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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黑钱的概念及特征/王鹤丹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04:41:38  浏览:901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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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黑钱的概念及特征
北安市人民法院--王鹤丹
  洗钱(MONEY LAUNDERING),本意指把肮脏的钱清洗干净。据说在二十世纪初期,美国旧金山市一家饭店的老板,看到自己饭店里日常流通的一些硬币沾满了油污,他怕弄脏顾客所戴的白手套而影响饭店的生意,便用洗涤剂将收到的硬币清洗一遍,于是被清洗之后的硬币就象新的一样干净了,这就是洗钱的最早来源。到了二十世纪20年代,美国芝加哥出现了一个以鲁西诺为首的庞大的有组织犯罪集团,他们利用美国经济发展中使用的现代化大规模生产技术,发展自己的犯罪产业,谋求巨额的经济利益。起初,该组织以开洗衣店做掩护,在为顾客洗衣服的同时,向顾客收取现金,然后将这一部分现金连同其贩卖毒品的收入一起向税务机关申报,这样就把毒品收入也变成了合法收入。这就是现代意义上“洗钱”一词的渊源。后来,人们用它来称谓把非法收入合法化的过程。最初的洗钱,实际上是毒品交易的一部分,据联合国统计,每年约有来自毒品交易的5000亿至6000亿美元流入正常的经济流通领域,这样,在国际金融系统中流通的“毒”钱大约有一万多亿美元。现在把对贩毒、走私、抢劫、盗窃、诈骗、贪污、贿赂、逃税等犯罪收入的清洗,都视为洗钱。关于洗钱的概念,目前在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中表述也不尽相同。
  1988年12月19日联合国大会在维也纳通过的《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以下简称《联合国禁毒公约)中将毒品犯罪及其洗钱行为规定为国际犯罪。该公约将洗钱定义为:为隐瞒或掩饰因制造、贩卖、运输任何麻醉药品或精神药物所得非法财产之来源、性质、所在,而将该财产转换的即为洗钱。该定义范围较为狭窄。
  1990年2月7日,欧洲和北美的15个国家在巴黎召开会议共同研究对付洗钱问题,并为此组建了“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该组织给洗钱所下定义为:凡隐瞒或掩饰因犯罪行为所取得财物的真实性质、来源、地点、流向及转移,或协助任何与非法活动有关的人规避法律应负责任者,均属洗钱行为。该定义从宽规定洗钱范围,突破了毒品交易所得的局限,将其扩大、延伸到凡是对由犯罪行为所得财物加以隐瞒或掩饰的行为。
  1986年,美国国会通过的《洗钱控制法》对洗钱犯罪规定为:1、就法律指定的犯罪种类而言,从事与犯罪相关联资金的金融交易,如果明知其非法性质,并以协助犯罪实施为目的,或者明知交易旨在掩护款项的性质、方位、来原、所有权或控制权,构成联邦刑事犯罪。2、就法律指定的犯罪种类而言,与金融机构从事一刃美元以上犯罪赃款的交易,构成联邦刑事犯罪。3、促使一国内金融机构不予提交,或者提交有重大遗漏或失实的货币交易报告,重构与一个或多个金融机构之间的任何交易,构成联邦刑事犯罪。所谓重构交易,是指犯罪分子和洗钱者对一万美元以上的款项,故意拆零,分别与多个金融机构或一个金融机构的多个分支机构交易,以使每一笔均在报告金额界限以下,从而规避报告的行为。
1991年6月10日,欧共体发布的《关于防止利用金融系统进行洗钱活动的法令》把洗钱定义为:明知是犯罪财产而故意拥有、转移、隐藏、或帮助犯罪分子逃脱法律制裁的行为。
  1995年4月联合国发布的《禁止洗钱法律范本》对洗钱做了如下定义:直接或间接参加来自于犯罪收益的财产的交易;接受、拥有、隐匿、掩盖、处理犯罪收益财产或将犯罪收益财产带入所在国;明知或者有理由表明财产来自于非法活动或者间接非法活动变现而来;没有合理的理由,不采取合理的步骤确认财产是否来自于非法活动或者直接或间接从非法活动变现而来。
台湾于1996年通过了《洗钱防制法》。该法规定,洗钱是指:掩饰或者隐匿因自己或他人重大犯罪所得财物或财产性利益;收受、搬运、寄藏、购买或为他人买卖因重大犯罪所得财物或财产上利益提供中介。重大犯罪是指刑法规定最低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以及伪造、变造债券、股票或其他有价证券罪、指使他人卖淫罪、拐卖罪、赌博罪、奴役罪、欺骗他人向境外出走罪、隐蔽卖淫罪、诈欺罪、常业重利罪等赢利性犯罪,还有儿童及少年性交易条例、枪炮管理条例、惩治走私条例、证券交易法、银行法、破产法、毒品犯罪法律所规定的重大犯罪。
  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法律对洗钱的规定是:任何人明知或有充足理由怀疑资金、财产或投资为犯罪所得而帮助一些团伙犯罪组织收藏或管理那些资金所进行的犯罪。
