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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五”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重点项目“高速高效切削工具的研究开发”课题申请指南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3 11:34:04  浏览:831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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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五”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重点项目“高速高效切削工具的研究开发”课题申请指南

科学技术部


“十一五”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重点项目“高速高效切削工具的研究开发”课题申请指南


一、指南说明
“十一五”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重点项目《高速高效切削工具的研究开发》依据《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任务要求设置。
此次发布的课题申请指南,重点支持高速高效刀具切削性能评价与设计技术、能源装备关键零件高性能数控刀具的开发、汽车关键零部件高性能数控刀具的开发、航空航天难加工零件高性能数控刀具的开发、高速列车关键零件高性能数控刀具的开发、数控机床用高速工具系统开发、高速高效刀具表面改性技术、超硬刀具研究与开发、超硬材料砂轮的开发、先进切削工艺与装备技术、共性技术研究等的研究和开发。
本项目拟支持上述技术领域的研究,实施年限为3年。
本项目公开发布课题指南,通过评审择优选择课题承担单位。

二、指南内容
课题1、高速高效刀具切削性能评价与设计技术
1、主要研究内容
开发高速高效刀具设计平台和切削性能试验测试平台,为高速高效刀具的设计制造奠定应用基础。开发高速高效刀具切削性能试验测试平台,测定切削过程中的切削力、切削功率、切削温度、刀具损坏及刀具寿命。在高性能刀具材料组份设计、综合物理机械性能检测分析的基础上,建立基于切削可靠性的刀具性能优化设计模型,对高性能刀具性能进行多目标综合优化设计。
在反求分析和CAE仿真分析基础上,对刀具进行几何参数和结构设计,建立高速高效整体式和可转位回转刀具的结构设计体系,开发高速高效刀具三维CAD参数化设计平台,并编写相应软件。
2、具体考核指标
高速高效刀具切削性能试验测试平台;高速高效刀具性能设计体系和综合优化设计技术;提交高速高效刀具三维CAD模块化、参数化设计软件。
3、课题实施年限:2007年12月至2010年8月。
4、国拨专项经费:不超过300万元。
5、申报条件
本课题牵头单位以高校为主,须在工具技术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研究水平和基础技术研究成果,有较强的科研开发实力和完善的研究、试验条件。鼓励 “产、学、研”联合申报。

课题2、能源装备关键零件加工高性能数控刀具的开发
1、主要研究内容
针对大型水电、火电、核电等发电设备制造业及石油化工设备制造业中关键零件加工对高性能数控刀具的急需,研究以大进给、大切深为代表的强力切削技术,开发适合高强度合金钢等不同材料及复杂曲面零件加工用大型、重型成型铣刀系列及与配套刀片,开发大型齿轮刀具和重型拉削刀具;开发适合高速、干式切削高强度合金钢的新型硬质合金刀具,石油管螺纹高性能硬质合金刀具及石油管强力切削刀具等系列新产品。
2、具体考核指标
研制开发高精度异型成形铣刀系列及其配套刀片30-40种;研究开发模数大于40mm的齿轮刀具系列产品、大于40″的锥齿轮加工刀具;大重型、高精度拉削刀具系列产品,形成石油钢管加工强力切削刀具及高钢级石油管螺纹刀具系列产品,形成批量生产能力。获得2-3项专利技术和3-5项技术标准。
3、课题实施年限:2007年12月至2010年8月。
4、国拨专项经费:不超过500万元。
5、申报条件
本课题牵头单位应以国内工具制造骨干企业为主,须在上述研究领域具有较强的技术基础和技术开发队伍,具有较完善的试验、生产条件和一定的市场份额。鼓励“产、学、研、用”联合申报。

课题3、汽车关键零部件加工高性能刀具的开发
1、主要研究内容
针对乘用车及重型卡车发动机、变速箱等关键零部件高速高效加工工艺要求,以开发先进的复合刀具或复杂专用刀具结构为重点,通过刀具结构设计,几何形状优化设计,高速旋转刀具系统安全性设计,热处理工艺创新等,形成自主开发能力。研究适合干切削、强力切削的齿轮刀具设计原理,开发相关加工技术,研制适合高速精密加工的齿轮刀具系列产品;研发缸体/缸盖加工精密镗铣削刀具和高精度孔加工复合刀具系列产品;曲轴/凸轮轴高效加工用车拉、车铣复合切削刀具、高速内/外铣削、镗削刀具等高速高效复合切削刀具。
2、具体考核指标
研究开发高速干切滚刀、高效重载双切滚刀、高速高效小径加长滚刀、整体硬质合金滚刀、高精度径向剃齿刀等高速高效齿轮刀具系列产品,高速齿轮滚刀切削速度达到200m/min以上,形成批量生产能力。研究开发缸体/缸盖加工聚晶金刚石镗铣刀系列、整体硬质合金精密复合孔加工以及曲轴/凸轮轴高速内/外铣刀、车拉刀等高效精密复合刀具20-30种,形成批量生产能力。降低对进口刀具的依赖程度。
3、课题实施年限:2007年12月至2010年8月。
4、国拨专项经费:不超过500万元。
5、申报条件
本课题牵头单位应以国内工具制造骨干企业为主,须在上述研究领域具有较强的技术基础和技术开发队伍,具有较完善的试验、生产条件和一定的市场份额。鼓励“产、学、研、用”联合申报。

