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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06 02:25:04  浏览:908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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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08]39号


为适应资本市场发展实践的需要,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行为,我会制定了《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现予公告,自 2008年10月9日起施行。


二〇〇八年十月九日



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


为适应资本市场发展实践的需要,现对《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中有关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行为补充规定如下:

一、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应当由董事会依法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在充分了解相关信息的基础上,就回购股份事宜发表独立意见。
二、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3日,将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决议的前一个交易日及召开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前10名股东的名称及持股数量、比例,在证券交易所网站予以公布。
三、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就回购股份作出的决议,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回购股份的价格区间;

(二)拟回购股份的种类、数量和比例;

(三)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以及资金来源;

(四)回购股份的期限;

(五)决议的有效期;

(六)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回购股份事宜的具体授权;

(七)其他相关事项。
四、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五、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后的次日公告该决议,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将相关材料报送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公告回购报告书。

六、上市公司应当在下列情形履行报告、公告义务:

(一)上市公司应当在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的次日予以公告;

(二)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每增加1%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予以公告;

(三)上市公司在回购期间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公告回购进展情况,包括已回购股份的数量和比例、购买的最高价和最低价、支付的总金额;

(四)回购期届满或者回购方案已实施完毕的,上市公司应当停止回购行为,并在3日内公告回购股份情况以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包括已回购股份总额、购买的最高价和最低价以及支付的总金额等内容。

七、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八、上市公司不得在以下交易时间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一)开盘集合竞价;

(二)收盘前半小时内;

(三)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

九、上市公司在下列期间不得回购股份:

(一)上市公司定期报告或业绩快报公告前10个交易日内;

(二)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期间不得发行股份募集资金。

十一、证券交易所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相关业务规则,加强对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信息披露和债权人合法权益程序保障的合规性监管,对回购股份交易实行实时监察,防范内幕交易以及其他不公平交易行为的发生。

十二、本补充规定自2008年10月9日起施行。《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证监发[2005]51号)中有关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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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几个具体问题的规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几个具体问题的规定
财税[1985]69号

1985-03-2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现就几个具体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凡由中央主管部门集中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如铁路运输、人民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等五个银行总行和保险总公司等单位,在其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同时,应按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税款作为中央预算收入。
  二、石油部、电力部、石化总公司、有色金属总公司直属企业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按财政部(84)财预字第197号文件规定,70%作为中央预算收入入库,30%作为地方预算收入入库。这些单位按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不按比例上缴中央,一律留给地方,作为地方预算固定收入。
  三、海关对进口产品代征的产品税、增值税,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四、国营和集体批发企业以及其他批发单位,在批发环节代扣代缴零售环节或临时经营的营业税时,不代扣城市维护建设税,而由纳税单位或个人回到其所在地申报纳税。
  五、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授权国务院改革工商税制发布有关税收条例草案试行的决定,国务院发布试行的税收条例草案,不适用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因此,对中外合资企业和外资企业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六、纳税单位或个人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的适用税率,一律按其纳税所在地的规定税率执行。县政府设在城市市区,其在市区办的企业,按市区的规定税率计算纳税。
  七、纳税人在被查补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和被处以罚款时,依照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应同时对其偷漏的城市维护建设税进行补税和罚款。
  八、个体商贩及个人在集市上出售商品,对其征收临时经营营业税或产品税,是否同时按其实缴税额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九、纳税人所在地为工矿区的,依照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应根据行政区划分别按照7%、5%、1%的税率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八五年三月二十二号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国玉林”政府门户网站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国玉林”政府门户网站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玉政办发〔2008〕10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园区管委,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中国玉林”政府门户网站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七月七日





“中国玉林”政府门户网站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中国玉林”政府门户网站(以下简称“政府门户网站”)的管理,确保政府门户网站高效、安全运行,切实把政府门户网站建设成为市政府政务公开的渠道、对外宣传的窗口、在线管理的平台和服务公众的桥梁,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中央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保障的通知》(国办发〔2005〕31 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06〕56 号)等有关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玉林”政府门户网站是玉林市人民政府在国际互联网上建立的面向社会公众实施信息公开和为民服务的官方网站,是玉林市人民政府发布权威信息和提供网上办事服务的重要平台。

各级人民政府在国际互联网上建立的网站,称为政府门户网站;政府系统各部门(单位)在国际互联网上建立的网站,称为政府网站。

第三条 在政府门户网站和政府网站上发布的信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真实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和各部门(单位)以及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得或掌握的依政务公开管理规定应公开发布的文件、数据、图表等资料。



