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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切实做好《村庄整治技术规范》宣贯和培训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16:49:30  浏览:949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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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切实做好《村庄整治技术规范》宣贯和培训工作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关于切实做好《村庄整治技术规范》宣贯和培训工作的通知

建办村函[2008]420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农委),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村庄整治技术规范》GB50445 - 2008(以下简称《规范》),已于2008年3月31日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规范》是指导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村庄整治工作的国家标准,是村镇建设技术法规的基础成果。《规范》的颁布和实施,对推动村庄整治工作深入,把握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工作的方向和力度,将起到重要作用。各地要充分认识实施《规范》的意义,增强做好村庄整治工作的责任感,加强宣传和培训工作,做好《规范》的贯彻实施。

  一、做好《规范》的培训工作。我部将统一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县(市)村庄整治主管部门的主要工作人员和技术骨干进行集中培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厅(建委、农委)要制定培训计划,对本省县、乡(镇)村庄整治主管部门和工作人员做好培训。各县也要根据实际采取多种形式对行政村、中心村的骨干做好培训。

  二、把握培训的重点。各地在培训中,要把握住以“治旧”为核心,以农民自愿为前提,充分利用现有设施、现有条件,逐步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为基本出发点,将农村各类公共设施改善的实际可能与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基本技术要求相结合,突出重点,注重实效。

  三、推进地方相关规范或实施办法的制定。各地可按《规范》要求,依据地方实际情况,深化、细化《规范》的规定和要求,出台更具针对性的地方性规范。

  四、各地在贯彻实施《规范》的过程中,要加大对村庄整治的宣传报道,及时解决执行《规范》时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将有关情况报我部村镇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二○○八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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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劳务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


郑州市劳务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政府令第41号

《郑州市劳务市场管理暂行办法》业经一九九三年九月二十五日市人民政府第二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施行。            

