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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办事指南(第七批)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7 15:09:33  浏览:926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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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办事指南(第七批)

农业部办公厅


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办事指南(第七批)

农业部公告第1034号


  经研究决定,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草种经营许可证审批(进出口)2项行政许可自2008年6月1日起纳入我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业务范围。现将《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办事指南》(第七批)予以公告。



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办事指南(第七批)



1.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

2.草种经营许可证审批(进出口)







项目名称: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

项目类型:前审后批

审批内容: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是否具备向

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和结果的

条件和能力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

法》

2.《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2007年农业部令第7号颁布)

办事条件:1.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法设立或者授

权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经该部门审核同意后向农业部提出申请。

2.需报送以下材料:

   (1)《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申请书》

(2)机构法人资格证书或者其授权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3)上级或者有关部门批准机构设置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4)质量体系文件(包括: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与管理制度、作业指导书目录)

   (5)已通过计量认证的,还包括计量认证证书及附表(复印件)

   (6)近两年内的典型性检验报告

(2份)

   (7)技术人员资格证明材料(包括:学历证书、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证明、中级以上技术职称证书,三者均为复印件)

   (8)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

办理程序:1.材料受理。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受理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报送的申请书及其相关材料,并进行初审。

     2.技术审查。农业部市场与经济信息司委托技术审查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技术审查。

3.现场评审。农业部市场与经济信息司组织专家组进行现场评审。

     4.办理批件。农业部市场与经济信息司根据专家组评审意见提出审批方案,报经部长审批后办理批件。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现场评审不超过2个

月)

收费标准:不收费







项目名称:草种经营许可证审批(进出口)

项目类型:前审后批

审批内容:从事进出口业务的单位或个人是否具备草种经营资格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2.《草种管理办法》(2006年农业部

令第56号颁布)

办事条件:1.经所在地省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

2.需报送以下材料:

(1)所在地省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告

(2)《草种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3)具有草种进出口贸易许可的证明(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申请人为个人的加注个人签名)

(4)草种检验人员、贮藏保管人员资质证明(复印件)

(5)草种仓储设施清单、照片及产权或合法使用权证明(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申请人为个人的加注个人签名)

(6)草种经营场所照片、产权或合法使用权证明(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申请人为个人的加注个人签名)

办理程序:1.材料受理。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受理省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草种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及其相关材料,并进行初审。

2.专家评审。农业部畜牧业司组织专家组对申报材料进行分批评审。必要时,可以对营业场所及加工、包装、贮藏保管设施和检验草种质量的仪器设备进行实地考察。

3.办理批件。农业部畜牧业司根据专家组评审意见提出审批方案,报经部长审批后办理批件。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专家评审时间不超过3

个月)

收费标准:5元/证

——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农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价收费字[1992]452号)





附件:
农业部公告第1034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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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在环境保护系统贯彻实施《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五年规划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在环境保护系统贯彻实施《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五年规划
(2005年12月19日发布)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在全国环境保护系统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促进法治政府建设,结合环境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划(2005年——2009年)。

    一、指导思想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坚持以人为本和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全面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提高环境保护系统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观念和能力,创新管理方式,提高环境保护行政管理效能,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环境合法权益,努力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环境保护事业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进一步完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提出完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的建议,制定环境保护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要符合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充分反映环境保护客观规律和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初步建立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的环境保护决策机制和制度体系。环境保护部门公布环境信息要做到全面、准确、及时、权威;保障社会公众依法参与环境保护决策;环境行政管理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诚信。

    ——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得到全面实施,环境监督管理进一步加强,环境违法行为得到及时纠正、制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的环境权益得到切实保护。

    ——环境行政执法程序得到遵守,环境行政执法行为得到规范。

    ——环境保护部门所拥有的行政权力与所承担的责任紧密挂钩,与环境保护部门自身的利益彻底脱钩。环境行政监督制度和机制基本完善,层级监督明显加强,行政监督效能显著提高。

