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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印发《教育部直属机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评价标准(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5:24:24  浏览:841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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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印发《教育部直属机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评价标准(试行)》的通知

中共教育部党组


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印发《教育部直属机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评价标准(试行)》的通知

教党[2012]28号


部内各司局、各直属单位党组织:

  现将《教育部直属机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评价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结合实际,认真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工作,确保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到实处。

  附件:教育部直属机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评价标准(试行)

中共教育部党组

2012年8月22日

  附件

教育部直属机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评价标准

(试行)

  为进一步明确直属机关各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成员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确保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到实处,根据《教育部关于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制定本考核评价标准。

  考评内容:组织领导、宣传教育、制度建设、廉洁自律、查办案件、满意度测评,共6类。

  考评分值:满分为100分。考评时对未按照要求完成的项目进行扣分,每类分值扣完为止。另外设置加分项目,加分上限为5分。

  考评等级:分为四个等级,总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90分为良好,70-80分为合格,70分以下为不合格。

  一、组织领导(15分)

  1. 领导班子每年至少专题研究一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未落实的,扣2分。

  2. 认真研究制定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年度工作计划,并将党风廉政建设任务逐一分解,明确责任。未落实的,扣2分。

  3. 及时传达学习上级部门关于党风廉政建设重要会议、文件、规定等,并研究相关贯彻落实意见或措施。未落实的,每次扣1分。

  4. 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反腐倡廉建设坚持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未做到的,扣2分。

  5. 班子成员每半年听取一次分管单位或部门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汇报。未落实的,正职扣2分,副职扣1分。

  6. 加强对本单位和所属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的监督检查。年中未督促检查的,扣1分;年底未开展自查自评的,扣1分。

  二、宣传教育(20分)

  1. 坚持领导班子每年集中学习反腐倡廉理论1次以上。未落实的,扣2分。

  2. 积极组织参加部直属机关组织开展的廉政教育活动和廉政文化活动。未参加的,每次扣2分。

  3. 贯彻落实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党员领导干部函询的暂行办法》、《关于建立健全领导干部谈话制度的暂行办法》。对应进行廉政谈话、提醒谈话、诫勉谈话的对象未进行谈话的,每人(次)扣1分。

  4. 单位主要负责人或纪委书记(分管纪检工作的局级领导)每年至少讲一次集体廉政课。未落实的,扣2分。

  三、制度建设(25分)

  1. 健全完善重要事项(“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明确事项具体内容和民主决策程序、方式。事项具体内容或决策程序、方式不明确的,分别扣2分。

  2. 认真贯彻实施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四项监督制度,健全干部选拔任用监督机制。未如实记录选拔任用干部笔试、面试、民主测评、推荐提名、考察、讨论决定等情况的,扣2分。

  3.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规定,建立本单位财务管理内控机制,严禁以各种方式设立“小金库”。未建立财务管理内控机制的,扣5分。

  4. 严格遵守国家基本建设法律法规以及基本建设程序,认真抓好教育重大工程项目的立项、招标、验收各环节的工作。本单位在建设项目过程中发生严重问题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扣5分。

  5. 深入推进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未积极参加直属机关纪委组织开展的廉政风险排查的,扣3分;针对找出的廉政风险点,未制定风险防控措施的,扣3分;防控措施未在本单位范围内公开公示、接受监督的,扣3分。

  6. 经常听取本单位党员和群众的意见,领导班子成员每半年至少要与分管部门内的党员干部普遍进行一次谈心谈话。未落实的,每人(次)扣1分。领导班子每半年要专题分析研究一次本单位党员干部职工的思想状况,查找问题,提出对策,认真整改。未落实的,每次扣2分。

  7. 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和改进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在京直属单位反腐倡廉建设工作的意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教育、监督、预防、惩治等廉政制度以及干部人事管理、专项经费管理、收入分配管理、科研项目管理、设备物资管理等制度。相关制度不健全的,每项扣2分;相关制度未落实的,每项扣2分。

  8. 加强直属单位下属单位人财物等重点部门、重点岗位和重点环节的制度建设。相关制度不健全的,每项扣2分;相关制度未落实的,每项扣2分。

  四、廉洁自律(20分)

  1. 领导班子未按要求召开民主生活会的,每次扣2分。

  2. 严格执行《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建立健全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工作制度的办法》,认真负责地开展述廉工作。对在述廉工作中测评为较差等次,或对组织上要求作出说明的事项隐瞒、回避的,分别扣3分。

  3. 严格执行《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按照程序规定由本单位党组织提出问责建议而未提出的,扣2分。

  4. 严格落实《教育部关于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班子成员有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被组织处理的,每人扣2分。

  5. 严格遵守《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直属机关党员干部廉洁自律“六个不准”的规定》等规定。领导班子成员在廉洁自律方面发生违规违纪问题受到诫勉谈话的,每人(次)扣2分。

  6. 严格遵守各项党纪政纪规定。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扣5分;班子其他成员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每人扣3分。

  7. 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本单位在编干部职工如有违法行为的,每人扣1分。

  五、查办案件(10分)

