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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博物馆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2 07:39:21  浏览:950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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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博物馆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办法

国家文物局 财政部


文物、博物馆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办法

1989年12月26日,国家文物局、财政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文物、博物馆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文博单位”)的财务管理,促进文物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文博单位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文博单位是国家为了进行文物的保护、管理和科学研究工作,继承我国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向人民群众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提高全民族的科学文化水平,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而设立的文物事业机构。文博单位的财务管理应根据文博单位的不同特点和收支情况,分别实行全额预算、差额预算或自收自支的管理办法。
第三条 文博单位财务管理是文博单位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基本任务是坚持改革、开放和勤俭办一切事业、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的方针,对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综合管理,从而保证文物保护、文物征集、保管、陈列、考古发掘、科学研究和宣传教育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四条 文博单位财务管理的内容主要包括: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财产物资管理;资金管理;预算包干结余管理;财务分析与监督和对附设经营部门的财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等。
第五条 为了加强对财务会计工作的统一领导和便于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赋予财会人员的职权,大中型文博单位要设置独立的财会机构,一般文博单位要配备相应的专职财会人员,文博单位的领导要有专人分管财务工作。财会机构负责人及财务主管、会计主管的任免,必须经过上级财务主管部门同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大、中型文博单位要设置总会计师。总会计师由具有会计师(含会计师)以上的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担任。
大型文博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下列三个职能之一的:
1.陈列和保管的三级品以上(含三级品)文物藏品在50,000件以上(含50,000件)的;
2.管理省级及以上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
3.具备考古发掘团体资格的。
(二)工作人员在100人以上(含100人);
(三)正常总支出(含预算内、外和附设独立核算经营部门)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
中型文博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下列三个职能之一的:
1.陈列和保管的三级品以上(含三级品)文物藏品在5,000件以上(含5,000件)的;
2.管理省级及以上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
3.具备考古发掘团体资格的。
(二)工作人员在50人以上(含50人);
(三)正常总支出(含预算内、外和附设独立核算经营部门)在40万元以上(含40万元)的。
此外,具备大型文博单位三个条件中两个条件的,也为中型文博单位。
第六条 文博单位的财务工作,必须接受财政、税务、银行、审计等有关部门和上级财务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文博单位的财会部门,有权对本单位的财产、票务、有偿服务和附设经营等部门的财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七条 文博单位预算是国家预算的组成部分,预算资金的来源由国家预算拨款和文博单位自身组织的各项收入两部分组成。国家预算拨款包括正常经费拨款和专项经费拨款两部分。
第八条 文博单位的预算管理形式,一般实行全额预算管理办法,有条件的可以实行差额预算和自收自支的管理办法。
(一)没有稳定的经常性业务收入或收入较少的博物馆、陈列馆、纪念馆和文物保护管理所、考古所(队)等文博单位为全额预算管理单位,实行“全额预算包干,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预算管理办法。
(二)有一定数量的稳定的经常性业务收入,但还不足以解决本单位的经常性支出,需要财政补助的博物馆、文物保护机构等单位为差额预算管理单位,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定项补助,减收超支不补,增收节支留用”的预算管理办法。
(三)自收自支预算管理的文博单位,是指有稳定的经常性收入,可以解决本单位经常性支出的文博单位,实行“核定收支,自求平衡,减收超支不补,增收节支留用”的预算管理办法。
第九条 文博单位预算编制的原则
