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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界限——从“暂缓起诉制度”的试行谈起/陈建彬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6 14:21:26  浏览:935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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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界限
——从“暂缓起诉制度”的试行谈起

陈建彬 ARROWAA


[内容提要] 暂缓起诉制度的试行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这与我国刑事立法有关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则要求并不矛盾,但其解决问题的方式在刑事立法的基本原则方面越出了法律的界限,而法律的界限是法治的基础。
[关键词] 暂缓起诉 基本原则和原则 法律的界限

司法改革的目标是司法独立,从而更好地实现法律所规定的公平和正义。如果说改革中的主诉检察官办案负责制和审判长负责制所涉及的仅仅是司法机关的内部工作制度,现在所试行的暂缓起诉制度则不仅关系到司法机关内部,而且涉及到社会利益和个人权利。在宪法、检察官法、法官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没有修改的前提下,主诉检察官办案负责制和审判长负责制的实行已对法律提出挑战,在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涉及到社会利益和个人权利的暂缓起诉制度的实行,对于法律来说就不仅是一种挑战,它涉及到的是法律的界限问题,或者说司法,也就是法的执行是否有理由突破法律本身的界限。


暂缓起诉制度由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于2000年12月首先适用,(1)之后虽有学者反对,但在政府层面获得支持,并且推行到山东、长春、抚顺、南京、上海等地。在适用的方式上,各地并不完全相同。抚顺市人民检察院制定的《关于对青少年犯罪嫌疑人暂缓起诉的规定》,主要目的是对青少年犯罪嫌疑人中劣迹不深、危害不大的犯罪分子,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给其悔过自新的机会。暂缓起诉的,由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或所在社区、学校、单位、妇联、共青团等组织提出建议或申请。暂缓起诉考验期最少不能低于3个月,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在考验期内,由申请暂缓起诉的单位负责进行帮教。对缓诉对象考验期满后,对确已悔改,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依照刑法规定应当免除刑罚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在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针对五名需要参加高考的表少年犯罪嫌疑人做出的暂缓起诉的决定中,所适用的方法是取保侯审,在高考结束后是否被起诉,检察机关将另行研究确定。 有学者将暂缓起诉概括为附条件的不起诉或起诉犹豫,指检察机关根据法律的授权,在对法律规定的一定事项进行综合考虑之后,对罪该起诉的少年被告人作出暂时不起诉的处分,同时检察机关为少年被告人规定一定期限的考验期,视其表现,再决定是否起诉的一种制度。(2)如果以此为标准,上述暂缓起诉制度的实行明显不符合规定,因为没有法律的授权。
赞成暂缓起诉制度的一个理由是保护青少年,这确实与我国刑法对未成年犯实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重在教育挽救和改造的方针相符。(3)刑法和刑诉法也以此为依据规定了对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必须要有辩护人为其辩护、不适用死刑和不公开审理等制度。在这种情况下,问题的重点不是检察机关是否应当突破法律的界限,而是是否有权来突破法律的界限,应然和实然是问题的不同方面,司法和法律的关系应认真对待。


现代社会的法治,即使强调政治状况的不同,也决不能排除法治本身所具有的最大公约数的范围,如果忽视了这一点,那么将会失去法本身决不能妥协的、法学最后的堡垒——对人之为人的生活保障。(4)法治意味着在法律的界限内法律具有绝对的权威,法律是其自身的目的而不是手段,对于司法,也就是法的执行来说,必须以法律为依据,在法的界限内活动。否则,所谓的法治也只是人治的一种手段。
法律的界限决定了司法活动只能追求程序的公正而不是结果的公正。按照法治的要求,司法机关作为法律的执行机关,只能严格执行法律,从而实现法律所规定的正义,对于法律界限以外的,司法机关无权进行干涉。在通过立法为法律确定界限时,国家的大政方针和民间的惯例都可以成为法律的渊源,但并不能用诉诸法律的方法来满足政治的要求,也不能在法律没有授权的情况下,把体现政策作为司法的目的,更不能为实现某种道德性的目的,或为实现结果的公正而违背法律界限的基本要求。暂缓起诉制度试行的目的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但由于该制度实行的前提是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触犯法律,因而具有刑法所规定的“社会危害性”,这种“社会危害性”所侵犯的不仅是国家所代表的社会公共利益,而且还包括公民个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如果说检察院可以代表国家,对应提起公诉的案件暂缓不起诉,那么,它在法理上无法代表公民个人,因而在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同时极有可能忽视了对被害人的保护,这有悖于法治的原则。并且对于有关属于自诉范围内的案件,检察机关是否有权对被害人的自诉权进行干涉,按现有的情况看,暂缓不起诉并没有适用于这一方面。这样造成的结果就是同属于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情节严重的可能因公诉中和暂缓不起诉制度而不承担刑事责任,情节相对较轻的可能因为无法适用该制度而承担刑事责任,这明显违背作为法治基本要求的平等性原则。最终使司法过程既没得到程序上的公正,也没得到结果上的公正。
司法的过程是一个解释法律的过程,法律的界限决定了司法机关在解释法律时必须固守自己的疆界,将法律和政治程序隔离开来。(5)虽然说机械地解释法律、照搬法律的字面意义已不符合社会和法律的发展要求,但是法律的解释不能超越立法本身为法律确立的界限。暂缓起诉制度的目的虽然不违背我国刑法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规定的原则,但在刑法和刑诉法将有关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规定集中于量刑方面时,暂缓起诉制度却将其移到定罪方面,因为暂缓起诉制度的结果之一就是使按法律规定应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而在未经审判的情况下不追究刑事责任。这不仅越出了有关刑事法律规定的界限,而且违背刑事立法的总目的,因为它在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扩大了检察机关的起诉裁量权。修改后的刑诉法废除了免予起诉制度的目是为了贯彻罪行法定原则,缩小检察机关的起诉裁量权,而暂缓起诉制度从某种意义上说是免予起诉制度的恢复。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起诉科科长在接受采访时说虽然暂能动起诉制度现在法律没有规定,但符合《刑法》、《刑诉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有关精神,(6)问题是保护青少年只是刑事立法目的的一个方面,不仅不能与刑事立法的总原则相悖,而且在没有解释精神的内容为何的前提下以精神来适用法律,则增加了法律适用的任意性,使司法不仅超越了法律的界限,而且超过了自己的疆界。


