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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东莞市金融招商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9 13:50:31  浏览:897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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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东莞市金融招商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东莞市金融招商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东府办〔2012〕101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金融招商奖励办法(试行)》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二年七月十三日




东莞市金融招商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境内外金融机构来我市设立法人总部,促进驻莞金融机构做大做强做优,吸引更多金融人才来莞发展,提升我市金融业综合竞争力,有效实施金融带动战略,实现金融与地方经济互动繁荣,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从事金融业务、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

本办法所称驻莞金融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从事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在东莞的分支机构及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注册地设在东莞的金融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在金融机构法人总部担任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行长)、副总经理(副行长)、监事长等职务的人员以及驻莞金融机构的主要负责人。

第二章 机构奖励

第四条 对2012年1月1日后落户我市的金融机构给予奖励:

(一)新设立或迁入金融机构法人总部的,按照其注册资本给予2%但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奖励;

(二)在东莞首次新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一级分行的,一次性奖励500万元;

(三)在东莞首次新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二级分行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四)在东莞首次新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支行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五)银行业金融机构支行升格为二级分行及二级分行升格为一级分行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六)在东莞首次新设立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或营业网点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

对隶属于同一母公司(集团)在莞设立层级相同且相互间并无隶属关系的多个分支机构,只对其中一个分支机构予以奖励;对相互间存在隶属关系的不同层级分支机构,只对层级较高的机构予以奖励。

第五条 对2012年1月1日后注册地设在我市的金融机构到市外设立分支机构的,给予奖励: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到市外设立分行的,奖励200万元;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到市外设立支行的,奖励100万元;

(三)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到市外设立分支机构的,奖励50万元。

注册地设在我市的金融机构在同一地级市设立层级相同且相互间并无隶属关系的多个分支机构,只对其中一个分支机构予以奖励;对相互间存在隶属关系的不同层级分支机构,按层级较高机构的标准予以奖励。

第六条 驻莞金融机构在我市金融商务区和松山湖金融改革创新服务区自建或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给予每平方米250元补贴。自建办公用房的,补贴面积不超过80000平方米;购买办公用房的,补贴面积不超过40000平方米。

享受购置、自建自用办公用房补贴的金融机构,5年内不得将房屋产权出让、不得将办公用房对外出租、不得迁离我市。

金融机构购买其他已兑现房屋补贴企业办公用房的,不再享受购房补贴政策。

第三章 高管人员及人才引进奖励

第七条 对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按年薪制兑现的一次性工薪所得,可按照12个月分解确定的适用税率计算纳税。

连续聘用3年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返还其上一年度所缴“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的50%,返还期三年。

第八条 驻莞金融机构引进高层次金融专才,符合我市人才引进的相关规定,可享受相关补贴和补助。金融机构引进外国专家、申请建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时可申请经费资助。

第四章 办事优先安排

第九条 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定期向金融机构通报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及重点建设项目进展情况,听取金融机构对改善政府服务和区域发展环境的意见和要求,及时帮助金融机构解决发展中的矛盾与问题。

工商、公安等部门对金融机构申请办理工商登记的,对金融机构所属工作人员因公申请办理出国赴港澳手续、居留许可、签证、户口迁移及家属随迁手续等事项的,依法提供便利。

外事部门对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因工作需要办理往返港澳手续、赴国(境)外培训的,在政策许可范围内优先办理。

第五章 奖励申请程序

第十条 金融机构申请政府奖励资金,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金融机构向市金融局提交申请报告、《金融机构奖励资金申报审批表》(详见附件)及其他有关材料;

(二)市金融局进行调查,并会商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驻莞金融监管部门研究确认后出具初审意见;

(三)市财政局根据市金融局所送报审资料及初审意见,提出复核意见;

(四)经市财政局复核通过后,由市金融局组织将拟获奖励项目的相关信息在市级主要媒体上公示7天;

(五)公示完毕,未接获有效投诉的,由市金融局将相关项目上报市政府审批;

(六)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的审批意见拨付奖励资金。

第十一条 金融机构按本办法第四条申请进驻奖励的,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加盖公章的申请报告和《金融机构奖励资金申报审批表》;

(二)金融管理部门颁发的金融许可证或有效批文原件和复印件;

(三)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四)新设立的须提供具有法定资格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原件和复印件;新迁入的提供注册资本的专项审计报告及经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报告原件和复印件;

(五)非法人总部还需提供母(总)公司的有关资料;

(六)市金融局和市有关职能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以上申请材料一式三份(证书、文件的原件除外),复印件必须由申请单位加盖公章证实与原件一致。

第十二条 金融机构按本办法第五条申请增设市外分支机构奖励的,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加盖公章的申请报告和《金融机构奖励资金申报审批表》;

(二)本机构和新设分支机构金融管理部门颁发的金融许可证或有效批文原件和复印件;

(三)本机构和新设分支机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四)新设分支机构的验资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五)市金融局和市有关职能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以上申请材料一式三份(证书、文件的原件除外),复印件必须由申请单位加盖公章证实与原件一致。

第十三条 金融机构按本办法第六条申请自建房补贴的,须向市金融局提供第十一条(一)、(二)、(三)、(四)、(五)所列材料以外,还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与国土部门签定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二)付清地价款证明书原件和复印件;

(三)房管部门核发的房地产权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四)市金融局和市有关职能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以上申请材料一式三份(证书、合同、发票的原件除外),复印件必须由申请单位加盖公章证实与原件一致。