    ——环境保护系统工作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观念明显提高,尊重法律、崇尚法律、遵守法律的氛围基本形成;依法行政的能力明显增强,善于运用法律手段进行环境管理。

    三、主要任务

  (一)加强环境立法工作,提高环境立法质量。

    按照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到2010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总体要求,围绕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遵循条件成熟、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科学合理地制定环境立法工作计划,逐步健全和完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标准,为加强环境监督管理、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

    建立并完善环境立法专家咨询论证制度和环境立法的公众参与制度。起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草案,要实行立法工作者、实际工作者和专家学者三结合,要按照法定的程序征求意见,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召开立法听证会、座谈会或者在本局(厅)网站和有关环境报刊上公布环境立法草案,充分听取公众的意见。要积极探索建立对听取和采纳意见的情况说明制度,不断完善立法工作反映民意、集中民智的机制,从制度上保证听取专家、第一线环境管理人员、管理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的意见,以促进环境立法质量的提高。

    建立环境保护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定期评估和定期清理制度。环境保护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其确立的环境管理制度实施之后,实施机关应当定期对其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将评估意见报告制定机关。制定机关要定期清理环境保护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根据实施情况和实施机关的评估建议及时地按照法定程序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二)完善环境行政决策程序,健全科学民主的行政决策机制。

    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环境行政决策机制,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

    完善环境行政决策程序。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制定和完善环境决策的规则和程序,严格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环境决策。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决策的事项、依据和结果都要向社会公开。决策事项涉及其他单位的,必须事先协调沟通、听取意见、充分协商;涉及社会公众利益的,必须以公示、听证会或者座谈会等形式听取群众意见;涉及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以及专业性较强的,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草案建议、环境标准、环境管理政策和重大措施、环境保护规划、投资预算安排、重要项目审批等重大决策及重要事项,应当由环境保护部门局(厅)务会议或局(厅)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建立健全决策跟踪反馈和责任追究制度。环境保护部门要定期对重大环境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与反馈,并适时调整和完善有关决策。要加强对环境决策活动的监督,完善环境行政决策的监督制度和机制,明确监督主体、监督内容、监督对象、监督程序和监督方式。要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实现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相统一。

    (三)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改革行政管理方式。

    继续深入学习、理解和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凡是违反《行政许可法》规定设定的环境保护行政许可事项,一律予以取消。对于保留的环境保护行政许可,要进一步明确许可条件、许可程序等内容。对于实际工作确需设立的环境保护行政许可,要充分调研和评估,依法提出设立行政许可的立法建议。

    进一步改革环境行政管理方式。要将直接管理与间接管理、动态管理与静态管理、事前行政许可与事后严格监管有机结合起来,充分利用间接管理手段、动态管理机制和事后监督检查,提高环境行政监督管理效率和水平。

    实行环境行政审批综合办公。要根据实际情况建设综合办公大厅或者进入当地政府组织的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大厅实施环境审批,建立健全环境行政审批综合办公的规章制度,公布环境行政许可项目、许可条件、许可程序、许可结果,进一步提高环境行政审批办事效率,方便社会公众。

   (四)理顺环境保护执法体制,规范环境执法行为。

    建立健全国家监察、地方监管、单位负责的环境监管体制,减少行政执法层次,下移执法重心,基本形成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环境行政执法体制。

    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行使权力,规范环境执法行为。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行使执法职权,不仅要遵守环境保护的实体法规定,还要严格遵守行政执法的程序法规定,特别是环境保护的现场检查程序、环境许可和审批程序、环境行政收费程序、环境行政处罚程序、环境行政复议程序以及行政应诉程序、行政赔偿程序、强制执行程序等,并使用国家规范的环境行政执法文书。要建立健全环境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定期对行政许可、排污收费、行政处罚、行政复议等行政执法案卷进行检查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纠正。