课题4、航空航天难加工材料零件高性能数控刀具的开发
1、主要研究内容
针对航空航天难加工材料零件加工中复杂薄壁、切削去除量大、高效率、高质量和高精度的加工需求,开展高速切削机理研究,切削加工稳定性技术研究,切削温度与刀具磨损机理研究,表面完整性与加工误差的研究,建立高速切削刀具与参数选择、表面完整性与加工误差预测、难加工材料切削实验测试、加工工艺参数优化及切削参数数据库等技术平台,研究开发适用于航空航天轻合金高速加工、钛合金加工、高温合金加工等专用硬质合金刀片和高速高效精密刀具系列化产品;开发低切削力、低振动新型高速高效刀具的设计与制造技术,提高航空难加工材料的加工技术水平。
2、具体考核指标
开发出难加工材料专用硬质合金刀片及高硬耐磨硬质合金刀具系列品种,刀片精度、刀具使用寿命和加工表面光洁度等加工性能达到国际同类产品的水平;研制加工高温合金和钛合金叶片的高效精密铣刀、加工复合材料及钛合金大型整体薄壁结构件的高速高效铣刀和钻头等系列产品8-10种,为航空零件加工提供完整可行的解决方案。取得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3-4项,编制相关刀具生产标准和用户使用指南。
3、课题实施年限:2007年12月至2010年8月。
4、国拨专项经费:不超过500万元。
5、申报条件
本课题牵头单位应以国内工具制造骨干企业为主,须在航空航天难加工材料刀具研究领域具有较强的技术基础和技术开发队伍,具有较完善的试验、生产条件,在航空航天制造领域具有一定的市场份额或使用业绩。鼓励“产、学、研、用”联合申报。

课题5、高速列车关键零件高性能刀具的开发
1、主要研究内容
针对高速列车、地铁、轨道交通等领域机车/车厢的车轮、转向架等关键零部件加工难题,开展低成本、高效切削技术的研究,研究重载强力切削刀片设计技术和刀片夹紧技术,开发重载强力切削用高刚性消振刀杆、专用硬质合金刀片、涂层牌号及系列刀具产品,并形成批量生产能力,解决车轮等重载切削中可靠性难题。
2、具体考核指标
开发车轮、转向架等专用刀具涂层牌号2-3种,高速轮轨专用刀杆刀具5-8种,并批量生产。车轮切削速度从目前的80m/min提高到120m/min,提高切削效率50%,国内市场满足度提高至30?35%。
3、课题实施年限:2007年12月至2010年8月。
4、国拨专项经费:不超过250万元。
5、申报条件
本课题牵头单位应以国内工具制造骨干企业为主,须在上述研究领域具有较强的技术基础和技术开发队伍,具有较完善的试验、生产条件和一定的市场份额。鼓励“产、学、研、用”联合申报。

课题6、数控机床用高速工具系统开发
1、主要研究内容
针对数控机床实现高速高效加工的要求,重点研究以双面过定位夹紧原理为基础的空心短锥刀柄(HSK)、双面接触长锥刀柄(BT)的结构型式,开展刚度设计和动平衡设计等基础理论和共性技术研究,研究高精度双面定位BT、HSK工具系统的高效生产制造工艺和质量检测控制文件,开发适用于生产现场用高精度双面定位刀柄的检测技术和专用检具,开发高精度锥度检测技术及基准锥度规。
2、具体考核指标
研制开发高速数控机床用双面定位BT、HSK工具系统系列产品,研制高精度双面定位BT、HSK工具系统关键制造工序的检测装置和仪器;研制高精度双面定位BT、HSK工具系统的基准锥度规,形成年生产10000套高速工具系统的生产能力。
3、课题实施年限:2007年12月至2010年8月。
4、国拨专项经费:不超过400万元。
5、申报条件
本课题牵头单位应以国内工具制造骨干企业为主,须在上述研究领域具有。较强的技术基础和技术开发队伍,具有较完善的试验、生产条件和一定的市场份额。鼓励“产、学、研、用”联合申报。