第十四条 金融机构按本办法第六条申请购房补贴的,须向市金融局提供第十一条(一)、(二)、(三)、(四)、(五)所列材料以外,还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购房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二)购房发票原件和复印件;

(三)房管部门核发的房地产权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四)市金融局和市有关职能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以上申请材料一式三份(证书、合同、发票的原件除外),复印件必须由申请单位加盖公章证实与原件一致。

第十五条 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按本办法第七条申请返还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按税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

第十六条 金融机构按本办法第八条申请高层次金融专才补贴和补助的,按市政府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注册地设在我市的金融机构,满足认定总部企业的条件要求,可申请认定为综合型总部或职能型总部,并享受我市鼓励总部经济发展的配套优惠政策。

对于可同时享受多项政策优惠的(包含国家、省的其他优惠政策),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第十八条 获得政府奖励(补贴)的金融机构,应自觉接受财政、金融、审计部门的监督;不得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如违反财经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除收回骗取的财政资金外,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金融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一年,如无原则问题,修订完善后可延期至5年。


附件:金融机构奖励资金申报审批表.doc

附件:
金融机构奖励资金申报审批表

申报单位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单位开户银行名称
单位开户银行账号
申报事项及申请奖励金额
申请理由:



单位负责人: 年 月 日(单位公章)

市金融局初审意见:



负责人: 年 月 日
(单位公章)
市财政局复核意见:



负责人: 年 月 日
(单位公章)
市政府领导审批意见:


备注:1.本表一式三份,分别由市府办、市财政局、市金融局留存;
2.申请政府扶持资金的有关事项,须一事一表,不得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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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搬迁压煤建筑物暂行办法

山东省菏泽市人民政府


菏泽市搬迁压煤建筑物暂行办法

政府令[2005] 第1号





  《菏泽市搬迁压煤建筑物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十六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发布施行。


  市长:
  二○○五年一月八日


  菏泽市搬迁压煤建筑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压煤建筑物搬迁工作,充分开发煤炭资源,保证煤炭生产建设的正常进行,维护搬迁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山东省搬迁压煤建筑物暂行规定》(鲁政发〔1989〕135号)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境内与搬迁压煤建筑物有关的一切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搬迁压煤建筑物必须贯彻技术经济合理、充分开发煤炭资源、有利于发展地方经济和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利益的原则。
  第四条 市政府成立压煤搬迁领导小组(与能源化工基地建设领导小组一个机构两个牌子),下设压煤村庄搬迁办公室(以下简称搬迁办),搬迁办与市煤田开发办公室合署办公,负责全市压煤村庄搬迁工作。有关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压煤建筑物搬迁工作的领导,并相应建立健全搬迁工作机构。
  第五条 搬迁办负责压煤建筑物搬迁及房屋斑裂维修的组织协调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处理采煤塌陷地的征用、赔偿及矿区工农关系等事宜。
  第六条 鼓励支持压煤搬迁所在地政府探索压煤村庄开发式搬迁的新路子。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征得广大群众理解和支持的前提下,都可以大胆探索,大胆创新。鼓励煤矿企业为搬迁群众提供就业途径,最大限度地为搬迁群众就业、生活提供有效保障。


  第二章 搬迁程序


  第七条 有关单位在制定煤矿区生产建设规划时,应同时制定压煤建筑物搬迁规划。
  第八条 采矿企业应根据矿区生产建设的需要和搬迁资金等条件的可能,制定搬迁规划,并将搬迁规划及时报省、市、县搬迁办。
  第九条 下年度的搬迁计划及有关资料,由采矿企业报市、县搬迁办审查。市、县搬迁办要按照省政府搬迁办的要求,认真审查采矿企业上报的搬迁计划,及时提出意见,并在本年度内报省政府搬迁办。
  第十条 搬迁计划下达后,市、县搬迁办应及时组织乡镇政府和采矿企业与搬迁村庄或单位,依据当地人民政府核发的房产证和准建证明核定需搬迁的建筑物面积,评估建筑物质量,进村到户,摸底丈量,登记造册,并经户主签字认可。
  第十一条 市、县搬迁办协调采矿企业与搬迁村庄或单位签订搬迁协议,搬迁协议需报省政府搬迁办核实批准后执行。
  第十二条 采矿企业要确保搬迁资金及时到位。市、县压煤搬迁办要加强资金监管,设立专户储存,严格按搬迁建设进度拨付,确保搬迁资金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搬迁村庄或单位的新址,由市搬迁办会同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有关地质资料和专家意见结合城乡建设规划,按不压煤、不二次搬迁、不占或少占耕地以及便利人民生产生活的原则予以确定。
  第十四条 搬迁村庄新址确定后,采矿企业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征地手续。核定新村址面积应切实贯彻节约土地原则,按照国家《村镇规划标准》从严掌握,原则上不得超过旧村址面积。旧村址土地归国家所有,由煤矿使用,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擅自占有、使用或处理。
  第十五条 新村址到该村耕地之间距离较远或新村址占用外村土地,交通确有困难的,搬迁村庄可修建路面宽度在六米之内、铺设矸石或沙土的生产道路。修建生产道路所占用外村的土地,采矿企业应按《土地管理法》和《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征地手续。所征用的土地归国家所有。
  第十六条 搬迁区域内行政、企业、事业单位搬迁新址的土地,由采矿企业按《土地管理法》和《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征用手续。新址面积如非特别需要,一般不得超过旧址面积。超过旧址面积的征地费用,由搬迁单位自己承担。搬迁单位旧址土地归国家所有,由采矿企业使用。
  第十七条 因采矿企业采矿塌陷和建设用地,影响到我市境内排洪河道、公路、广播电视、电力、通讯等设施需修复及线路改道的费用,由采矿企业负责。
  第十八条 因采煤后塌陷造成的农业生产损失,采矿企业应按有关标准给予补偿,造成不能耕种的农田,应由采矿企业负责征购。征用土地的补偿费,严格按照征地补偿的有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占、挪用。
  第十九条 采矿企业要提前预测塌陷区的塌陷情况,及早做好土地的复垦规划和实施方案。塌陷区的复垦按照《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办法》、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山东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用地单位应积极扶持帮助被征地单位开发第三产业。对采矿企业所需的农副产品,在同等质量、同等价格情况下,优先收购当地的农副产品。


