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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轮奸案中的既遂和未遂问题/李 荔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15:02:13  浏览:940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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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轮奸案中的既遂和未遂问题

李 荔


在我国刑法及司法解释中,轮奸从来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而是强奸罪的一个重要的法定量刑情节。但对于轮奸案中的各被告人是否应划分强奸既遂与未遂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各法院的做法不尽相同。有的认为轮奸犯罪不存在既遂与未遂之分,只要各被告人中有一人强奸得逞,则不论他人是否得逞,所有共犯都应当对全案负责,均按犯罪既遂论处;也有的认为,轮奸犯罪中应当以强奸是否得逞来划分犯罪既遂与未遂。笔者同意后一种观点,具体意见阐述如下:
一、“轮奸”是共同犯罪的一种特殊形式
上述第一种观点的法理依据在于共同犯罪理论。但与其他犯罪不同的是,轮奸属于共同犯罪,但轮奸又不同于一般的共同犯罪,轮奸犯罪中对犯罪构成的要求与一般共同犯罪不同。按照刑法通说,共同犯罪当然要求有共同行为。“行为”指的是犯罪行为,“共同行为”不仅指各被告人都实施了属于同一犯罪构成的行为,而且各被告人的行为在共同犯罪故意支配下相互配合、相互协调、相互补充,形成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对结果犯而言,一个共犯的行为造成了该犯罪结果的发生,整个犯罪就构成了既遂,各被告人均应负犯罪既遂的刑事责任;而对于行为犯而言,如脱逃、强奸犯罪,各共犯的行为具有独立性,一个实行犯的既遂或未遂,并不意味着其他实行犯的既遂或未遂。具体到轮奸犯罪而言,强奸罪的实行行为是一种典型的复合行为,即包括制服被害人的强制行为和奸淫行为。各被告人在与被害人强行发生性关系前的准备阶段行为(包括暴力、胁迫、麻醉、用酒灌醉等强制行为)完全符合“共同行为”的特征,但其后分别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则具有独立性、不可替代性,因此,在轮奸犯罪中,各被告人的全部行为并不完全符合“共同行为”的特征,不能用一般共同犯罪的理论评价轮奸犯罪。各共犯只有自己的行为符合了具体犯罪的构成,才成立犯罪的既遂。而一般共同强奸犯罪对犯罪构成的要求并没有如此严格,它主要强调主观故意。只要有一人实施了强奸行为,其他人主观上具有强奸的故意,即可构成强奸共犯。况且,刑罚对“一般共同犯罪”的量刑并无特别的规定,但对于“轮奸”犯罪却规定了加重的法定刑,因此不能简单地运用“共同犯罪”理论对轮奸犯罪中的完成形态加以分析。
二、不认定轮奸犯罪存在“未遂”情节有违“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
众所周知,轮奸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比一般共同强奸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更大,对被害人身心健康的伤害也更大,有着更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故立法把“轮奸”作为强奸罪的加重处罚情节,规定了更为严厉的法定刑。但如果将“轮奸”视为普通的共同犯罪,那么只要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强奸行为,即使有被告人未得逞,也将构成“轮奸”(既遂),在这种情况下,被害人所受到的身心伤害与一般共同强奸犯罪相比,并没有明显的差别,被告人却将因此受到更为严厉的刑罚,因此,如果不承认“轮奸犯罪” 存在既遂与未遂之分,在司法实践中可能出现“轻罪重判”的结果,这显然与立法本意不相符合。以下通过具体案例予以说明:
[案例一] 甲男、乙男共谋强奸丙女,遂于某日傍晚将丙女诱骗至甲男家中,二人以轻微暴力及胁迫手段使丙女就范,丙女遂答应二人轮流去卧室与之发生性关系,于是,甲男先行在卧室与丙女发生性关系,随后甲男出来,乙男进卧室,但因丙女有反抗行为未能与之发生性关系。后案发;
[案例二] 丁男预谋强奸丙女,遂于某日傍晚将丙女诱骗至家中以轻微暴力及胁迫手段使丙女就范,并与之发生性关系。事毕后,戊男来找丁男发现此事,遂以让丁男去外面买烟为借口将其支走,在丁男家中强行与丙女发生了性关系。后丙女报案。
上述二案例中,甲男、乙男、丁男、戊男均构成强奸罪是毋庸置疑的,考察上述各被告人的行为,甲男、丁男、戊男的犯罪行为明显要比乙男的犯罪行为更具有社会危害性,对受害人的身心伤害也更严重,但在量刑上,按照前述的两种意见分别处理,结果就大相径庭。如果按照第一种意见,不认定[案例一]中乙男属未遂,则对其和甲男应适用《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四)项所规定的“二人以上轮奸的”,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幅度内量刑。而[案例二]中二被告人也是既遂,对其应适用《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如果上述各被告人均没有其他的法定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情节,乙男所受到的刑罚必然要重于丁男、戊男。实践中很容易使被告人及亲属产生以下想法:强奸不成反而比强奸成的要判的重。出现这种结果,显然不是我国刑法所希望的。但是乙男如能按第二种意见处理,被认定为未遂,则其具有法定从轻、减轻的情节,其所受到的刑罚可能轻于丁男、戊男,而且在比甲男比较时,也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对其判处更轻的刑罚,这更符合“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也更利于罪犯的改造及预防犯罪。
三、从文义解释角度看,刑法并未要求“轮奸”中各被告人均符合既遂情节。
应当如何来理解《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四)项规定的轮奸情节呢?是否只要认定案件性质属于轮奸则各被告人均属既遂的情节呢?《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条文的具体表述是这样的:……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从该条文的语意上,我们看不出轮奸必须符合两人以上的行为人轮流强奸妇女,且行为人既遂的构成条件。也就是说,在认定被告人构成轮奸情节的同时,并不否认存在未遂情节。
实践中有意见认为:轮奸不是一种独立的犯罪。只有对独立的犯罪而言,存在犯罪的既遂、未遂等不同的完成形态。轮奸行为是强奸犯罪中的一种加重处罚情节,量刑情节只有成立与否的问题,不存在既遂、未遂等形态的问题,因此,轮奸犯罪没有未遂犯。但应当注意,轮奸这一量刑情节是由二个以上的行为人先后实施的强奸行为组合而成的,对于各行为人而言,本人的犯罪行为自然存在既遂或未遂的形态问题。这样可以正确地解决对各被告人的量刑。
上述观点可按如下表达方式具体地反映在判决中,即被告人犯强奸罪(未遂),根据《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四)项之规定,判处……。这样既符合法律规定,又可根据被告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对被害人的身心侵害程度正确量刑,从而做到“不枉不纵”。
综上,对轮奸犯罪中各被告人划分既遂或未遂符合刑法规定,也符合“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同时可以体现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正确对罪犯量刑,防止处罚过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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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发布《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的通知