    (五)全面推行环境行政执法责任制。

    依法界定执法职责。要梳理执法依据,梳理清楚环境保护部门所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三定”方案的规定,明确各级环境保护部门的行政执法职权。要分解执法职权,将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行政执法职权分解落实到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内部的具体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不同层级的执法机构和不同的执法岗位之间的职权要相互衔接,做到执法流程清楚、要求具体、期限明确。要确定执法责任,根据有权必有责的要求,在分解执法职权的基础上,确定环境保护部门内部不同执法机构和岗位的执法人员的具体执法责任;根据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法定义务的不同情形,依法确定其应当承担责任的种类和内容。

    建立健全环境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制。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环境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对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及其环境行政执法人员行使行政执法职权和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进行考核,内容包括行政执法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规定,行政执法行为是否符合执法权限,适用执法依据是否规范,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决定的内容是否合法、适当,行政执法决定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结果,案卷质量情况等。

    落实行政执法责任。要建立环境行政执法过错或者错案责任追究制,对有违法或者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环境执法部门和有关环境执法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进行处理。

   (六)完善监督制度和机制,加强对环境行政行为的监督。

    建立内部与外部相结合,多种监督手段综合运用的监督机制。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通过健全内部的法制工作机构、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强化执法主体内部的自我监督;通过实施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和重大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备案制度、环境行政执法情况统计报告制度、环境行政复议制度,强化环境保护系统内部的层级监督;通过实施案件移送制度、环境行政诉讼案件的应诉制度、国家赔偿制度,接受司法机关的监督;通过实施人大政协提案落实情况的跟踪检查和报告制度,自觉接受人大和政协的监督;通过实施重大环境行政执法行为的公示和听证制度、环境信访制度,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通过实施重大环境情况通报制度、环境质量公报制度、空气质量日报制度、重要河流断面水质报告制度以及其他重要环境信息公告制度,接受社会舆论监督。

   (七)加强环境监管队伍建设,提高环境监管人员依法行政的观念和能力。

    建立领导干部学法制度、法制培训制度、重大决策前法律咨询审核制度,提高各级环境保护部门领导干部依靠法律手段进行环境监督管理的能力。积极探索领导干部任职前实行法律知识考试的制度。

    加强对环境监督管理人员环境保护法律知识的培训,提高法律素养,提高依法实施环境监督管理的水平。对未通过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知识培训的执法人员,不予核发环境执法证件,不许从事环境执法活动。

    提高环境执法队伍装备水平,完善环境执法技术手段。

    建立环境保护部门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情况的考核制度,将考核情况作为公务员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并作为任免、晋升、奖惩的重要依据之一。

    四、工作步骤

    贯彻实施《纲要》的第一个五年(2005年—2009年),可分为三个阶段执行:

    第一阶段:准备阶段。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根据《纲要》提出的目标、任务和本级人民政府依法行政的工作部署,参照本五年规划的相关要求,从本单位的工作实际出发,确定本单位五年期间依法行政的具体工作任务和措施。

    第二阶段:实施阶段。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按照本单位确定的五年期间依法行政工作任务和措施,安排好年度的工作任务,分层次、有步骤、有重点地认真组织实施。

    第三阶段:检查和总结阶段(2009年)。各级环境保护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依法行政的工作部署和本单位依法行政的工作任务、措施,在各自管辖范围内组织开展检查和总结工作,找出存在的问题,研究并提出改进的措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部门要将贯彻实施《纲要》的工作总结抄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高度重视《纲要》的贯彻落实工作,加强对《纲要》贯彻落实工作的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和总结考核;确定专门的机构或者指派专人具体负责《纲要》贯彻落实的日常工作;保障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所需经费,确保依法行政工作的顺利开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成立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总局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法制工作的副局长担任,成员由办公厅、规划司、法规司、人事司、科技司、污控司、生态司、核安全司、环评司、环监局、国际司、机关党委、监察局主要负责同志组成。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组织协调总局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有关工作;审定总局有关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内部职责分工、工作制度和保障措施;审定总局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监督检查总局依法行政推进工作的进展情况。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作为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负责推进依法行政的日常工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司。

