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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暂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4:04:35  浏览:960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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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暂行规定

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政府


沈阳市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保障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加强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宗教活动场所,是指经政府批准正式开放的佛教寺庙,道教宫观,伊斯兰教清真寺,天主教、基督教教堂(以下简称寺观教堂)及宗教活动点。

  第三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一切宗教活动场所,应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登记。经过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受法律保护,并在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行政领导下,由爱国宗教组织和宗教教职人员,实行民主管理。

  第四条 任何人不得私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对未经政府批准的宗教活动场所应令其解散,拒不执行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公安部门予以取缔。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经政府批准正式开放的宗教活动场所。

  第六条 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在宗教活动场所的正常宗教活动,依法受到保护。宗教组织应妥善安排宗教活动的时间、规模和次数,不得妨碍社会秩序、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教学科研秩序和人民群众生活秩序。未经合法的宗教组织同意封立的教职人员和传道人,不得主持和参与主持宗教活动。任何宗教组织或个人都不得在宗教活动场所以外传教、布道。

  第七条 宗教活动应遵守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坚持独立自主、自办教会的原则,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不得进行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国家统一和国内各民族之间团结的活动;

  (二)不得进行诈骗钱财、污辱妇女、损害公民身心健康等违法犯罪活动;

  (三)不得以宗教干预国家行政事务、司法工作、学校教育和社会公共教育;

  (四)不得强迫任何人入教、出家和到寺庙学经等;

  (五)不得恢复已被废除的封建特权和宗教剥削压迫制度。

  第八条 宗教活动场所可以接受信教群众自愿的奉献、布施、乜贴和献仪,禁止摊派和勒捐。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境外宗教组织和宗教徒的捐赠,按有关规定执行。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及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或名义向境外宗教团体和宗教人士索要财物、宗教书刊、宣传品、音像制品等。不得接受他们提供的带有政治目的和任何条件的宗教津贴和传教经费。

  第九条 寺观教堂可兴办自养企业,服务业和社会公益事业,其经营收入归寺观教堂所有,个人和其他单位不得无偿调用和占用。

  第十条 未经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同意,不得在宗教活动场所内举办陈列、展览活动或设置商业、服务业网点。

  第十一条 寺观教堂可经销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印发的宗教书刊和宗教用品、宗教艺术品。不得私自印发、复制、销售、散发封建迷信用品、宣传品和境外宗教宣传品,不得收听境外宗教广播。

  第十二条 寺观教堂应按有关规定培养符合条件的年轻宗教教职人员,宗教教职人员不得私自收徒。

  第十三条 拆迁、翻建和修缮宗教活动场所,应征得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意并到房产、城建等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批准手续。属于文物保护单位的寺观教堂,按文物保护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安全保卫工作,建立治保、安全防火组织,必须配备灭火用具,并经常检查执行情况,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确保安全。

  第十五条 境外宗教人士可以在政府批准正式开放的寺观教堂过宗教生活。境外宗教组织和宗教人士不得干预我市宗教事务。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未经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意,不准接待境外来访人员,不准提供有关宗教方面的资料;不得向群众播放境外电台、电视台的广播和电视。在同香港、澳门、台湾的宗教组织和宗教人士的交往中,应遵循互相尊重、互不隶属、互不干涉的原则。

  第十六条 宗教活动场所不得留宿境外宗教人士。对国内外埠宗教教职人员,应报经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意并办理户口登记手续后,方可留宿。

  第十七条 佛教寺庙、道教宫观实行定员管理,不得任意增减人员。定员如有变动,须报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宗教团体和寺观教堂管理组织任用、聘用、调动教职人员,接收修生、修女、海里凡,收留出家徒弟、选送安排宗教院校学生等,应征得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意。

  第十八条 凡违反本规定者,由当地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凡违反本规定破坏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对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九条 本规定实施中的有关问题,由市宗教事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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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严肃村“两委”换届工作纪律的通知