  第三章 补偿标准


  第二十一条 搬迁压煤村庄,依据登记造册的房屋建筑面积,由采矿企业按山东省压煤搬迁补偿标准(鲁政发〔1999〕24号)和市建设主管部门每年公布的建筑工程综合指数予以浮动,采矿企业支付的房屋补偿费应按三材(钢材、木材、水泥)占房屋搬迁补偿费的35%、地材占房屋搬迁补偿费的40%、人工费占房屋搬迁补偿费的25%标准给予补偿。第二十二条 新村址与原耕地的最近距离1公里以上的,采矿企业要按搬迁房屋时在册人数一次性支付生产运输工具补助费。距离1公里至3公里(含3公里)的,每人补助400元;距离超过3公里的,每超过1公里,每人增加补助费50元。
  第二十三条 搬迁行政、企业、事业单位,由采矿企业按以下范围和标准予以补偿:(一)主要建筑物,包括厂房、库房、办公室、宿舍、食堂、浴室等,按搬迁时的建筑定额计算重置价格给予补偿。(二)场区设施及附着物,包括大门、围墙、室外厕所、专用场地、花池、道路和桥涵等,按主要建筑物补偿费总额的15%给予补偿。(三)室内外上下水道、水井、水塔、高低压供电、照明、广播、有线电视、通讯、采暖管路与设施,按搬迁时的定额计算重置价给予补偿。(四)拆迁、安装机械设备由双方专业技术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核定费用,给予补偿。(五)企业因搬迁造成停产损失,按在册职工2个月的工资和企业2个月的利润,给予补偿。月工资和月利润以该企业经省政府搬迁办批准搬迁计划的前一年月平均数为准。
  第二十四条 因采煤造成非搬迁单位和个人建筑物斑裂和损坏的,采矿企业应根据房屋损坏程度及房屋结构、质量,按如下规定及标准补偿其维修费和拆建费:(一)小修:房屋墙壁上出现2-15毫米裂缝、门窗略有歪斜,墙皮局部脱落,梁支撑处稍有异样的,按斑裂发生房间的建筑面积给予补偿。(二)中修:房屋墙壁上出现16-30毫米裂缝,门窗严重倾斜、梁头有抽动现象和室内地坪出现开裂或凸起的,按斑裂发生房间的建筑面积给予补偿。(三)大修:房屋墙壁上出现31-35毫米的裂缝、墙身错动、倾斜、梁头抽动和房顶变形的,按斑裂发生的相连房间在内的建筑面积给予补偿。(四)原地重建:房屋墙壁上出现36毫米以上的裂缝,房屋结构严重损坏且无法维修,按斑裂发生的该幢房的建筑面积给予补偿。
  建筑物受采动损坏补偿:执行山东省建筑物受采动损坏补偿标准(见附件)和市建设主管部门每年公布的建筑工程综合指数予以浮动,给予补偿。
  对于因采煤造成企业单位机械设备、厂区设施变形与损坏,无法正常生产甚至停产的,按实际情况给予补偿。建筑物维修及重建所需建筑材料及人工费差价,比照第二十一条规定处理。


  第四章 奖  惩


  第二十五条 对搬迁单位或个人提出无理要求、阻挠和破坏搬迁工作的,应依法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拒不执行搬迁协议、搬迁计划下达后抢建建筑物和在现有生产、在建矿井及国家已批准建设的规划矿井的范围内,擅自兴建建筑物,给国家、集体或个人造成损失的,要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 采矿企业所提供的与搬迁有关的资料有误或未经批准擅自在需要搬迁的建筑物下采煤,造成损失的,要承担相应的经济、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对擅自挪用、扣留、私分搬迁资金和材料的,要视其情节,进行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负责搬迁压煤建筑物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从事压煤建筑物搬迁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在工作中做出贡献的,有关部门要对其进行表彰和奖励。附件:
  建筑物受采动损坏补偿标准
  单位:元/m2
  结
  构
  损
  坏
  程
  度
  小修中修大修原地重建
  楼房5080130250
  砖混4060100200
  砖木305080180
  土木204060120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部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设部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部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1年3月26日,建设部

为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促进从事城乡建设的勘察设计单位、建筑施工、城市建设及机械产品生产企业加强管理,提高建筑工程(产品)质量水平,根据国家质量奖评审的有关精神,决定从一九九一年起设立建设部质量奖,包括质量管理奖、优质工程奖、优质产品奖和优秀质量管理小组奖。请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充分调动广大建筑施工、城市建设及机械产品生产企业和设计单位创优的积极性,为提高我国建设工程质量水平做出新的贡献。