    (二)健全责任制度。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建立“一把手总负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责任制,分工明确,责任落实,做到有部署、有检查、有考核、有总结,确保本单位依法行政的目标和任务落到实处。

  (三) 充分发挥环境法制工作机构的作用。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重视加强内部法制工作机构和队伍的建设,充分发挥法制机构在依法行政方面的骨干、参谋和助手作用。


关于切实加强食品加工企业质量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

农业部乡镇企业局


关于切实加强食品加工企业质量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


农业部乡镇企业局
农企发[2003]0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牧、农林)、畜牧、渔业、农垦、乡镇企业、农机化厅(委、局、办),部各直属单位:

当前,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是一项重大而紧迫的政治任务。为认真贯彻中央政治局常委会议和全国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加强食品加工企业的质量安全工作,保障城乡居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特紧急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食品加工企业质量安全工作的极端重要性

近年来,我国食品工业迅速发展;同时,各地和食品加工企业非常重视食品质量安全工作,并取得了较好成效。但就总体而言,食品质量安全形势仍然十分严峻,突出表现在:有的企业使用受到污染的原料加工食品,有的企业加工流通过程不规范造成食品污染,有的地方存在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现象。这与农业和农村经济进入新阶段、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要求还很不适应。特别是在当前抗击非典型肺炎的新形势下,加强食品质量安全工作显得尤为紧迫,尤为重要。食品质量安全,关系到城乡居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关系到国家利益和形象,也关系到食品加工企业自身的生存和发展。各级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农业、畜牧、渔业、农垦、乡镇企业、农机化,下同),一定要站在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的高度,站在维护改革发展和稳定大局的高度,站在执政为民、对人民高度负责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食品质量安全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增强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把加强食品质量安全作为一项重大而紧迫的任务,采取强有力措施,抓紧抓好抓落实,确保人民群众能够吃上放心食品。当前要以防治非典型肺炎为契机,努力推动食品加工企业质量安全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

二、进一步明确加强食品加工企业质量安全工作的目标任务

加强食品质量安全工作,必须全面贯彻国家关于食品质量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要进一步加强食品加工企业的质量安全基础工作,健全质量安全保障体系。进一步搞好食品加工企业的环境卫生,保持清洁生产;进一步加强从业人员的资格审查和人员健康管理。防止有药物、重金属及其他毒物残留的农产品进入加工过程,确保食品在加工过程中不被污染,确保出厂的食品为安全食品。努力实现食品生产的标准化、无公害化,全面提高食品加工企业的质量安全水平。

三、认真落实国家有关食品质量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

做好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关键是政府部门要依法行政,企业要依法经营。要认真落实《食品卫生法》、《产品质量法》、《清洁生产促进法》、《传染病防治法》和《职业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不折不扣地执行有关规定,把食品质量安全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要在食品加工企业中大力宣传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大力宣传职业卫生知识,当前特别要大力宣传防治非典型肺炎知识,引导企业职工增强法制意识、质量安全意识和职业卫生意识。要与有关部门配合,加大执法力度,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工作,主要对食品加工企业的生产经营过程是否符合《食品卫生法》规定的10项卫生要求,食品加工企业是否继续生产经营《食品卫生法》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12类食品等问题进行检查。要逐个企业、逐个车间和逐个人员进行质量安全隐患排查。对查出的问题进行依法处理,责令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条件的企业关停或限期整改。

四、着重抓好影响食品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的关键环节

要加强对进入企业的农产品及其他原料进行检验。通过检验,防止农药残留超标的植物产品、违禁药物滥用和兽药残留超标的畜产品及药物残留超标的水产品进入加工环节。确保进入加工领域的农产品及其他原料的药物、重金属及其他毒物残留不超标,符合质量安全标准。