中共中央组织部 民政部


关于进一步严肃村“两委”换届工作纪律的通知

组通字〔2010〕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民政局:


  去年以来,各地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09〕20号)和全国村“两委”换届选举工作座谈会精神,切实加强党对换届选举工作的领导,始终掌握工作主导权,村“两委”换届选举工作总体平稳有序。但也有少数地方不同程度地存在一些违法违纪现象:有的地方任意简化选举程序,利用委托投票、代写选票等形式徇私舞弊;有的地方拉票贿选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屡禁不止;有的地方存在宗族宗派等各种势力甚至黑恶势力干扰换届选举的现象,等等。这些问题,严重损害了党员、群众的民主权利,破坏了换届选举的正常秩序,干扰了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健康发展,影响了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必须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坚决加以整治。今年下半年和明年,全国大多数省(区、市)将进行新一轮村“两委”换届。为进一步严肃村“两委”换届工作纪律,确保换届选举健康有序进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细化换届工作程序。严格遵循《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一步细化和规范村“两委”换届选举程序和实施办法,精心编制换届工作流程图。指导和引导村民选举委员会依法依规制定好本村选举办法,对候选人资格条件作出具体规定,切实把好候选人资格条件关。同时,进一步细化选举程序、选民资格认定、委托投票、有效选票认定以及回避制度等相关规定。探索推行村“两委”换届选举“全程签字”制度,换届选举各个环节,都必须由参与竞争人员签字认可,确保换届选举法定程序、步骤严格执行不变通。


  二、规范候选人竞争行为。全面推行乡镇党委和参与竞争人员集体谈话制度,教育他们自觉采取合法、正当的方式,有序参与竞争。引导党员群众在换届选举前,通过制定选举办法等方式,对不当或非法竞争行为裁定提前作出明确规定,让参与竞争人员和党员群众明白哪些可以做,哪些不可以做,确保有序参与不违规。可以通过竞职承诺、公开演说、现场问答等形式,组织候选人与选民直接见面,正当宣传展示自己,搭建候选人公开亮相、公平竞争的有效平台。


  三、严格投票组织管理。加强投票现场组织工作,切实维护选举秩序。选举时,应召开选举大会集中投票,也可设立中心投票会场和若干投票站投票,当场领票、写票、投票,集中唱票、计票,当场公布选举结果。严格控制流动票箱的使用,依法办理委托投票手续,规范委托投票和代写选票。完善秘密写票制度,运用人防、物防、技防等各种手段做好防范工作,确保村民在无干扰的情况下自主表达选举意愿,防止出现舞弊现象。


  四、完善防范监督措施。要广泛宣传换届选举的目的意义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明确换届选举应该选什么样的人、什么样的选举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引导广大党员群众正确行使民主权利,自觉抵制拉票贿选等各种干扰破坏换届选举的违法违纪行为。要完善选举监督体系,切实加强对换届选举全过程、全方位的监督。对村民选举委员会推选、候选人提名、候选人公开竞争、投票选举等重点环节,实行全程跟踪监督。采取设立选举监督委员会,邀请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担任社会监督员等措施,积极探索舆论监督途径,加强社会力量对换届选举的监督。对那些选情复杂、竞争激烈,可能出现拉票贿选或各种势力影响干扰换届选举的重点村、难点村,要重点加强指导和监督,有针对性地制定工作预案,并采取司法提前介入等措施,及时消除隐患,解决苗头性问题。县和乡镇党委、政府要向每个村派驻换届工作指导员;对一些问题较多、矛盾纠纷大的重点村、难点村,要派出得力干部组成工作组驻村指导。切实加强对换届工作指导员及相关工作人员的法律法规政策培训。


