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老年人犯罪的特征及根源性探究/刘新荣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4-29 01:17:46  浏览:8581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2011年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八)》的出台,使老年人犯罪轻刑化有了明确的法律条文规定。但对此项规定所带来的社会影响以及种种利害关系,众说纷纭。笔者认为对老年人犯罪的认识应既考虑平等问题,也应考虑刑法惩罚的效果问题,主张宽严相济的刑罚措施。

  (一) 老年人犯罪的含义

  达到一定年龄标准的人实施犯罪,即为老年人犯罪。在我国,如果以退休年龄来看,虽然行业间有所差异,但是基本确定为男性60岁,女性55岁。同时,全国人大常委会1996年8月29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老年人是指60周岁以上的公民。”因此,老年犯罪的概念为:年满60周岁的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的总和。  

  (二)老年人犯罪的特征

  由于老年人自身的生理、心理等方面特点,使其犯罪表现出与其他群体不同的特征和性质。依不同的视角,老年人犯罪可以表现为以下几个特征:

  1、从犯罪主体来看,老年人罪犯一般多为孤寡老人,尤其是实施暴力犯罪的人群中多数文化层次较低。同时也包括高智力诈骗,以及利用以前的身份行使行贿,介绍他人行贿、受贿罪等诸多的。

  2、从犯罪对象来看,暴力犯罪的被害人绝大多数为弱势人群,以妇女和儿童为主体。而智力犯罪多是损害社会与大众的利益。步入老年后,人的生理机能开始显现出不同程度的衰老。老年人就直接把作案目标锁定在反抗能力比较弱甚至没有反抗能力的弱势人群,或利用自己之前的社会地位、社会经验把目标锁定在同样没有自己智商高的“弱势群体”。

  3、从犯罪手段来看,大多数为非暴力型犯罪。进入老年期后,老年人或多或少存在着运动障碍,这些因素决定了老年人所实施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等暴力型犯罪比率偏低,他们往往采取具有智能性以及间接性的犯罪手段,如教唆、诱骗、包庇等行为。

  4、从犯罪动机上看,老年人的犯罪动机较之其他年龄段犯罪人的犯罪动机主要有两个特点。一是体现为较低层次的需求,主要是生存和安全的需求;二是相对集中,大多是获取经济利益、宣泄消极情绪或者满足生理需求。

  5、从犯罪类型来看,老年男性一般实施的有猥亵、强奸、诈骗、盗窃、窝藏等犯罪行为;而老年女性实施的犯罪行为则主要集中在扰乱社会秩序上。从老年人实施的犯罪行为的性质来看,暴力犯罪、性犯罪和财产犯罪是老年人犯罪中较为突出的犯罪类型,其中性犯罪占有相当大的比例。诈骗类、公职类、邪教组织类犯罪愈发突出,且多数犯罪均为智能型犯罪。利用残疾儿童强迫乞讨及诈骗等犯罪上出现了老年人结伙作案的新趋势,值得引起注意。

  (三)老年人犯罪的根源分析

  在社会发展的大趋势下,子女成家后与老人分居两处成为常态,致使许多老年人的晚年生活孤独寂寞、单调乏味,容易滋生不健康的心理,进而可能引发犯罪。究其根本处就是中国古代的子养父的养老模式和现代社会转变的新的养老方式之间的矛盾。人的安全感部分来源于依赖与独立这对相互对立的概念。随着年龄的变化,人的独立性由弱到强、再到弱,同时独立性给人带来的安全感也是由弱到强,再到弱。即到了老年人时代,能带来安全感的大多是一种依赖,包括依赖子女、依赖社会、依赖政府,甚至依赖自己的对手。在现在社会,生活节奏逐渐加快,子女对老年人的依赖却在减少,社会对成年人的关心也不能细致入微,政府的责任并不在此,自己的对手也由于到了知天命之年,争斗之心日渐减弱等,老年人能够带来依赖感的东西逐渐减少,而独立性却在日渐减弱,这样就造成安全感的真空,诸多的心理缺失自然容易产生情绪的波动,进而容易产生犯罪心理。

  在具体的表现上,多种因素都是造成老年人犯罪的诱因。综合起来,大致可以分为客观和主观方面的原因,客观方面的原因包括社会原因及家庭原因;主观方面的原因,包括老年人自身的生理原因和心理原因。