在我国,司法机关包括法院和检察院,虽然立法权属于人大,但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也属于法律的范围,并且在各自的系统往往比法律发挥更大的作用。尽管如此,对于暂缓起诉制度,与之前的起源于浙江省的判前预测制度一样,都是由基层检察院提起,在之后的推行或试行中虽然得到肯定,但最高人民检察院并没有对此做出指导性规定,所造成的结果是各地所实行制度中的实际内容并不相同,从而可能使同样的案件在不同的地区可能会发生不同的结果。
暂缓起诉制度在基层首先提出与我国司法机关的管理体制有关。由于我国长期限以来行政和司法不分,对行政工作的创新要求也渗透到司法领域,但是法律的内容具有的稳定性,法律的程序具有固定性,创新不应是司法机关的任务。由于在现实生活中,基层确实面对有关方面对创新的压力,作为一种回应,便只能在维护公共利益,或者维护包括青少年在内的弱势群体利益的名义下越过法律的界限,从而实现所谓的创新。当此种价值取向被社会承认后,就在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况上,为其自身的存在取得了正当性。从表面上看这是在法律的形式下进行,但其实质却是对法治的侵害,因为它损害的是法律的权威,最终也会对司法的独立性造成损害。
暂缓起诉制度所涉及的另外一个问题是在法律的界限内如何处理法律和社会公认价值的关系。现代社会中的法律已不仅仅是主权者的意志,法律在某些方面还是社会公认价值的体现。但由于法律具有稳定性,而社会公共价值却易随着社会改变而改变,如何协调两者之间的关系是法治面临的重要任务。对此问题的解决方法或是修改法律,或是通过判例来形成范例。对于暂缓起诉制度来说,它所涉及的不单单是社会公认价值的改变,因为保护青少年是一直是我国法律关注的内容,它所涉及的问题的核心是现有法律是否足以保护青少年的利益,或者说是否值得为保护青少年的利益而牺牲其它社会利益。暂缓起诉制度遇到反对并不是因为它的内容,也不是因为它的目的,因为即使我国现有法律规定不足以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它解决问题的方式仍不符合法治的要求,在没有证据证明我国现有制度不足以保护未成年人的情况下,更应遵循法律所确定的界限,而这其中所涉及到的检察权的定位问题,则不是本文的讨论范围了。

注释:
(1) 有关暂缓执行的内容除另有说明外,资料来源于法律之星网站,在此对有关作者表示感谢。
(2) 樊崇义主编,《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与对策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659页。
(3) 胡康生等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释义》,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23页。
(4) [韩]李在龙,《中国传统法思想与现代法治主义的法哲学根基》,收录于张中秋编,《中国法律形象的另一面》,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58页。
(5) 冯象,《正义的蒙眼布》,《读书》,2002年第7期。
(6) 《长江日报》,2000年12月15日。资料来源于大洋网
本文发表于2003年第三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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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昭通大山包黑颈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

云南省省人大常委会


云南省昭通大山包黑颈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 (2008年9月25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省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8号)

《云南省昭通大山包黑颈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08年9月25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8年9月25日