  我国是《联合国禁毒公约》的缔约国,承担了在国内实体法中规定洗钱为犯罪的义务。事实上,1990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第四条第一款就规定: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财物的,掩饰、隐瞒出售毒品获得财物的非法性质和来源的,处7年以下有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可以并处罚金。虽然未明确规定洗钱的概念和洗钱犯罪,但这一规定己充分表明我国己将参与洗钱的人或组织列入犯罪并予以处罚之列。我国新《刑法》第191条首次明确了洗钱罪的罪种,规定: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以特定方式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我国学者对洗钱的定义,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一、洗钱,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提供资金帐户、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通过转帐结算等方式协助资金转移、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及以其它方法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意图使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合法化,避免法律制裁的行为。1
  二、洗钱,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非法来源和性质,而实施的各种清洗行为。2
  三、洗钱,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帮助犯罪分子掩饰、隐瞒其非法来源和性质,转移违法所得的行为。3
  四、洗钱,是指明知是毒品、黑社会性质的有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实施法定行为之一,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的行为。4
  五、洗钱,是指将犯罪所获黑钱或者赃钱变得干净,是一种犯罪的便利行为。5
  六、洗钱,是指将犯罪收入通过金融中介机构加以转移、兑换、购买股票证券或者直接投资,隐瞒、伪装非法所得黑钱的来源、性质和所有人等,从而把黑钱洗净,转为合法收入的一种行为。6
从国内外法学界的研究现状来看,尽管各国对洗钱犯罪的法律规定不尽一致,对洗钱含义的理解也不统  一,但通过对各种观点的综合分析可以看出,作为法律意义上的洗钱行为,一般都具有如下的特征:
一、利用合法金融体系洗钱。不法分子通过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清洗赃款。特别是有一些犯罪嫌疑人使用假身份证在银行开设多个账户,用以转移和隐匿非法所得及其收益。
  二、利用地下钱庄进行洗钱。一些犯罪嫌疑人通过地下钱庄将赃款转移出境。
  三、利用互联网进行洗钱。不法分子利用网上银行转移赃款,有的还通过网上赌博进行洗钱。
  四、通过现金走私进行洗钱。如,不法分子随身携带或将大量现金藏匿于交通工具出入境。
  五、通过投资进行洗钱。不法分子通过投资兴建宾馆、开设公司等方式进行洗钱,有的甚至在境外开设公司,为其犯罪所得披上合法外衣。
  六、利用进出口贸易进行洗钱。犯罪嫌疑人通过虚报进出口价格或伪造有关贸易单据的方式跨境转移赃款。
  七、利用证券期货市场进行洗钱。有些不法分子将资金存入支票,用其买入股票后,将股东账户和其中的股票转托到其他的证券公司,然后将股票卖掉,提取现金。
  洗钱之所以受到众多国家和国际组织超乎寻常的关注,是因为它本身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首先,洗钱为犯罪者安全、自由地支配犯罪赃款创造了条件,为司法部门调查和检控犯罪设置了障碍,从而在事实上起着为各种恶性犯罪,尤其是有组织犯罪推波助澜的作用。其次,洗钱容易引发其他多种犯罪和严重的社会问题。为达到顺利洗钱的目的,犯罪分子和洗钱者常常千方百计拉拢、利诱政府官员和银行职员做内应,由此导致贿赂横行、社会风尚没落和国家工作人员违法、乱纪。最后,洗钱为金融危机埋下隐患。洗钱是具有特定目的的非正常金融活动,涉及金额大,资金转移快,突发性强,极易诱发金融机构资金流动困难;一些金融机构受利益的驱使,与犯罪分子和洗钱者同流合污,大开方便之门,甚至直接从事洗钱,一旦真相暴露,即可引发公众的信任危机,后果不堪收拾。因此,一些受国际犯罪和洗钱严重困扰的国家甚至将洗钱的危害定位为“扰乱整个社会经济的运行秩序,威胁到国家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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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山东省枣庄市人大