课题7、高速高效刀具表面改性技术
1、主要研究内容
针对国内制造业对加工刀具复合涂层技术的需求,针对不同机械产品的加工特性,研究出超厚组织致密柱状晶体TiCN、Al2O3等涂层材料沉积工艺,开发高性能涂层材料新牌号及新型刀具涂层工艺,开发纳米多层超硬涂层和复合涂层技术、优化涂层工艺及精细化处理工艺技术。开发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先进实用的CVD、PVD、PCVD涂层制备技术与设备。
2、具体考核指标
研究开发TiN/SiNx、TiN/AlN/ SiNx 、TiN/BN、TiN/CrN、TiN/AlN等纳米多层超硬薄膜涂层工艺技术。开发超厚组织致密柱状晶体TiCN、Al2O3等材料涂层材料沉积工艺,其中厚膜Al2O3 涂层材料厚度不小于3μm,柱状晶体TiCN涂层厚度不小于6μm,复合涂层厚度达8~10微米,以适用于高速、重力、干式切削的加工。
研究基于梯度功能的富铝多层复合硬涂层工艺,其表面硬度大于37Gpa,抗氧化温度达750~800℃,研制开发配套涂层设备。
研发10~15种刀具、刀片复合涂层工艺,质量稳定,工艺成熟,并形成年产1000万片/支生产能力。开发刀具/刀片大型CVD、PVD、PCVD复合涂层设备,形成年产3~5台套的生产能力。
3、课题实施年限:2007年12月至2010年8月。
4、国拨专项经费:不超过450万元。
5、申报条件
本课题牵头单位应以国内工具制造骨干企业为主,须在刀具涂层技术领域具有较强的技术基础和技术开发队伍,具有较完善的试验、生产条件和一定的市场份额。鼓励“产、学、研、用”联合申报本课题。

课题8、超硬材料刀具研究与开发
1、主要研究内容
研制开发高强硬超细晶粒硬质合金研究晶粒细化技术,提高硬质合金强度,耐磨性,开发系列超细硬质合金刀具。研究立方氮化硼(PCD、PCBN)超硬刀具的刃口强化设计和钝化加工技术,研究开发聚晶金刚石(PCD)镗铣类刀具设计数据库和电腐蚀加工技术,开发高性能超硬材料刀具烧结制备新工艺,开发系列产品;研制以增韧补强为目标高性能高强韧陶瓷复合刀具、梯度功能陶瓷刀具、多元多尺度陶瓷刀具等。
2、具体考核指标
研发数十种超细硬质合金刀具,超细硬质合金材料粒度0.3?0.5?m,0.5?0.8?m,强度大于4000MPa,形成批量生产能力;开发适用于淬硬钢、高温合金、钛合金等难加工材料和有色金属及其合金的PCD、PCBN刀具、陶瓷刀具等超硬刀具数十种,形成规模生产能力。
3、课题实施年限:2007年12月至2010年8月。
4、国拨专项经费:不超过200万元。
5、申报条件
本课题牵头单位应以国内工具制造骨干企业为主,须在超硬材料刀具技术领域具有较强的技术基础和技术开发队伍,具有较完善的试验、生产条件和一定的市场份额。鼓励“产、学、研、用”联合申报本课题。

课题9、超硬材料砂轮的研究与开发
1、主要研究内容
针对发动机曲轴/凸轮轴的高效强力磨削以及复杂刃口刀具的刃磨机床高速攻克复杂形状砂轮工作节块的结构设计及成型技术;对砂轮不同部位的组织结构进行设计,开发特殊成型技术,实现不均匀磨削方式下砂轮的同步消耗。开发新型结合剂—耐热性树脂及低熔点脆性金属的复合结合剂制备技术;通过合理选择砂轮基体材料,研制砂轮基体加工方法及测量技术,采用混料、热压、烧结、粘结、加工等工艺制成复合结合剂金刚石、陶瓷CBN砂轮。应用于高效超硬刀具的精密刃磨与修磨,发动机曲轴、凸轮轴等的高效强力磨削。
2、具体考核指标
研发系列高速高效超硬磨料砂轮5-10种。CBN砂轮磨削线速度达到125m/s,砂轮外圆跳动≤0.01mm、端面跳动≤0.02mm;锥孔配合接触面积90%以上;动不平衡精度G0.4级;砂轮的加工效率、耐用度和使用寿命等指标接近或达到国外同类产品水平。替代进口产品在单机或连续生产线上使用,综合磨削成本低于进口产品30%以上。
3、课题实施年限:2007年12月至2010年8月。
4、国拨专项经费:不超过100万元。
5、申报条件
本课题牵头单位应以超硬材料磨具研究制造企业为主,须在超硬材料磨具技术领域具有较强的技术基础和技术开发队伍,具有较完善的试验、生产条件和一定的市场份额。鼓励“产、学、研、用”联合申报本课题。