各上市公司,各证券监管办公室、办事处、特派员办事处:


为规范上市公司行为,指导上市公司依法召集、召开股东大会,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对1998年2月23日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范意见》(证监〖1998〗4号)作了修订,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各派出机构应当督促辖区内的上市公司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指导公司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修订)的要
求,依法召集、召开股东大会。对于执行中发生的问题,请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00年5月18日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修订)

一、一般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行为,保证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能够依法行使职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规定,制定本规范意见。


第二条董事会应严格遵守《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关于召开股东大会
的各项规定,认真、按时组织好股东大会。上市公司全体董事对于股东大
会的正常召开负有诚信责任,不得阻碍股东大会依法履行职权。


第三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
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因故不能召开年度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证券交易所
,说明原因并公告。


在上述期限内,公司无正当理由不召开年度股东大会的,证券交易所应
当依据有关规定,对该公司挂牌交易的股票予以停牌,并要求公司董事会
做出解释并公告。董事会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条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干涉股
东对自身权利的处分。


股东大会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应当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确定,年度股东大会可以讨论《公司章程》规定的任何事项。


第五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当在会议召开三十日以前以公告方
式通知各股东。


第六条年度股东大会和应股东或监事会的要求提议召开的股东大会不得
采取通讯表决方式;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时,不得采取通讯表决方
式: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发行公司债券;

(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四)《公司章程》的修改;

(五)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

(七)变更募股资金投向;

(八)需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

(九)需股东大会审议的收购或出售资产事项;

(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通讯表决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公司董事会应当聘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出席股东大会,对以
下问题出具意见并公告: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符合
《公司章程》;

(二)验证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三)验证年度股东大会提出新提案的股东的资格;