第二章 网站内容



第五条 政府门户网站和政府网站发布的内容有宣传信息、政务公开信息、为民服务信息和网上办事指南、互动沟通等,并按服务对象划分相关的专题页面。

第六条 宣传信息是指宣传玉林的相关信息,包括投资、旅游等专题。

第七条 政务公开信息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应对社会公开的信息,包括政务公开、办事指南以及公民、企业等专题。

第八条 便民服务信息是指涉及便民服务栏目的行、食、住、购、游、信等相关信息,内容与社会公众生活密切相关,能为社会公众生活提供便利。

第九条 网上办事是指玉林市人民政府通过国际互联网实现社会管理职能,向社会公众提供网上办事服务。

第十条 互动沟通是网站开设监督、投诉、资讯栏目,社会公众可以直接向相关部门提出意见、建议或进行投诉,各部门(单位)必须明确专人负责网上投诉、资讯事项的处理,并及时反馈结果,接受公众监督,实现政府与公众的双向互动,以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推进政府依法行政。

对于一般咨询、投诉的响应时间和答复时限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对涉及多个部门、情况复杂的咨询、投诉,响应时间要在2个工作日内,无特殊情况,答复时限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根据国家《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规定,门户网站要建立规范的信息采集、审核、发布、更新机制。

第十二条 实行严格的上网信息审批制度。按照 “谁发布,谁负责;谁承诺,谁办理”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和各部门(单位)要根据《保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对上网信息内容进行严格把关,确保上网信息安全。同时建立上网信息复查制度,指定专人负责上网信息复查工作,及时撤除不符合规定的上网信息。涉及下列内容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依照法律规定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发布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三章 信息来源



第十三条 政府门户网站内容来源于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和各部门(单位),采取信息报送、网站链接和栏目共建等方式保障。

第十四条 信息报送是指由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和各部门(单位)通过玉林市电子政务系统,直接将拟发布的信息采编到政府门户网站相应栏目。

第十五条 网站链接是指将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和各部门(单位)网站的主页及相关栏目与政府门户网站链接,方便用户访问。

第十六条 栏目共建是指由政府门户网站与各有关单位合作共建相关栏目,主要用于热点专题等栏目的内容保障。

第十七条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主要采取信息报送、网站链接和栏目链接方式,为政府门户网站提供内容保障。各级人民政府要做好本级政府门户网站的建设和内容保障工作,确保网站内容及时更新。

第十八条 各部门(单位)采取信息报送、网站链接和栏目链接方式,为政府门户网站提供内容保障,以方便社会公众办事为出发点,积极推进网上办事,不断提高政府工作效能;同时具体负责各政府网站的信息维护、更新工作。

第十九条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和各部门(单位)要按照规定工作程序,及时认真办理网上投诉、咨询、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网站安全



第二十条 进一步增强网站安全意识,建立健全网站安全管理制度。坚决杜绝有害政治信息的扩散,严禁涉密信息上网,防止泄露国家秘密。

第二十一条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和各部门(单位)必须制定相关网上信息发布的审核制度,规范网上信息发布工作。

第二十二条 建立健全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对系统各个层面分别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确保门户网站安全。

第二十三条 加强网站的安全运行和维护保障工作。要制定完善的应急措施,做好备份工作,一旦出现突发情况,网站要能够在最短时间内恢复正常。政府网站应当保证全天开通,方便社会公众访问。

第二十四条 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规定,加强网上互动内容监管,确保信息安全。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五条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和各部门(单位)是政府门户网站和政府网站内容保障工作的责任者,负责开展网站的建设工作,以及向政府门户网站提供内容保障。

第二十六条 在网站日常管理中,按照“统一规划、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网站信息发布和更新的督促检查及内容保障协调工作;市信息办具体负责政府门户网站建设项目的策划、组织实施和日常运行维护、监管等工作,并对政府网站进行技术指导;政府网站由各部门(单位)按照有关要求进行日常管理,积极配合政府门户网站的统一策划,遵守政府网站建设的基本要求和规范。

第二十七条 各政府网站要建立管理机构,明确分管领导,落实工作人员,各部门(单位)要把分管领导和工作人员及有关变动情况及时报市信息办。

第二十八条 市政府出台政府门户网站考核办法,对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和各部门(单位)信息报送、政府网站建设等情况进行年终考核,考核结果与年度各级人民政府和市直机关各部门(单位)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相挂钩,并在政府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九条 通过聘请监督员,组织开展网上评议等形式,对政府门户网站和政府网站建设情况进行不定期的监督。

第三十条 对信息审核把关不严造成严重后果,或造成失、泄密的单位和个人,按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问责。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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