课题10、先进切削工艺技术
1、主要研究内容
针对能源装备、汽车、国防军工等重点发展行业中大量应用的高强度钢、硅铝合金、钛合金和高温合金等金属材料加工中存在的加工效率低、刀具磨损快、零件结构复杂、加工精度高、表面完整性要求高等问题,研究基于微量润滑的绿色切削工艺技术,强力切削工艺技术,复合切削工艺技术,低应力切削工艺技术,开发智能低温油雾冷却润滑装备,高效和低应力刀具设计技术,并通过课题的实施在不同行业的企业推广应用高速高效绿色切削工艺技术,进一步提高加工效率和促进机械加工的绿色化。
2、具体考核指标
研发干式切削、微量润滑切削、低温切削等绿色切削工艺和应用技术;开发相应的绿色切削辅助工艺装备,并在能源、汽车和航空航天等重点行业推广应用;开发强力切削刀具设计技术与强力切削工艺技术,并在能源等重点行业推广应用;开发复合刀具设计技术与高效切削工艺技术,并在汽车等重点行业推广应用; 开发低应力切削刀具设计技术与低应力切削工艺技术,并在航空航天等重点行业推广应用。
自主开发高效刀具数控砂轮修整软件与技术,申请专利2-3项。
3、课题实施年限:2007年12月至2010年8月。
4、国拨专项经费:不超过300万元。
5、申报条件
本课题牵头单位以高校、科研院所为主,须具有先进切削工艺相关领域的技术积累、基础研究和工作业绩,较强的专业科技开发团队和较完善的实验、开发条件。鼓励“产、学、研、用”联合申报,优先选择有示范应用企业参与的课题。

课题11、共性技术研究
1、主要研究内容
针对高速高效切削刀具的设计制造和在机床主机设计制造的应用,开展相关共性技术研究。重点研究高速刀柄与机床接口技术和检测方法,研究HSK/BT工具系统用基准规锥度量值的传递原则及方法,提出基准规的设计原则、定方法及传递基准,研制符合锥度基准公差的HSK/BT工具锥柄、专用精度检测仪和系列基准规。开展高速切削刀具安全检测技术研究,开发高速高精度数控工具安全检测技术;开发面向不同重点行业的切削数据库,实现高效切削工艺数据集成化技术、智能化技术、优化技术、实用化及网络支持等技术。
2、具体考核指标
研制作为行业锥度实物基准的HSK/BT工具系统精度传递用基准的锥度规各一套;制定高速切削刀具安全与检测体系标准、高速刀柄与机床主轴接口技术标准等8~10项;建成面向行业的高速切削刀具试验与检测技术平台;开发面向不同重点行业的高性能金属切削数据库。
3、课题实施年限:2007年12月至2010年8月。
4、国拨专项经费:不超过500万元。
5、申报条件
本课题牵头单位以科研院所、高校或面向行业共性技术开发的工具技术研究机构为主,在相关领域具有较好的研究基础和技术积累、专业的科技开发团队和完善的实验条件,鼓励“产学研”联合申报本课题。

三、申报条件
1.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内资或内资控股的生产企业、事业单位、大专院校等均可申报,不接受个人申请。
2.对课题申报单位的要求
(1)申报单位必须是工具制造领域的骨干企业和优势研究单位,具备较强的研究开发能力,良好的运行管理机制,能够提供足够数量的配套资金和相关的配套条件,单位信誉度好。
(2)在本项目中,同一申报单位只能牵头申请一项课题,参与申请的课题数不得超过两项。
(3)每个申报课题必须有一定比例的自筹配套资金,由企业牵头申报的课题自筹资金与专项经费比例原则上不低于2:1。
3.对课题负责人的要求
(1)课题负责人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龄在60岁以下(按签订课题任务书时计算),具备高级职称;每年(含跨年度连续)离职或出国的时间不超过三个月;过去三年内没有国家科技计划信用管理不良记录。
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公务员(包括行使科技计划管理职能的其他人员)不得作为课题负责人。
(2)每一位课题负责人同期只能主持一项国家主要科技计划(包括自然科学基金、973计划、863计划、科技支撑计划等)课题。作为主要参加人员同期参与的国家科技计划课题数(含负责主持的课题数),不得超过两项;在课题申报阶段,作为主要参加人员,不得参与两项以上课题的申报。有关规定严格按《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承担人员管理的暂行办法》(国科发计字[2002]123号文件)执行。
4、鼓励“产、学、研、用”联合申报课题。多个单位联合申报的,各方须签订联合申报合作协议,明确约定课题申报单位、参与单位承担的研究任务、考核指标、责任和专项经费比例等,并作为课题申报书的附件。
5.每个申报课题须对所研究的内容进行科技查新,并提供由国家或部省级以上科技查新部门出具的查新报告,查新时间应在半年时间以内。
6.项目组织单位将对课题申请书进行形式审查。凡不符合上述申报要求和《国家科技支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要求的,视为无效,不进入评审程序。