(四)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是否合法有效;

(五)应公司要求对其他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董事会也可同时聘请公证人员出席股东大会。


第八条董事会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后,股东大会不得无故延期。公
司因特殊原因必须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在原定股东大会召开日前至少
五个工作日发布延期通知。董事会在延期召开通知中应说明原因并公布延
期后的召开日期。


公司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不得变更原通知规定的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
东的股权登记日。

二、股东大会讨论的事项与提案


第九条股东大会的提案是针对应当由股东大会讨论的事项所提出的具体
议案,股东大会应当对具体的提案作出决议。


第十条董事会在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应列出本次股东大会讨论的事项
,并将董事会提出的所有提案的内容充分披露。需要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
议涉及的事项的,提案内容应当完整,不能只列出变更的内容。


列入“其他事项”但未明确具体内容的,不能视为提案,股东大会不得
进行表决。


第十一条会议通知发出后,董事会不得再提出会议通知中未列出事项的
新提案,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的前十五天公告。否则,
会议召开日期应当顺延,保证至少有十五天的间隔期。


第十二条年度股东大会,单独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总数百分
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监事会可以提出临时提案。


临时提案如果属于董事会会议通知中未列出的新事项,同时这些事项是
属于本规范意见第六条所列事项的,提案人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十天将
提案递交董事会并由董事会审核后公告。


第一大股东提出新的分配提案时,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的前十天提
交董事会并由董事会公告,不足十天的,第一大股东不得在本次年度股东
大会提出新的分配提案。


除此以外的提案,提案人可以提前将提案递交董事会并由董事会公告,
也可以直接在年度股东大会上提出。


第十三条对于前条所述的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董事会按以下原则对
提案进行审核:


(一)关联性。董事会对股东提案进行审核,对于股东提案涉及事项与
公司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大会
职权范围的,应提交股东大会讨论。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股东
大会讨论。如果董事会决定不将股东提案提交股东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
股东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二)程序法。董事会可以对股东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
将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
的,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可就程序性问题提请股东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
股东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讨论。


第十四条提出涉及投资、财产处置和收购兼并等提案的,应当充分说明
该事项的详情,包括:涉及金额、价格(或计价方法)、资产的账面值、
对公司的影响、审批情况等。如果按照有关规定需进行资产评估、审计或
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董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至少五个工作日
公布资产评估情况、审计结果或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第十五条董事会提出改变募股资金用途提案的,应在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知中说明改变募股资金用途的原因、新项目的概况及对公司未来的影响。


第十六条涉及公开发行股票等需要报送中国证监会核准的事项,应当作
为专项提案提出。


第十七条董事会审议通过年度报告后,应当对利润分配方案做出决议,
并作为年度股东大会的提案。董事会在提出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时,需
详细说明转增原因,并在公告中披露。董事会在公告股份派送或资本公积
转增方案时,应披露送转前后对比的每股收益和每股净资产,以及对公司
今后发展的影响。


第十八条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由董事会提出提案,股东大会表决通过
。董事会提出解聘或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提案时,应事先通知该会计
师事务所,并向股东大会说明原因。会计师事务所有权向股东大会陈述意
见。


非会议期间,董事会因正当理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可临时聘请其他
会计师事务所,但必须在下一次股东大会上追认通过。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董事会应在下一次股东大会说明原因。辞聘
的会计师事务所有责任以书面形式或派人出席股东大会,向股东大会说明
公司有无不当。

三、股东或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第十九条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下
称“提议股东”)或者监事会提议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时,应以书面
形式向董事会提出会议议题和内容完整的提案。书面提案应当报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提议股东或者监事会应当保证提案
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十条董事会在收到监事会的书面提议后应当在十五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大会的通知,召开程序应符合本规范意见相关条款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对于提议股东要求召开股东大会的书面提案,董事会应当依
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决定是否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应当在
收到前述书面提议后十五日内反馈给提议股东并报告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第二十二条董事会做出同意召开股东大会决定的,应当发出召开股东大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提议股东的同意。通知发出后
,董事会不得再提出新的提案,未征得提议股东的同意也不得再对股东大
会召开的时间进行变更或推迟。