(一)根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按照上级下达的事业计划、任务,本着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文博单位预算。
(二)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既要根据本单位的需要,又要考虑国家财力的可能,正确处理好需要与可能的关系。区别轻重缓急,合理安排使用资金。
(三)坚持勤俭办事业的原则。充分发挥自身的优势,挖掘内部潜力,增收节支,精打细算,提高资金的使用效果。
(四)坚持分清经费渠道的原则,划清事业经费同基本建设投资、专项经费之间的界限。根据不同渠道经费管理的要求,分别编制预算。
第十条 文博单位预算编制
(一)预算编制程序。文博单位应根据单位的年度工作计划,由财会部门、业务部门共同研究,报单位领导审核后,编制单位预算指标建议数,报经上级审核下达经费指标后再调整编制正式预算,报经上级批准后,由财会部门掌握执行。
(二)要认真核实各项基本数字,确定各项收支指标,凡有定员定额的项目,应按定员定额计算;凡有规定标准的项目,应按规定标准计算;没有定员定额和规定标准的项目,可根据上年执行情况,并考虑预算年度可能出现的增减变化因素,进行测算编制。
(三)正常经费预算的编制
1.收入预算的编制
文博单位的收入预算,根据主管部门下达的陈列展览等业务计划,参照近几年收入情况,测算出各项计划的基础数字(包括展览次数、开放天数、观众人次、平均票价、分成比例等)进行计算编列。一般包括业务收入、补文收入、附设经营部门上交收入、联营项目分成收入和其他收入。
(1)业务收入:包括门票收入、流动展览收入、出租场地及设备收入等项目。
①门票收入:根据预算年度开放展出计划和有关基本数字,参照上年度收入情况,进行计算编列。
②流动展览收入包括本单位承办的流动展览和到外地举办巡回展览的分成收入。按展览计划和分成比例测算编列。
③出租场地、设备等项收入可按预测的情况编列。
(2)补文收入(含有偿服务收入),包括:专业辅导、文物复制、书画展销、书画装裱、装潢设计、复印影印、编印资料(含简介资料)、影像、咨询、导游纪念品等项目的收入。应按预算年度开展的补文项目计划,参照上年收入情况测算编列。
(3)附设经营部门上交收入:指文博单位附设的独立经营部门,按规定比例应上交的净收入。根据各经营部门编报的财务收支计划,经审核后计算编列。
(4)联营项目分成收入:指文博单位与外单位联合经营项目的分成收入。根据联营协议的分成比例和联营项目的财务收支计划计算编列。
(5)其他收入:指上述项目以外的收入。可根据情况估列。2.支出预算的编制文博单位的支出预算包括:
(1)人员经费,包括工资、补助工资、职工福利费、离退休人员费用和主要副食品价格补贴等五个“目”级科目内容。要根据单位编制人数或实有人数和规定的标准、定额及有关要求,按“目”分“节”进行计算编列。
(2)公用经费,包括:公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业务费、其他费用等。
①公务费:按照人员编制,规定的定额或近年来支出的情况,进行测算编列。
②设备购置费:按计划购置的项目估算编列。
③修缮费:包括单位使用并负责维修的房屋及建筑物和文物建筑的维护费,按维修定额或实际情况进行测算编列;用公房的租金,按房租数计列;不够基建额度的零星土建工程,按施工预算编列。
④业务费:包括文物普查费、考古发掘费、文物修复费、复制费、陈列展览费、文物征集费、低值易耗品购置费、宣传费、印刷费、出国费、外宾接待费和其他业务费等“节”级科目内容。有定额的,按定额计算编列;无法确定定额的,按近年开支情况测算。支出较大的项目,在“编制说明书”中加以说明。
⑤其他费用:职工教育经费按规定的标准计列,其他支出可估算编列。
3.上述编制方法,适用于全额预算、差额预算、自收自支三种管理形式的文博单位。根据不同形式的管理特点,还应做到:
(1)全额预算单位的预算收入要用于弥补经费预算支出,按核定数作“抵支收入”处理。
(2)差额预算单位要根据核定收支、全额管理的原则,编制支出预算和收入预算。支出大于收入的差额,是预算年度申请的经费补助数。
(3)自收自支预算单位,要本着收支自求平衡的原则,根据上述1、2两项收支预算的编制方法进行编制。(四)专项经费预算的编制
文博单位的专项经费包括文物直拨经费和其他专项经费。1.文物直拨经费包括国家直拨经费和地方直拨经费。
(1)国家直拨经费预算的编制国家直拨经费是国家财政对全国重点文物的维修、发掘、征集的专项补助经费,由国家文物局根据各地重点文物保护的需要,直拨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文物(文化)主管部门,用于指定的文物保护项目。实行“专项申报,逐项核定,按进度拨款,年终核销支出,项目完成后结报”的预决算管理办法。
①国家直拨经费使用范围: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维修、经批准的重要考古发掘项目和珍贵文物收购的补助,以及特殊情况下经国家文物局批准补助的项目。
②国家直拨经费预算编报的程序:申请国家直拨经费的单位,向当地文物(文化)主管部门编报预算,由文物(文化)主管部门逐级上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文物(文化)主管部门,要在规定的时间内负责审核汇总上报国家文物局。文博单位不得越级申报。
③国家直拨经费预算编报的内容,按国家文物局《直拨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要求编制。
(2)地方直拨经费是指地方财政和文物(文化)主管部门拨给文博单位的文物维修、发掘、征集的专项补助经费。其经费使用范围和预算的编制,由地方文物(文化)主管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制定。2.其他专项经费预算的编制其他专项经费是指需要专项申请的一般房屋建筑物大型修缮和大型专用设备购置经费。根据上级下达的预算指标逐项编列。申请专项经费的起点由地方文物(文化)主管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第十一条 文博单位的正常经费,实行“预算包干”办法。根据不同的情况,分别采取不同的包干形式:
(一)经费和任务挂钩,一年一定。适用于任务量和开支定额易于计算、经费全部或基本上依靠上级主管部门拨款的,实行全额预算管理的文博单位;
(二)核定基数,比例递增。适用于需要发展而又较难计算工作量和开支定额的实行全额预算管理的文博单位;
(三)包死基数,一定几年。适用于收支比较稳定的实行全额预算管理和差额预算管理的文博单位;
(四)核定基数,比例递减。主要适用于收入较多、有条件逐步实现经费自给的差额预算管理的文博单位。
文博单位实行预算包干以后,减收超支不补,增收节支和经费结余单位留用。
第十二条 预算的审批和调整
(一)文博单位编报的经费预算,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即成为预算拨款和预算执行的依据。专项经费必须专款专用。
