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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08 23:44:09  浏览:940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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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

安监总政法〔2011〕2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下简称行政强制法)已于2011年6月30日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将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法治政府的一件大事。为做好行政强制法的宣传实施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国发〔2011〕25号)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行政强制法施行的重要意义

行政强制法是继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等之后又一部规范政府行为的重要法律,是行政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行政强制法统筹兼顾公共利益与公民合法权益,遵循行政强制设定和实施的内在逻辑,努力在保障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与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之间寻求平衡,对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严格依法履行职责,提高行政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法治政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安全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行政强制法施行的重要意义,采取有效措施,作出具体部署,狠抓贯彻落实,扎实做好行政强制法的贯彻实施工作。

二、加强对行政强制法的学习、宣传和培训

行政强制法确立了行政强制的基本原则,规定了行政强制的种类和设定、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实施行政强制的法律责任等重要内容,对行政强制作了系统规范和全面调整,是行政强制的基本法。各级安全监管监察执法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带头认真学习行政强制法,深刻领会行政强制法的精神,充分认识实施行政强制法对加强政府管理将产生的影响,准确把握行政强制法对依法行政和行政执法提出的新任务、新要求。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把学习贯彻行政强制法纳入“六五”普法工作之中,列入本部门学习培训计划和职工法制教育培训内容,有计划、分层次地组织开展行政强制法培训,全面掌握行政强制法的各项规定,并在安全监管监察工作中自觉贯彻执行,规范安全生产执法行为。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舆论工具,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行政强制法,宣传安全监管监察执法可以实施的行政强制措施,让生产经营单位和广大人民群众了解行政强制法,理解、支持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强制措施,监督这部法律的实施,依照这部法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三、认真做好有关行政强制规定的清理工作

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现行有关行政强制的规定与行政强制法不一致的,都要修改或者废止。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对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执行的行政法规中有关行政强制的规定进行梳理,及时提出修改或者废止意见报国务院法制办;负责在2011年12月中旬前,对现行有效的安全生产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有关行政强制的规定进行清理,并通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网站、中国安全生产报等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各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按照本省(区、市)人民政府的要求,对地方安全生产法规、规章中有关行政强制的规定进行梳理,及时提出修改或者废止意见报政府法制办;要对本部门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专项清理,凡存在违法设定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行政强制执行,或者对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规章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作扩大规定,或者与行政强制法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或者行政强制执行程序不一致等情况的,要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结果,要于2011年12月20日前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政策法规司,并在本部门网站或者有关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布。

四、依法规范行政强制实施主体

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不得委托;行政强制执行由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实施或者由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对本部门实施行政强制的依据进行梳理、汇总,把具备资格的人员配备在实施行政强制权的执法岗位上。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实施行政强制,必须以本机关名义实施;凡没有法定依据实施行政强制、内设机构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委托或者授权下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行使应当由本级部门行使的行政强制权的,要立即予以纠正。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将把行政强制法培训纳入安全监管监察人员业务培训内容。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各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积极选派行使行政强制权的执法人员,参加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法制部门组织的行政强制法专题培训。

五、严格遵守行政强制程序

行政强制法既规定了行政强制措施、行政机关强制执行以及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一般程序,又对查封、扣押和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以及加处罚款和滞纳金、代履行等行政强制执行的程序作了专门规定。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必须严格遵守这些程序规定,大力强化程序意识,并结合实际,建立健全有关配套制度,保证把行政强制法的各项程序规定落到实处;作出行政强制决定、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必须履行当事人陈述申辩程序,制作当事人陈述申辩笔录文书,并制作执行行政强制的执法文书;对采用教育、劝导等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地方性法规设定行政强制且规定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自己强制执行的,有关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在2011年12月底前,制定完善行政强制执行的配套制度并报政府批准或者备案,确保正确行使行政强制执行权。

六、强化对实施行政强制的监督

行政强制法加强了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的监督,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作了明确规定。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尊重并保障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要健全行政强制执行的补救制度,对据以执行的行政强制措施解除的,要及时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或者依法给予赔偿;要完善安全生产执法责任制度,对违反程序作出行政强制决定、违法行使行政强制权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建立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强制备案制度。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作出行政强制决定的,要在作出行政强制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强制决定和相关材料报上一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备案。上一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实施行政强制的监督检查,对下一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报备的行政强制决定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发现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的,坚决予以纠正。

七、以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为契机,加强法治政府建设

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把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规范行政强制行为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面推进安全生产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一个重要抓手,把严格执行行政强制法与贯彻实施《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和《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4号)以及有关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安排部署结合起来,统筹考虑、统一安排。要以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为契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立法,规范行政执法,加强执法监督,切实提高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安全监管监察人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扎扎实实地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推进安全发展。