  1、老年人犯罪的客观原因

  老年人犯罪客观方面的原因是外在的,对老年人犯罪产生的影响直接而强烈。导致老年人犯罪的社会原因方方面面,归结起来就是“不适应”。对离退休生活的不适应;对生活方式转变的不适应;对社会地位转变的不适应;对社会新生事物、不良信息的不适应。为了填补其内心的失落感,获得他人的尊重,老年人退休后利用原有的社会地位帮助请托人牟取利益,甚至冒充名人进行诈骗等犯罪层出不穷。另外,现代社会新生事物频出,老年人对于不良信息与事物缺乏鉴别能力,也会参与相关的犯罪。

  从家庭的角度看,老年人与子女之间、与配偶之间的关系恶化都可能成为导致老年人犯罪的原因。在一些家庭中,随着身体状况的衰退,老年人能为家庭带来的收益日益减少,一些子女缺乏对老年人应有的尊重,甚至不尽赡养义务。这导致老年人基于生计而实施财产犯罪;老年人空虚、落寞,长期以往,诸多消极因素积累到一定程度,在偶然因素刺激下,瞬间爆发,造成严重的暴力犯罪结果;老年人丧偶后,内心忧郁沮丧、郁郁寡欢,假如老年人再婚得不到子女的支持,老年人的内心充满了孤独,极易导致老年人性犯罪的实施等等。

  2、老年人犯罪的主观原因

  客观因素对老年人犯罪的影响深刻而直接,但是引发老年人犯罪的主观因素同样不容忽视。主观因素大致可以划分为生理因素和心理因素。从生理上看,人的衰老,生理结构及功能减弱,适应能力降低,抵抗能力减退,对致病因素的感受能力升高,对损伤的修复能力降低等。这些改变,使老年人与外界沟通信息、获取慰籍的能力明显衰退。生理的变化又深深影响老年人的情绪,使其易激动、自卑、情绪无法有效管理控制、自我中心、多疑,甚至在一些恶劣的情况下会导致忧郁症。

  影响老年人犯罪的心理因素,被学者们归结为各种类型。但是无论是何种类型,直击其核心,就是步入老年期后,老年人身份的转变导致对社会地位、生活状态、家庭关系的不适应以及由于老年人所特有的生理结构及功能的变化而导致其心理状态剧变。无论是生理状况恶化还是心智日渐衰退,都导致老年人刑事责任能力和承受能力降低。

(作者单位: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杭州市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试行)

浙江省杭州市交通局


杭州市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试行)

杭交发〔2001〕107号文件发布

(杭州市交通局 二OO一年十月十二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杭州市交通建设工程的监督管理,提高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交通部《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暂行规定》和《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在本市境内新建和改建的交通建设工程项目(含外资、合资项目,大、中修工程)及其附属工程和配套设施,均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杭州市交通局主管全市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市交通局下设“杭州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市质监站”)具体实施本细则;对投资额较小交通建设工程项目由市质监站委托各区、县(市)兼职质量监督工程师(员)实施质量监督工作。



第二章 职责和权限

  第四条 市质监站应按国家和省有关交通法规、规范、定额和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等,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促使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实现批准的工程建设规模和建设目标。
  第五条 杭州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颁发的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社会监理和试验检测的工作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定本市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社会监理和试验检测的补充规定和制度,经市交通局批准后贯彻实施。

  (二)管理本市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和社会监理工作;负责本市公路和水运工程监理单位资质及监理工程师和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的预审上报工作;负责本市各级交通建设工程试验检测室的资质初审和管理工作;参与本市施工单位资质的评审工作;参与本市设计单位质量保证体系的考核验收,并监督检查主管工程项目的设计合同履行、设计服务及质量保证体系落实和执行情况。

  (三)监督检查本市社会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试验检测室的质量保证体系及其人员的工作。

  (四)参加本市交通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文件审查和施工图设计交底工作;参与监督工程施工、监理和设计的招标和评标工作。

  (五)负责对主管监督工程的交(竣)工质量鉴定(检验),签发《交通建设工程交(竣)工质量鉴定(检验)意见书》;参加本市交通建设工程交工、竣工验收;对竣工验收合格及以上的主管监督工程签发《交通建设工程质量鉴定书》。

  (六)对本市所有交通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抽查;组织本市交通建设工程质量检查,定期发布工程质量动态,定期向市交通局和省厅质监站报告工作。

  (七)组织或参与本市一般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仲裁本市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争端;参与本市重大交通建设工程(产品)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督促检查事故处理方案的执行情况。

  (八)参与本市交通行业优秀勘察、优秀设计、优秀工程的评审工作。

  (九)组织本市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社会监理和试验检测工作的经验交流、业务培训和技术咨询等工作。