附:建设部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建设部系统的工程、产品质量,根据国家有关质量奖评审管理的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部在本系统内设立质量管理奖、优质工程奖、优质产品奖和优秀质量管理小组奖,统称建设部质量奖。
建设部质量奖是部级奖。
第三条 建设部质量奖每年评选一次。质量管理奖每年不超过25个;优质工程奖每年不超过50个;优质产品奖每年不超过45个;优秀质量管理小组奖每年不超过150个。
第四条 质量管理奖、优质产品奖的有效期为五年。在有效期间内,如果受奖单位的管理水平严重下降,或者发生重大事故,建设部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可以对其作出限期改正或者取消奖励的处理。

第二章 评审范围及基本条件
第五条 凡建设部系统从事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建筑构配件生产、市政公用管理、房地产综合开发、建设机械生产的企事业单位、质量管理小组及其承建的工程和生产的产品,均可以按照本规定申报建设部质量奖。
第六条 申报优质工程奖、产品质量奖的,其质量应当达到国内同类工程、产品的先进水平;申报质量管理奖和优秀质量管理小组奖的,其质量管理应当达到本地区同行业先进水平,其工程、产品的质量和经济效益应当处于本地领先地位。
第七条 申报建设部质量奖,须先获得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质量奖,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

第三章 评审组织与程序
第八条 建设部质量奖的评审工作由建设部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和若干评审组。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负责组织和协调工作;评审组分工负责复查和初评工作。评审结果由建设部统一公布。
第九条 评审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其办公室设在建设部建设监理司。各评审组分别由建设部各主管业务司负责组成。
第十条 建设部质量奖的评审工作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报:每年四月底前,申报企业应将申报质量奖的材料报送各评审组。
(二)初评:各评审组根据申报质量奖的材料,对企事业单位、工程、产品或质量管理小组进行现场检查和初评,提出初评报告,于当年八月十五日前提请评审委员会审议。
(三)审定:评审委员会根据申报质量奖的材料和初评报告进行综合评审,于当年十月底前完成审定工作。
(四)建设部公布获奖名单。

第四章 申报、评审要求和奖励
第十一条 申报建设部质量奖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申报的情况和填写的报表必须真实可靠,不得弄虚作假。对弄虚作假的,评审委员会可以根据情节给予批评、通报批评直至取消申报和获奖资格。
第十二条 评审建设部质量奖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和本办法执行。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和评审组的成员,在评审工作中必须坚持原则,认真负责,公正廉洁,自觉抵制不正之风。
第十三条 获得建设部质量奖的单位、工程、产品和质量管理小组,由建设部给予表彰,并在建设部的机关报、刊上公布。
获奖单位可以参照有关奖励规定,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给予一次性的物质奖励。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建设部质量管理奖、优质工程奖、优秀质量管理小组奖的具体评选细则见本办法附件,优质产品奖的具体评审细则另行制订。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建设部建设监理司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建设部优质工程奖评审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建设部优质工程奖的评审工作,根据《建设部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规定,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获建设部优质工程奖的工程应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并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三条 建设部优质工程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每年评选一次。
第四条 建设部优质工程奖的初评工作由优质工程评审组负责。

第二章 评选范围
第五条 评选建设部优质工程奖的工程,应是列入国家或地区的建设计划,具有独立使用功能的新建、改建、扩建以及技术改造的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村镇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设施项目。主要包括:
(一)单位工程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工业房屋建筑、公共建筑(其中影剧院为1500座位、体育场馆为3000座位以上);
(二)造价在800万元以上的城市道路、桥梁、给排水、防洪、煤气、供热工程;造价在300万元以上的园林绿化、环卫等工程;
(三)具有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重大影响或对发展国民经济具有重大意义的其它工程。
第六条 下列工程不能列入评选范围:
(一)国内外使、领馆及纪念性建筑工程;
(二)由我国勘察设计与施工的国外工程;
(三)由国外负责总承包或设计、施工的工程。

第三章 评选条件
第七条 申报建设部优质工程奖的工程,应获得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优秀设计奖或甲级设计单位的优秀设计奖,并获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优质工程奖。
第八条 申报建设部优质工程奖的项目,必须按国家颁布的工程质量标准验评工程质量。如是一个单位工程项目,工程质量必须达到优良;如系多个单位工程组成,单位工程质量必须全部合格,其中申报一等奖的项目,单位工程优良率应达到80%以上(主要单位工程必须优良,下同);申报二等奖的项目,单位工程优良率应达到60%以上;申报三等奖的项目,单位工程优良品率应达到50%以上。
工程质量等级必须经过地方工程质量监督站核验评定。
第九条 申报项目必须按规定通过竣工验收,并经过一个冬雨季的考验期(不少于半年)。竣工验收至申报不得超过三年。

第四章 申报及初评
第十条 申报优质工程奖的申请单位应是承担工程主体(主要)部分施工的企业(超过两个以上的,以承担工程量多的为主)。住宅小区的申请单位应是负责该小区建设的房屋开发公司。参与工程建设的其它单位填在申报表中。
第十一条 申请单位要认真填写申报表(附后),并附工程竣工验收证书、优秀设计和优质工程证书(奖状),以及能反映工程主要部位质量的录相带(不少于20分钟)和照片(不少于15张)。
第十二条 申报优质工程奖的项目,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报建设部建设监理司。
第十三条 建设监理司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优质工程评审组。其主要工作是:对申报项目进行现场质量检验,听取设计、施工单位汇报,征求使用单位意见,写出初评报告。
第十四条 凡申报并经评审过的项目,不论是否获奖,不得重复申报。