四、申报要求
1.本项目自申报指南发布之日起开始受理课题申报,送达申报文件的截止时间为2007年12月7日17:00时整,过时不再受理。
2.申报文件包括《国家科技支撑计划课题申报书》、《国家科技计划课题预算申报书》、申请函(盖章)、申请单位营业执照或法人代码证(复印件)、自筹资金承诺函、联合申请合作协议、查新报告以及其他证明等。
申报文件一律用A4纸,宋体四号字打印,课题预算书须单独装订,课题申报书及其附件简单装订成册(不要加塑料封皮)。应在封面及文件要求的地方加盖申请单位公章(至少有一份为正本,并在封面右上角注明),一式十五份并附电子文本,在规定的申报截止时间前送达或寄至指定地点。
《国家科技支撑计划课题申报书》的格式及编制要求,请登陆科技部门户网站(http://www.most.gov.cn/)下载。《课题预算申报书》格式从国家科技经费预算申报管理中心网站(http://finance.most.gov.cn/)下载。课题预算书编制应参照《关于2006年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课题)预算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科财函[2006]12号)(见科技部网站www.most.gov.cn)。
3.申报文件送达地址
地址: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科技工作部,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路46号3019房间
邮 编:100823
联系人:苏铮、刘前军
联系电话:010-68595234、010-68595090
电子邮箱:cmif-kj@mei.net.cn
申请过程中,如对课题申请指南和申请程序有疑问,请及时与联系人进行联系。


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

二○○七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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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暂行)执行中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

国家药监局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暂行)执行中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卫生厅(局)、医药管理部门:
为保证《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暂行)(以下简称《办法》)的贯彻执行,经商并会签卫生部同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特对各地在实施《办法》中反映的有关个体行医人员和个体诊所设置药房、挂靠行医等问题作如下解释:
一、关于《办法》中规定的“城镇”与“乡村”划分问题
目前,国家有关部门正在对城镇、乡村的划分标准进行重新修订。届时,即按新标准执行。在新标准发布前,继续沿用目前使用的国务院(1955)国秘字第203号文件、1988年国家统计局《关于城乡划分标准的若干规定》(送审稿)和民政部1989年发布的《民政事业统计主要指标解释》中关于“城镇”和“乡村”划分的规定。按照上述文件规定,本《办法》所称“城镇”包括城市、镇和城镇型居民区三部分。
凡经国务院批准,设置市建制的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均列为城市,县(旗)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均列为城镇。
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置镇建制的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区域,列为镇的范围。
凡常住人口在两千(含本数)以上,居民中非农业人口占70%以上的大中型工矿区、林垦区、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机构、科研单位和高等院校所在地的区域,均列为城镇型居民区范围。
除上述区域外,人口居住比较分散,居民以从事农业生产为主的地区属于乡村。它包括集镇、自然村、零星居民点等。城区、镇所管辖的村列入乡村的范围。
二、《办法》规定城镇个体行医人员、个体诊所不得设置药房,不得从事药品购销活动。此项规定之目的是为取消“借行医为名,行卖药之实”,从事违法变相无证经营活动,并非完全禁止处方用药。个体诊所可以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规定配备药品柜(不得设置药房),其药品仅限于常用的急救用品种。具体的品种和配备的数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同级卫生厅(局)审定。
在上述品种和数量控制范围内,对具体的个体诊所按照其不同的诊疗项目确定其所附带的具体药品品种和数量,并由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28条规定在进行行医执业登记时予以核准登记。
未经核准登记擅自购销使用药品的或超出上述范围规定购销使用药品的,依《办法》第21条第三项按无证经营处理。
三、针对目前某些个体诊所为逃避监管,采取挂靠等方式变更其身份以达到继续卖药目的的行为,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卫生部重申:个体诊所挂靠行医不合法,其卖药行为实质仍是无证经营,必须依法予以查处。
医疗机构根据医疗需要,可以聘用社会医务人员,但必须严格按照卫生部“关于加强医疗机构聘用社会医务人员执业管理的通知”(卫医发(1998)第26号)规定的条件、标准和程序执行。
凡是不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即为挂靠行医。如设置药房从事药品购销活动,依照《办法》第21条第三项按无证经营处理。
四、《办法》中所称“个体行医人员”是指在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个体诊所中从事诊疗活动的医师。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学校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学校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川府发〔2007〕26号
(2007年5月30日)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

  《四川省学校安全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学校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我省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保障学校及其学生、教职工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维护当地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0号)、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教育部等10部(局、署)《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23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校安全管理工作是指通过加强管理,确保校园平安,维护学生和教职工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学生健康成长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指导思想与主要任务

  第三条 学生及教职工安全涉及千家万户,事关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是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具体要求。

  第四条 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理念,树立“责任重于泰山”意识,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五条 加强学校安全管理是一个系统工程,必须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指导督促,学校具体落实,社会广泛参与”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第六条 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贯彻落实安全工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强化责任落实,完善制度措施,健全工作机制,确保学校安全工作规范、有序、长期进行。