(二)文博单位经费预算确定后,一般不得变动。如遇特殊情况变动时,应提出调整预算的报告,经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十三条 文博单位年度决算的编制
(一)文博单位在年度终了,要认真总结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效果、财务管理等方面的经验教训。
(二)编制年度决算,要按照财政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编报要求,分清资金渠道,分别编报。上报的年度决算要做到内容真实、数字准确、表格完整,帐表、表表相符,并编写详细的决算说明,按规定时间及时报送。
(三)年度决算必须有单位领导、主管会计、财务负责人和制表人签章,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十四条 文博单位收入的管理原则
(一)文博单位必须努力完成国家和上级规定的各项任务,认真做好藏品保管、陈列展览、科学研究、传播历史和科学文化知识的工作,并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充分利用本身的优势,积极开展有偿服务和经营活动,增加收入,促进事业的发展。
(二)正确处理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关系。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同时注重经济效益。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合理组织收入。
(三)认真执行国家物价政策,严格执行国家核定的收费标准,做到应收则收,应收不漏。
第十五条 文博单位的业务收入和开展有偿服务的收入,必须纳入预算管理,进行统一核算。个别有条件的项目,可单独核算,定期将其净收入纳入预算管理。
第十六条 附设独立核算的经营部门按规定比例上交的净收入和联营项目的分成收入,要纳入预算管理。
第十七条 文博单位的特许文物销售和非贸易小批量对外销售文物收入,以及馆、所之间有偿调拨文物收入,属专项收入,要单独核算,收入扣除直接费用后,全数转入“文物保护基金”,实行专项管理。
第十八条 文博单位要加强涉外收入的管理工作。外汇管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执行。
第十九条 文博单位要建立健全收入票据的管理制度。对于各种专用收款收据、销售发票、各种门票等收入票据,要严格印刷、编号、保管、领发、登记、销号和检查制度。作废的收据要全份保存注销。遗失凭证,必须查明情况严肃处理。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条 文博单位的经费支出,是文博单位为完成国家下达的事业计划进行工作和开展业务活动,保证文物事业发展所必需的费用支出。
第二十一条 文博单位支出的管理原则:
(一)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制度,建立健全必要的支出管理制度和手续,要按照批准的预算和经费开支范围办理支出。严格审批手续,不得以领代报、以拨列支。无明文规定的开支项目,要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执行。
(二)坚持勤俭节约,讲求经费使用效果。既要保证业务工作的需要,也要精打细算,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精神,杜绝铺张浪费。
(三)要分清经费渠道,按规定的经费用途使用,不得相互挤占。
第二十二条 经费支出的管理要求
文博单位的经费支出,实行“统一领导,分级归口管理”的办法,各项支出要在单位领导的统一领导下,由财会部门统一安排掌握使用。文博单位根据批准的预算,分级归口由有关业务部门负责,实行指标控制。各业务部门的开支,要事先提出使用计划交财会部门审核后执行。开支计划调整,在预算范围内的由财会部门审批,超计划或计划外支出,应由有关业务部门提出书面报告,交财会部门审核后报单位领导批准执行。各项支出要有凭证,并按经费使用的管理权限报有关领导批准后,由财会部门报销,具体规定如下:
(一)人员经费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定额、标准和批准的劳动工资计划执行。
(二)公务费应严格按照核定的预算,采用定额管理办法控制支出,按实际发生数列支。
(三)业务费应严格按照核定的事业计划和预算,在保证业务需要的基础上,采用确定消耗定额的办法进行管理,按实际发生数列支。
(四)修缮费、设备购置费按实际发生数列支。差额预算管理和自收自支单位当年修缮费、设备购置费发生较少的,可按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一定的数额列支,转入修购基金,在以后年度使用。
(五)购建的固定资产和购入的低值易耗品,经验收后列支。
(六)其他各项费用,均应以实际报销金额列支。
第二十三条 有固定陈列的博物馆、陈列馆、纪念馆可以本着经济实用,易于辨认的原则,为讲解员配备必要的标志服。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文物(文化)主管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四条 专项经费支出的管理要求
(一)专项经费支出的管理
1.专项经费要严格按照批准的用途专款专用,单独立项核算,要定期填写《专项资金追踪反馈情况表》(格式附后),按规定报送有关部门。项目完成后,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资金使用效果的文字报告,接受有关部门对已完成项目的验收、检查。
2.专项经费支出,按照核定的开支范围和规定的用途、标准按实际发生数列支。
3.专项经费年终结余,未完成的项目,应结转下年继续使用;已经完成的项目如有结余,应报原拨款部门批准后处理,文博单位无权擅自处理。(二)专用基金支出的管理
1.实行计划管理,坚持先提后用,量入为出,专款专用的原则,按照规定的用途和使用范围办理支出。
2.各项基金未经上级批准不得挪作它用。年终结余,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二十五条 社会集团购买力的管理
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是国家贯彻勤俭建国的方针,引导合理消费,节约非生产性开支,防止铺张浪费的一项重大措施和长期工作。文博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的有关规定,购买专项控制商品,要按规定报经批准后购置。

