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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哲学的对象和性质论辩/文正邦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3 18:58:55  浏览:849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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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哲学的对象和性质论辩

2000年10月30日 09:38 西南政法大学教授 文正邦

内容提要:法哲学的概念、对象和性质,无论是在国外或国内都颇多歧义,争论一直存在。但基本上可概分为"法哲学独立论"与"法哲学即法理学论"这两大系列观点之间的分歧和争论。作者赞同前论,认为法哲学是从哲学的角度和用哲学的方法来研究法律理论和实践问题的一门学科,它以法学世界观和方法论为研究对象;它既是应用哲学的一个门类,又是理论法学的一个分科,是介于哲学与法学之间并兼具二者属性的一门综合性、交叉性和边缘性学科。因此,同一般性(或专门)法的理论有所不同,自有其独立存在的意义和价值。而认为"法哲学即法理学论"是由于19世纪下半期以来,西方法哲学的对象发生了泛化、不同程度地把法哲学混同于一般性法的理论,从而形成了法哲学与法理学趋同与合流的结果;它造成了对法哲学对象和内容的简单化、庸俗化,使其内涵和外延含混不清,对象和范围极不明确,具有极大的伸缩性和收纳度,内容十分庞杂甚至是包罗万象的。因此有必要对法哲学进行正名,廓清其概念、对象和性质,把泛化了的法哲学正本清源、还原归位。为此,作者引用了大量资料,从法学和哲学及其相结合上进行了论证,对一些置疑的观点进行了答辩,并阐述了法哲学在社会主义法学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同时还就应该怎样正确认识和对待西方法哲学同法理学的趋同与合流这一实际存在的趋势进行了实事求是、一分为二的分析和说明。

法哲学,即法律哲学(Philosophy of Law or Legal Philosophy),是从哲学的角度和用哲学的方法来研究和思考法学问题的一种综合学科。它既是应用哲学(或部门哲学)的一个门类;又是理论法学的一个分科。因而也还带有边缘学科和交叉学科的性质.在人类法律文化史上,它既历史悠久,源远流长,有着古老而恒久的传统--在西方国家,人们研究法哲学的兴趣一直未曾衰减,特别是"近二十年来,法律哲学在英语世界里经历了一次可观的勃兴"[1];而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它又是一门需要大力发掘、倡导和建树的新兴学科,甚至有人称它还是一片尚待开垦的"处女地",很多问题和内容都有待进一步明确。因此,在法学的学科建设和发展中,恐怕再没有一门比法哲学的概念、对象和性质更容易产生歧异和争论,同时也更容易引起人们的浓烈兴趣的学科了。而要顺利地开展法哲学的研究;首先就必须廓清法哲学的概念、对象和性质。为此,本文特在介绍有关观点和资料的基础上进行一些论述和答辩,以求能澄清这一复杂问题。若笔者的见解有所差误,则权当作为引出百家争鸣的引玉之砖。

一、法哲学概念、对象和性质的歧异性

(-)西方法学界对法哲学概念、对象和性研的两种解说

在西方法学史上,法哲学这一概念历来多所歧义,因而对它的对象和性质的理解和解释也殊有不同,然而只要我们仔细分辨就不难发现,西方法学家基本上是沿着两个方向来解释和研究法哲学的。

第一,认为它是研究法律的最一般的理论问题,即研究法律的普遍性,而与研究法律的特殊性的其他诸法学部门有所不同,并因此主张它是哲学的一个分科。如意大利法学家德尔·韦基奥认为;"法律哲学是哲学的一部分,或准确地说,是实践哲学的一部分。对法律的普遍意义的研究构成法律哲学的对象,然而也应注意,对法律也可以就其特殊性来研究,在这种情况下,就成了法律科学或狭义的法学对象。"[2]德国《布洛克豪斯百科全书》称:"法律哲学是哲学的一个分科,它以一定的方式,有系统地从事研究法律和法学的一般原理(意义和目的,起源和效力)。"[3]德国法学家拉德勃鲁赫也认为,"法律哲学是哲学的一部分,所以,首先必不可少的是阐明法律哲学的总的哲学设想","法律哲学"的特征是研究法律文化的价值,"法律科学"的特征是研究法律文化的事实。[4]

