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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在司法实践中得地位/崔文茂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17:42:50  浏览:851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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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在司法实践中得地位
北安市人民法院—崔文茂
当代中国社会,律师与社会生活日益密切,律师的作用日益凸显并受到人们的重视。律师在推动政治民主、法制建设、经济建设、保障人权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刑事辩护制度是刑事诉讼最基本和最核心的制度。自行辩护和委托辩护是被追诉人行使辩护权的两种方式。由于被追诉人一般在不同程度上缺乏法律知识且往往被采取了强制措施,人身自由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无法深入了解案件,收集有利于自己的证据材料.有时会失去自行辩护的基础。这使得律师辩护成为被追诉人行使辩护权最为重要的保障。

  随着刑事诉讼制度的复杂化和刑事辩护权的发展,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进行辩护所起的作用越来越重要。由于历史的原因,中国律师刑事辩护曾一度中断。随着1979年《刑事诉讼法》和1980年《律师暂行条例》的通过,律师参与刑事辩护开始恢复。1996年对《刑事诉讼法》的修订 和《律师法》的出台,使得律师参与刑事辩护 的辩护制度得以真正的建立。但是,由于两法立法上的缺陷及在实践中缺少可操作性的措施,使律师参与刑事辩护处境尴尬,现状堪忧。

  刑事辩护是律师职业的起点。律师参与刑事辩护,对保障公民的基本人权和国家法律的正确适用,起到重要作用。但由于种种原因,我国律师刑事辩护境遇尴尬,律师的执业权利得不到保障,有必要对此进行分析研究,采取相应的对策,以完善律师刑事辩护制度。因此改革和完善我国刑事辩护制度,保障刑事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提高律师的地位,最终可实现程序正义,从而可以更好地维护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诉讼权利和实体权益。

  律师是法律职业共同体中维系法治文明的不可或缺的重要角色,而刑辩律师更是在司法个案上彰显社会正义的重要角色。全社会尤其是公检法等部门要善待和保障刑辩律师的职业权利。刑辩律师也应强化执业自律意识和诚信服务意识。毕竟刑辩律师的荣辱关乎到我国法治文明的兴衰。

  “在我国,多年来刑事辩护制度一直处于风雨飘摇之中”。律师进行刑事辩护风险大、困难多、效果差。风险大表现在刑事辩护中,自刑事诉讼法修改实施后近几年来,全国不断有律师在刑事辩护中被错捕错押。困难多表现在会见难。其中特别是在侦查阶段提供法律帮助的辩护律师,侦查机关往往在会见时间,会见次数以及了解案情方面给辩护律师设置种种障碍,使辩护律师不能够很好地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效果差则表现在无论是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还是审判阶段、辩护律师的意见总是不能得到足够的重视。究其原因,主要是法律关于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的规定存在缺陷以及这些存有缺陷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也因公安司法机关的限制干预而难以落到实处。同时,也同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及责任不明确有关。因此对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及作用问题进行探讨、分析,可以更好地促进律师刑辩业务的发展。

  随着我国改革发展进入新的历史阶段,中共中央在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上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集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要素为一体的系统工程,既要通过发展不断增强社会和谐的物质基础,又要通过推进法制建设来不断提供社会和谐的制度保障。律师作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构建和谐社会中有着独特的地位,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因而重视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法律地位和作用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但是由于刑事辩护律师的劣势地位,很大程度上是当前的诉讼构造导致的。这种诉讼构造的一个特点,是公诉方和辩护方的地位严重不对等,而这种不对等又是由于一系列的制度安排导致的。同时又因为我国现行法律对辩护律师责任问题规定得不全面,以及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进行刑事辩护律师责任问题规定得不全面,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进行刑事辩护面临着诸多困难和障碍。

  在现在的中国,律师地位还不是很令人满意的。尽管其地位较以前有所提高,但并不乐观。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著名教授江平老先生就我国律师在政治生活中的地位有精辟的阐发。他谈及我国律师地位与国外的比较。在美国历届总统中律师出生的占一半以上,八十年代中期的参议员中担任过律师的也达到60%以上。而我国呢?在去年的近3000名人大代表中,在职律师只有六名,约占0.2%。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实施情况的报告》也指出,“律师执业困难较多”,律师执业权利得不到尊重和保障。

  虽然律师在各个国家的地位不尽相同,但其在任何国家中都有一个无可争议的事实:他们是执法者。这一属性也就决定了它与其它职业具有不同的使命。作为国家法律的真正执行,固然离不开国家的一系列措施,但与律师的素质也是不可分隔的。一个真正崇尚法治的国家,就必然会重视律师的地位。也可以这么说,国家的法治的实行程度,可以律师地位作为标尺。

  由于我国现行法律对辩护律师责任问题规定得不全面,以及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进行刑事辩护律师责任问题规定得不全面,同时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进行刑事辩护时依旧面临着诸多困难和障碍。立法机关有必要对辩护律师所负的一般责任的性质、地位以及与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的直接责任的关系等内容予以明确规定,以促进我国律师事业的健康发展。从而使辩护律师更好履行辩护职责,更好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辩护律师诉讼作用的充分发挥,对于推动和促进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加快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起着中坚作用。因此,我们只有着力提升律师地位、凸现律师作用、彰显律师价值,才能从真正意义上充分发挥律师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我们应坚信,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依法治国的向纵深开展,律师将会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推动民主法治建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做出更为重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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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建立企业境外投资意向信息库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建立企业境外投资意向信息库的通知