第五章 财产物资管理
第二十六条 文博单位的财产物资是单位的实物资金,是国家财产物资的组成部分,也是单位开展业务工作、实现事业计划所必需的物质条件,文博单位的财产物资管理,应实行统一领导、计划供应、定额配备、归口负责的原则。文博单位的财产物资管理包括:文物藏品管理、固定资产管理、材料管理和低值易耗品管理。
第二十七条 大、中型文博单位要设置财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一般文博单位要配备或指定财产管理人员。
第二十八条 文物藏品管理
(一)文物藏品是国家宝贵的文化遗产,是文博单位开展业务活动的基础。通过财务管理对文物藏品进行反映和监督,是文博单位财务人员的一项重要任务。
(二)文博单位的财会部门对文物藏品的管理要按照对固定资产的管理办法进行管理。文物藏品不论其价值高低,都要登记入帐。财会部门要建立“文物藏品总登记帐”和“文物藏品分类帐”;保管部门要建立“文物藏品明细帐”。“文物藏品分类帐”对单位现存的一、二、三级藏品,按《文物藏品定级标准》的划分要求(二十二类)进行分类入帐。对现有文物藏品,凡能够估价的,要估价入帐;无法估价的,可登记品种、等级和数量;对于新征集的文物,应按实际收购金额入帐。对接收捐献的文物,可估价入帐。要逐步完善文物藏品的管理制度。坚决改变文物藏品价值在财务上得不到反映的现状。今后凡文物藏品增加或减少,应根据藏品出入库凭证与保管部门同时进行帐务的增减,定期与保管部门进行核定,做到帐帐相符,并向上级主管部门编报文物藏品统计表。
第二十九条 固定资产管理
(一)固定资产的标准:一般设备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单价在50元以上的,或单价在50元以下的大批量同类设备;专用设备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单价在200元以上的,或单价低于200元的大量同类专用设备为固定资产。
(二)固定资产的分类:1.房屋及建筑物;2.专用设备;3.一般设备;4.图书资料;5.交通运输设备;6.其他固定资产。
(三)固定资产的管理要做好以下工作:
1.要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实行责任制管理。各业务部门使用的贵重仪器、设备要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加强维护、保养,制定操作规程,建立技术档案和交接以及使用情况报告制度。
2.坚持验收制度,购建和调入的固定资产,应由财产管理部门负责验收。属于贵重仪器等专业设备,应有专业技术人员参加验收;新建的房屋及建筑物竣工时,应由工程设计等专业人员进行验收。经验收后的固定资产要及时入帐并交付使用。
3.固定资产的拆迁、调出、报废必须经主管部门审批,其中转让给外系统的,还应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应转入专用基金,用于固定资产更新。
第三十条 材料管理
(一)材料是文博单位在开展业务工作中不可缺少的物质条件。在进行文物维修和保护工作中,经常要使用大量的稀有、贵重建筑装饰材料,加强材料管理是文博单位的一项重要工作。
(二)要建立健全材料管理制度,做到管理有专职、收发有手续、防止丢失、损坏和霉烂、变质。单位要加强材料的定额管理,逐步建立材料储备定额和制定主要材料的消耗定额。材料收发业务量大、材料品种较多的单位要进行材料核算,财产管理部门要建立材料明细帐,定期与财会部门的材料总帐进行核对,做到帐帐相符;对耗用材料不多,随买随用的单位,一般可不进行材料核算,但财产管理部门要建立零星材料用品收发登记簿进行控制,杜绝浪费。
(三)要加强库存材料的管理,财产管理部门应根据工作需要,编制材料采购计划,经财会部门审核报领导批准后,进行采购。财产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材料验收、进出库、保管制度,坚持进料、发料有凭证、有记录,并定期与财会部门核对有关帐目。对库存材料的保管要做到地点固定,零整分开,存放有序,帐实相符,便于收发和清查。对于贵重材料,应专橱(库)保管,随时进行查对,对领、用、剩余、报废的贵重材料,都必须严密手续。材料使用部门一般不设库存,采用随用随领的办法,以减少保管环节和损失浪费。
(四)财务财产管理部门要督促施工单位、使用部门,加强在用材料的管理,防止丢失、损毁和浪费。
第三十一条 低值易耗品管理
(一)低值易耗品是指能多次使用,不改变其实物形态,但单价低于固定资产的起点,或价值虽较高,但易于损坏需经常补充和更新的物品。
(二)低值易耗品的管理办法
1.低值易耗品实行分类管理,部门核算的办法,一般用品可采用以旧换新,消耗性用品实行定额管理。财产管理部门根据各部门的实际消耗情况核定消耗定额,按定额领用。
2.低值易耗品的采购,需由财产管理部门编制采购计划,经财会部门审核报经领导批准后购进。
3.财产管理部门要对在用、在库低值易耗进行登记、管理。在用低值易耗品报废时,由使用部门填具凭证,经财产管理部门审核报经批准后核销。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三十二条 资金是财产物资的货币反映。资金管理是文博单位财务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文博单位的资金包括:银行存款、现金、有价证券、周转金、结算资金和专用基金六个方面。
第三十三条 银行存款管理
(一)文博单位要在国家银行开设存款户头。严格遵守银行制度,接受银行监督。
(二)银行存款的管理要求
1.银行存款的收支,要序时登记,日清月结。定期根据银行对帐单与银行对帐。
2.严格加强支票管理。不得签发空头、空白、远期支票,也不得巧立名目,弄虚作假。作废的支票注销后与存根妥善保管。
3.银行存款帐户只限本单位使用,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给外单位或个人使用。
4.财务人员必须妥善保管签发支票的印章,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
第三十四条 现金管理
(一)文博单位收入的现金,超库存限额的,必须当日送存银行,不得坐支和以白条抵现金。
(二)现金支出必须符合现金使用的范围和限额的规定。凡超过现金支付限额的支出,必须通过银行划拨,不得支付现金。
第三十五条 有价证券管理
(一)有价证券,一般包括国库券、国家重点企业建设债券和其他债券三种。
(二)有价证券的管理办法
1.文博单位购买有价证券,只能用单位的自有资金和预算外资金,不得用预算拨款购买。
2.购买的各种有价证券,应当作为货币妥善保管,保证帐券相符。
3.购买的有价证券,要作为有价证券库存处理,不得作“实际支出数”报销。
第三十六条 周转金管理
文博单位的周转金由文物业务周转金和开展有偿服务及经营活动周转金两部分组成。周转金的来源和数额,一般由文物(文化)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核定(拨),也可经批准后从单位的事业发展基金转入。
(一)文物业务周转金是保证文物业务工作正常开展而设置的周转金,不得转作费用支出,要保证其完整无缺、正常周转。
(二)有偿服务和经营活动周转金是文博单位为了开展有偿服务和经营活动临时借入的周转资金。可向文物(文化)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申请借入,也可经批准后从单位事业发展基金转入。借入的周转金要坚持有借有还、按期归还的原则。
第三十七条 结算基金管理
(一)结算基金,是指文博单位在开展业务过程中,与有关单位或个人所发生的有待结算的各种暂存、暂付款项。
(二)文博单位对暂存、暂付款项要按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帐。对确属无法收回的暂付款,要经过清查,分清责任,写明原因,报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核销。个人不得借用公款。
第三十八条 专用基金管理
(一)专用基金是文博单位根据规定由单位自行提取而形成的具有专门用途的基金。包括:事业发展基金、集体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文物保护基金、修购基金及其他专用基金。要本着先提后用,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的原则进行管理和使用。
(二)专用基金的管理办法
1.事业发展基金、集体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从单位的预算包干结余或收支结余中按规定的比例和使用范围提取使用。
2.文物保护基金从特许文物、非贸易小批量对外销售文物收入和有偿调拨文物的收入中转入,用于购回我国流失海外的珍贵文物和国内文物收购,以及改善文物保护和安全条件的支出。
3.修购基金从差额管理和自收自支管理单位的收入中提取,用于单位小型修缮和小型设备更新的支出。
4.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文物(文化)主管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第七章 预算包干结余管理
第三十九条 文博单位的预算包干结余分配
实行“预算包干”的文博单位,年终预算包干结余留归单位结转下年继续使用,可以按规定提取事业发展基金、集体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
预算包干结余的计算方法:
(一)全额预算单位包干结余=本年拨入正常经费数+本年抵支收入数--本年正常经费银行支出数--本年抵支收入安排的经费支出数
(二)差额预算单位收支结余=本年差额预算拨款数+本年各项收入数--本年各项支出数
(三)自收自支预算单位收支结余=本年各项收入数--本年各项支出数
第四十条 预算包干结余的管理使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得用于违反财经纪律、财务制度的开支。