  (十)负责兼职质量监督工程师(员)业务指导和管理。

  第六条 市质监站监督范围市质监站主管监督的工程

  1.市重点公路、水运工程项目;

  2.总长500米以下的桥梁和隧道工程;

  3.公路总投资1亿元以下50万元以上的新建、改建和大中修工程;

  4.水运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50万元以上的新建、改建和大中修工程。

  第七条 质量监督人员的主要职责和权利质量监督人员的岗位资格分为监督工程师(含兼职)和监督员(含兼职)。各级质监人员必须经上级质监部门考核、认证,取得合格证书后,方可从事质量监督工作。其主要职责和权利为:

  (一)严格、认真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细则,制订所监督工程的质量监督计划。廉洁奉公,实事求是,主动热情地做好监督工作。

  (二)深入施工现场,对工程质量进行随机抽查、核验,向施工单位提出有利于工程质量的建议和方法,认真做好各项检查记录,及时向市质监站汇报监督工作情况。

  (三)质量监督人员因工作需要,可以调阅与工程有关的所有技术资料;参加有关工程技术方面的会议;在监督检测过程中,可以无偿使用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的检测仪器、设备等;对工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发出通知书并责令返工或整改;对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和检测单位的任何个人就工程质量情况进行调查谈话。有关单位应为进入施工现场的质量监督人员创造条件,提供方便。

  (四)对于阻挠质量监督人员开展正常监督工作的人员,质量监督人员有权要求建设单位将其撤出工地。

  第八条 市质监站对有下列情况的,可以给予限期整改,通报批评,以至建议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一)逾期不申请办理监督手序就开工的;

  (二)无资质或未经批准参与社会监理的,监理单位或个人因工作失职、渎职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不按批准的设计图纸施工,不执行标准、规范、规程,无质量保证体系,管理工作紊乱造成施工质量低劣的;或非法转包、分包的;

  (四)无证设计、越级设计,无证施工、越级施工,无证监理、越级监理和设计、施工、监理质量低劣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

  第九条 对未经质监站进行质量鉴定或鉴定不合格的工程不得组织交工、竣工验收。



第三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条 从工程开始前办理监督手续到工程竣工验收,为交通建设项目质量监督期。
  第十一条 交通建设工程实行社会监理招标投标制度,社会监理招投标结果报市质监站备案。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初步设计批复之后,提出申请《开工报告》之前,必须填写《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书》,到市质监站申请办理监督手续。对未按时申请办理监督手续的,由市质监站向建设单位发出《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请手续催办单》,限期申请办理监督手续。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申请办理监督手续时应向市质监站提供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初步设计的批复文件,设计图纸,概(预)算书,施工合同副本,地质勘察资料等有关资料;

  (二)施工单位工地试验室装备和人员清单,施工单位质量自检体系和参加施工的主要技术负责人员名单及其资质情况,施工组织设计。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监督手续之后,提出申请《开工报告》之前,应将委托的或组建的项目社会监理机构及人员报市质监站备案。同时,项目社会监理机构的负责人应携带有关资料到市质监站汇报监理工作方案,经批准后方可与建设单位签订《监理服务合同》。

  第十五条 申请审批项目社会监理机构时,应向市质监站提供下列文件及资料:

  (一)项目社会监理机构申请报告文件、初步设计的批复文件;

  (二)《监理服务合同》商定稿,监理试验室的装备和试验人员清单,监理单位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复印件,监理人员的资格证书复印件及工作简历、分工情况;

  (三)监理工作计划。

  第十六条 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必须按要求在施工准备阶段建立工地临时试验室,并获得资质证书后方可承担相应的试验检测任务,其检测结果才有效。申请工地临时试验室应向市质监站提供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公路、水运工程工地临时试验室资质申请表;

  (二)所在单位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等级证书复印件,工地试验室试验检测人员试验资格证书(监理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试验检测质量保证体系及工作制度;

  (四)需标定试验检测设备的计量合格证书。

  第十七条 市质监站在收到《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书》两周内,对第二十二条所述文件、资料以及现场进行核实,确定该工程的质量监督人员,制定工程质量监督计划,发出《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送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并抄送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和上级质监站。未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工程建设项目,其基建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开工。

  第十八条 工程施工中,市质监站按《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的内容和本细则的有关规定开展质量监督工作。