  1. 做好来信来访的登记、承办工作,做到事事有结果、件件有回音。无特殊原因未按时办结的,每件扣1分;未将办结情况反馈举报人的,每件扣1分。

  2. 每半年向直属机关纪委报送本单位受理信访举报及处理违纪人员情况,遇有重要信访件随时报送情况。未落实的,扣2分。

  3. 积极支持和配合纪检部门查处本单位发生的违纪违法案件。发生违纪违法问题,不如实报告,不主动查处,导致工作被动或造成不良影响的,每件扣3分。

  4. 认真按照上级部署要求,开展相关专项治理工作,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有关违纪违法案件和纠正出现的突出问题。相关工作未落实的,扣2分。

  六、满意度测评(10分)

  根据本单位干部职工对领导班子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测评结果进行评分(测评表见附表)。

  七、一票否决

  1. 设立“小金库”的,考评等次为不合格。

  2. 领导班子成员中有违法犯罪行为受到刑事追究的,考评等次为不合格。

  八、加分项目

  1. 全年本单位干部职工未发生违纪违法问题且无信访举报或查无实据的,加1分。

  2. 在落实责任制各项工作中有创新,被上级部门宣传推广的,每项加1分。

  3. 廉政建设相关信息被上级部门采用的,每件加0.1分,不重复计分,此项以1分为上限。

  4. 创新活动载体,教育主题鲜明,具有本单位特色,形成可感可知活动载体的,加1分。

  根据部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要求,在各单位自查自评的基础上,机关纪委将会同有关单位,适时组织检查考评,将检查情况报告部党组,并采取适当方式公布考评结果。考评结果作为各单位领导班子总体评价和领导干部业绩评定、选拔任用、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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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湘潭市委办公室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农村工作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中共湘潭市委办公室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潭办发〔2006〕19号


中共湘潭市委办公室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农村工作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有关单位:
《湘潭市农村工作目标考核办法》已经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湘潭市委办公室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6月9日

湘潭市农村工作目标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对乡镇干部的管理,充分调动乡镇干部的工作积极性,加快我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工作目标考核,是指考核组织对考核对象的工作实绩进行考察、核查,以百分制的形式予以综合评价,并进行奖惩。考核对象为全市所有乡镇(包括带农业村的办事处)。
第三条 农村工作目标考核实行市、县(市、区)两级考核,以县(市、区)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 成立市农村工作目标考核领导小组,由市委分管农村工作的副书记任组长,市委常委、组织部长,市人民政府分管农村工作的副市长任副组长,市委办、市政府办、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综治办、市农办、市人口计生委、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商务局、市人事局、市民政局、市乡镇企业局、市农经处为考核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市农办主任兼任。各县(市、区)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并报市农村工作目标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同时要建立村级工作考核制度,村级工作考核办法由各县(市、区)自行制定。
第五条 主要考核内容及其基本分值如下表:
各县(市、区)应兼顾公平,根据各乡镇的地域条件、工作基础、上年排名等情况确定考核分值的加权系数。
第六条 经济类增长率指标以上年实际完成数为考核基数,其他指标以本年度目标任务为考核基数或依据。经济类数量指标的完成情况原则上都要由统计和农经部门依法认可或审定。
第七条 超额完成任务的指标加分最多不超过该项指标基本分值的20%。指标的具体考核计分办法由各县(市、区)根据本办法及其他相关要求自行确定。
第八条 各县(市、区)农村工作目标考核领导小组组织考核,考核结果经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批准后,在次年1月15日以前报市农村工作目标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九条 市农村工作目标考核领导小组对各县(市、区)上报获一等奖和排末位(湘潭县、湘乡市中倒数1、2名,韶山市、雨湖区、岳塘区中倒数1名)的乡镇进行复查,对县(市、区)上报获二、三等奖的乡镇进行抽查,并在次年1月20日前审定考核结果。
第十条 对湘潭县、湘乡市第1、2名的乡镇给予目标考核一等奖,奖金10万元;第3-5名的乡镇给予目标考核二等奖,奖金8万元;第6-8名的乡镇给予目标考核三等奖,奖金6万元。对韶山市、雨湖区、岳塘区第1名的乡镇给予目标考核一等奖,奖金10万元;第2名的乡镇给予目标考核二等奖,奖金8万元;第3名的乡镇给予目标考核三等奖,奖金6万元。奖金由市、县(市、区)两级财政各负担50%。奖金的10%奖给乡镇党政一把手。
第十一条 对湘潭县、湘乡市倒数第1-2名的乡镇,韶山市、雨湖区、岳塘区倒数第1名的乡镇在全市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二条 因计划生育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被“一票否决”(含计划生育受到黄牌警告)的乡镇,或发生涉农恶性案件的乡镇,取消其获一、二、三等奖的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三条 长期在乡镇工作,并在乡镇党政一把手岗位上任职两届以上,在全市农村工作目标考核中3次获一等奖的乡镇领导,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提拔或解决职级待遇。
第十四条 对乡镇党政一把手和人大主席团主席实行岗位津贴,每人每年补助5000元,身兼两职者,按一个职务的标准发放岗位津贴。
第十五条 对村党支部书记和村民委员会主任每人每年发放奖励工资1000元,具体办法由各县(市、区)农村工作目标考核领导小组研究确定。所需经费由市、县(市、区)财政各负担50%。
第十六条 为切实维护考核工作的严肃性,保证考核数据的准确、真实,被考核单位必须加强数据统计的基础工作,严格遵守《统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弄虚作假者,视情节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七条 各县(市、区)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于当年6月30日之前报市农村工作目标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农村工作目标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农村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信阳市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河南省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信阳市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信政办〔2006〕10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开发区,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信阳市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八月十五日