第八章 财务分析与监督
第四十一条 文博单位的财务分析与监督,是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促进本单位各部门更好地完成各项业务工作,财会部门要统一负责,组织各有关部门对财务收支活动资料进行收集和分析,并将结果反映给单位领导和有关主管部门,使单位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了解本单位资金活动及其使用情况,为其进行经济决策提供可靠的依据。
第四十二条 财务分析的主要内容包括:预算执行情况;文物藏品的增减情况;收入、支出和经费使用情况;年终经费决算分析等。
第四十三条 财务分析指标包括:业务计划完成率;预算完成率;经费支出中个人部分与公用部分的比重;文物藏品展出率,大型仪器、设备使用率和完好率等。
第四十四条 文博单位的财务分析,一般采用指标对比法、因素分析法和平衡分析法。
第四十五条 财务监督和检查,要以国家有关方针政策、财政财务有关制度和财经纪律,以及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为依据,严肃认真地对单位财务收支、财产物资管理、专项资金、专用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文物(文化)主管部门领导和管理的文物管理委员会(处、所)、文物保护管理机构、博物馆、陈列馆、纪念馆和其他文物机构。文物商店的财务管理办法另定。其他部门所属的文博单位,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的文物(文化)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报国家文物局、财政部备案。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文物局、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附表
文物专项资金追踪反馈情况表
(参考表式)
--------------------------------------------------------------------------------
|经费主管部门 |用款单位 |
|--------------------------------|------------------------------------------|
|项 目 名 称 |项目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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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 划 规 模 |预期效益 |
|----------------------------------------------------------------------------|
|项目起止 |起始(购买)日期 年 月 日 |
| |--------------------------------------------------------------|
|期 限 |计划完成(使用)日期 年 月 日 |
|------------|--------------------------------------------------------------|
| 资 |资金来源|合 计|财 政|主管部门|单位自筹|其 他 |
| 金 |--------|------|------|--------|--------|----------------|
| 运 |项目概算| | | | | |
| 用 |--------|------|------|--------|--------|----------------|
| 情 |截止本期| | | | | |
| 况 |拨 款| | | | | |
| |--------|------|------|--------|--------|----------------|
| |截止本期| | | | | |
| |实际支出| | | | | |
|------------|--------------------------------------------------------------|
|项目进展 | |
|情 况 | |
|------------|--------------------------------------------------------------|
|项目存在 | |
|问 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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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款单位签章 |主管部门签章 |
| | |
| 负责人签章 | 负责人签章 |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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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表一式三份,用款单位、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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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达州市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实施办法(试行)》《达州市违反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规定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