  五、严查违法违规行为。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风俗人情等实际情况,具体明确拉票贿选等违法违纪行为的界定标准,同时进一步明确对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认定、查处的具体程序和责任部门。乡镇党委、政府按程序具体负责对村“两委”换届选举中违法违纪问题的调查处理,必要时,提请县级纪检监察、公安机关和法院、检察院依法依规进行调查认定。做好群众举报和来信来访受理工作。建立反映换届选举违法违纪问题专办制度,县、乡选举工作机构要公布举报电话及其他举报渠道,采取措施方便群众反映问题。坚持有访必接,有报必查,凡情节具体、线索清楚的,要限时办结。切实加大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打击力度。对参与或指使他人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票数等手段,以及利用宗族宗教势力等破坏、妨碍选举的,依法严肃查处;对以不正当竞争手段参选的,一经发现即取消参选资格,已经当选的,宣布当选无效;对黑恶势力、境内外敌对势力干扰破坏选举的,做到依法打击,绝不手软。对换届选举中查处的典型案例,要在一定范围进行通报。


  六、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要发挥牵头协调作用,统筹抓好换届选举工作,重点抓好村党组织换届选举工作;各级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对村委会换届选举的指导和督查。县、乡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将严肃换届工作纪律、加强和改进村“两委”换届选举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并积极协调纪检监察、宣传、信访、公安和司法等有关部门参与和配合做好换届选举工作。县、乡党委书记要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职责,认真抓好工作落实。探索建立村“两委”换届工作考核评估机制,把严肃换届工作纪律、防止和打击拉票贿选等违法违纪行为,作为农村创先争优活动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建立换届选举应急处置机制,加强对突发事件的防范、掌控和处理,完善选举重大问题、重要信息报送、情况通报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在村“两委”换届过程中,对工作领导、指导不力和对违法违纪行为查处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当地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并作出相应处理。中央组织部将会同民政部,适时对各地村“两委”换届工作纪律执行情况进行专项督查。


  

中共中央组织部 民 政 部
2010年11月5日


教育部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培训模式改革全面提升培训质量的指导意见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培训模式改革全面提升培训质量的指导意见


教师[201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根据教育规划纲要提出的对教师实行每五年一周期的全员培训要求,近年来中央和地方不断加大培训力度,教师培训工作取得明显进展,但也存在着针对性不强、内容泛化、方式单一、质量监控薄弱等突出问题。为主动适应深化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现实需求,着力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现就深化中小学教师培训模式改革,全面提升培训质量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增强培训针对性,确保按需施训。中小学教师培训要以实施好基础教育新课程为主要内容,以满足教师专业发展个性化需求为工作目标,引领教师专业成长。各地要将上述要求贯穿于培训规划、项目设计、组织实施、质量监控全过程。根据新任教师岗前培训、在职教师提高培训和骨干教师高级研修等教师发展不同阶段的实际需求,开展针对性培训。实行教师培训需求调研分析制度,建立与中小学校共同确定培训项目的新机制。

  二、改进培训内容,贴近一线教师教育教学实际。各地要将提高教师教育教学技能作为培训的主要内容,以典型教学案例为载体,创设真实课堂教学环境,紧密结合学校教育教学一线实际,开展主题鲜明的技能培训。实践性课程应不少于教师培训课程的50%。要将中小学教师专业标准、师德教育和信息技术作为通识课程,列入培训必修模块。遵循立德树人的根本要求,增强教师教书育人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国家制订教师培训课程标准,建立资源共享平台,促进资源共建共享。各地要加强优质课程资源建设,重点建设典型案例和网络课程资源,积极开发微课程。

  三、转变培训方式,提升教师参训实效。各地要针对教师学习特点,强化基于教学现场、走进真实课堂的培训环节。通过现场诊断和案例教学解决实际问题,采取跟岗培训和情境体验改进教学行为,利用行动研究和反思实践提升教育经验,确保培训实效。改革传统讲授方式,强化学员互动参与,增强培训吸引力、感染力。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大力推动置换脱产研修,将院校集中培训、优质中小学“影子教师”实践和师范生(城镇教师)顶岗实习支教相结合,为农村学校培养骨干教师。要采取多种培训方式,加大体育、音乐、美术等师资紧缺学科专兼职教师和民族地区双语教师的培训力度。