第五章 奖励及其它
第十五条 获建设部优质工程奖项目的主要施工单位由建设部授予奖杯,对参与建设的其它施工、设计及建设单位,将授于奖状。
第十六条 获奖单位可在获奖工程上镶嵌优质工程标志,注明设计、施工和建设单位。
第十七条 获奖单位可按有关规定,对在创优中做出贡献的职工,给予一次性的物质奖励。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建设部建设监理司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建设部优质工程奖申报表(略)

附件二:建设部勘察设计单位质量管理奖评审细则
为鼓励建设部勘察设计单位积极推行全面质量管理,根据国家计委计设(1987)1231号文和《建设部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建设部勘察设计单位的工作特点,制定本评审细则。
一、申报质量管理奖的基本条件
(一)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核算的勘察设计单位,具有国家统一印制,由有发证权的部或省级建设主管机关颁发的勘察设计资格证书。
(二)已达到国家计委(1231)文中规定关于勘察设计单位推行全面质量管理的基本标志,并获得部、省级建设主管机关颁发的验收合格证书。
(三)连续两年无重大设计事故(自申报时间起前两年计,以下同)。
(四)近两年获得过部、省级(含部、省级)以上的优秀设计奖或科技进步奖。

(五)近两年内曾获得部、省级优秀质量管理小组奖。
同时具备以上五项基本条件者方可申报。
二、申报程序及评审办法
(一)申报单位须经过自检后,向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填写“建设部系统勘察设计质量管理申报表”并附“建设部勘察设计单位质量管理申请报告”及有关声像材料一式四份,(其中声像材料一份)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建设部设计管理司。
(二)部设计管理司聘请有关专家组成建设部勘察设计质量管理奖评审组,对申报材料进行初评,并对初评通过的单位进行现场考核和评分。经初评合格后报部质量奖评审委员会。
(三)评审方法采用直接评分法进行评价(评分标准由勘察设计质量管理奖评审组制订),总分为500分。按得分顺序择优授奖,最低限度不得低于425分。
三、获奖单位在有效期内,每年要组织自查,并写出自查报告报部设计管理司,由设计管理司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复查或抽查。对达不到质量管理奖条件要求的,则视其情况由部勘察设计质量管理奖评审组分别给予限期整改,直至撤销荣誉称号的处理。
附件:建设部勘察设计单位质量管理奖申报表(略)

附件三:建设部施工企业质量管理奖评审细则
1.部施工企业质量管理奖授予范围为地方施工企业(包括市政工程施工企业、混凝土构件厂)和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所属企业。
2.经自检认为符合《评审条件》的施工企业都可按隶属关系向本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所属企业向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提出申请。
3.申请企业须填写《建设部施工企业质量管理奖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一式四份,按隶属关系报本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4.各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评审条件》对企业进行初审,从符合条件的企业中选出最优秀的一家向部施工管理司推荐。
5.部施工管理司接到推荐材料后,确定受评企业,组织评审组进行现场考评。
6.评审组由部施工管理司聘请有关主管部门和企业的质量管理专家4—5人组成。其职责是:审查申报材料;进行现场考评;提出初评报告。
7.评审组成员的条件为: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能认真贯彻国家的方针政策。
(2)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较广的企业管理知识,从事四年以上全面质量管理工作,有较丰富的经验,有较强的独立工作能力和总结分析能力,参加过地区或部门的质量管理奖评审工作。
(3)工作认真,作风正派,秉公办事,实事求是,身体健康;
(4)已经获得建设部施工企业质量管理奖评审员资格。
8.现场考评采取听、问、查、看、考的方法进行。重点是核实各考核项目所达到的水平及可靠程度,每一企业的考评时间不超过四天。
9.接受现场考评的企业应担负评审组对本企业现场考评期间所发生的交通、住宿、伙食补助、评审等费用。评审组成员的交通、住宿、伙食补助应严格按照标准掌握。
10.本《细则》由建设部施工管理司解释。

附:建设部施工企业质量管理奖评审条件

一、基本条件
(一)获得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管理奖满一年以上。
(二)申报前一年内无重大质量、火灾、爆炸事故,因工死亡率在0.15‰以下。
(三)工程质量达到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有五年内获得国家或部级优质工程奖的工程。
(四)列入创部质量管理奖滚动计划。