第二,认为法哲学也即是法的基本理论或一般原理,是法学的一个分支,所以也叫法理学;或者可把法哲学作为法理学的一个组成部分,法理学也就包含了法哲学,因此不存在独立的法哲学,这是约翰.奥斯丁以来许多西方法学家所持的观点。特别是在英语国家中,这种观点更带有普遍性。我们仅引最具有代表性的《不列颠百科全书》所称:"法律哲学就是系统阐述法律的概念和理论,以帮助理解法律的性质,法律权力的根源及其在社会中的作用。在英语国家里,Jurisprudence(法理学)一词常被用作法律哲学的同义词,并且总是用以概括法学领域的分支学科的。"[5]

由此可见,法哲学历来有两种基本含义:一是狭义,即指的对法的最一般理论问题的哲理性思考,或者说,是人们观察法、思考法所持有的一些最根本观点和总的看法,即一定社会人们的法学世界观的理论表述。我们可以把这看作是本来意义或严格意义上的法哲学概念。笔者赞同这种观点。二是广义,即凡是涉及到法的基本理论或一般原理,都可以归属于法哲学,也即是现在西方所称的法理学的内容。所以,这种广义的法哲学不仅指人们的法学世界观,它可以囊括各法学流派或重要法学家学说中的基本内容,这是其对象和内容已经过泛化了的法哲学。从以上两种不同理解似乎呈现出这样的分野:英美法系的法学家较多地倾向于法哲学即法理学,美国综合法学(或统一法理学)的代表人仅博登海默的一本名著就叫做《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大陆法系的法学家较多地倾向于法哲学不同于法理学。受实证主义特别是分析法学派影响较深的法学家倾向于法哲学即法理学;受哲理法学派影响较重的则倾向于法哲学不同于法理学。持前述第一种理解的主张法哲学是哲学的一个部门,持前述第二种理解的则主张法哲学是法学的一个分支学科。当然这种分野并不是也不可能是绝对的。例如英国《哲学百科全书》就主张"法哲学是关于法律的普遍本质的思考"。它所关心的不是法律的知识(knowledge)。而是法律的思想(thought)。[6]《牛津法律指南》也认为:法哲学是"从哲学的观点,或通过把哲学适用于法律问题,来研究法律的……法哲学必然同社会哲学、道德哲学、政治哲学互相联系和部分重合"。[7]美国著名法哲学家波拉克也认为:"法哲学就是从哲学角度研究法在指导人们正确生活方面的作用。"[8]"与此同时,大陆法系的法学家也还有持法哲学即法理学观点的。这种学说观点上的彼此交叉、渗透是经常发生的。至于国际法理学和法哲学学会会刊《法律和哲学》指出:法哲学意味着对法律进行的具有法律知识内容的哲学思考,或者说是根据哲学的观点和方法进行的法律分析。[9]显然是支持了第一种主张。

(二)前苏联法学界对法哲学的理解

前苏联法学界大体上也倾向于上述第二种理解,而且认为法哲学的外延涵盖了法学原理、法社会学等。《苏联大百科全书》称:"法哲学即法律哲学,是资产阶级法学的一个分科,它的任务是研究国家和法律的一般规律。在资产阶级法学界,只有某些代表人物使用这个名称,大多数法学家更喜欢用另外一些名称,如:法学原理、法社会学、法律百科等。"并举例说,俄国法学家谢尔森涅维奇,就把自己的著作《法律一般原理》看着是法哲学的理论部分;十月社会主义革命前,俄国大学教学提纲中,则把关于国家和法的一般科学称作"法律百科",而把关于政治和法学观点的历史称作"法哲学史"。由此可得出如下印象:

第一,以往的苏联法学界对法哲学带有一种贬意和否定的态度,认为它乃是资产阶级法学的分科,其研究方法和思维方式是不足取的,所以《苏联大百科全书》引恩格斯的话评价说:"法哲学各派代表的显著特点是,他们想给法律概括地下个定义,不考虑具体的社会关系,而用逻辑抽象的办法来研究法律。'在这里,历史哲学、法哲学、宗教哲学等等,也都是以哲学家头脑中臆造的联系来代替应当在事变中指出的现实的联系。'(《马克思恩格斯选集》中译本1972年版第4卷第242页)"[10]前苏联法学界对法哲学的这种否定态度,也一直影响着建国以后的我国法学界,直到80年代初出版的一本有影响的《法学词典》中还坚持认为,法哲学是"剥削阶级法学家用唯心主义哲学的方法抽象地研究法的一般问题的思想学说"。[11]