第二十三条董事会认为提议股东的提案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应当做出不同意召开股东大会的决定,并将反馈意见通知提议股
东。提议股东可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放弃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或者自行发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提议股东决定放弃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第二十四条提议股东决定自行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
会,报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后,发出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的内容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提案内容不得增加新的内容,否则提议股东应按上述程序重新向
董事会提出召开股东大会的请求;

(二)会议地点应当为公司所在地。


第二十五条对于提议股东决定自行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及董事
会秘书应切实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保证会议的正常程序,会议费用的合
理开支由公司承担。会议召开程序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会议由董事会负责召集,董事会秘书必须出席会议,董事、监事
应当出席会议;董事长负责主持会议,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
,由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主持;


(二)董事会应当聘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按照本规范意见第七条
的规定,出具法律意见;

(三)召开程序应当符合本规范意见相关条款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董事会未能指定董事主持股东大会的,提议股东在报所在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后会议由提议股东主持;提议股东应当聘请有证
券从业资格的律师,按照本规范意见第七条的规定出具法律意见,律师费
用由提议股东自行承担;董事会秘书应切实履行职责,其余召开程序应当
符合本规范意见相关条款的规定。

四、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二十七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坚持朴素从简的原则,不得给予出席会
议的股东(或代理人)额外的经济利益。


第二十八条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
严肃性和正常秩序,除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董事、监事、董事
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聘任律师及董事会邀请的人员以外,公司有权依
法拒绝其他人士入场,对于干扰股东大会秩序、寻衅滋事和侵犯其他股东
合法权益的行为,公司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九条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前次年度股东大会以来股
东大会决议中应由董事会办理的各事项的执行情况向股东大会做出报告并
公告。


第三十条在年度股东大会上,监事会应当宣读有关公司过去一年的监督
专项报告,内容包括:

(一)公司财务的检查情况;


(二)董事、高层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的尽职情况及对有关法律、
法规、《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监事会认为应当向股东大会报告的其他重大事件。


监事会认为有必要时,还可以对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出具意见,并提交
独立报告。


第三十一条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解释性说明、保留意见、无
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将导致会计师出具
上述意见的有关事项及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的影响向股东大会做出
说明。如果该事项对当期利润有直接影响,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孰低原则
确定利润分配预案或者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第三十二条股东大会对所有列入议事日程的提案应当进行逐项表决,不
得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年度股东大会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
应以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对事项作出决议。


第三十三条临时股东大会不得对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
行表决。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知中列明的提案内容时,对涉及本规范意见
第六条所列事项的提案内容不得进行变更;任何变更都应视为另一个新的
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三十四条股东大会就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涉及关联交易的各股东,
应当回避表决,上述股东所持表决权不应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


第三十五条股东大会审议董事、监事选举的提案,应当对每一个董事、
监事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改选董事、监事提案获得通过的,新任董事、
监事在会议结束之后立即就任。


第三十六条公司股票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期间停牌。公司董事会应当保
证股东大会在合理的工作时间内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
力或其他异常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不能正常召开或未能做出任何决议的,公
司董事会应向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公司董事会有义务采取必要措
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


第三十七条会议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
议的,董事会应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做出说明。


第三十八条股东大会各项决议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保证决议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
整,不得使用容易引起歧义的表述。


股东大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
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三十九条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应注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所持(代理)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比例,表决方式以及
每项提案表决结果。对股东提案做出的决议,应列明提案股东的姓名或名
称、持股比例和提案内容。


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公司,应当对内资股股东和外资股股东出席会议
及表决情况分别做出统计并公告。


第四十条利润分配方案、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
或转增)事项。

五、其他


第四十一条召集、召开股东大会的方式和股东大会决议内容不符合《公
司法》、本规范意见和《公司章程》要求的,中国证监会除责令公司限期
纠正外,将给予通报批评;拒不纠正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不受理该公司从证券市场筹资的申请。


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召开股东大会之机,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
法活动的,中国证监会将依法查处。


第四十二条对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及决议的合法有效性发
生争议又无法协调的,有关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三条发行外资股的上市公司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四条本规范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8年2月23日中国证监会
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证监[1998]4号)同时废止。





海口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政府


关于修改《海口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决定

海府〔2012〕2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经2011年12月21日十四届市政府第88次常务会审议通过,决定对《海口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增加一项作为第五条第(六)项:“打高尔夫球的客人按30元/人·场征收。”