  (二)建立学校安全事故预测、预防和预警机制,落实防范措施,及时排除各种安全隐患。完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健全应急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事故。

  (三)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健全校园及周边综合治理统筹协调机制,调动各方面积极性整合各种社会资源,建立齐抓共管,能对学生安全进行全面保障的社会管理体系。

  (四)加强学校安全教育工作,培养学生和教职工以人为本的理念,全面提高安全意识和安全行为能力,构建平安和谐校园,推动社会的文明进步。

第三章 学校管理工作

  第七条 学校必须按照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府部门制定的规章制度,以确保安全为重点,全面加强各项管理工作,履行好学校安全的主体责任。

  第八条 校长(高校包括党委书记)是学校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本校安全管理工作。学校要负责指导督促二级学院、校外办学点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条 学校应当健全安全工作机制,设置必要的安全、卫生等机构,配备专(兼)职人员,明确职责,保证必要工作条件,同时落实各部门、各岗位对安全工作的“一岗双责”要求。

  第十条 根据上级要求和本校实际,学校应当健全校内日常教学活动管理、校舍管理、消防管理、楼道管理、实验室和实训场地管理、食品卫生及疾病防控等制度,认真抓好落实。建立安全工作档案制度。

  第十一条 合理安排力量,明确工作重点,定期(不定期)对可能存在问题的地方进行检查(观察),及时整改隐患,落实监控措施,相关情况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完善对易发和可能导致群死群伤事故隐患的防控措施,切实预防各类事故发生。

  (一)强化治安管理。学校应当完善校园防护设施,严格门卫制度,对进出人员实施有效管理,同时加强校园巡逻(巡查)。

  (二)对校内建(构)筑物、设施设备等可能存在问题的地方进行科学规范的排查,确保监控到位,重点是小青瓦教室、教学楼楼道、道路交通、消防设施等。

  (三)按照《学校卫生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和《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14号)、《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卫监督发〔2005〕260号)等的要求,在编制内安排专职卫生工作人员认真做好食品卫生、饮用水卫生和疾病防控等工作,相关职能部门应予以支持。

  (四)强化寄宿制学生管理工作。学校应有校领导和专门人员负责寄宿制学生管理,建立完善的日常管理、值班巡查、清洁卫生、文体活动、晚自习课、请假销假、火灾防范和安全保卫等各项管理制度并认真执行。切实做好女生宿舍的管理工作。

  (五)组织学生开展大型文艺、体育等活动应当在校内或专门场所进行并应有安全保障措施。组织学生参加集体劳动、教学实习或社会实践等活动,应当符合学生心理、生理特点和身体健康状况。

  (六)掌握校园及周边可能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的隐患情况,落实责任,明确方法,进行持续观察和有效监控,完善相应的应急预案,做好充分防范准备,切实做到有备无患。

  (七)学校不得将校内场所出租给他人从事可能有害学生身心健康和影响学校正常秩序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将校内场地自行(或出租)作为停放校外机动车辆的场所。

  (八)学校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抢险等应由专业人员或成人从事的活动;不得组织学生参与制作烟花爆竹、有毒化学品等具有危险性的生产活动,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活动或与教学无关的礼仪活动。

  (九)学校应当健全实验室、实习(实训)等场所的安全管理制度,规范操作要求,完善防护措施,加强对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放射性物品等购买、保管、使用环节的管理。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设施设备必须停止使用或更换。

  第十三条 学校的教学、科研、服务等各项活动必须依法进行,完善相应手续,加强日常管理,主动接受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的指导、督促和检查。

  第十四条 不断完善学校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突出针对性和操作性,健全应急机制,落实日常条件准备工作和演练培训工作,切实做到防患于未然。一旦发生险情,现场教师有权利、有义务帮助学生迅速脱离险情。

  第十五条 教职工必须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不得侮辱、殴打、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对学生的危险行为应当及时告诫、制止;遇到险情时,应当及时报告、救助。学校不得聘用不适宜在学校工作的人员。

  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严格执行规定作息时间。发现学生身体(心理)异常、非正常离校(缺席)时,必须及时通知其家长(或其他监护人)。

  第十七条 学校应当将本校主要的安全管理要求、存在的隐患和防范措施、安全工作联系人和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的举报电话等公布在显著位置,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 管理职责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履行对当地学校安全工作的领导责任。

  (一)把确保学校安全作为创建平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纳入议事日程认真研究,及时解决存在的重大问题。把学校安全管理状况纳入教育督导要求,实行目标管理。

  (二)落实相关职能部门指导督促学校安全管理的责任,对其日常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和综合考核。深化“警校共育”工作,协调各方面力量,调动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广大群众参与学校安全管理的积极性,促进信息、人员、设施等资源共享。