枣庄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1996年3月8日枣庄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规定,结合工作实践和实际需要,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议案、进行选举和决定问题,要坚持依法行使职权,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第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一般于每年第一季度举行。

  经过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会议,在本届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第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做下列准备工作:

  (一)提出会议议程草案;

  (二)提出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

  (三)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

  第七条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开会日期和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代表,并将主要报告的征求意见稿送达代表。

  临时举行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代表以区(市)为单位组成代表团,驻本市的部队代表与市中区代表合为一个代表团。代表团全体会议推选代表团团长、副团长。团长召集并主持代表团全体会议,副团长协助团长工作。

  代表团全体代表推选团长、副团长的会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的临时召集人主持。

  代表团可以分设若干代表小组。代表小组会议推选小组召集人。

  第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每次会议举行预备会议,选举本次会议的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本次会议的议程和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

  预备会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

  第十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预备会议举行前,各代表团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以及会议的其他事项,提出意见。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根据各代表团提出的意见,可以对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以及其他事项的决定草案提出调整意见,提请预备会议审议。

  第十一条 主席团主持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主席团的决定,由主席团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二条 主席团第一次会议推选主席团常务主席若干人,推选主席团成员若干人分别担任每次大会全体会议的执行主席,并决定下列事项:

  (一)副秘书长的人选;

  (二)会议日程;

  (三)表决议案的办法;

  (四)代表提出议案的截止日期;

  (五)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主席团常务主席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每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主席团的第一次会议由上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

  主席团的常务主席可以对属于主席团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向主席团提出建议,并可以对会议日程安排作必要的调整。

  第十四条 代表团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由代表团全体会议、代表小组会议审议。

  第十五条 主席团的常务主席可以召开代表团团长会议,就议案和有关报告的重大问题听取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主席团的常务主席可以就重大的专门性问题,召集代表团推选的有关代表进行讨论,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他有关机关负责人参加会议,汇报情况,回答问题。会议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应向主席团报告。

  第十六条 主席团可以召开大会全体会议进行大会发言,就议案和有关报告发表意见。

  第十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设立秘书处。秘书处由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组成。

  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办理主席团交付事项和处理会议日常事务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十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

  在未设立专门委员会以前,会议期间可以设立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审查委员会、议案审查委员会,在主席团领导下,进行有关的工作。委员会的人选,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届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提名,提交预备会议通过。

  第十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出席;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出席的,应当向所在代表团请假。

  第二十条 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和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其他有关机关、团体的负责人以及其他人员,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可以列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二十一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公开举行。

  大会可以设旁听席。旁听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另行规定。

  市人民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举行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二十二条 主席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提交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提交大会表决。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大会议程的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并将主席团通过的关于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印发会议。专门委员会审议的时候,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提交本次代表大会的议案须在大会规定的截止日期前提出,代表联名提出的议案,可以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提出。

  第二十三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提案人或者有关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有关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机构应当向会议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提案人应当向会议提出关于议案的说明。议案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主席团可以并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提出报告,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二十五条 专门委员会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涉及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可以邀请有关方面的代表和专家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二十六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会议对该项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二十七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席团提出,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授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或者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审议。

  第二十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交由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处理,并负责在大会闭会之日三个月内,最迟不超过六个月,予以答复,并抄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意见,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交由有关机关、组织再作研究处理,并限期答复代表。

  第四章 审查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

  第二十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会议的时候,按照大会的议程,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向大会提出工作报告,经各代表团审议后,会议应作出相应的决议。

  第三十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市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应就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财政预算及预算执行情况的主要内容,向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汇报,由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审。

  第三十一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市人民政府应当向会议提出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以及执行情况的报告,并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主要指标(草案)、财政预算收支表(草案)和财政预算执行情况表(草案)一并印发会议,由各代表团进行审查,并由财政经济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查。

  财政经济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对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关于财政预算及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统一进行审查,向主席团提出审查结果报告。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并将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草案、关于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决议草案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三十二条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执行过程中,必须作部分调整的,市人民政府应将调整方案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第五章 选举、罢免和辞职

  第三十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进行选举事项,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三十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长、副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人选,由主席团或者代表二十人以上书面联合提名。

  第三十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秘书长,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候选人数一般应多一人,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只有一人,也可以等额选举。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副市长的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一人至三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的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十分之一至五分之一,由市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应选人数在选举办法中规定差额数,进行差额选举。

  提名的候选人数如果超过上述差额,由主席团将全部候选人名单提交代表酝酿、讨论后,进行预选,根据在预选中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进行选举。