第一条 为加强昭通大山包黑颈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昭通大山包黑颈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范围为昭通市昭阳区大山包乡行政区域。保护区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具体管理办法由昭通市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结合当地实际制定。

昭通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护区总体规划和黑颈鹤越冬栖息规律以及湿地生态功能特点,把黑颈鹤夜宿地和主要觅食的大海子、跳墩河、勒力寨等湿地区域作为保护重点,标明区界,予以公告。

第三条 在保护区从事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坚持严格保护、规范管理、科学利用、可持续发展和以人为本的原则。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保护区都有保护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保护区生态环境、伤害黑颈鹤及其他野生动物等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六条 保护区以保护黑颈鹤及亚高山湿地资源为主,根据湿地生态系统特性与湿地鸟类生活习性,利用当地物种,发展湿地草场,恢复湿地面积,改善湿地生态环境,严格保护湿地,为黑颈鹤等野生动物提供适宜的栖息环境。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加大对保护区的扶持力度,建立保护投入机制和生态补偿机制;加大湿地保护力度,有计划地实施退耕还林还草,实施国土整治和地质灾害防治,防治水污染和水土流失;对保护区内耕地固定、草场改良、牲畜圈养等方面给予重点扶持;对农户在农村沼气、节柴改灶等农村替代能源建设方面给予倾斜;将森林、林地纳入国家或者省重点生态公益林,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保护区的省级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加强对保护区的监督管理,促进保护区资源的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

第八条 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保护区保护管理工作的领导,将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黑颈鹤和湿地的保护与宣传,妥善处理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与保护的关系,加大对保护区的扶持力度,增加经费投入,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改善人民群众的生产和生活条件。

对在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九条 昭阳区人民政府在保护区设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保护区的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二)根据保护区总体规划,编制实施规划和专项规划,按照有关规定上报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组织或者协助有关部门和机构开展与黑颈鹤有关的科学研究,加强生态旅游管理,开展黑颈鹤保护和湿地研究的国际、国内合作项目;

(四)调查和监测黑颈鹤及亚高山湿地等自然资源变化情况并建立档案,开展黑颈鹤等鸟类疾病监测和栖息地环境监测活动;

(五)依法集中行使与黑颈鹤和湿地保护有关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具体方案由昭阳区人民政府拟定,报昭通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六)昭阳区人民政府交办的与保护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管理机构应当对患病或者受伤的黑颈鹤等野生动物进行收养与救治,对死亡黑颈鹤的尸体进行妥善处置。

第十一条 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用于黑颈鹤的保护、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及生态补偿。

第十二条 管理机构应当调动当地村民保护黑颈鹤及其栖息地的积极性,可以与当地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签订共管协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保护区内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应当优先聘用当地居民。

第十三条 大山包乡人民政府和保护区村民应当配合管理机构共同做好保护工作。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结合实际,制定村规民约,增强村民保护意识,鼓励村民参与保护工作。

第十四条 社会团体和个人开展黑颈鹤及其栖息地的保护工作,应当接受保护区管理机构的管理。

第十五条 鼓励国内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保护区的建设和科学研究,加强保护区建设和管理的国际、国内交流与合作。

第十六条 在保护区内开展科学研究和教学实习活动,应当向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入。单位和个人开展活动的成果副本,应当提交保护区管理机构。

第十七条 保护区内应当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推广农业标准化,科学施用化肥、农家肥和农药,防治面源污染。农村集镇应当建设生产、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推进沼气池、节能灶和以煤代柴、以电代柴等农村替代能源建设。

第十八条 在保护区内从事旅游、种植业和畜牧业或者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遵守保护区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

第十九条 在保护区内,可以按照批准的生态旅游规划,在确保保护对象不受侵害的前提下,依法开展观鸟、休闲等生态旅游活动。生态旅游活动应当严格限定人员活动的场所、路线、时间和最大日流量。

第二十条 保护区内新建的电力、通信等设施,应当符合保护区总体规划,不能对黑颈鹤产生危害;黑颈鹤夜宿地和主要觅食地内已建成的电力、通信等设施对黑颈鹤产生危害的,管理机构应当与电力、通信等部门协商,按照保护区总体规划进行改造。

第二十一条 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应当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建设项目的污染治理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污染治理设施应当经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验收,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二十二条 黑颈鹤等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对周围农作物造成损害的,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补偿并加大补助力度。

第二十三条 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非法猎捕黑颈鹤及其他野生动物,采集野生动植物标本;

(二)毒鱼、电鱼、炸鱼及未经批准的钓鱼、捕鱼;

(三)投放有毒的食物;

(四)销售、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

(五)砍伐、开垦、烧荒、挖草皮、采挖湿地泥炭(海垡);

(六)破坏保护区保护设施,擅自移动保护区界标;

(七)排放未经处理或者处理不达标的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随意倾倒垃圾;

