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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防教育条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03:13:05  浏览:931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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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防教育条例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


上海市国防教育条例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


(1992年8月20日上海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组织和实施
第三章 内容和方法
第四章 教员、教材、设施和经费
第五章 奖励和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防教育,增强公民的国防观念,提高公民履行国防义务的自觉性,促进国防建设与其它各项建设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防教育是对全体公民进行以爱国主义为核心,增强国防观念为重点,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为目的的教育。
第三条 开展国防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接受国防教育是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辖区的国防教育工作。
市、区、县人民政府设立国防教育委员会,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主管本条例的施行。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一个部门或者专人负责国防教育工作。
第五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的公民和一切组织。

第二章 组织和实施
第六条 国防教育工作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国防教育委员会统一规划、部署、协调和检查,各有关机关和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分工协作,按地区、系统、单位组织实施。
第七条 国防教育委员会的职责:
(一)监督、检查本条例的执行情况;
(二)制订并且组织实施本辖区的国防教育工作规划;
(三)指导和协调本辖区的国防教育工作,总结和推广国防教育先进经验;
(四)研究解决本辖区国防教育工作的重大问题;
(五)表彰国防教育的先进单位和个人,处理违反本条例的有关事项。
国防教育委员会设立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第八条 各有关机关和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应当结合本职工作,承担国防教育的任务。
(一)教育部门负责在校学生的国防教育,并且把国防教育列入学校教学计划;
(二)人民武装和民防部门分别负责民兵、预备役人员、兵员征集对象和民防专业人员的国防教育,并且配合其他部门开展国防教育工作;
(三)宣传、文化各部门负责国防教育的社会宣传教育工作;
(四)科技、卫生、体育等部门分别负责普及国防科技知识、战地救护培训、开展军事体育活动等工作;
(五)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应当开展群众性的国防教育工作。
各地区、各系统、各单位负责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的国防教育。
第九条 驻沪人民解放军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当支持和配合地方开展国防教育工作。

第三章 内容和方法
第十条 国防教育分为重点教育和普及教育。
国家机关、政党、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和学校的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的负责人,民兵、预备役人员、兵员征集对象,高等院校、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职业技术学校、技工学校的学生应当接受重点教育;其他公民接受普及教育。
第十一条 普及教育的主要内容包括国防历史和现状、国防义务、军事常识等。
重点教育除前款所列内容外,适当增加国防理论、国防法制、国防科技、国防经济和军事技能等内容。
第十二条 重点教育通过下列方式进行:
(一)对国家机关、政党、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学校的工作人员和企业、事业单位的负责人,通过各类干部学校、培训班或者其他方式进行国防教育;
(二)对民兵、预备役人员和兵员征集对象,通过政治教育、军事训练、组织整顿等方式进行国防教育;
(三)对高等院校、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职业技术学校、技工学校的学生,通过课堂教学、军训或者其他适当方式进行国防教育。
第十三条 普及教育通过下列方式进行:
(一)对初级中学和小学的学生,通过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教育并且结合有关课程和课外活动进行国防教育。
(二)对其他公民,结合思想政治教育、法制宣传教育、拥军优属、军民共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征兵工作、民防建设、庆祝重大节日等活动进行国防教育。

第四章 教员、教材、设施和经费
第十四条 国防教育的教员应当从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中聘任:
(一)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护中国共产党;
(二)具有较丰富的国防知识或者一定的军事技能;
(三)具有较强的组织和表达能力;
(四)身体健康,能胜任国防教育工作。
各级国防教育委员会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培训国防教育的教员。
第十五条 国防教育的教育大纲和教材由市国防教育委员会组织编写和审定。
第十六条 各地区应当建立必要的国防教育基地、场所和设施。
第十七条 国防教育经费的来源:
(一)各级国防教育委员会的国防教育经费列入同级政府的财政预算;
(二)学校的国防教育经费在教育事业费中开支,其中,中学、小学和中等专业学校、职业技术学校、技工学校用于国防教育设备、设施的经费在教育费附加中开支;
(三)国家机关、政党、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的国防教育经费在干部培训费中开支;
(四)企业、事业单位的国防教育经费在职工教育经费中开支;
(五)民兵、预备役人员的国防教育经费在民兵事业费中开支。