代 市 长 朱天宝

一九九三年十月二十一日



郑州市劳务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劳务市场管理,维护劳务市场秩序,促进社会劳动力合理流动与配置,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劳务市场是指为劳动力供求双方相互选择提供中介服务的场所。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办劳务市场,从事劳务中介服务活动,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县(市)劳动行政部门是劳务市场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务市场的统筹规划与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部门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劳动行政部门做好劳务市场管理工作。
第四条 开办劳务市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本行政区域劳务市场发展规划;
(二)有明确的服务范围;
(三)有固定的服务场所;
(四)有相应的服务组织和工作人员;
(五)有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能力;
(六)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第五条 开办劳务市场,必须到市、县(市)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劳务市场开办许可证。劳动行政部门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准予开办或不准开办的决定。
属盈利性的劳务市场,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后,应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第六条 劳务市场应在开办许可证许可的服务范围内从事劳动中介服务活动。
第七条 劳务市场可以从事下列服务活动:
(一)为招用方和择业者提供劳动政策咨询和劳动力供求信息;
(二)为择业者提供就业指导,介绍用工者;
(三)为招用方推荐、介绍合格劳动者;
(四)为在职职工的流动提供服务;
(五)介绍家庭服务人员、个体工商户帮工;
(六)组织劳务协作和劳务输出与输入;
(七)介绍职业技术培训;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允许的其他劳务中介服务活动。
第八条 接受劳动行政部门委托,劳务市场可以为招用方和择业者办理劳动合同鉴证、待业职工登记、社会养老保险、代管人事档案等事宜,开展劳动力资源和社会用工需求等方面的调查和预测,为劳动行政部门制定就业规划和有关政策提供依据。
第九条 劳务市场为招用方介绍、推荐劳务人员应审查招用方的招工简章,查验营业执照或单位证明;为居民介绍家庭服务人员应查验招用方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本;为择业者介绍职业应查验择业者的居民身份证及其他有关证件。
招用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招用人员的,劳务市场不得为其提供中介服务。
第十条 招用方和择业者达成协议后,必须按国家规定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合同内容应包括劳动内容、合同期限、劳动条件、劳动者权益、劳动纪律、违约责任以及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劳务市场为招用方和择业者提供劳务中介服务,可以按规定收取中介服务费。
第十二条 劳务市场应当依法开展劳务中介活动,保障招用方和择业者的合法权益,不得干预招用方的用人自主权和择业者的择业自主权。
招用方和择业者必须遵守法律、法规、规章,不得扰乱劳务市场秩序。
第十三条 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劳务市场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劳动行政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对自发形成的劳务市场,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予以取缔;
(二)对无许可证擅自从事劳务中介活动的,责令其停止中介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对超出许可证许可的服务范围从事劳务中介活动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吊销劳务市场开办许可证;
(四)为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人介绍职业的,每介绍一人,处以一千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介绍两次及其以上或者一次介绍三人及其以上的,增加三倍罚款,并吊销劳务市场开办许可证。
第十五条 对在劳务中介活动中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对扰乱劳务市场秩序,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被处罚的单位和个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处罚的单位和个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管理范围调整后做好个人所得税征管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管理范围调整后做好个人所得税征管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6〕4号),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调整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37号),就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
局的税收征管范围作了调整,明确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由地方税务局负责。为了认真贯彻上述文件精神,切实做好新形势下的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现就个人所得税征管范围调整后的若干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征管资料移交问题
为了保证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各级国家税务局应当按照国办发〔1996〕4号和国税发〔1996〕37号文件的规定,尽快将原属于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的外籍人员、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人员的个人所得税的有关文件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有关材料及相关资
料移交给同级地方税务局,并协同做好征管衔接工作。
二、关于严格执行涉外个人所得税政策规定问题
各地主管税务机关要重视对涉外个人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工作,要加强领导,设立涉外税收征管机构或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涉外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及税款征收工作。征管范围调整后,在做好资料、档案移交的同时,各地税务机关应首先进行人员培训工作,熟悉有关税收政策规定,保证严
格、准确地执行涉外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规定,坚持涉外个人所得税税收政策的严肃性和统一性。各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涉外个人来华提供劳务或工作的特点,抓住重点和难点,开展专项检查和稽查,防止国家税收的流失。
三、关于个体工商户征管问题
个体工商户的个人所得税划归地方税务局统一征收管理后,为了集中力量做好征管范围调整后的工作,对个体工商户的税负可暂先稳定一段,不要急于调整。在组织力量认真开展税源调查和摸底工作的基础上,待各项工作正常运转以后,再根据个人收入情况和税法规定的税率,合理核
定其个人所得税定额,对没有达到规定税负水平的,可适当调高。
四、关于充实征管力量、提高干部素质问题
机构分设以来,各级地方税务局普遍存在着人员少、新人多、政治、业务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的问题。各级地方税务局要适时充实个人所得税征管人员,增强征管力量;同时,要采取各种形式,尽快开展税收业务的学习和培训,提高干部的业务素质和操作能力,保证个人所得税征管工
作的顺利开展。
五、关于机构设置等问题
个人所得税是地方税收体系中一个重要的税种,也是一个有着很大潜力和发展前途的税种。在当前改革和征收任务都很重、工作量很大、困难比较多的情况下,应该有一个健全的机构和必要的业务经费来保证征管工作的需要。因此,有条件的省市,特别是经济发达、税源较大的地方,
应积极向地方党政领导汇报并向有关职能部门反映情况,争取设立个人所得税征管的处室,以加强对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六、关于税收收入计划下达问题
税收征管范围调整以后,为促进和推动各地强化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将从1996年起,对个人所得税采取收入计划单独下达的办法。具体做法是:根据各地税源状况和上一年实际征收数,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测算下达收入任务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地方税务局。同时,按月通报各地收入进度情况。
个人所得税征管范围调整后,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从大局出发,本着协商办事、互相支持的精神,认真做好征管范围的调整衔接工作,保证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再上新台阶。




1996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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