  (三)把学校纳入当地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建设的统筹安排,建立健全各项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负责组织学校重大安全事故的处置工作。督促部门加强配合,妥善处理学校一般安全事故。乡(镇)人民政府(含村组、社区组织)应加强与上级相关职能部门配合,监督当地学校落实日常安全管理的有关要求。

  第十九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履行加强当地学校安全管理的主导责任。

  (一)把确保学校安全作为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建立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分管负责人为副组长的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下设专门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安排专项经费,确保相应条件,加强对当地教育战线安全管理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督促指导。

  (二)按照“管业务必须管业务范围学校安全工作”的“一岗双责”要求全面落实领导班子成员和内部各业务部门的职责,完善要求,加强督促,建立对学校安全管理工作齐抓共管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三)全面掌握职责范围内学校安全工作情况,及时分析研究,找准问题、明确重点,强化指导基层工作的针对性。切实转变作风,改进检查督促方法,确保各项制度、措施和要求落实到位,提高工作实效。

  (四)把确保学校安全的要求融入日常管理工作,健全各项制度,完善应急体系;指导督促学校排查安全隐患,落实整治措施;指导督促学校妥善处理各类安全事故并将相关情况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

  (五)把安全教育作为提高学生综合素质,促进社会和谐文明的重要内容纳入地方教育课程。完善配套措施,鼓励采取多种形式不断提高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做好教育系统干部、学校教职工和学生的安全知识培训工作。

  (六)加强调查研究,不断改进工作。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积极完善与相关职能部门情况沟通,相互配合的工作机制。加强宣传工作,争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广大群众对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了解、参与、支持和监督。

  (七)应当负责处理的其他学校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把指导督促学校做好安全管理工作作为重要职责,纳入本部门业务工作的整体安排,明确目标任务,落实工作责任。

  (一)根据上级要求和当地人民政府部署,完善制度措施,作为目标考核、检查评估的重要内容,做到与业务工作同时研究、同时布置、同时检查、同时考核。

  (二)掌握当地学校日常管理相关情况和工作动态,指导督促下级部门和学校加强管理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校园及周边各种安全隐患,完善相应应急预案,切实做好事故预防工作。

  (三)主动向政府反映学校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加强与教育行政部门的信息沟通和工作配合,安排人员参与学校安全管理、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加强对学校安全事故处置工作的指导督促。

  (四)通过参与研究、提供资料、共同组织、派出人员或安排场地等方式支持、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做好相应内容的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五)主要相关职能部门的具体职责:

  1. 安监部门负责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对相关职能部门履行学校安全管理职责情况进行督促和考核;

  2. 公安部门负责指导督促校园及周边的消防、交通、治安等管理工作,积极推进警校共育工作;

  3. 卫生部门负责指导督促校园及周边的食品卫生、疾病防控管理工作;

  4. 司法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学校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5.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指导督促校园及周边的地质灾害预防工作;

  6. 建设部门负责指导学校规划、设计、建设,负责督促校舍隐患排查整治,负责城区学校周边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和管理;

  7. 交通部门负责公路沿线学校周边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和管理(农村公路由当地县区、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会同其他职能部门做好学生接送车、船管理工作;

  8. 新闻出版部门负责指导督促校园及周边出版物销售场所(书店、摊点)的管理和整治工作;

  9. 水利部门负责指导督促江河、库渠附近学校做好相应灾害防范工作;

  10. 文化部门负责指导督促校园及周边相关治理工作;

  11. 环境保护部门负责指导督促校园及周边环境污染的整治,电磁辐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12.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管校园及周边经营场所,取缔各种非法经营活动;

  13.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学校特种设备安全状况的监察,指导学校做好特种设备日常管理工作;

  14.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学校做好食品和药品的管理工作;

  15. 地震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学校做好地震预防范科普宣传工作;

  16. 气象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学校做好灾害性天气防范工作;

  17. 保监部门负责指导督促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做好学校安全事故、教职工和学生校外事故的赔付工作;

  18. 其他相关部门(单位)做好责任范围的相应工作。

  第二十一条 按照 “谁举办,谁负责”的原则,学校举办者(含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等)应当履行以下责任:

  (一)把安全责任意识和管理能力作为校长聘任的重要条件,作为考核其日常工作的重要内容,强化责任落实。

  (二)为学校提供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办学条件,保证学校校舍、场地和教学、生活设施等符合确保安全的要求。

  (三)按照规定,为学校加强安全管理工作配备必要的安全保卫、卫生管理等方面人员,安排相应工作经费。  

  (四)掌握情况,指导督促学校做好日常安全管理工作,督促有条件的学校购买安全事故校方责任保险。协助学校做好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学生家长的责任。学生家长(含其他监护人)应当切实履行对学生的法定监护责任,做好对学生的思想教育和行为管理,要求学生认真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自觉接受
学校的教育和管理,不做危及自身、他人和社会安全的事情。有条件的,可以为学生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五章 安全教育培训