四川省达州市人民政府


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达州市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实施办法(试行)》《达州市违反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规定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

                   达市府函〔2008〕25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现将《达州市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实施办法(试行)》、《达州市违反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规定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达州市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促进和规范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工作,增强办事透明度,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四川省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实施办法(试行)》和《达州市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共企事业单位,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承担社会公共服务职能的企事业单位和受行政机关委托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事业单位。
  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是指公共企事业单位依法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公开与公众利益相关的社会公共服务事项的活动。
  应当实施办事公开的公共企事业单位范围是:
  (一)学校、幼儿园、医疗卫生单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
  (二)供水、供电、供气、公共交通等公共企事业单位;
  (三)邮政、通信和铁路运输等公共企事业单位;
  (四)其他应当实施办事公开的公共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 达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全面、真实、及时、便民和有利监督的原则依法办事公开。
  公共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办事公开的法定时限和承诺时限公开办事内容、办事过程和办事结果。对公众普遍关注和涉及其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实行决策前公开、实施过程动态公开和实施结果公开。
  公共企事业单位应主动接受主管部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并根据社会各界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改进办事公开工作。
  第五条 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本级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市、县(市、区)政府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的推进、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
  本市设立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协调解决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过程中的重要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政府信息公开管理中心,负责日常工作。
  第六条 各级政府对在办事公开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公共企事业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第七条 公共企事业单位对下列内容应当主动公开。
  (一)对外公开的内容:
  1.单位名称、工作职能和权限、机构设置、服务范围、岗位职责、单位领导名录和分管的工作、办公地点和便民服务电话;
  2.服务项目、依据、时限、流程和结果,收费和处罚的项目、依据、标准及缴费办法;
  3.工作规范、行为准则、服务标准、服务承诺、违诺责任及处理办法、奖惩考核办法;
  4.重大项目招投标情况、物资设备采购情况;
  5.与服务对象密切相关的变动事项、工作方案及重要信息;
  6.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7.突发公共事件的评估调查结果、恢复重建规划,重大自然灾害发生后恢复重建资金和物资的来源、数量、分配方案以及临时住房和物资的来源、数量、分配方案以及临时住房和安置住房分配方案;
  8.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公开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关注的其他事项。
  (二)对内公开的内容:
  1.内部重要决策情况;
  2.人员聘用、任免、交流、考核、奖惩以及社会保障、福利、住房等与职工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
  3.单位经营管理情况、财务管理特别是大额资金使用、资产管理等情况;
  4.工程项目建设、重要项目实施情况;
  5.年度工作目标及进展情况;
  6.领导班子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情况;
  7.干部职工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公共企事业单位不得公开以下内容:
  (一)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
  (二)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三)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公共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办事公开内容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
  公共企事业单位在公开办事公开内容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内容进行审查。
  公共企事业单位对办事公开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十条 公共企事业单位应当将主动公开的内容采取以下方式公开:
  (一)挂牌上岗、亮证服务;
  (二)办事公开栏、公告牌、电子显示屏、触摸屏、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
  (三)咨询电话、咨询服务台、监督举报电话和监督台;
  (四)文件、资料、办事须知、办事指南、服务手册或便民卡片;
  (五)政府综合门户网站,部门和单位网站;
  (六)报纸、广播、电视等媒体;
  (七)座谈会、听证会、咨询会和办事公开新闻发布会;
  (八)政务服务中心、办事大厅;
  (九)市、县(市、区)长热线;
  (十)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
  第十一条 公共企事业单位制作的办事公开内容,由制作该内容的公共企事业单位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公共企事业单位应当编制、公布办事公开指南和目录,并及时更新;按国家规定统一规范办事格式文本。
  办事公开指南应当包括内容分类、编配体系、获取方式,负责办事公开工作的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事项。
  办事公开目录应当包括内容索引、名称、内容简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办事格式文本应当注明填写方法;国家已规定统一格式文本的,应当使用。
  编制的办事公开指南、目录和办事格式文本应当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对备案的办事公开指南、目录和办事格式文本进行审查,发现不合法和不合理的,应要求原编制单位改正,原编制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改正。
  第十三条 除公共企事业单位主动公开办事公开内容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向公共企事业单位申请获取办事公开内容。
  申请可以采取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公共企事业单位提出;因法定事由不能自行申请的,可委托他人申请。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办事公开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办事公开的形式要求。
  第十四条 对申请办事公开的内容,公共企事业单位应当登记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内容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本公共企事业单位公开或该办事公开内容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办事公开内容的单位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公共企事业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第十五条 申请办事公开的内容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内容。
  第十六条 公共企事业单位认为申请办事公开的内容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
  第十七条 公共企事业单位收到办事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公共企事业单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办事公开申请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公共企事业单位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办事公开内容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公共企事业单位提供的与其相关的内容纪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该公共企事业单位更正。该公共企事业单位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单位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九条 公共企事业单位依申请公开办事公开内容,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以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二十条 申请人有阅读、行动困难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应当提供必要帮助。
  第二十一条 公共企事业单位依申请办理办事公开事项和提供办事公开内容不得收取费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考核制度、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公共企事业单位及其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办事公开工作考核。考核评估结果应向社会公布。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明确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的监管机构。
  公共企事业单位要成立由党委(支部)、行政、纪检监察、工会负责人组成的办事公开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
  公共企事业单位要建立健全来信来访接待、投诉处理和监督检查制度,制定办事公开的责任制度、审议制度、评议制度、反馈制度、保密制度、备案制度。
  建立公共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教育培训制度,制定教育培训计划,开展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整理、相关保密知识、编制办事公开指南和目录、处理办事公开申请以及政策咨询等内容的培训,全面提高有关人员做好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三条 各级政府监察机关负责对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对所属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公共企事业单位在办事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投诉、举报或提起诉讼。
  第二十五条 公共企事业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其职权及时调查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举报、投诉,并在1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举报、投诉人。
  公共企事业单位应当公开投诉受理和监督办法,包括投诉电话、传真号码、电子信箱、意见箱,通讯地址及邮政编码,监督机构,对工作人员违规、违纪、违法的处理规定,聘请社会监督员的姓名和联系方式。
  第二十六条 公共企事业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行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对负有责任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一)不履行办事公开职责的;
  (二)不履行办事公开承诺的;
  (三)不按规定时限公开和更新办事公开内容的;
  (四)办事公开事项变更、撤销或终止,未能及时公布并作出说明的;
  (五)违反规定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收取办事公开费用的;
  (六)隐瞒、篡改、捏造或者损毁办事公开内容的;
  (七)公开不应该公开事项的;
  (八)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公共企事业单位违反本办法且情节严重的,由纪检监察机关对其行业主管部门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 公共企事业单位及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金融、保险、证券等公共企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