  对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的到位情况、监理工作程序、试验室、检测试验方法、数据处理、工作质量及合同执行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对施工单位的质量自检体系、规章制度、工地试验室和合同执行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对工程质量进行随机检查或校核,填发《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抽查意见通知书》;对重大质量问题要求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按合同或有关规定及时处理,经市质监站(或授权驻地监理工程师)复查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

  第十九条 质量监督人员在执行任务后,均应填写《工程质量监督抽查记录表》,所作的各种意见、文字及检查记录等文书资料,均应存入工程项目监督档案保存,并作为交工质量鉴定的依据。

  第二十条 工程完工后,建设、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按公路、水运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和资料归档整理的有关规定整理竣工资料,并写出总结报告。建设单位填写《交通建设工程交工质量鉴定申请书》,并提交完整的竣工资料和建设、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总结报告,到市质监站申请办理交工质量鉴定手续。市站在收到申请后三十天内,组织审查竣工资料,并对工程进行交工质量鉴定,填发《交通建设工程交工质量鉴定报告》和《交通建设工程交工质量鉴定意见书》。

  工程缺陷责任期期满,监理工程师签发责任缺陷终止证书后,建设、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按公路、水运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要求写出竣工总结报告。建设单位填写《交通建设工程竣工质量检验申请书》,并报送主要竣工资料(特别是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主要缺陷修补、遗留问题及建议整改情况的施工和监理资料)和建设、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竣工总结报告,到市质监站申请办理竣工质量检验手续。市质监站在收到申请后三十天内,组织对工程进行竣工质量检验,填发《交通建设工程竣工质量检验报告》和《交通建设工程竣工质量检验意见书》。

  对未按规定送交资料的工程,市质监站有权拒绝交(竣)工质量鉴定(检验)。

  对竣工验收合格及以上的工程,市质监站签发《交通建设工程质量鉴定证书》。

  第二十一条 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应坚持科学、公正原则,按程序办事、用数据说话,公开办事制度,公开处理结果。

  第二十二条 市质监站的年度监督计划,年度工作总结及工程项目的监督情况,应及时报市交通局和省质监站。

  第二十三条 市交通局和市质监站对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人员,给予表彰、奖励;对玩忽职守,以权谋私等违法乱纪或因监督决策失误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任者,视情节轻重可调离质监岗位、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 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和检测按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一)质量监督费按有关规定收取,并在申请办理监督手续时一次交清。

  (二)市质监站对工程进行的抽查试验检测、交(竣)工工程质量鉴定(检验)的试验检测和受社会委托的试验检测,按有关规定收取试验检测费。

  第二十五条 工程质量监督费应在当地银行开户,单独立帐。主要用于监督工作的正常经费开支以及购置检测仪器、设备和交通工具等,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挪用。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中的交通建设工程系指公路工程和水运工程。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报送国债技改项目执行情况和煤矿事故隐患治理欠帐情况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 文件

煤安监司办字[2003]7号

关于报送国债技改项目执行情况和煤矿事故隐患治理欠帐情况的通知

各煤矿安全监察局及北京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矿山救援指挥中心、通信信息中心:

为按时汇总、报告第五批国债支持的煤矿安全技术改造项目计划的执行情况,掌握各省(区、市)国有重点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情况,请你单位于4月24日前,按《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2003年煤矿安全国债资金安排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发改办厅[2003]55号)要求,将本省(区、市)国有重点煤矿企业的国债技改项目执行情况和煤矿事故隐患治理欠帐情况以正式文件报国家煤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国家局)。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填报执行情况和欠帐情况的范围只限于国有重点煤矿。

二、 报表格式除附表一按国家局修改后的格式填报外,附表二、三、四均按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的附表格式填报。

三、 附表中的欠账、投入工作量和投资、资金计量单位按万元计;产量、储量的计量单位按万吨计。

四、 报送方式和份数要求:

(一) 文字部分以书面正式文件报送一式3份。

(二) 附表用EXCEL制表,A4横版一式3份。

(三) 为提高办事效率,请在报送书面文件的同时,发送电子邮件 。

E-mail: dezl@chinasafety.gov.cn,或zhangshuo@chinasafety.gov.cn。

(四) 本次报送国债技改项目执行情况和煤矿事故欠帐情况只接收书面文件和电子邮件,各单位不得组织有关企业就此事到国家局汇报。

(五) 报表电子版可从国家安全生产局政府网站下载。

五、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系人:国家局信息与技术装备保障司 李德忠、张烁

联系电话:010-64463025 64463176

传真: 010-64234428(自动)

附件:

1.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发改办厅[2003]55号文件;

2.下载修改后的附表。



二00三年四月十八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