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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东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新开工和竣工统计登记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09:11:43  浏览:922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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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东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新开工和竣工统计登记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统计局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等


关于印发《山东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新开工和竣工统计登记办法》的通知

鲁统字〔2012〕41号


各市统计局、发展改革委、经信委、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国家统计报表制度的变化,经研究决定,对《山东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新开工和竣工统计登记实施办法》进行修改。现将修改后的《山东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新开工和竣工统计登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山 东 省 统 计 局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日



山东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新开工和竣工统计登记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及时、准确、全面掌握固定资产投资新开工项目和竣工项目情况,根据《国家统计局 国家计划委员会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建设部〈关于修改固定资产投资新开工和竣工项目统计报告制度的通知〉(〔1996〕24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 (国办发〔2007〕64号)精神,以及《山东省统计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计划总投资(或实际需要总投资)在500万元及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全部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均应依照本实施办法到统计部门办理开工统计登记和竣工统计登记。

  第三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开工和竣工统计登记的主管机关是县以上人民政府统计部门。

  凡符合本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不论其登记注册类型、隶属关系、建设性质,均应向建设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办理开工和竣工统计登记。

  济南铁路局、省黄河河务局系统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跨地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山东省统计局办理开工统计登记和竣工统计登记。

  第四条 符合本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之前,必须到统计部门办理开工统计登记。建设项目全部建成投产并完成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在一个月内到统计部门办理竣工统计登记。

  第五条 建设单位到统计部门办理开工统计登记,需携带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项目的整体设计文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材料,并填写《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开工统计登记表》,经统计部门审查后,发给《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开工统计登记证》。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开工统计登记表》一式二份,经统计部门审查盖章后,一份由统计部门存档,一份由建设单位留存。

  第六条 建设单位办理竣工统计登记,需携带《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开工统计登记证》和项目竣工验收报告书、验收鉴定书、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报告及其他主要验收资料,填写《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竣工统计登记表》,经统计部门审查后,发给《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竣工统计登记证》。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竣工统计登记表》一式二份,经统计部门审查盖章后,一份由统计部门存档,一份由建设单位留存。

  第七条 建设单位办理开工统计登记后,应同时指定专人负责投资统计工作,由统计部门负责向其发放投资统计基层报表、统计台账及有关业务资料。

  从事投资统计的人员,必须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统计工作。

  项目投资统计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统计报表制度,按时向统计部门报送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报表。统计人员如有调动,应当及时选配具有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接替,并接受统计部门的业务指导,统计工作不得中断。

  第八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开工统计登记证》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竣工统计登记证》是建设项目已办理开工统计登记和竣工统计登记的有效证件,各级人民政府统计部门有权随时对其进行查验。

  建设单位要加强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开工统计登记证》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竣工统计登记证》的管理,一旦丢失,应立即到统计部门补办。

  第九条 各建设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建设项目开工统计登记和竣工统计登记制度。各级统计部门要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凡不按规定办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开工和竣工统计登记或不如实申报登记的,依照《山东省统计管理条例》的规定,以拒绝提供统计资料论处,并责令在限期内补办登记;对直接责任人和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依照《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十条 各级统计部门要坚持依法统计,以统计制度为依据做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特别是新开工项目统计工作,要充分利用各级发改、经信、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信息和行政记录,规范投资统计基础,切实统准统全投资项目,保证统计数据质量。各级发改、经信、建设等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统计部门开展工作,将下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计划或施工许可证书等,及时抄送同级统计部门。各级统计部门要及时、主动地向有关部门提供固定资产投资统计资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2年9月1日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8月31日。2005年8月15日公布的《山东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新开工和竣工统计登记实施办法》(鲁统字〔2005〕5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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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财政部、公安部关于铁路公安机关统一使用违反治安管理罚款和没收财物收据的通知