二、评审条件
(一)质量成效
1.企业主要经济技术指标领先。国家考核的各项指标连续两年处于国内同行业的先进水平,并取得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2.工程施工质量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消除了质量通病。
3.工程使用功能良好,用户满意,工程质量在各级监督检查部门检查评比中领先。
(二)质量意识和质量体系
4.经理(厂长)及各级干部牢固树立了质量第一和为用户服务的思想。以质量为核心的经营思想端正,在各种形式的承包责任制中,有明确的质量要求,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质量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注重社会效益。带领全体职工学习和运用全面质量管理思想、理论、方法,改善管理,促进企业素质提高。
5.有健全的质量体系,企业设立了综合性质量管理机构,配有称职的人员,上下形成系统。能够运用全面质量管理的思想、理论和方法,使企业的各项管理工作标准化、制度化,使全体职工都有明确的岗位质量责任,使经营生产的全过程都处于受控状态。
6.各部门质量职能明确,分配合理,各岗位质量责任制落实,在经济责任制考核中占突出地位。
7.对联营、分包、外协单位的质量保证能力和工程(产品)质量做到定期调查、分析、认证,有专人负责,有计划地帮助这些单位建立、完善质量体系,确保工程质量。
8.企业有适用有效的质量体系文件,定期对质量体系进行审核,有定期的质量活动和会议制度。
(三)方针目标管理
9.实行了方针目标管理。企业有明确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并与任期目标紧密结合,企业的经营方针明确,经营目标可行,质量目标先进,措施有力,组织落实。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考核,取得实效。
(四)施工过程的质量管理
10.搞好施工准备工作的质量管理,编好施工组织设计、普遍实行了单位工程质量计划(设计)制度,做到施工组织合理,工艺技术先进,各生产要素优化组合,质量体系完善。
11.坚持图纸会审制度和技术交底制度,加强施工工艺审查,确保工程质量满足设计要求。
12.强化施工生产过程的质量管理。有一套完整的材料设备、构配件的检验试验制度,物资采购、供应过程的质量控制落实。严格实行加工、定货的质量技术审核。对不合格品做到不采购、不入库,不进场、不使用、不交工(出厂)。搞好设备维修,机械完好率高,能提供保证质量的必要条件。
13.建立了工序质量管理制度。工序控制文件齐全,认真执行规程、标准,加强工艺纪律,开展了“三工序”管理,进行了工序质量分析与工序质量审核,影响质量的主要因素得到有效的控制。
14.开展了质量成本管理,在提高一次合格率成优率,减少故障成本方面取得了实际成效。
15.企业有体现“质量第一”的奖惩制度,并严格实行了质量否决权。
(五)坚持文明生产与文明施工
16.企业有严格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制度。严格劳动纪律,抓好安全生产教育,注意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消除事故隐患。机具、设备、材料管理有方,施工现场文明整洁,道路、排水畅通、施工不扰民、工完场清、实现优质、高效、安全、文明施工。
(六)质量管理的基础工作
17.根据企业发展和职工教育总规划,经常开展职业道德教育、质量意识教育和分层次的全面质量管理基本知识教育,不断增强质量意识,掌握基本方法,学以致用,取得实效。
18.企业有完善的计量管理机械和计量制度,计量器具能满足(产品)质量要求,达到国家二级计量施工企业水平。
19.开展了标准化管理,建立了企业的标准化管理组织的标准化体系,制订了企业内部的标准和定额,标准的贯彻执行有严格的检查与考核办法。
20.信息管理体系健全,组织落实,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管理程序,质量记录齐全、准确,能保证质量的可追溯性。电子计算机已用于信息管理。
(七)质量改进和技术进步
21.企业注重质量改进,在技术改造和技术开发上,做到计划、组织、费用三落实,取得明显的效果。
22.大力推进企业的技术进步。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中长期技术发展规划和当年的技术工作计划,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大力推广应用科技成果,在提高工程质量、降低消耗、缩短工期、增加效益方面取得明显成效。
23.注重技术积累和技术储备,实施了工法制度,形成了本企业的技术优势。
(八)群众性质量管理活动
24.紧密结合班组建设,有计划的组织广大职工开展质量管理小组、岗位练兵、技术革新和合理化建议等各种形式的群众性质量管理活动。质量小组的普及率、活动率和成果率居全国同行业先进水平,近三年有获全国工程建设优秀质量管理小组称号的质量管理小组。
(九)为用户服务
25.设立了为用户服务的管理机构,建立了用户服务的制度和用户服务档案,坚持定期回访用户,及时进行保修服务,通过各种形式,进行用户满意率的调查和统计,收集用户意见,不断改进工程质量和服务质量,满足用户要求。企业社会信誉高。
(十)后勤服务等辅助部门的质量管理
26.企业的后勤服务等部门有计划、分层次的开展了质量管理活动,质量意识和为生产服务思想明确,结合本部门实际,采用有效方法,取得了成效。

附件四:建设部城建企业质量管理奖评审细则

一、基本条件
凡申报城建企业质量管理奖的企业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获得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企业质量管理达标一年以上(不包括当年)。
(二)获得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安全监督部门对安全工作的认证。
(三)多项生产(服务)经济技术指标在考核年度(上一年)和评审年度(当年)均应达到同行业先进水平。