要加强企业生产过程的质量管理。引导企业严格按照标准加工食品,杜绝无标生产。食品生产中使用的添加剂,必须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充分发挥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把食品质量安全落实到每一个环节、每一道工序。积极推行HACCP(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ISO9000系列标准(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系列标准)认证和管理工作,不断完善食品加工企业的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要加强食品出厂检验。食品加工企业要对计量检测设备加强管理,充实、更新计量检测仪器设备,配备保证质量安全要求和产品出厂所需的检测设备。严格食品出厂检验,做到不合格产品不准出厂。

要明确包装标识。对包装上市的食品,要标明产地和生产单位,建立食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对列入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目录的产品、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及有机食品,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正确的标识或标注。

要加强食品生产企业的环境卫生和人员健康管理。食品生产企业的环境卫生,必须符合《食品卫生法》的规定。食品生产企业应积极推行ISO14000系列标准认证和管理工作。企业要建立每日健康检查制度,对每个班次的上岗人员进行健康检查。一旦出现非典型肺炎病人或接触过疑似非典型肺炎病人时,要立即停业,同时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采取相应防治措施。

五、大力发展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

各地要认真实施我部印发的《全面推进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要加强生产基地建设,净化产地环境,严格农业投入品管理,推行标准化生产,提高生产经营组织化程度,强化生产监管措施;要建立监测制度,推广速测技术,创建专销网点,实施标识管理,推行追溯和承诺制度,积极推行市场准入制度,大力推进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的生产。各食品加工企业要在突出食品安全、提高质量的基础上,通过多种渠道,提高品牌的知名度和市场开拓能力,积极实施“放心食品工程”。各级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要在推动、引导上下功夫,为名牌食品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要抓住机遇,发挥优势,大力推进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的生产,提高名牌食品的比重,带动食品安全质量工作,增强我国农产品及其加工制品的国际竞争力。

六、积极配合有关部门严厉打击假冒伪劣食品

假冒伪劣食品的存在,既危害了城乡居民的身体健康,也冲击了名牌食品的生产经营。各级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和广大食品加工企业要充分认识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违法犯罪的严重性和危害性,积极配合质检、工商等部门取缔制假售假单位;对市场上出现的假冒伪劣食品坚决予以打击,为食品加工企业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有条件的企业可以建立一支稳定的法律工作者队伍,投入常年的打假工作中。名牌食品加工企业应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加快产品的升级换代;积极采用防伪技术,加强对名牌食品的保护。

七、积极引导食品加工企业加强诚信建设

各级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要把改善食品加工企业的社会信用形象作为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积极开展企业信用征集、信用评价、信用公示等各项工作,加强信用监管,确保食品加工业健康发展。要充分发挥各类农产品加工业协会、学会等行业组织的积极作用,完善行业行为规范和道德规范,加强行业自律,推动行德行风建设。广大食品加工企业要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范自身经营行为,加快建立以企业经营者为第一责任人、岗位职责明确、监管到位的食品质量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食品质量安全。要不断强化企业经营者和员工的信用意识和信用行为,树立诚信为本、信用第一的观念,全面塑造企业的良好信用形象。

八、切实加强对食品加工企业质量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

食品加工企业质量安全工作事关全局。各级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要坚持“质量第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针对当前存在的薄弱环节,从组织领导、工作制度和管理方法手段等方面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对食品加工企业质量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

高度重视,明确责任。各级农业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直接掌握食品质量安全工作情况,及时研究和制定预防措施,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确保该项工作的顺利开展。要层层落实责任制,加强组织领导,做到一级抓一级,逐级负责,逐级抓好落实。

通力合作,加强协调。食品质量安全工作涉及许多部门的工作,需要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共同努力。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加大协调力度,积极会同卫生、质检、工商及食品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切实加强食品质量安全工作。

加强监督,狠抓落实。各级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食品质量安全工作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各项措施得以落实。指导食品加工企业及时排查存在的质量安全问题,并认真加以解决。对好的经验,要及时加以总结推广。对先进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对发生的食品质量安全事故,要配合有关部门一查到底,严厉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OO三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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