铁道部 财政部 公安部


铁道部、财政部、公安部关于铁路公安机关统一使用违反治安管理罚款和没收财物收据的通知
铁道部、财政部、公安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公安厅(局),各铁路局,各铁
路公安局,铁路工程、铁道建筑总公司:
鉴于铁路部门线长点多,管辖的车站、列车等单位往往跨越省、区、市,又是全国统一核算的中央级单位,不宜使用某一地方罚没凭证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财政部《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办法》和公安部《关于贯彻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
通知》、《关于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当场处罚的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现就铁路公安机关执行治安管理处罚和使用罚款、没收财物收据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铁路公安机关在管辖区域内,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进行处罚,是属依法执行公务,应予支持。
2.自1992年12月1日起,各级铁路公安机关在执行治安处罚时,统一使用按照公安部印发的式样,由铁道部印制的《违反治安管理罚款收据》和《违反治安管理没收财物收据》;适用于简易程序当场处罚的,使用治安管理处罚书和收据合一的《治安管理当场处罚书》,收据上
套印“铁道部财务司罚没财物收据监制章”(式样见附件),使用时加盖铁路公安机关单位公章。
3.违反治安管理罚款、没收财物收据和《治安管理当场处罚书》一式三联,一联交被处罚人,一联存入案卷,一联存根。
4.铁路公安机关使用统一的罚没收据后,罚没财物的各项管理工作仍按财政部《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办法》和铁道部财务司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附件:一、违反治安管理罚款收据(略)
二、违反治安管理没收财物收据(略)
三、治安管理当场处罚书(略)



1992年11月6日

成都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规定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


成都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规定

政府令第130号


《成都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规定》已经2006年8月24日市政府第8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长:

二○○六年十月十六日

成都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规定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鼓励和表彰对经济社会发展、对外交流合作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市外人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
  本规定所称市外人士,包括外国人、华侨、港澳台同胞和国内非本市公民。
  第三条(管理主体)
  市政府办公厅负责授予“成都市荣誉市民”(以下简称荣誉市民)称号的牵头协调工作,市政府外事办公室、市政府侨务办公室、市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市商务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推荐、审核等工作。
  第四条(授予条件)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市外人士,本人自愿并经推荐,可以授予荣誉市民称号:
  (一)为本市发展高新技术,加快经济发展,开拓国内外市场,推进城市建设和管理,贡献突出的;
  (二)为发展本市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事业,贡献突出的;
(三)推进本市对外交流,开展合作,建立友好城市关系,贡献突出的;
  (四)对本市社会公益事业和慈善事业,贡献突出的;
  (五)其他方面贡献突出的。
  第五条(授予程序)
  授予荣誉市民称号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推荐。符合授予荣誉市民称号条件的,由区(市)县政府和市政府工作部门以及其他市级工作机构推荐。推荐对象属外籍人士的,向市政府外事办公室推荐;属华侨、港澳同胞的,向市政府侨务办公室推荐;属台湾同胞的,向市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推荐;属国内非本市公民的,向市商务局等有关部门推荐。
(二)审核。市政府外事办公室、市政府侨务办公室、市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和市商务局等有关部门收到推荐意见后,应当分别征询有关单位的意见,必要时可以组织会审,提出审查意见后报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
(三)审议决定。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后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
  (四)授予证书。市政府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决定,向被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市外人士颁发由市长签署的荣誉市民证书,并通过传媒对其事迹进行宣传报道。颁发荣誉市民证书可以视情举行颁证仪式,仪式由推荐单位承办。
  第六条(礼遇)
  对获得荣誉市民称号的市外人士给予适当礼遇。本市重大庆典活动,举办单位可以邀请荣誉市民参加。
  第七条(跟踪服务)
  推荐单位应当与荣誉市民保持经常联系,定期向其赠送有关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宣传资料,做好跟踪服务。
  第八条(证书印制)
  荣誉市民证书由市政府统一印制。
  第九条(解释机关)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成都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1995年11月30日成都市政府发布的《成都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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