  四、强化培训自主性,激发教师参训动力。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探索建立教师自主选学机制,建设“菜单式、自主性、开放式”的选学服务平台,为教师创造自主选择培训内容、时间、途径和机构的机会,满足教师个性化需求。建立培训学分认证制度,学时学分合理转化。建立教师培训学分银行,实现教师非学历培训与学历教育学分互认。将培训学分作为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教师考核和职务(职称)聘任的必备条件,激发教师参训积极性。

  五、营造网络学习环境,推动教师终身学习。各地要积极推进教师网络研修社区建设,推动教师网上和网下研修结合、虚拟学习和教学实践结合的混合学习;开展区域间教师网上协同研修,促进教师同行交流;培养网络研修骨干队伍,打造教师学习共同体,实现教师培训常态化。要推动网络研修与校本研修整合,推进高等学校、培训机构与中小学结对帮扶,引进优质培训资源,建立校本研修良性运行机制。丰富研修主题,通过集体备课、观课磨课、课题研究等方式,促进教研与培训有机结合,切实发挥校本研修的基础作用。鼓励各地建设教师培训创新实验区,推动培训模式综合改革。

  六、加强培训者队伍建设,增强为教师提供优质培训的能力。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统筹建设培训专家库,并实行动态调整,建立一支专兼职结合的优秀培训者队伍。要注重遴选一线优秀教师作为兼职培训者,将其承担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或认定的培训任务计入教学工作量,并建立工作绩效考核机制。高等学校兼职培训者要积极把握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内容和中小学一线教师培训需求。专职培训者要切实深入中小学校开展研究与实践,原则上每年不少于2个月。国家建立培训专家库信息管理平台,实现各地培训者的信息共享和培训成效评估。培训者团队主要从培训专家库中遴选,一线优秀教师所占比例不少于50%。各地要为专兼职培训者的发展创造良好条件,国培计划和省培计划加大专兼职培训者培训力度,专职培训者每年研修不少于100学时。

  七、建设培训公共服务平台,为教师提供多样化服务。培训机构要将为教师提供多样化优质服务作为培训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建立灵活、开放、专业的培训公共服务平台。师范院校要大力推进内部教师教育资源整合,建立与中小学合作机制,促进培养、培训、研究、服务一体化,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各地要依托现有资源,加快推进县级教师培训机构与教研、科研和电教等部门的整合,建设县级教师发展中心,发挥其在全员培训的规划设计、组织实施和服务指导等方面的功能。

  八、规范培训管理,为教师获得高质量培训提供有力保障。国家建设全国教师培训管理信息系统,加强对国家级培训和各地培训的动态监测。各地要充分利用信息化管理平台,登记教师参训学时学分,加强学员选派管理,建立培训项目招投标机制,对培训经费使用等进行全程监控,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教师培训食宿安排要厉行节约,不得安排与培训无关的参观考察活动。培训机构要建立学员培训档案制度,及时将学员培训情况反馈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

  国家制订培训质量标准,定期开展培训质量评估,发布年度监测报告。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要采取专家评估、网络匿名评估和第三方评估等方式,监测培训质量,公布评估结果,并作为培训资质认定、项目承办、经费奖补的重要依据。培训机构要做好培训绩效评价,跟踪教师参训后实践应用效果,不断改进培训工作。

  国家将教师培训作为对各地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省级教育督导部门要加强对市县教师培训的专项督导,定期公布检查结果。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将教师培训列入中小学办学水平评估和校长考评的指标体系。各地要将落实培训经费作为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确保培训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中小学按照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5%安排培训经费,保障经费投入。



教育部

2013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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