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需要清理现行行政强制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配套制度,强化对行政强制行为的监督,专业性强,任务重。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充分发挥政策法规机构的作用,加强政策法规机构建设,使之切实担负起作为安全监管监察部门领导参谋、助手的职责。

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各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行政强制法实施中如遇到重大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政策法规司。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二〇一一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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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涉及自然保护区的开发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发[1999]177号




关于涉及自然保护区的开发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

为严格执行《自然保护区条例》和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8]111号)的精神,防止各类开发建设项目对自然保护区的建设与管理造成冲击,协调好开发建设与生态保护的关系,现就涉及自然保护区的开发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提高对加强自然保护区建设与管理重要性的认识。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领导,采取有力措施,一方面要加快自然保护区建设的步伐,制定和实施本地区的自然保护区发展规划,抓紧在具有自然生态系统代表性、典型性、未受破坏的地区,抢救性建立一批新的自然保护区;另一方面要强化对现有各类自然保护区的统一监督管理,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防止一切不合理的开发建设活动对自然保护区的冲击和破坏,确保实现国家跨世纪自然保护区建设与管理的目标。

二、严格执行《自然保护区条例》关于自然保护区功能分区管理的规定。凡涉及自然保护区的开发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不得安排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缓冲区内;需占用自然保护区实验区的,不得破坏当地生态环境,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在自然保护区外围地带进行的项目建设,不得损害自然保护区内的环境质量和生态功能。

自然保护区内部未分区的,按核心区、缓冲区规定管理。

三、强化穿越自然保护区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经国家批准的交通、水利水电重点建设项目因受自然条件限制,必需穿越自然保护区,特别是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缓冲区内时,应对自然保护区的内部功能区划或者范围、界线进行适当调整。

功能区划的调整方案,须经所涉及的相应级别农、林、水、地质矿产和海洋等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自然保护区的撤销及性质、范围、界线的调整或者改变,应由原批准建立自然保护区的人民政府批准。若上述调整对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对象产生重大影响,经专家论证表明已失去其保护价值的,应通过异地建设不少于原保护区面积的新的自然保护区给予补偿。

上述调整、变更的报批必须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前完成。

四、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与审批制度。承担涉及自然保护区的开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单位必须具备自然保护专业方面的技术力量;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要设专章或专题报告,对所涉及的自然保护区现状作出评价,对因项目所造成的自然保护区结构与功能、保护对象的影响与保护价值的弯化作出预测,提出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并组织有关方面的专家进行专题论证。

凡涉及自然保护区的项目,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除按现行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部门分工管理外,涉及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地方管理的项目,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必须事先征得国家环保总局的同意。涉及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地方管理项目,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在自然保护区外围保护地带建设但对自然保护区的环境质量和生态功能有影响的项目,在批复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前须经该自然保护区相应级别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五、有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设项目实施期间的监管,督促建设单位落实自然保护区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对于项目实施中超出批准范围造成生态破坏的,应责令建设单位停止建设活动,并限期恢复治理;对于项目实施中,在批准范围内造成的临时性生态破坏,也应监督建设单位及时进行恢复治理,或按有关规定给予自然保护区相应的经济补偿。请各地环境保护部门结合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8]111号)的精神,对本地区涉及自然保护区的开发建设项目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检查,对于违反《自然保护区条例》,对自然保护区造成重大影响或严重生态破坏的,应严肃查处,并将结果报送我局。

一九九九年八月三日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市长热线工作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市长热线工作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大通湖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益阳市市长热线工作问责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益阳市市长热线工作问责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市长热线工作,规范服务行为,严肃工作纪律,强化工作责任,提高工作效能,不断强化民本思想和服务意识,着力推进民本政府和效能政府建设,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影响机关效能和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处理办法〉的通知》(湘办发〔2011〕9号)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市长热线网络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长热线工作,是指市长热线办公室交由各级市长热线网络单位负责办理的事项。

  第四条 市长热线工作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

  (一)无正当理由不能按时办结或未按要求反馈办理结果的;

  (二)同一交办事项因办理不力被连续两次退回重办或造成三次以上重复投诉的;

  (三)突发应急事件办理不力和不按规定要求及时上报情况的;

  (四)工作渠道不畅通,网络单位热线电话或值班电话无人接听,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工作敷衍、推诿扯皮、弄虚作假、欺上瞒下的;

  (六)已经通过市长热线办协调处理,形成了统一意见,应办未办的;

  (七)违反保密纪律、向被举报人透露举报人信息及相关情况的;

  (八)对投诉人进行打击、报复、陷害的;

  (九)利用职权“索、拿、卡、要”的;

  (十)其他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的。

  第五条 发生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应当问责的行为,由市长热线办或市问责办进行调查。经查证属实的,依照湘办发〔2011〕9号的相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第六条 本办法由市长热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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