信阳市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
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安全生产源头管理和过程控制,确保建设项目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减少或消除事故隐患,保证劳动者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原劳动部令第3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建设项目是指信阳市行政区域内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军事建设工程、抢险救灾和居民自建3层以下住宅等项目的安全设施监督管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建设项目中的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存在重大危险、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立项,应当有本项目的危险、有害因素分析和所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的专门章节论述(编制安全专篇)。

第四条 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是指为保证劳动者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及为保护通信电缆、石油天然气管道、电力设施、市政管网、消防管网、各类桥涵、各类市政工程等而设立的设备、装置和相应的技术措施。
建设项目中引进的国外技术和设备应当符合我国规定或认可的安全标准,设计亦应符合我国的安全标准和规范的要求,从国外购进设备主机的同时,应同时购进与之相配套的安全装置(附机)和对防火、防爆、防中毒、防人身伤害等方面的设计说明书。

第五条 在经济合理、技术可行的条件下,按“以新带老”的原则,对建设项目中相关的己建成设施中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应同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

第六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程序分五步实施:即备案、安全审查、施工检查、竣工验收、立卷归档。
(一) 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建设单位必须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告知性备案;
(二)建设项目在施工前,建设单位必须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中介机构或相关行业专家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进行审查;
(三) 建设项目在施工过程中, 需对安全设施设计作出变更的,必须经原安全设施设计部门同意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四)建设项目建成后, 建设单位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中介机构或相关行业专家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竣工验收;
(五)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及时将建设项目执行安全设施“三同时”情况进行立卷归档,明确专人负责,做到“一项一档”。

第七条 以下单位和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实施负责:
(一)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实施负全面责任。对不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在组织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时,应严格按国家和省、市关于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规定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二)建设项目的投资主管部门、项目建设立项及审批部门、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应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关于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规定,协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严格执行“三同时”的要求并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进行审查和竣工验收时,应组织中介机构或相关行业专家(以下称审查机构)进行;审查机构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验收部门及其验收人员对验收结果负责。

第八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行分级、属地管理原则。国家、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九条 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全市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具体负责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一)市直单位建设项目;
(二)市工商局登记注册的企业建设项目;
(三)中央、省驻信企业(除省管企业外)和市属企业的建设项目;
(四)本市行政区域内各建设单位(含生产经营单位以及依据《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条列入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范围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下同)总投资3000万元(含本数)以上并列入市政府重点建设项目的项目;
(五)市管各管理区、开发区的建设项目(待其具备条件后再行移交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职责);
(六)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由其负责审查的建设项目。

第十条 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并负责第八条、第九条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及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委托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第十一条 由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涉及对县(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时,应邀请建设项目所在县(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派员参加;由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和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应当在每季度末5日内报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章 安全审查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可行性研究报告按上述审查权限,报送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收到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告知建设单位应当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程序。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正式进入实施阶段必须经过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审查。

(一)设计审查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建设项目设计单位和设计人对其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应当包括主要灾害和事故的防治措施,所确定的设施、设备、器材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的要求,向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并提交相应的材料。

第十七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自收到审查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审查机构按照不同行业设计审查规定的内容审查完毕。经审查同意的,以书面形式批复建设单位;不同意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以书面形式批复。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同意的,项目审批部门不得办理行政许可手续。

第十九条 下列建设项目在初步设计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项目设计单位以外的具有国家规定相应安全预评价资质的评价机构进行安全预评价,并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在申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时提交的材料中应有安全预评价报告。

(一)矿山建设项目;
(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
(三)使用危险化学品等高危险行业的建设项目;
(四)属于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
(五)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建设项目;
(六)国家、省、行业另有规定的建设项目;
(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认的其他具有较多危险或危险程度较高的建设项目。
(二)施工检查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第二十一条 监理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安全标准对安全设施施工进行监理,并对其做出的监理结论负责。

第二十二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施工单位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施工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竣工验收

第二十三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

符合第十九条规定的建设项目在申请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前,应当委托具有安全验收评价资质的单位对其安全设施进行安全验收评价并编制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在申请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时提交的材料中应有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时应当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并提交相应的材料。

第二十五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应当自收到建设单位验收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审查机构对其安全设施进行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的,以书面形式批复建设单位;不合格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以书面形式批复。

第二十六条 安全设施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的,项目主管部门或审批部门不得对建设项目进行整体验收,企业不准开工投产。

第三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和安全评价单位违反本规定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八条 有关部门和个人违反本规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省如有新的规定,以国家、省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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