  市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市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提名、酝酿候选人的时间不得少于两天。

  第三十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补选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市长、副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时,候选人数可以多于应选人数,也可以同应选人数相等。

  第三十七条 主席团提名的候选人人数,每一代表与其他代表联合提名的候选人人数,均不得超过应选名额。

  提名人应当向会议如实介绍所提名的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和提名理由,并对代表提出的问题作必要的说明。

  第三十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进行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代表对于确定的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任何代表或者选民,也可以弃权。

  第三十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市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人数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可以根据在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顺序确定候选人,也可以依照本规则第三十四条、三十五条的规定,另行提名、确定候选人。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决定,不足的名额的另行选举可以在本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进行,也可以在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进行。

  另行选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副市长时,依照本规则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差额数,进行差额选举。

  第四十条 大会全体会议选举时,可以设秘密写票处。

  选举结果由大会执行主席当场宣布。候选人的得票数,应当公布。

  第四十一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四十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选举的具体办法,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

  第四十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人选,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大会通过。

  第四十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常务委员会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由主席团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交大会全体会议表决,或者由主席团提议,经全体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对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须报经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理由。

  被提出罢免的人员有权在主席团会议或者大会全体会议上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席团印发会议。

  第四十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市长、副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出辞职的,由主席团将其辞职请求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须报经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四十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罢免和补选本市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市人民代表大会对本市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罢免和补选,按照选举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办法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

  第四十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成员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被原选举单位罢免的,其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成员的职务相应撤销,由主席团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告。

  第六章 询问和质询

  第四十八条 代表团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有关机关的工作部门应当派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代表提出的询问。

  主席团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对议案和有关报告进行审议时,市人民政府或有关机关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并可以对议案或者有关报告作补充说明。

  第四十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市人民政府和它所属各工作部门以及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的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第五十条 质询案由主席团决定交由受质询的机关,受质询的机关须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负责答复。

  质询案按照主席团的决定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主席团会议、大会全体会议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在主席团会议或者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主席团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会议。

  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由主席团印发会议或者印发提质询案的代表。

  提质询案的代表对答复质询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主席团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第七章 调查委员会

  第五十一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书面联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席团提请全体会议决定。

  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提请大会全体会议通过。调查委员会可以聘请专家参加调查工作。

  第五十二条 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的时候,一切有关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义务如实向它提供必要的材料。提供材料的公民要求调查委员会对材料来源保密的,调查委员会应当予以保密。

  调查委员会在调查过程中,应当遵守保密原则的规定。

  第五十三条 调查委员会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调查报告。市人民代表大会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

  市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授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听取调查委员会的调查报告,并作出相应的决议,报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

  第八章 发言与表决

  第五十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与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五十五条 代表在每次大会全体会议上发言的,每人可以发言两次,第一次不超过二十分钟,第二次不超过十五分钟。

  代表要求在大会全体会议上发言的,应当在会前向秘书处报名,由大会执行主席安排发言顺序;在大会全体会议上临时要求发言的,经大会执行主席许可,始得发言。

  第五十六条 代表在代表团全体会议或代表小组会议上的发言,应当围绕议题发表意见。

  第五十七条 大会全体会议表决议案,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表决结果由大会执行主席当场公布。

  第五十八条 会议表决议案采用投票方式、举手方式或者其它方式,由主席团决定。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本规则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负责解释;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 本规则经枣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通过后施行

关于印发《建设部城市建设司2001年工作要点》的函

建设部城市建设司


关于印发《建设部城市建设司2001年工作要点》的函



建城综函[2001]2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政管理委员会、交通管理局、园林局;上海市水务局、城市交通管理局;重庆市政管理委员会、交通管理委员会;各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现将我司2001年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以便安排工作时参考。

  附件:建设部城市建设司2001年工作要点

建设部城市建设司
二○○一年二月十三日

建设部城市建设司2001年工作要点

  2001年是进入新世纪的第一年,也是我国“十五”计划的开局之年。《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的建议》对城市建设提出了明确的要求:要用现代经营方式和服务技术改造市政服务业,提高服务质量和经济效益;要提高用水效率,把节水放在突出位置,大力推行节约用水措施,抓紧治理水源污染,建立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加紧南水北调的前期工作;加强城市道路建设,适当发展大城市轨道交通;要广泛开展城市绿化,强化城市大气污染、水污染、垃圾污染和噪音污染的综合治理,使大中城市的环境质量得到明显改善;大力发展公共交通,加强城乡公共设施建设;拓宽投资渠道,注意投资效益,把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到一个新水平。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精神为今后几年城市建设管理工作指明了方向。做好2001年的工作,对实施“十五”计划开好局,起好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工作思路: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全国建设工作会议精神,加快城市建设事业的发展。贯彻落实扩大内需、实施积极财政政策的方针,进一步加快城市基础设施特别是城市环境设施和交通设施建设,以城市节水、城市绿化为重点,努力提高城市总体功能和环境质量,以城市供热体制改革为重点,深化市政公用行业改革,促进城市建设和市政公用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主要工作:

