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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公司员工报销手机费征收个人所得税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6 04:39:23  浏览:843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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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公司员工报销手机费征收个人所得税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规定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公司员工报销手机费征收个人所得税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规定

京地税个〔2002〕116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分局:
你局《关于央视索福瑞媒介研究有限公司员工报销手机费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京地税稽二〔2001〕36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对企、事业单位未按市财政局京财行〔2000〕394号文件规定实行通讯制度改革,为个人手机(包括无线寻呼机)负担通讯费,应区分不同情况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单位为个人通讯工具(因公需要)负担通讯费采取全额实报实销或限额实报实销部分的,可不并入当月工资、薪金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单位为个人通讯工具负担通讯费采取发放补贴形式的,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计征个人所得税。
此前规定与上述规定不一致的,按上述规定执行。

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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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伊拉克共和国政府一九八五年、一九八六年和一九八七年文化合作执行计划

中国政府 伊拉克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伊拉克共和国政府一九八五年、一九八六年和一九八七年文化合作执行计划


(签订日期1985年5月31日 生效日期1985年5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伊拉克共和国政府,根据一九五九年四月四日在巴格达签订的文化合作协定,为进一步发展两国间的文化关系,一致同意签订一九八五年、一九八六年和一九八七年文化合作执行计划。

             一、教育、科研

  第一条 双方互相聘请对方教师到各自大学作短期任教、讲学和研究,具体事宜将另行商定。

  第二条 双方鼓励各自大学与对方大学之间建立直接的校际联系。

  第三条 中方每年向伊方提供六个奖学金金额。

  第四条 伊方向中方提供五个奖学金名额,为期一年。

  第五条 双方交流教育机构发行出版的图书、教材、印刷品、出版物和教育研究材料。

  第六条 双方鼓励参加在对方国家举办的学术会议。

  第七条 中国科学院同意通过两国文化合作途径与伊拉克大学和科学研究委员会进行学术交流,具体项目由双方通讯商定。

  第八条 中国科技大学派代表团(三人)访问伊拉克。伊拉克科学、教育机构派代表团(三人)访问中国。

  第九条 伊拉克科学研究委员会生物科学研究中心愿同中国医学科学院药物研究所在药用植物的研究及其治疗应用方面进行合作,并在研究人员之间交流经验。合作方式另行商定。

            二、文化、新闻、艺术

  第十条 双方交换:
  1.图书、印刷品、刊物和出版物;
  2.文化和艺术方面的资料、印刷品;
  3.音乐磁带、唱片、幻灯片和影片。

  第十一条 双方鼓励文化艺术界的专职人员到对方考察文化艺术教育情况。

  第十二条 一九八五年伊拉克派一艺术团访华;一九八六年中国派一艺术团访伊。

  第十三条 双方鼓励在对方国家举办艺术展览。

  第十四条 双方同意不定期地免费交换广播电视节目。

  第十五条 双方通过外交途径商定互派广播电视记者组访问。

  第十六条 双方经协商派广播电视代表团互访。

  第十七条 中伊两国通讯社根据签署的协议,在新闻通讯方面继续进行合作。
               三、总则

  第十八条 根据本计划派遣团、组和人员以及落实交流项目,所需国际旅费由派遣国负担;接待国负担在其国内的食、宿、交通和紧急医疗费用。

  第十九条
  1.派出国负担展品运往接待国的往返国际运输费;
  2.接待国负担展品在其国内的运输费,并负担举办展览、展品陈列布置和宣传费用;采取安全保卫措施,以保证展品在展出期间的安全。
  3.展品运往第三国的运输费,由派出国负担;
  4.派出国负担展品的保险费。在展品遗失或损坏的情况下,为便于派出国向保险公司索赔,接待国负责向派出国提供必要的文件,并负担准备文件的必要费用;
  5.接待国负担一至二名随展人员在其国内的费用。

  第二十条 本计划不排除增加任何旨在加强两国文化和教育合作关系的项目。

  第二十一条 本计划第三条和第四条中的奖学金人员的生活待遇,双方将根据各自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本计划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计划于一九八五年五月三十一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阿拉伯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伊拉克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文化部副部长           高教、科研部次长
    吕 志 先          萨布里·拉迪夫·达乌德
    (签字)              (签字)