二、评审范围
申报建设部质量管理奖的范围是:城市自来水、煤气、热力、公共交通等独立核算的企业。

三、评审条件
(一)质量成效
1.在提高质量、降低消耗、增加效益方面成绩优异。国家考核的各项指标连续两年在国内同行业中处于先进水平。
2.主导产品采用国内外先进质量和技术标准,优质品率达到同行业先进水平。
3.产品(服务)在各级监督检查中质量合格,在行业评比中领先。
(二)质量意识和质量体系
1.企业经理(厂长)及各级干部牢固树立了质量第一和为用户服务的思想,以质量为核心的经营思想端正。企业领导定期研究和制定质量方针和质量规划,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质量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注重社会效益。带领全体职工学习应用全面质量管理的思想、理论和方法,改善管理、提高素质、实施质量升级。
2.企业设置由经理(厂长)直接领导的质量管理和检查部门,并配备了足够称职人员,职责明确,从上到下形成系统。
3.企业各部门质量职能明确,岗位质量责任落实,在经济责任制考核中占有突出地位,各种承包责任制中有明确的质量要求。
4.企业各级领导了解有关质量管理的基本概念、内容和方法。
5.企业有适用有效的质量体系文件,定期对体系要素进行审核考评,有定期的质量分析活动。
(三)方针目标管理
1.企业有以质量为核心的中、长期经营方针目标和赶超国内外先进水平的规划,并与任期目标紧密结合。
2.质量目标先进,予测依据充分,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考核并有实效。
(四)生产(服务)准备阶段的质量管理
1.企业重视市场信息、市场调研,收集和利用有关国内外的先进标准,先进水平和先进技术,满足质量需求。
2.有生产和经营准备工作计划制度和保证体系,生产、服务要素优化合理。
3.建立完善的技术档案制度,从投入到产出有全过程的完善可靠的技术资料。
(五)生产和供应过程中的质量管理
1.建立了采购供应质量管理制度,能认真推行。对重要关键原材料落实了负责管理部门,管理措施有效。
2.建立了工序质量管理制度,控制文件齐全,有保证工序质量的作业标准,认真执行规程、标准和工艺纪律检查、考核的管理制度。进行了工序质量分析,所有控制区都进入稳定控制状态。信息系统运转正常,影响质量的因素得到有效控制。
(六)使用和服务过程中的质量管理
建立了用户(乘客)信访服务的管理机构,制度和档案。通过各种形式进行用户(乘客)满意率的调查和统计,收集意见并能不断改进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
(七)质量管理的基础工作
1.企业有人才开发和培训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经常开展职业道德教育、质量意识教育和各层次的全面质量管理基本知识教育。关键岗位培训的考核成绩记入个人技术档案。
2.企业标准体系完善,标准管理严密有效。服务标准、技术标准齐全、统一、先进,工作标准、管理标准简明齐全。
3.计量管理制度完善,传递程序合理,计量已经定级达标。
4.质量信息管理体制健全,有完善的管理制度,信息分级恰当,传递程序合理,闭路控制良好。
5.电子计算机已用于质量信息管理。
(八)大力推行技术进步
1.积极采用“四新”技术,技术改造规划具体落实,努力提高产品(服务)质量,降低消耗,增加效益成果明显。
2.积极引进国内外先进技术。措施和进度落实,并有实际效果。
3.加强科研、技术管理,有管理制度、负责部门、课题、人员、费用,并有一定水平的成果。
4.推广应用现代化管理方法,有明显效果。
(九)开展群众性质量管理活动
1.质量管理小组活动与班组建设紧密结合,围绕方针目标有计划、有组织、有重点地开展各种形式的质量管理活动,并有实际成效。
2.有质量管理小组制度,及时总结交流经验,发表成果表彰先进。
(十)坚持生产服务的安全和环境的文明建设
有完善的安全生产、服务和环境文明建设制度,标准明确,责任落实,措施有效。严格劳动纪律,坚持安全教育,消除事故隐患,注意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作业环境文明清洁,做到了安全生产,文明服务。
(十一)奖惩
1.制定了体现质量第一的奖励制度和“质量否决”的惩处办法并能严格执行。
2.注重表彰重视质量管理,为提高产品(服务)质量,降低消耗,增加效益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对提高企业素质起了积极作用。
3.有质量事故处理制度,质量事故分级合理,处理程序明确,事故事实清楚,性质明确、责任落实,做到“三不放过”。

四、申报程序
申报单位应填写建设部城建企业质量管理奖申报表,并连同企业质量管理的先进材料经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建设厅(委)签署意见报建设部城市建设司技术处。

五、评审办法
(一)城市建设司聘请有关专家组成质量管理奖评审组,负责初审工作。
(二)评审组根据评分办法(另发)采用打分法对申报单位进行检查评分。
(三)评审组的初评结果报部评审委员会审定。
附件1:建设部城建企业质量管理奖申报表(略)

附件五:建设部建设机械生产企业质量管理奖评审细则
为鼓励建设机械生产企业加强质量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服务质量和经济效益,根据《建设部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规定,制订本细则。
一、基本条件
1.申报企业要具有法人地位。
2.已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产品,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企业主导产品有获部以上优质产品奖,且无降等现象。
3.企业质量管理已经建设部验收合格。
4.产品连续二年(包括评审当年)经国家及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无不合格品。
5.企业必须提供至少一种主要产品由部认定的检测部门出据的有效期内产品质量检测报告。
6.企业在评审前一年度无亏损。
7.评审当年未发生重大的质量事故和重大的人身、火灾、爆炸等事故。
二、申 报
1.申报企业应填报《建设部建设机械生产企业质量管理奖申报表》(附件)、创部质量管理奖计划及企业年度实施计划一式三份。
2.申报材料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初审并鉴署意见,于每年二月底前报中国建设机械总公司评优部。
三、评 审
1.由中国建设机械总公司聘请有关专家组成评审组。评审组对申报材料进行预审,合格的列入本年度评选计划,并下发。
2.评审组对列入当年评选计划的企业进行现场检查。
3.评审采取现场评分法(评分标准由评审组制订)。现场检查结束后写出综合评价报告。
四、附 则
1.本细则由中国建设机械总公司负责解释。
2.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建设部建设机械生产企业质量管理奖申报表(略)

附件六:建设部勘察设计单位优秀质量管理小组奖评审细则
为促进建设部勘察设计单位更好地开展质量管理小组活动,充分发挥全体职工参加质量管理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全面质量管理工作健康持续地向深层发展,根据《建设部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一、评选范围
第一条 建设部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管理小组,在提高勘察设计质量、加强管理、提高效率,改善服务等方面的成果均可申报参加评选。