  一、开好全国城市绿化工作会议,加快城市绿化建设。

  根据国务院的部署,今年二月下旬将召开全国城市绿化工作会议,就加快城市绿化建设作出部署。国务院将发出《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明确城市绿化的有关要求和政策,这是城市绿化事业发展的一个重要里程碑。认真贯彻好这次会议精神,切实加强和改进城市绿化工作,搞好绿化规划的编制和管理,拓宽资金渠道,合理利用土地,加强科技指导,着力搞好城市公园、绿化带、片林、草坪的建设与保护,大力推广庭院、墙面、屋顶、桥体的绿化美化。使城市绿化和生态环境建设有一个大的进展。要深入开展园林城市创建活动,组织好第六批国家园林城市审定命名工作,办好第四届中国国际园林花卉博览会和中国(厦门)国际城市绿色环境博览会,推动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做好城市园林世界遗产的申报管理工作。建立园林绿化专家顾问委员会。组织制定风景园林注册专业资格的有关标准和实施办法。

  二、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全国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会议”精神,重点抓好城市节水工作。

  贯彻实施好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大力加强城市节水和治污工作。制定并实施节水型器具的强制性标准;制定城市自来水管网漏失率的控制标准及检测规范;研究制定城市居民生活用水定额标准;研究和推广污水回用的技术和设备,制定有关技术政策;继续做好城市供水水质标准的制定工作。召开全国城市节水工作会议,总结推广各地成功的经验,表彰先进,推动城市节水工作深入开展。广泛开展创建节水型城市工作,修订节水型城市考核验收标准,年底前公布第一批初步达标城市名单。继续贯彻实施《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总结两部制水价改革试点情况,与有关部门配合积极推进城市供水价格改革,促进和推动城市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的提高,抓紧将城市水价和污水处理费标准调整到位。继续抓好“三河三湖”流域城市污水处理工程建设管理。

  组织做好“南水北调工程(东、中线)受水区城市节水治污及供水需求预测研究”工作,争取2OO1年3月底形成“南水北调工程(东、中线)受水区城市节水治污及供水需求预测研究报告”和“南水北调工程(东、中线)受水区城市供排水、配套工程规划方案”两份报告,为国家确定南水北调工程(东、中线)规模及投资提供决策依据。

  三、以城市供热体制改革为重点,大力推进市政公用事业改革。

  从总体上看,城市市政公用事业改革相对滞后,竟争能力不强,市场化水平较低,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特别是城市供热行业,仍然延续计划经济模式运行,致使北方许多城市困难重重,不仅严重影响居民生活,供热企业自身的生存和发展也举步维艰。解决城市供热问题,出路在改革。改革的目标是节能降耗,满足人民需求,形成供热企业积累、发展的良性机制。首先要改革供热收费制度,将采暖由国家和单位包费改为个人出钱,变暗补为明补,实行分户计量,分户收费。今年将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城市供热制度改革指导意见”,从政策上推进城市供热制度特别是供热收费制度改革。制定“城市供热按热量计量收费实施意见”;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创造条件,逐步做到分户计量,按消费热量收费。要认真做好调研,抓好供热改革试点,推动供热计量装置、设备国产化。研究制定“城市供热管理办法”和“城市供热价格管理办法”。依据科技进步,推进供热系统技术创新,完善热控制系统和计量系统,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为推行供热商品化提供技术保证。要推进供热单位的改革,改变吃财政大锅饭的状况,引入竞争机制,通过决策引导,争取使供热价格有所降低,服务水平大幅度提高。筹备召开城市供热体制改革座谈会,交流各地的经验,总结部署试点工作,深化供热体制改革。

  城市市政公用事业改革,要按照政府全面规划、统一管理、特许经营、适度竞争的指导思想,加快政企分开和市场化经营的步伐,强化竞争机制,通过有序竟争和推行现代经营方式和服务技术,促进各行业的发展和服务质量的改善。市政公用企业改革的核心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增强竞争能力。要深入贯彻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的精神,结合市政公用行业特点,在总结各地取得的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抓紧制定城市建设各行业改革和发展的指导意见,加快和深化市政公用事业改革。

