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人民政府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工作规程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00:01:13  浏览:8424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人民政府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工作规程的通知

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人民政府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工作规程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经研究,现将《武汉市人民政府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二0一0年四月十九日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工作规程


 

正文:ggF20109.ceb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计算机网络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计算机网络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的通知


2001-11-21

教社政〔2001〕10号


  为了进一步加强高校计算机网络电子公告服务的管理,促进高校网络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的有关文件精神,我部研究制定了《高等学校计算机网络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高等学校计算机网络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高等学校计算机网络电子公告服务的管理,规范电子公告信息发布行为,促进高校网络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等有关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高等学校对在校内计算机网络上开展电子公告服务和利用电子公告发布信息行为的管理,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电子公告服务,是指在高等学校计算机网络上以BBS及其直接的扩展形式为上网用户提供信息发布条件的行为。

  第三条 允许在校内网络上开展电子公告服务的高等学校,应当按照《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信息产业部办理专项备案手续。

  第四条 开展电子公告服务的高等学校,应当结合思想政治教育进网络工作,建立健全学校网络信息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本校学生或教职工依托学校网络,设立开展电子公告服务的非经营性信息服务站点(以下简称BBS站)的活动,及全校的电子公告服务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

  学校网络信息工作领导小组由负责宣传思想政治工作的党委领导、主管网络建设工作的校领导和学校宣传思想工作、学生工作、安全保卫工作和网络技术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组长由负责宣传思想政治工作的党委领导担任。

  第五条 在高等学校计算机网络上开展电子公告服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加强行业自律,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 在高等学校计算机网络上设立BBS站开展电子公告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和管理办法;

  (二)有确定的电子公告服务类别和栏目;

  (三)有完善的电子公告服务规则;  

  (四)有电子公告服务安全保障措施,包括上网用户登记程序、上网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技术保障设施;

  (五)服务站点的管理人员中有学校网络中心指定的专门人员,在技术上能够对服务站点的电子公告服务实施有效管理。

  第七条 在校内计算机网络上设立BBS站应经学校网络信息工作领导小组同意。

  BBS站应设立站务管理委员会,负责本站的业务管理。站务管理委员会由站长一人、副站长和站务管理人员若干名组成。站务管理委员会的组成成员按委员会的组织章程选任,并报学校网络信息工作领导小组同意。

  第八条 BBS站各版版面实行版主负责制。版主申请人必须是BBS站的合法用户,经站务管理委员会研究,由站长任免,报学校网络信息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第九条 BBS站对用户实行帐户管理。申请帐户需填写注册单,提供真实姓名和班级或工作单位等资料,经一定的核实程序,方能成为BBS站的合法用户。

  第十条 BBS站站务管理人员应当对上网用户的个人信息保密,未经上网用户同意不得向他人泄露,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BBS站用户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并对所发布的信息负责。

  第十二条 BBS站站务管理委员会人员应当记录在电子公告服务系统中发布的信息内容及其发布时间、网络地址。记录备份应当保存60日,并在国家有关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第十三条 BBS站用户应当遵守有关法规的规定,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违反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十四条 BBS站站务管理人员发现其电子公告服务系统中出现明显属于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的信息内容之一的,应当即时删除,保存有关记录。  

  第十五条 学校发现BBS站的电子公告服务系统中出现第十三条所列内容之一的,应即时通知站务管理人员删除,情况紧急,也可先由网络中心暂停该BBS站的服务。

  第十六条 BBS站未履行本规定第十条、十二条、十四条规定的义务的,由学校网络信息工作领导小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应责令其整顿或关闭该站点。

  第十七条 学校教职工或学生在BBS站的电子公告服务系统中制作、复制、发布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学校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有关责任人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八条 学校网络信息工作领导小组和BBS站站务管理委员会可根据本规定精神,结合学校特点,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并提示上网用户发布信息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批转市财政局制定的《天津市个人收入调节税应税收入申报实施办法》

天津市政府


批转市财政局制定的《天津市个人收入调节税应税收入申报实施办法》
天津市政府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财政局制定的《天津市个人收入调节税应税收入申报实施办法》,现转发给你们,望照此执行。

天津市个人收入调节税应税收入申报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个人收入调节税应税收入申报暂行办法〉的通知》(〔88〕国税集字041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中国公民有工作单位、或无正式工作单位而户籍在天津市的,其在天津市内、外取得的应税收入,都必须依本办法在我市自行申报应税收入。
第三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个人取得以下各项收入,必须自行申报缴纳个人收入调节税。
(一)工资、薪金收入,承包、转包,承租收入,劳务报酬收入,财产租赁收入。纳税人按月将以上四项收入综合计算超过四百元的,均必须向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纳税。对取得以上单项的收入,凡已由支付单位扣缴的税款,可在申报的同时持完税凭证,报经税务机关审核后予以抵减。


(二)专利权的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和非专利技术的提供转让取得的收入,投稿、翻译取得的收入。以上收入每次超过八百元的,以及利息、股息、红利收入,除规定免税的以外,凡支付单位付款时未进行代扣代缴个人收入调节税的,纳税人应自行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第四条 个人取得的综合收入全月未达到四百元的和专利、非专利的提供、转让每次收入未达到八百元的,可暂免申报。
第五条 纳税人取得的应税收入,必须在取得收入的月份终了后十日内申报纳税。
第六条 纳税人有工作单位的,应自行向工作单位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纳税人无正式工作单位的,应向户籍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第七条 税务机关有权对我国公民的个人收入和纳税情况进行调查与检查,单位和个人必须据实报告,并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和隐瞒。税务人员进行调查、检查时,应出示证件。税务机关和税务干部对纳税人如实申报的收入情况要负责保密。
第八条 纳税人不按本办法规定申报纳税,不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资料,以及拒绝税务机关监督、检查的,税务机关除责令其限期纠正外,还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条 纳税人不按本办法规定申报纳税,任何人都有权检举揭发。税务机关为检举者保密,并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第十条 纳税人要在本办法公布后的一个月内,自行补报以前未申报纳税的应税收入,只补缴应纳的个人收入调节税,免予罚款和加征滞纳金。超过一个月的,按第八条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天津市税务局负责解释。




1988年11月24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