关于加强旅游区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

国家环保局 国家旅游局 等


关于加强旅游区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
国家环保局、国家旅游局、建设部、林业部、国家文物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环保局,旅游局,建委(建设厅),林业厅(局),文物局: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旅游业迅速发展,取得了很大的成就,已成为国民经济的一个重要新兴产业。但是,一些旅游区存在着不同程度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直接影响了旅游业的进一步发展。保护好旅游区内的环境是旅游业发展的重要条件,为了防治旅游区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保障旅游资源的永续利用,促进旅游业的持续发展,现就加强旅游区的环境保护工作通知如下:
一、按照现行的管理体制,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加强对各类旅游区的环境管理。严格执行和遵守《环境保护法》、《森林法》、《文物保护法》、《城市规划法》、《食品卫生法》、《自然保护区条例》、《城市绿化条例》、《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和《城市市
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相应的规章制度和考核办法,努力防治旅游区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二、在旅游区实行开发建设与环境保护协调同步的方针。各旅游区管理机构制订的总体发展规划,应包含环境保护的内容,明确环境保护的目标。加强对旅游区环境容量的研究,开发建设和旅游活动的规模不得超过旅游区的环境容量。旅游区内的规划布局和建设应当同周围环境相协调

三、旅游区内的一切开发建设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规定和生态影响评价技术规定的要求。开发新的旅游区和在旅游区内兴建新的旅游景点及旅游接待设施,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其废水、废气、废渣的处理处置设施和防止水土流失、植被破坏、景观破坏的措施
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旅游区内禁止建设污染环境的工业设施和对环境有害的项目。建设其他设施或项目,其污染物的排放不得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对现有的上述项目或设施,其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限期治理;逾期达
不到要求的,必须依法关闭、搬迁。对进行违法违章建设的,依法追究责任。要加强对旅游区开发建设施工期间的环境管理,认真防治因施工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四、大力加强旅游区内的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因地制宜建设消烟除尘、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和处置设施,促进污染的集中控制,增加污染物处理和达标排放的能力。努力改善旅游区的燃料结构和煤炭燃用方式,禁止原煤直接散烧。
五、各有关部门应加强旅游区的自然保护工作和旅游生态环境建设,促进旅游环境与旅游区及其周边地区社会经济的协调、持续发展。大力开展植树造林、护林防火以及植物病虫防治,禁止采伐旅游区内的林木和其他破坏植被的行为;保护旅游区内的生物资源,禁止在旅游区内捕猎野
生动物和破坏野生动物的生存环境;保护旅游区内的地形地貌景观,禁止在旅游区内开山采石、挖沙取土、围湖造田以及进行可能改变旅游区地形地貌的其他活动,对于已经造成生态破坏的,必须积极整治,限期恢复。
六、各旅游区应根据旅游区环境保护工作的任务,配备专职或兼职环境保护工作人员,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机构,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旅游区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加强对旅游区的环境监测工作,及时报告环境状况和发展趋势

七、各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应广开渠道,积极筹措旅游区污染防治资金。各旅游区应当集中一部分专项资金用于环境保护。各有关部门对于有利于环境保护的旅游活动和建设项目,应予以积极支持。
八、加强对旅游区的环境卫生和保护文物古迹的监督管理。禁止在旅游区内随意倾倒、堆放或扔弃建筑垃圾、食品和饮料包装物、果皮、废纸等生活垃圾及其他固体废弃物。在各旅游区积极推行随票进门发放清洁袋并有效回收的制度。采取措施新建改建旅游区的厕所,扩大水冲厕所的
比例,加强对厕所的管理。严格在旅游区内,尤其是在文物古迹、古树名木上乱涂乱刻、乱写乱画。
九、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和各旅游区应积极开展旅游行业的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与培训,充分利用宣传册、展览、说明书、门票、导游图、纪念品等多种形式宣传环境保护。旅游区管理机构应在旅游线路和景点集中的地带设立环境保护标语牌或提示牌。在对导游人员的培训中应当包含有关
环境保护的内容,在导游工作中进行有关环境保护的宣传。
十、各有关部门应密切合作,加强对旅游区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对照本通知的要求,对各旅游区的环境保护工作进行认真检查,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对于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在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工作中取得成绩的,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破坏和污染旅游区环境的行为,必须予以纠正;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本通知适用于具有旅游功能,供人们进行观赏、游览、休闲、疗养等活动的区域。



1995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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