  增加一项作为第五条第(七)项:“娱乐与服务业(营业性歌舞厅、夜总会、KTV、酒吧、电子游戏城、美容、保健按摩、足浴、水疗等)按其营业额的1%征收或按房间、桌位、台机、场位等定额收取,标准由文体部门会同物价部门制定(营业额未达到营业税起征点5000元/月的免征基金)。”

  增加一项作为第五条第(八)项:“餐饮业(饭店、酒家、酒店、餐厅、咖啡厅、茶艺馆、冷饮厅等)按其营业额的1%征收或定额征收,标准由市物价局参考年度营业额核定(营业额未达到10万元/月的免征基金)。”

  增加一项作为第五条第(九)项:“烟草专卖零售的,按专卖零售商批发额的0.5%征收。”

  增加一项作为第五条第(十)项:“酒类生产企业按实际缴纳增值税税额和消费税税额之和的2%征收;销售企业和个人按营业额的1%征收。”

  增加一项作为第五条第(十一)项:“城市自来水按0.02元/吨向企业征收。”

  二、增加一项作为第六条的第(六)项:“对打高尔夫球的客人征收基金的,由高尔夫企业代收代缴。”

  增加一项作为第六条的第(七)项:“对娱乐与服务业(营业性歌舞厅、夜总会、KTV、酒吧、电子游戏城、美容、保健按摩、足浴、水疗等)征收基金的,由市文化广电出版体育部门代收代缴。”

  增加一项作为第六条的第(八)项:“对餐饮业(饭店、酒家、酒店、餐厅、咖啡厅、茶艺馆、冷饮厅等)征收基金的,由市物价局监督检查分局代收代缴。”

  增加一项作为第六条的第(九)项:“对烟草零售商征收基金的,由海口烟草专卖局(公司)代收代缴。”

  增加一项作为第六条的第(十)项:“对酒类生产、销售的企业和个人征收基金的,由市商务部门代收代缴。”

  增加一项作为第六条的第(十一)项:“对城市自来水企业征收基金的,由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代收代缴。”

  三、增加“价格调节基金使用应编制年度使用计划,并纳入部门专项预算资金管理。由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商财政等相关部门每年底提出下年度使用计划,报市政府常务会审定。”在第八条“……‘取之于社会、用之于人民’的原则进行管理和使用。”之后。

  四、增加一项作为第九条的第(六)项:“价格调节基金的 30%用于农业补贴。”

  增加一项作为第九条的第(七)项: “低收入困难群体生活用水、用气补贴。”

  增加一项作为第九条的第(八)项: “必要时,自来水企业的成本补贴。”

  原第九条的第(六)项改为: “市政府规定的相关价格调控等工作。”作为第九条第(九)项。

  五、将第六条第(五)项的 “基金按月征收。对弄虚作假或拒不缴纳本基金,情节严重者,由价格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作为第六条第二款。

  六、增加一项作为第十一条:“未按协议偿还基金的单位,将不再安排使用。截留、挪用等违反基金使用规定行为的将追究法律责任。”

  七、原“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改为“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本决定自 2012年 6月 1日起施行,有效期 5年,有效期届满自行失效。

  《海口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后,重新发布。



二○一二年五月十五日



海口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2002年6月18日海口市人民政府海府〔2002〕35号文件发布 根据2008年6月30日《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口市价格调节基金征集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2年4月18日《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口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 为增强政府调控市场能力,应对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平抑市场价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价格调节基金(以下称基金)是指政府为调控价格,稳定市场,依法设立的用于调控生活必需品等重要商品价格的专项基金。

  第三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基金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基金的征收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设立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协调基金管理、使用和监督使用等。

  第五条 基金的征收范围与标准:

  (一)宾馆酒店按旅客入住征收:五星级或相当五星级的每人每天8元,四星级或相当四星级的每人每天6元,三星级或相当三星级的每人每天4元,二星级或相当二星级和非星级的每人每天2元(已挂星级宾馆酒店免征旅游团队基金);

  (二)旅行社根据旅游年业务收入按3000元至30000元分段核定征收,具体征收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旅游主管部门制定;

  (三)对经海口港口过海到其它省(区)的旅客、车辆征收:大车每辆次征收3元,小车每辆次征收2元,旅客每人次征收0.5元;