第二,因此,前苏联法学界一种颇具代表性的观点就认为,法的一般原理,或国家与法的一般原理,是可以和法哲学相替代的。也就是说,如果需要用马克思主义观点来研究法哲学,那么它就存在于马克思主义的关于法的一般原理,或关于国家与法的一般原理之中,因此没有必要另外单独存在一门法哲学学科。所以十月革命以后,直到50年代就理论法学而言,前苏联(以及后来前东欧社会主义国家)就只存在"国家和法的理论",60年代以后,前苏联的理论法学在与国家学说分化开后便逐渐转向了以"法的一般理论"的方式存在--它是一个包容量和涵盖面极广的理论领域,包括了法哲学、法社会学、法律实证论(或专门法学理论)三方面的内容和特征,在理论结构上是三者的统一体。[12]这种情况也一直影响着建国以来我国的理论法学,开始是完全模仿甚至照搬前苏联的"国家和法的理论",80年代以后在理论法学领域独领风骚的也只是"法学基础理论"(虽然也有人提出了要用法哲学、法社会学、比较法学等来丰富理论法学,但都远未达到法学基础理论的显赫地位),但我们的"法学基础理论"并没有前苏联的"法的一般理论"所具有的作为法哲学、法社会学和专门法理论之统一的特点,而主要还是专门法的理论,或者可称为法学原理,它显然是与法哲学有很大差别的。

第三,前苏联法学界在早期实际上是认为,法哲学的外延大于法学原理或法律一般原理;后来他们又主张法的一般原理的外延大于法哲学即包括了法哲学。前者是指资产阶级的法哲学,法律一般原理不过是它的理论部分;后者是指马克思主义的法的一般理论,法哲学即存在于或包含于这种法的一般理论之中。

(三)我国法学界对法哲学的态度

正是由于上述情况,所以建国以后直到80年代以前,我国法学界对法哲学也是持贬意和否定的态度,认为它是资产阶级唯心主义的东西,并且认为它是马克思、恩格斯早已批判、否定过了的。只是到了80年代初,随着改革开放和掀起的思想解放运动,法哲学这个法学研究的禁区才被打破了,倡导应当开展法哲学研究的文章陆续发表,介绍现代西方法哲学以及宣传、介绍马克思法哲学思想的著作、译作、读物也相继问世,而且在对社会主义法学体系的研究和讨论中,不少学者都明确主张把法哲学作为理论法学的一个重要部门和领域。然而对法哲学的概念、对象和性质的理解也始终存在着分歧,大体上也相应地存在着国外法学界的那两种不同的理解。因此对需不需要把法哲学从法学基础理论或法理学中分离出来,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也始终存在着争论。只不过值得注意的是,我国法学界一些学者力求从哲学和法学本身所固有的内在联系上来探讨和论证法哲学存在的必然性和必要性,以图通过对法哲学的研究和发展,来寻找和巩固哲学和法学这两大知识学科及其实践领域之间的联结点和结合部,从而使哲学和法学都得到双向的深化和发展。因而对法哲学的概念、对象和性质的理解均持辩证统一说,即认为法哲学既是哲学的一个部门,又是法学的一个分科,可以亦此亦彼,具有跨学科即综合学科、交叉学科或边缘学科的性质;因而从不同的理论层次及研究方法的特点和着眼点之不同来看,法哲学有其独特的研究对象和领域,而从所依据的事实和材料而言,又同现有的法学基础理论以及一些部门法的基本理论有所交叉和重迭(决不等同,而有方法、角度、视野和理论层次归属的不同)。所以我国法学界不少法学家越来越倾向于认为法哲学不同于法学基础理论或法理学(狭义),因而主张并正致力于建立一门独立的法哲学(以马克思主义哲学为指导,立足于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理论与实践)。

二、法哲学固有其特定的对象和性质

(-)法哲学概念、对象和性质的界定

基于以上的情况,我们认为有必要对法哲学的概念、对象和性质作出如下的理解和界说。

法哲学是从哲学的角度和用哲学的方法来研究法律理论和实践问题的一门学科,它以法学世界观和方法论为研究对象,是介于哲学和法学之间并兼具二者属性的一种综合性、交叉性和边缘性学科。

法哲学所研究的应该是法学理论和法律实践中的哲学问题--世界观和方法论方面的问题,或者说,它是对法的一般问题的哲学反思,是对法学理论的再抽象、再概括,是对法律实践的哲学分析和总结。简言之,是关于一定社会人们的法学世界观的理论体系。