  第二十三条 学校安全教育应当以帮助学生平安健康成长为主线,教育内容涵盖人文理念、思想道德、法制意识、自然常识、科技知识、心理健康、疾病防控、行为要求等方面,着力培养学生关爱生命、关注健康、遵纪守法、和谐相处的意识,同时掌握相应的安全知识,提高自我防护能力。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严格执行《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国家课程标准和地方课程要求。中小学必须将安全教育纳入地方课程内容,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要将安全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并保证必要的教学时间。

  第二十五条 学校要利用校园网络、闭路电视、宣传橱窗等开展丰富多彩的教育活动,宣传安全知识,创造校园安全文化氛围。在开学、放假和季节变化时段,要集中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要把普及安全知识纳入其他课程相关内容和各项学生活动中,寓教于乐,提高教育效果。

  第二十六条 学校应当在相关职能部门协助指导和社会各方面积极支持下创造参观实习、操作演练的条件,组织学生进行多种形式的实践活动,帮助他们掌握科学地判断、避险、逃生、自救的方法和技能,在增强安全的意识同时提高安全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把参加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纳入教师继续教育内容,纳入职工岗位培训要求,采取多种形式,规范有序进行。做好重要部位、重点岗位管理(操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把确保安全的要求落到实处。

  第二十八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定期组织安全工作管理人员、学校校长、幼儿园园长及学校安全保卫工作人员进行有关安全管理知识的培训;积极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对学校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人员进行专门的业务培训。

第六章 学生的社会管理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在加强社会综合治理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应当把营造学生平安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协调力量,密切配合,讲求实效,积极探索,逐步建立加强学生社会管理的有效运行机制。

  第三十条 各基层人民政府特别是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或村社组织要建立协调机制,多渠道听取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及建议,共同研究制订动员全社会力量关心青少年、儿童健康成长的措施方案。

  第三十一条 各基层人民政府应结合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积极探索督促学生家长(或者其他监护人)切实履行监护责任,加强学生家庭教育管理;组织文化体育活动,充实学生节假日生活;创造关心留守儿童、民工子女愉快成长的环境,在实践中不断总结、不断完善。

  第三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应认真履行管理职责,加强相互沟通,配合做好对校园及周边的网吧、游戏厅、歌舞厅、餐馆、商店、摊点、出租房等场所以及交通设施、危化物品、自然灾害隐患点等的管理,切实排除各种安全隐患。

  第三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应采取精神鼓励或物质奖励等形式调动社会参与的积极性。可采取动员当地群众、安排义务工作者、志愿者等方式对网吧、歌舞厅、危险路段及河段(池塘)等重点地方进行巡查(值守),进一步强化社会管理工作。

第七章 安全事故处理与报告

  第三十四条 学校安全事故处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和依法办事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学校要把挽救生命放在第一位,尽最大努力抢救受伤人员。要按照在造成事故原因中当事各方应当承担的责任督促落实相应赔偿工作,妥善处理善后事宜,维护学校和社会的稳定。

  第三十五条 学校发生安全事故后,当地人民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应迅速介入,在指导督促事故处置的同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事故调查,尽快作出事故性质、责任的认定意见,以利事故的及时妥善处理。

  第三十六条 完全由学校过错造成的学生安全事故,学校应当承担全部责任;部分由学校过错造成的学生安全事故,学校应当承担部分责任。

  第三十七条 由于学生父母(其他监护人)过错或学生自身原因造成的事故,由学生父母(其他监护人)或学生本人承担责任。由第三人过错造成的事故,由第三人承担责任。

  第三十八条 事故当事各方在责任划分、赔偿数量等方面存在分歧的,应当积极协商解决;协商解决未果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九条 在学校安全事故处理过程中扰乱学校正常教学、生活秩序、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造成学校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 学校在发生安全事故或重大危险迫近时,要立即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紧急动员全部力量迅速开展救援、处置工作,同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以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报告情况。

  第四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接到学校发生安全事故或面临重大危险的报告后,应根据事态性质、造成的危害和可能的发展趋势等情况迅速决定是否启动本级应急预案。同时分别按上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其他相关职能部门规定要求向上级报告情况。

  第四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应及时、准确地报告事故情况,不得以任何理由瞒报、迟报、谎报;也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扰其他部门报告。

第八章 奖励与责任追究

  第四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学校以及社会团体(单位)应对在学校安全管理中成绩显著或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给予表彰。

  第四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学校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包括存在未及时发现问题的失职行为、未及时督促整改发现问题的渎职行为)的,由其上级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处分(处罚);造成安全事故的,要加重处分。

  第四十五条 对重(特)大安全事故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指在幼儿园、中小学、各类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高等学校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教育机构中学习的全日制学生。

  第四十七条 本行政区域内的幼儿园、中小学、各类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高等学校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教育机构的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四川省学校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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