商合字[2003]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疆建设兵团外经贸厅(委、局)、商务厅(局),各中央管理的企业:

  为加快实施“走出去”战略,加强境外投资信息服务,及时了解我国企业境外投资动态,做好引导和协调工作,经批准,我部拟在商务部政府网站合作司子站上搭建企业境外投资意向信息库(以下简称“信息库”)。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信息库的主要功能是,发布我国企业境外投资意向信息,为境内外各类机构和企业提供一个相互了解和沟通的信息平台,以加强中外企业间投资信息交流,促进我国对外经济合作业务的发展。申报加入信息库的企业可从商务部政府网站(http://www.mofcom.gov.cn)合作司子站下载“企业境外投资意向登记表”(见附件),如实填写、加盖企业签章并附上所需材料后,报送本省(市)外经贸主管部门。

  二、申报企业的条件

  (一)在我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和台湾省)依法登记注册并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二)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连续三年赢利;

  (三)单个项目境外意向投资金额在100万美元以上。

  三、申报所需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企业连续三年财务报表;

  (三)企业境外投资意向登记表。

  四、信息审核及发布

  各地外经贸主管部门要从加快实施“走出去”战略的高度重视此项工作,积极向企业宣传、介绍信息库的功能和作用,认真组织好本地境外投资意向信息的申报、审核、统计和上报工作。对企业报送的信息按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将符合条件的意向信息汇总,按行业分类,以电子邮件和书面邮寄两种方式发送至商务部合作司境外加工研发处,电子邮箱为:

  hzjg@mofcom.gov.cn,  chenwenlin@mofcom.gov.cn

  商务部负责将上述信息在“企业境外投资意向信息库”中予以发布。各地信息报送时间原则上为每年5月下旬和11月下旬,发布时间为每年6月下旬和12月下旬。必要时,可不定期进行增改。

  各地要对本地公布的投资意向信息做好跟踪和统计工作,根据企业对外投资的进展情况及时进行核实、更新,以保持信息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各中央管理的企业按上述方式直接向商务部报送本企业信息。

  五、商务部(合作司)将负责上述信息库的建设和监督管理工作。除通过政府公共网站等形式对外发布上述信息外,还将根据工作需要,为已经上报境外投资意向的企业提供相关国别投资招商信息、企业投资洽谈机会、境外投资国别政策培训、专业知识培训等服务,并通过组织企业境外考察,推动投资合作项目的落实。

  商务部欢迎国内外各类组织、机构、企业和个人为中外企业牵线搭桥,提供投资合作信息和咨询服务。

  特此通知

  附件:企业境外投资意向登记表


         二OO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审计署办公厅关于2004年度国外贷援款项目审计中若干问题的通知

审计署办公厅


审计署办公厅关于2004年度国外贷援款项目审计中若干问题的通知


审办外资发〔2004〕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审计厅(局),各特派员办事处:

  为进一步规范国外贷援款项目审计行为,加强项目审计质量控制,根据《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审计署第6号令)的规定,结合国外贷援款机构的有关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鉴于审计机关每年需对执行期内的国外贷援款项目出具审计公证报告,审计报告形式、审计程序和审计方法应满足国外贷援款机构的要求,执行期内国外贷援款项目的审计暂不执行《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中关于审计日记、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报告的有关规定。

  二、审计机关出具的执行期内国外贷援款项目审计报告格式统一,不分对内对外。审计报告封面参照《审计署办公厅关于印发〈审计报告〉文书格式标准的通知》(审办办发〔2004〕44号)规定的格式,取消套红,删去“代审计意见书”字样,并应载明:审计机关名称、审计报告、发文字号、被审计单位、审计项目、项目编号、会计年度等。审计报告内容与各部分的排列顺序仍按照《审计署关于进一步规范世亚行贷款项目审计报告的通知》(审外资发〔2000〕19号)的要求编制。需要向国外贷援款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应采取中英文对照的形式。

  三、根据世界银行2003年6月30日颁布的《世界银行资助项目的年度财务报告和审计指南》关于审计期间的规定,贷款生效日到借款方财务年度结束时间短于6个月、最后支付日距项目结束财务年度开始日不满6个月、项目周期相对比较短的项目,审计报告期间可延长至18个月。审计机关审计的世界银行贷援款项目如属上述项目,可与项目单位联系并经世界银行中国代表处确认后,将审计期间延长至18个月,并书面报告审计署外资司,以便调整项目审计计划。

  四、近几年各地审计机关出具的国外贷援款项目审计报告质量有很大提高,对保证国外贷援款项目的顺利实施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审计报告的按时出具率较低,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项目资金的正常使用和审计机关的信誉。各地审计机关应在国外贷援款项目具备审计条件时,积极组织实施审计,确保按时出具审计报告并督促项目单位及时向国外贷援款机构提交审计报告。

  对不能按时出具审计报告的国外贷援款项目,审计机关必须向审计署外资司说明原因,明确责任。对由于项目单位原因不能按时出具审计报告的国外贷援款项目,审计机关要责成项目单位事先告知国外贷援款机构,并在审计报告的“国家法规、贷款协定执行情况和内部控制评价意见”中予以说明。

  五、为及时掌握国外贷援款项目审计报告的完成情况,请各单位填报《2004年国外贷援款项目审计情况统计表》(见附件),于6月30日前通过远程站报送审计署外资司,并从7月起每月同一时间填报一次,直至审计项目全部结束。11月15日前各审计机关应向审计署报送国外贷援款项目审计综合报告。



  附件:《2004年国外贷援款项目审计情况统计表》








二○○四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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