而马克思主义法哲学除具有以上特点外,尤其是要以法学唯物论和法学辩 证法为自己的研究重点,以揭示每一特定历史阶段人类法律文化之最深刻本质和最普遍的发展规律为己任,从而组成自己的内容和体系。所以在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看来,法学领域中的唯物论与唯心论、辩证法与形而上学的对立统一,是法哲学思想发展变化的基本线索。

法哲学同法学是特殊与一般的关系,即法哲学是研究法律特殊性中包含的一般性哲学问题,而包括法学基础理论在内的各门法学则是在法哲学一般原理的指导下研究特殊性的法律规律,所以法学基础理论要运用法哲学的成果,而法哲学又必须以法学和政法实践作为其事实和材料的源泉和基础。

而法哲学相对于普通哲学例如历史唯物主义又是特殊与一般的关系,即它不是一般地研究社会存在和社会意识、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及其相互关系,而是具体地研究根源于经济基础的法律现象、思想和理论的辩证发展规律,揭示法本身以及同其他社会要素之间的矛盾运动,从其中提炼和总结出法学唯物论和法学辩证法的范畴、原理、原则和规律,以指导政法实践和法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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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补充调整进出口货物征免性质有关问题的通知

海关总署办公厅


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补充调整进出口货物征免性质有关问题的通知
海关总署办公厅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署税〔1999〕791号)下发实施后,为保证海关规范操作与统计,现对相关征免性质定义、范围以及海关监管方式与征免性质的对应关系问题通知如下:
一、新增加征免性质代码“799”
名称:外商投资额度外利用自有资金进口设备、备件、配件
定义:指自1999年9月1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批准的外商投资自有资金进口的设备、备件、配件。
简称:自有资金
代码:799
范围: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先进技术型和产品出口型外商投资企业以及符合中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利用外资优势产业和优势项目目录的项目,利用投资总额以外的自有资金(具体是指企业储备基金、发展基金、折旧和税后利润),在原批准的
生产经营范围内,对设备进行更新维修,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
二、补充“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进口设备(鼓励项目/789)”定义及范围
名称: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进口设备
定义: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进口设备指自1998年1月1日起按国家规定程序审批并出具确认书的国家鼓励发展的国内外投资项目,以及从1999年9月1日起,按国家规定程序审批的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中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利用外资优势产业和优势项目目录的
项目,在投资总额内按照有关征减免税政策进口的设备。
简称:鼓励项目
代码:789
范围:
1.符合《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国内投资(包括利用国外商业贷款)的基建或技改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
2.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并转让技术的外商投资项目(包括基建或技改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
3.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联合国农业发展基金)贷款项目进口的自用设备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
4.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在投资总额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
5.符合中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利用外资优势产业和优势项目目录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
三、调整报关单监管方式与征免性质对应关系
征免性质 对应进口监管方式
0110 一般贸易
0130 易货贸易
0345 来料成品内销
799 0446 加工设备内销
自有资金 0744 进料成品内销
1110 对台贸易
1300 修理物品
3339 其他进口免费
4019 边境小额
4539 进口溢误卸
9700 后续退补税
9739 其他贸易
9800 租赁征税
9900 其他,
四、调整征免性质与征减免方式对应关系
征免性质 征减免方式
799 1照章,3全免,6保金,7保函
各关减免税审批部门和业务现场有关人员应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填写、审核征免性质。
五、总署已在业务系统参数库中对相关参数表作了相应调整,请各关按如下说明网络接收数据文件:
1.节点名:ZS31
2.用户名:BULLETIN
3.目录名:〔.H883APP〕
4.文件名:LEVYTYPE.TXT《征免性质代码表》
CUSTOMS.TXT《关区代码表》
六、通关系统报关单逻辑检控表中对应关系已做相应维护,请按如下说明接收:
1.目录:ZS31“BULLETIN”::〔.XCB.VAX2.DCD〕
2.文件名:CTA_ERR.TXT错误检查条件表
CTA_MES.TXT中文信息代码表
以上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与总署关税司联系。



1999年12月1日

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

财政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


关于印发《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财企[2009]94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有关国有股东、上市公司: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财政部

国资委

证监会

社保基金会

二OO九年六月十九日


附件下载:

实施办法.doc




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照中央关于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障基金的决定精神,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境内证券市场实施国有股转持的有关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股东是指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确认的国有股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是指代表国务院和省级以上(含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监督管理企业国有资产的特设机构和负责监督管理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的各级财政部门。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股是指国有股东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股转持是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按实际发行股份数量的10%,将上市公司部分国有股转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以下简称社保基金会)持有。