            达州市违反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规定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保证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规范进行,加强对违反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四川省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实施办法(试行)》和《达州市政府信息公开办法》、《达州市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实施办法(试行)》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依照法律规定承担社会公共服务职能的企事业单位和受行政机关委托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违反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种类为:责令改正、通报批评、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 在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不执行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关于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的决定和要求的;
  (二)违背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关于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的规定,制定本级本单位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有关规定的;
  (三)不按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公开本单位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目录并上报备案的;
  (四)不按本单位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目录规定的内容、形式和范围推行办事公开的;
  (五)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公开不准公开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内容的;
  (六)公开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内容不真实,搞虚假公开的;
  (七)不按照规定的时间、期限公开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内容或不及时更新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内容的;
  (八)未经审核批准擅自公开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内容的;
  (九)故意泄露或者利用尚未公开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内容谋取个人利益的;
  (十)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提供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内容的申请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拖延办理或者不按经批准的申请要求提供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内容的;
  (十一)提供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内容违反国家规定收取其他费用的;
  (十二)不受理、不答复有关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工作的举报和投诉的;
  (十三)拒绝、阻挠、干扰依法对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工作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不落实监督检查决定、要求的;
  (十四)其他违反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规定行为的。
  第五条 有本办法第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行政监察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的工作部门、各行业主管部门、行为人所在的单位责令改正并按照各自的管理职责和权限调查、处理或者提出处理建议。
  第六条 对违反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规定行为实施责任追究的提起、调查、责任划分、责任认定、处理决定的作出及下达、权利救济等工作程序,依照有关行业管理规定办理。
  第七条 本办法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政府文化协定一九九一至一九九三年执行计划

中国政府 阿拉伯叙利亚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政府文化协定一九九一至一九九三年执行计划