二、评选条件
第二条 质量管理小组必须在本单位注册登记,其成果经过发表、评审,并获得本单位的优秀质量管理小组奖。
第三条 小组成员需接受TQC教育,熟悉TQC知识,自觉组织起来,按照PDCA工作方法,有目标、有计划开展活动,有活动记录,并取得实效。

三、评选方法
第四条 质量管理小组评选采用计分方法进行评定。具体评分标准由评审组制订。综合评分在80分以上的可评为优秀质量管理小组。根据成果水平,按得分顺序择优获部优秀质量管理小组奖。

四、申报办法
第五条 申报勘察设计单位优秀质量管理小组,需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建设部设计管理司。
第六条 申报数量:200人以上单位不超过3项,200人以下单位不超过2项。
第七条 申报单位应填写申报表及成果报告书一式四份,(详见附件1,2);小组成果书面材料一份(含声、像材料);小组在本单位的注册登记表及小组活动原始记录材料;说明效果的认证文件;其他材料(参加全面质量管理学习结业和获得奖励证件等)。

五、评审机构
第八条 由部设计管理司聘请有关专家组成建设部勘察设计单位优秀质量管理小组评审组,对申报材料进行初评,并对初评通过的单位进行现场发布和评分。初评合格后报部质量奖审定委员会审定。

六、奖励办法
第九条 凡授予建设部勘察设计优秀质量管理小组称号的小组和个人,除部颁发证书和奖励外,由所在单位给予一定物质奖励并列入个人业绩考核档案。

七、附 则
第十条 申报成果不得弄虚作假,否则将视情节轻重处置,直至撤销奖励。
附件1.建设部优秀质量管理小组申报表(略)
附件2.质量管理小组成果报告书(略)

附件七:建设部建设机械持业质量管理小组奖评审细则
为鼓励建设机械行业广大职工积极有效地开展质量管理小组(以下简称QC小组)活动,根据《建设部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规定,制订本细则。
一、QC小组的组织
1.QC小组的建立应依据其任务和目标的不同,可分别组建为现场型、管理型和服务型三类。QC小组成员提倡工人、技术人员、管理干部三结合。人数以3~15为宜。
2.各类QC小组组建后应向企业质量管理主管部门登记注册。
3.QC小组的活动以实现工厂方针、加强工序质量控制和针对质量管理薄弱环节,解决重大技术、质量问题及提高生产率为目的。
二、评选范围及条件
1.凡属建设部归口管理的建设机械生产企业,在提高产品质量、推动技术进步,加强管理、提高效率、改善服务等方面取得成果(成效)的QC组,均可申报评选“优秀QC小组”。
2.参加评选的QC小组,必须是上年度积极开展质量管理活动,并获省级优秀QC小组奖励,其成果经过发表、应用和评审。
3.参加评选的QC小组,必须是经上级主管部门登记注册,小组成员经过TQC教育并熟悉TQC有关知识,活动有完整的原始记录,能够严格按照PDCA循环进行活动。
三、申 报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均可推荐本地区企业的QC小组参加建设部QC小组评比。
被推荐参加建设部成果发布会的QC小组,申报单位应填写“申请表”、“成果报告书”(附件1、2)和QC小组注册登记表(附件3),以及说明QC效果的其他资料(如TQC学习结业证、各级获奖证书、成果认证材料等)。
2.申报材料报中国建设机械总公司评优部。
四、评选程序
1.初审:由中国建设机械总公司聘请有关专家组成评审组,对申报部级“优秀QC小组”的资格进行初审,确定参加成果发表会的QC小组名单并公布。
2.评审:评审组负责具体评选工作。根据成果资料和现场发布二个方面为评定依据,采用计分法进行评定,总分100分。其中成果资料占60%,现场发布占40%。具体评分标准由评审组制订。
五、奖 惩
1.凡获部级“优秀QC小组”的单位,由建设部授予“建设部优秀QC小组”奖状,对小组成员授予荣誉证书。
2.对虚报成果,弄虚作假,骗取荣誉者,一经查实,即由我部撤销其荣誉称号,追回一切奖励,并予以通报批评直至行政处分。
六、附 则
本细则由中国建设机械总公司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八:建设部城建企业优秀质量管理小组奖评审细则
一、基本条件
(一)应有小组活动的完整记录。
(二)评审项目须是省、自治区、直辖市或企业主管部门评选的获奖项目。
(三)效益成果须有企业主管部门会同财务、技术等有关部门的认证。
(四)评审的项目必须是发表过的成果。
二、评审范围
城市自来水、煤气热力、公共交通等城建企业中生产、服务各类型的质量管理小组均可申报。每个单位限报两个小组参加评审。
三、评审原则
(一)采用活动评审与成果评审相结合,活动评审为主。以小组活动经常性、持久性、全员性、科学性和有效性做为活动评审主要依据。
(二)成果评审时,经济效益成果、社会效益成果与班组建设成果并重。
(三)根据不同的质量管理小组类型分别评审。
四、申报程序
申报单位按优秀质量管理小组申报表及小组成果报告书实事求是认真填写。经主管部门审查提出推荐意见,连同小组成果资料、效益证明材料及小组活动记录的复印件同时报建设部城建司技术处。
五、评选办法
(一)城建司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优秀质量管理小组评审组,负责初审工作。
(二)评审组根据评审内容及评分办法(另发)采用打分法进行检查评分。
(三)实评结果报部评审委员会审定。
附件:1.建设部优秀质量管理小组申报表(略)
附件:2.质量管理小组成果报告书(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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