  四、加强城市市容环境管理工作,搞好人居环境建设。

  按照城市生活垃圾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的处理原则,加强对城市垃圾排放、收集、运输、处理的管理。认真总结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试点的经验,积极稳妥地推广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工作。要努力提高环卫机械化清扫率和全天保洁率,提高环卫工作的水平。要统筹规划,开发和推广适合我国国情的垃圾无害化处理的实用技术和国产化设备。要运用市场机制,积极培育城市环卫产业。积极争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政策的早日出台,加大投入,加快城市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要继续深入开展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搞好城建监察工作,加强市容市貌和市政公用设施的管理,保证城市基础设施的完好运行和市容环境的不断改善。下半年筹备召开全国市容环境管理工作会议,重点部署今后的工作,把城市市容环境管理工作推向新阶段。

  今年是开展“中国人居环境奖”评选的第一年,正确引导,开个好头,至关重要。要完善申报和评选办法,制定评选规程,精心组织申报和评选,注重实效,通过这项活动的开展,扩大影响,引起整个社会对改善人居环境的关注,推动人居环境和生态环境建设,更好地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

  五、突出规划、保护、管理,进一步做好风景名胜区工作。

  认真贯彻落实全国风景名胜区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前提是规划,核心是保护,关键在管理”的要求,重点抓好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规划的编制审批及规划的实施管理,按照城市规划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要求,成立风景名胜区规划审查委员会,完善规划管理制度,出台《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规划编制审批实施管理规定》,贯彻实施《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加快风景名胜区规划的审批。继续组织好风景名胜区世界遗产申报工作,强化世界遗产地的保护监督。做好第四批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审批协调工作,加强风景名胜区规范化管理。

  六、继续搞好城市公交整顿与畅通工程,大力发展公共交通。

  深入贯彻落实公共交通优先政策,指导城市公共交通规划的修订与完善。在特大城市重点建设轨道交通系统。加强城市公共客运市场的管理,规范客运市场秩序。继续深入贯彻国发[2000]34号、国办发[1999]94号和国办发明电[2000]22号文件精神,开展城市公共客运交通清理整顿和“畅通工程”工作。

  全国清理整顿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将组织对全国完成清理整顿工作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抽查和验收,办公室将制定具体的验收标准。根据这项工作进展情况,筹备召开全国清理整顿城市出租汽车等公共客运交通工作总结大会,并向国务院做出工作汇报。与公安部一起2月初召开2001年畅通工程电话会议,继续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公安部建设部关于实施全国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畅通工程”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8号),做好“畅通工程”的工作,修订完善《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评价体系》,为适应城市交通的发展,结合实施“畅通工程”逐步开展重大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工作,制定《重大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体系》。按照国务院的要求,配合财政等部门做好车辆燃油税费改革的有关配套工作,切实保证这项改革的顺利实施。

  七、以城市燃气为重点、加强安全管理工作。

  城市燃气行业以安全管理为工作重点,继续进行安全大检查和燃气市场的清理整顿,加强安全标准、规范建设,修订完善燃气企业运行、维修、抢修安全技术管理规定、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城镇燃气施工规范,对燃气企业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使安全生产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要做好“西气东输”沿线省市利用天然气的前期工作。对风景名胜区、公园、游乐园、公共交通等的安全管理也要进一步加强。

  八、贯彻落实中央积极的财政政策,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做好城市基础设施国债项目的筛选、把关和督促检查工作,注重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结构调整,把城市环境设施建设和交通设施建设作为重点。要加强对城市路网结构和交通结构的研究,搞好城市道路交通规划和建设,适度发展大城市轨道交通,保证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满足城市交通发展的需要。积极推进城市建设投融资体制改革,大力拓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渠道。

  九、强化法制建设和政策研究工作。

  修订《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并争取报国务院法制办,修改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争取将《城市排水管理条例》列入国务院立法计划,修改《城市绿化条例》、《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和抓紧制定并颁布《风景名胜区规划编制审批、实施管理规定》和《城镇燃气管网抢修和维护技术规程》,起草《城市公共交通管理办法》、《城市供热管理办法》。编制《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方法和名词术语标准》、《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标识标准》、《城市垃圾分类收集的统计和评价指标》三项技术标准。开展《中外城市基础设施对比研究》和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准入制度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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