第五章 奖励和处罚
第十八条 对在国防教育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个人,由国防教育委员会予以表彰、奖励。
奖励的标准和办法由市国防教育委员会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负有组织国防教育职责任务的单位,不作为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其主要负责人批评教育;情节严重或者经教育不改的,给予其主要负责人行政处分。没有主管部门的单位,由所在地的国防教育委员会视情节轻重,给予其主要负责人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或者处以500元以
下罚款。
(二)有前项情形的单位,上级主管部门不采取措施纠正的,同级国防教育委员会可以督促改正或者通报批评;仍不改正的,可以建议政府给予其主要负责人行政处分。
(三)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国防教育的公民,由其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行政处分。没有工作单位的公民,由所在地的国防教育委员会给予批评教育,经教育不改的,可以酌情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
(四)对破坏国防教育者,由所在地的国防教育委员会酌情处以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
当事人对行政处分、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诉;不服行政处罚复议决定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中国职工的国防教育,由中方行政负责人或者工会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国防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2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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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顺市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安府办发(2006)18号关于印发安顺市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各部门:
《安顺市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依法进行招标:
(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和公用事业项目;
(二)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者使用国有资金占主导投资的项目;
(三)国家融资的项目;
(四)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中通用设备和材料的采购,可以由招标人招标采购,也可以由招标人在施工招标时与主体工程一起发包给中标人,由中标人招标采购。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根据省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四条 药品、医疗设备、教材教具、电能、交通工具、通讯设备、办公设施、办公用品等货物采购、政府采购和物业管理、金融保险、科研课题研究、咨询评估等服务项目需要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其招标投标程序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招标投标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指导、协调、监督、管理和查处。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业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成立本行业招标投标办公室,在市人民政府招标投标领导小组领导下,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本行业招标投标活动进行指导、协调、监督,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六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须采用邀请招标的项目,投资金额在壹百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由市人民政府招标投标领导小组审批;投资金额在壹百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由市人民政府招标投标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
第七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进入安顺市招标投标交易中心进行招标。招标人在发售招标文件5日前,按照项目的管理权限,将招标文件报送本行业招标投标办公室备案。
第八条 各行业招标投标办公室每月将本行业项目招标完成情况(项目名称、标段名称、标底、中标单位、中标价等)报送市人民政府招标投标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人民政府招标投标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及时对各项目招标过程进行检查。
第九条 评标委员会的专家,由招标人从省或市人民政府提供的专家名册名单中确定。确定评标专家,一般招标项目应当采取随机抽取的方法;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项目,评标专家组成由项目法人报市人民政府招标投标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
第十条 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下项目的投标保证金为投标总价的百分之十,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项目的投标保证金为投标总价的百分之二十,但最高不得超过八十万元人民币。保证金交纳应从投标单位出俱转帐支票,不得用现金支付。
第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委员会提出的评标报告之日起十日内,按照中标候选人的先后顺序确定中标人,并对中标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三日。
由招标人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的,招标人应按照前款规定对评标委员会确定的中标人进行公示。
经公示有异议的,由市招标投标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 市招标投标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可以采取现场监督、综合检查、专项执法检查、重点抽查、重大项目稽查、备案以及受理投诉、举报等方式监督招标投标活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将执法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通报项目审批部门,项目审批部门根据情况依法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第十三条 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及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有权向市招标投标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及其他有关国家机关投诉和举报,有关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30日内调查处理并将办理情况答复投诉人、举报人。
第十四条 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依法加强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遵守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及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和查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干预招标投标活动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
第十五条 市招标投标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直各行业招标投标办公室应建立本市招标投标监督服务网络,设立招标投标当事人违法行为记录系统。记载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等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及处理结果,供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社会公众查询。
第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办法另行制定招标投标配套规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〇〇六年三月二日


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短信和声讯服务广告播出管理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短信和声讯服务广告播出管理的通知


2005年1月24日,国家广电总局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厅),中央三台、电影频道节目中心,中国教育电视台发出《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短信和声讯服务广告播出管理的通知》,《通知》指出,近期,据观众反映并经总局核查发现,部分电视台播放的“姓名解析”、“新年运势”、“生日密码”、“同生缘”、“语音聊天”等短信和声讯服务广告,违反了《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暂行办法》(广电总局令第17号)等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对各类短信和声讯服务广告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清理并立即停播含有不良内容及提供不良服务的各类短信和声讯服务广告。根据总局17号令第十二条“广播电视广告应当尊重科学,不得含有宣扬迷信、伪科学的内容”和《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广告内容管理的通知》(广发社字〔2004〕921号)“要严格甄别介绍声讯热线电话的广告,各播出机构一律不得播出涉嫌黄色声讯热线的广告和游动字幕广告”的规定,各播出机构要对在本单位播放的广告进行全面清理。凡属解析姓名、人生、生日、新年运气等短信服务以及交友、聊天等声讯类广告,一律不得在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
二、增强责任意识,严把审查关。各级播出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对广告内容和广告投放机构资质的审查把关。凡是违反《广告法》和总局17号令等法规、规章的广告,一律不得安排播放。各播出机构对所有短信和声讯类广告,应加强其广告画面、语言、文字的审查。如发现其服务内容不符合法律、法规或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不得播放其广告。
三、各级管理部门要继续加强广告监管工作。当前,尤其要加强广告内容的管理,对含有违法、违规内容的不良广告,要及时依法依规责令有关播出机构停止播出。同时,要督促各播出机构根据本通知的要求对各类短信和声讯服务广告进行全面清理,并将清理结果于2月7日前上报总局社会管理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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