(八)影响野生动物正常生存及破坏自然环境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四条 黑颈鹤夜宿地和主要觅食地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任何人擅自进入;

(二)建设危害黑颈鹤安全、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和生活设施;

(三)放牧;

(四)游船、游泳和其他水上活动。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权限依法给予处罚。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第一项规定的,由管理机构没收猎获物和违法所得,并依法给予处罚;

(二)违反第二、三、四项规定的,由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第五项规定的,由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以处3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第六项规定的,由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可以处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第七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权限依法给予处罚。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管理机构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第一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第二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拆除,并根据情节轻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第三、四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对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以处3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阻碍保护区管理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侮辱、殴打执法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九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保护区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临沂市2004年外经贸工作任务目标及考核表彰奖励先进单位实施办法

山东省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2004年外经贸工作任务目标及考核表彰奖励先进单位实施办法》的通知

         临政办发〔2004〕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外经贸企业:
  《临沂市2004年外经贸工作任务目标及考核表彰奖励先进单位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望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完成我市外经贸各项任务。

                            二○○四年一月三十日

          临沂市2004年外经贸工作任务目标及考核表彰奖励先进单位实施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2004年外经贸工作的总体部署,充分调动全市上下扩大出口创汇、利用外资和开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的积极性,实现我市对外经贸跨越式发展,现下达2004年外经贸工作目标及争取目标。市政府将对目标完成情况定期进行调度,年终组织考核,对完成目标并符合表彰条件的县区(含高新区、经济区,下同)、企业予以表彰奖励。具体实施办法如下:
  一、外经贸主要发展目标
  经市政府研究,确定2004年度全市外经贸主要发展目标如下:
  1、工作目标
  对外贸易进出口总额14亿美元,其中,出口10亿美元(其中加工贸易出口2亿美元,增长67%),进口4亿美元,分别增长23%、28%和12%。实际外资4亿美元,增长65%。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合同额2700万美元,营业额1350万美元,外派劳务500人,同比分别增长56%、50%和29%;境外投资项目27个,同比增长50%。
  2、争取目标对外贸易进出口总额16亿美元,其中,出口11亿美元(其中加工贸易出口3亿美元,增长150%),进口5亿美元,分别增长40%、40%和40%。实际外资5亿美元,增长106%。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合同额3000万美元,营业额1600万美元,外派劳务600人,同比分别增长73%、78%和54%;境外投资项目30个,同比增长67%。
  二、奖励项目和条件
  (一)外经贸工作突出贡献县区和企业
  1、外经贸工作突出贡献县区
  完成年度外经贸争取目标。
  2、外经贸工作突出贡献企业(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⑴、年度自营出口超过6000万美元;
  ⑵、年度实际外资超过5000万美元;
  ⑶、年度对外承包工程及劳务合作营业额超过2000万美元;或年度境外投资额超过1000万美元。
  (二)外经贸工作先进县区(完成年度工作目标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出口绝对额或增幅列全市前三位;
  2、实际外资绝对额或增幅列全市前三位;
  (三)外经贸工作先进企业(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出口额超过1000万美元(且同比增长30%以上)的前十位企业;
  2、加工贸易出口额超过500万美元(且同比增长30%以上)的前五位企业;
  3、新获权企业(含三资企业)当年出口额超过300万美元的前五位企业;
  4、实际外资额超过1000万美元的前五位企业;
  5、对外经济技术合作营业额超过1000万美元或境外投资额超过300万美元的前三位企业。
  三、考核办法
  自营出口以海关统计数据为准;外商直接投资实际外资以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为准,外商其他投资实际外资以银行进帐单或进口设备海关免税证明材料为准;对外经济技术合作营业额以外方业主提供的支付凭证为准,外派人数以外经公司上报的“外派劳务项目审查表”为准,境外投资用实物方式出资的以海关数据为准、用现汇出资的以银行汇款单为准。
  对各县区及各类外经贸企业的考核,由市外经贸局按本实施意见组织力量进行审核,提出表彰奖励名单,报市政府研究确定。
  四、表彰奖励
  市政府对经考核确定的外经贸工作先进县区政府及各类外经贸先进企业给予表彰奖励,对确定的外经贸工作突出贡献县区政府和企业给予重奖,奖金从市政府扶持外经贸发展资金中列支(具体奖励标准、办法,另文下发)。奖励资金重点用于扶持外经贸发展。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和企业要进一步认清形势,明确目标,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按照下达的外经贸工作任务目标的要求,加强领导,加大措施,争先创优,确保外经贸工作目标顺利完成,力争完成年度争取目标,以推动全市对外开放向更高层次迈进,促进全市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附:1.临沂市2004年外经贸工作目标表;
  2.临沂市2004年外经贸争取目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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