第二章 转持范围、比例和方式
第六条 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后,凡在境内证券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含国有股的股份有限公司,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均须按首次公开发行时实际发行股份数量的10%,将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国有股转由社保基金会持有,国有股东持股数量少于应转持股份数量的,按实际持股数量转持。
第七条 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后至本办法颁布前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由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确认的上市前国有股东承担转持义务。经确认的国有股东在履行转持义务前已发生股份转让的,须按其承担的转持义务以上缴资金等方式替代转持国有股。
第八条 本办法颁布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由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确认的国有股东承担转持义务。
第九条 混合所有制的国有股东,由该类国有股东的国有出资人按其持股比例乘以该类国有股东应转持的权益额,履行转持义务。具体方式包括:在取得国有股东各出资人或各股东一致意见后,直接转持国有股,并由该国有股东的国有出资人对非国有出资人给予相应补偿;或者由该国有股东的国有出资人以分红或自有资金一次或分次上缴中央金库。
第十条 对符合直接转持股份条件,但根据国家相关规定需要保持国有控股地位的,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允许国有股东在确保资金及时、足额上缴中央金库情况下,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以分红或自有资金等方式履行转持义务。

第三章 转持程序
第十一条 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后至本办法颁布前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转持程序:
1、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现有资料对转持公司中的国有股东身份和转持股份数量进行初步核定,并由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和社保基金会将上市公司名称、国有股东名称及应转持股份数量等内容向社会联合公告。应转持股份自公告之日起予以冻结。
2、国有股东对转持公告如有疑义,应在公告发布后30个工作日内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反馈意见,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予以重新核定。
3、对于以转持股份形式履行转持义务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公司)下达国有股转持通知,并抄送社保基金会。中国结算公司在收到国有股转持通知后15个工作日内,将各国有股东应转持股份,变更登记到社保基金会转持股票账户。
对于以上缴资金方式履行转持义务的,国有股东应及时足额就地上缴中央金库,凭一般缴款书(复印件)到中国结算公司办理股份解冻手续。
4、国有股东在国有股转持程序完成后30个工作日内,应将转持股份情况,或以其他方式履行转持义务情况以及一般缴款书(复印件)等有关文件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抄送财政部和社保基金会。
第十二条 本办法颁布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转持程序:
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的第一大国有股东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申请确认国有股东身份和转持股份数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确认后,出具国有股转持批复,并抄送社保基金会和中国结算公司。国有股转持批复应要求国有股东向社保基金会作出转持承诺,并载明各国有股东转持股份数量或上缴资金数量等内容。该批复应作为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必备文件。
2、对于以转持股份形式履行转持义务的,中国结算公司在收到国有股转持批复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将各国有股东应转持股份,变更登记到社保基金会转持股票账户。对于以上缴资金方式履行转持义务的,国有股东须按国有股转持批复的要求,及时足额就地上缴到中央金库。
3、国有股东在国有股转持工作完成后30个工作日内将转持股份情况,或以其他方式履行转持义务情况以及一般缴款书(复印件)等有关文件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抄送财政部和社保基金会。

第四章 转持股份的管理和处置
第十三条 转由社保基金会持有的境内上市公司国有股,社保基金会承继原国有股东的禁售期义务。对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至本办法颁布前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转持的股份,社保基金会在承继原国有股东的法定和自愿承诺禁售期基础上,再将禁售期延长三年。
第十四条 社保基金会转持国有股后,享有转持股份的收益权和处置权,不干预上市公司日常经营管理。
第十五条 国有股转持给社保基金会和资金上缴中央金库后,相关国有单位核减国有权益,依次冲减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和实收资本,并做好相应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登记工作。对于转持股份,社保基金以发行价入账,并纳入基金总资产统一核算。对国有股东替代转持上缴中央金库的资金,财政部应及时拨入社保基金账户。
第十六条 财政部负责对转持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保基金的财务管理实施监管。财政部可委托专业中介机构定期对社保基金会转持国有股的运营情况进行审计。
第十七条 社保基金会应设立专门账户用于接收转持股份,按本办法转持国有股以及转持股份在社保基金各账户之间转账,免征过户费。
第十八条 国有股转持过程中涉及的信息披露事项,由相关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商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境外上市公司减转持工作仍按现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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