(签订日期1991年6月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政府,为执行双方一九六五年三月十八日在北京签订的文化合作协定,进一步发展两国间文化关系,同意签署一九九一至一九九三年执行计划,条文如下:

            一、教育和高等教育

  第一条 中方每年向叙方提供十名学习中文及其他专业的大学本科生和进修生奖学金名额。

  第二条 叙方每年向中方提供七名奖学金名额。派遣学生的专业及层次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三条 互换奖学金名额的工作由两国官方的有关部门负责。未经两国教育主管部门的同意,奖学金生不得改变入学时填报的专业。

  第四条 双方鼓励两国大学间建立直接联系和签订双边学术合作协定。

  第五条 中方派一个由四名教育方面负责人组成的代表团,叙方派一个由二名高教方面负责人组成的代表团和一个由二名教育方面负责人组成的代表团,对对方国家进行为期两周的访问,考察对方国家的高教和教育体制及其发展情况,具体细节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六条 在本计划执行期间,叙方可邀请中方专家和学者赴叙讲学,具体人数、时间和费用等有关细节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七条 双方鼓励在教育规划、农村教育、制定教学大纲、编写教科书方面进行合作并交流经验、资料和研究成果。

  第八条 双方互换有关技术教育、职业教育和综合技艺教育的研究资料、图书和教学大纲以及在教学中取得的经验和有关资料,互换有关培训技术和职业教员的资料和图书。有关资料如无对方官方文种版,可以是英文或法文版。

  第九条 双方根据各自现行的法律和规章,努力达成相互承认两国学术、教育机构颁发的毕业证书和授予的学位。

  第十条 双方互换教育部门出版的各种杂志、印刷品、刊物、研究报告及教育统计资料,如无对方官方文种版,可以是英文或法文版。

  第十一条 双方鼓励在教育技术方面进行合作,合作项目和方式根据双方需要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十二条 双方互换有关外语教学的教科书。

  第十三条 双方鼓励两国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全国委员会直接合作。

  第十四条 中方一九九二年接待一名叙利亚技术人员,在地震研究方面接受为期两个月的培训。

  第十五条 叙方一九九二年接待二至三名中国地震研究专家,考察了解叙方地震研究的情况,为期十天。

  第十六条 在本计划执行期间,叙方派出一名具有博士学位的激光研究人员赴华进行学术访问,中方派出一名固态激光学专家,向叙方提供咨询和进行培训。具体细节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二、文化和艺术

  第十七条 双方互派三至四人组成的文化代表团进行为期十天的访问,交流经验,具体细节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十八条 双方分别在对方国内举办电影周和参加在对方国家举办的电影节,具体细节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十九条 双方互换有关戏剧、电影和考古方面的杂志、期刊、出版物,如无对方官方文种版,可以是英文或法文版。

  第二十条 双方互派二至三名图书馆专业人员,考察对方图书馆事业的状况并交流经验,为期十五天。

  第二十一条 叙方在本计划执行期间接待中方一名舞台艺术专业(舞台动作、练功、和声)教授及一名陪同译员到叙利亚戏剧艺术学院任教。费用及住宿条件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二十二条 叙利亚戏剧艺术学院与中国相应院校互换出版物、剧本及视听作品,如无对方官方文种版,可以是英文或法文版。

  第二十三条 双方互派艺术团、民间艺术团参加对方举办的艺术节并演出。中国艺术团参加布斯拉国际艺术节,并在大马士革国际博览会剧场演出。

  第二十四条 双方互派两名戏剧导演访问,进行考察和交流经验,时间和其他细节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二十五条 中方一九九二年在叙利亚举办绘画展览,随展一至二人,展期两周;叙方一九九三年在华举办艺术展览,随展一至二人,展期两周。

  第二十六条 双方鼓励通过互换研究文章、交流经验、互换印刷品、资料以及其他通过外交途径商定的项目,在考古和博物馆方面进行合作。

  第二十七条 中方向叙方提供部分乐器,具体细节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三、民间组织

  第二十八条 双方鼓励中国教育工会和叙利亚教师工会通过直接联系发展合作关系。

  第二十九条 双方鼓励两国体育机构进行合作,并将就叙聘请中国羽毛球、乒乓球教练及费用等条件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四、费用

  第三十条 三个月内的公务:派遣方负担人员、代表团和艺术团的往返国际旅费;接待方负担国内食宿、交通和在其国家医院的急诊费用。

  第三十一条 留学生费用:双方向对方留学生提供的费用,按各自国家现行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 展览费用:送展方负担展品运抵承展方首都及由其运回的费用;承展方负担展览组织、宣传、提供展厅及在其国内运输的费用。

               五、总则

  第三十三条 本计划不排除缔约双方通过外交途径商定本计划外有关文化与艺术交流的其他项目的可能性。
  本计划于一九九一年六月八日在大马士革签署,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阿拉伯文书就,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              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
    政府代表                  政府代表
    范中汇                  伊德·阿卜杜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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