  (四)商品房按销售额、存量房按评估额的0.3%征收(交易双方各0.15%,首次购买保障性住房以及拆迁安置房的免征基金);

  (五)购买新机动车车价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按0.3%征收,车价在10万元以上至20万元(含20万元)的按0.4%征收,车价在20万元以上至30万元(含30万元)的按0.5%征收,车价在30万元以上的按1%征收(特种车、城市公交车、出租车免征基金);

  (六)打高尔夫球的客人按30元/人·场征收;

  (七)娱乐与服务业(营业性歌舞厅、夜总会、KTV、酒吧、电子游戏城、美容、保健按摩、足浴、水疗等)按其营业额的1%征收或按房间、桌位、台机、场位等定额收取,标准由文体部门会同物价部门制定(营业额未达到营业税起征点5000元/月的免征基金);

  (八)餐饮业(饭店、酒家、酒店、餐厅、咖啡厅、茶艺馆、冷饮厅等)按其营业额的1%征收或定额征收,标准由市物价局参考年度营业额核定(营业额未达到10万元/月的免征基金);

  (九)烟草专卖零售的,按专卖零售商向烟草公司进货批发额的0.5%征收;

  (十)酒类生产企业按实际缴纳增值税税额和消费税税额之和的2%征收;销售企业和个人按营业额的1%征收;

  (十一)城市自来水按0.02元/吨向企业征收。

  第六条 基金按照下列规定征收:

  (一)对入住宾馆酒店的旅客征收基金的,由宾馆酒店代收代缴;

  (二)对旅行社征收基金的,由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三)对经港口过海到其它省(区)的旅客、车辆征收基金的,由市交通运输和港航管理部门代收代缴;

  (四)对商品房、存量房交易的单位和个人征收基金的,由市房屋产权交易登记中心代收代缴;

  (五)对购买新机动车的单位和个人征收基金的,由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代收代缴;

  (六)对打高尔夫球的客人征收基金的,由高尔夫企业代收代缴;

  (七)对娱乐与服务业(营业性歌舞厅、夜总会、KTV、酒吧、电子游戏城、美容、保健按摩、足浴、水疗等)征收基金的,由市文化广电出版体育部门代收代缴;

  (八)对餐饮业(饭店、酒家、酒店、餐厅、咖啡厅、茶座、冷饮厅等)征收基金的,由市物价局监督检查分局代收代缴;

  (九)对烟草专卖零售商征收基金的,由市烟草专卖局(公司)代收代缴;

  (十)对酒类生产、销售的企业和个人征收基金的,由市商务部门代收代缴;

  (十一)对城市自来水企业征收基金的,由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代收代缴。

  基金按月征收。对弄虚作假或拒不缴纳本基金,情节严重者,由价格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七条 征收基金一律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专用票据,接受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 基金纳入财政预算外管理,由财政部门设专户储存,按照“先存后用、专款专用、量入为出、自求平衡”和“取之于社会、用之于人民”的原则进行管理和使用。基金使用应编制年度使用计划,并纳入部门专项预算资金管理。由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商财政等相关部门每年底提出下年度使用计划,报市政府常务会审定。当年基金节余可留存下年使用。

  第九条 基金使用范围:

  (一)政策性补偿;

  (二)平抑粮油副食品等生活必需品价格异常波动;

  (三)重要商品储备的补贴;

  (四)困难群体动态价格补贴;

  (五)保障供给、促进流通的政府资助;

  (六)基金的30%用于农业补贴;

  (七)低收入困难群体生活用水、用气补贴;

  (八)必要时,自来水企业的成本补贴;

  (九)市政府规定的相关价格调控等工作。

  第十条 基金使用程序:

  (一)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计划性与应对突发性因素相结合原则编制基金使用计划,报市政府审定后,由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组织实施。

  (二)由使用单位向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经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调查核实,报市政府审批,财政部门给予拨款。有偿使用基金的单位应同价格主管部门签订偿还协议。用于各区农副产品基地建设部分的有偿使用基金,由区财政承借承还。

  第十一条 未按协议偿还基金的单位,将不再安排使用。截留、挪用等违反基金使用规定行为的将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国家和省规定的对城镇居民的各种价格补贴、主要副食品储备专项补贴,仍由财政部门拨付。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2年8月11日起施行。1999年发布的《海口市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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