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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养犬防疫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8 03:13:24  浏览:919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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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养犬防疫管理办法

北京市卫生局


北京市养犬防疫管理办法
市卫生局

(1995年3月3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1995年3月31日北京市卫生局发布)


第一条 为了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预防、控制狂犬病等人犬共患疾病,根据《北京市严格限制养犬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预防、控制狂犬病等人犬共患疾病,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管理的原则,加强预防狂犬病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自我保健能力。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人用狂犬病疫苗接种和被犬伤害者的诊治,由卫生部门负责。
第四条 犬伤害他人的(包括咬伤、抓伤、舔伤,下同),养犬人应当立即将被伤害者送至医疗卫生机构诊治。
被无主犬、自养犬或者养犬者不明的犬伤害的,被伤害者本人应当立即到医疗卫生机构诊治;被伤害者是未成年人的,其监护人应当立即护送被伤害者到医疗卫生机构诊治。
第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必须严格按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规程和处理原则,对诊治的被犬伤害者进行伤口处理,注射人用狂犬病疫苗,根据伤情使用抗狂犬病血清,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疫情报告。
第六条 人用狂犬病疫苗、抗狂犬病血清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卫生防疫机构统一供应,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
第七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自1995年5月1日起施行。



1995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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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编报2005年煤矿安全监察装备配置计划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安监总规划字〔2005〕128号


关于编报2005年煤矿安全监察装备配置计划的通知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总局决定,2005年拟对71个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监察专用设备进行部分补充和更新,并以安监总财字〔2005〕114号文件下达了煤矿安全监察仪器设备专项预算。为顺利开展监察专项设备的配置,规范2005年监察仪器设备的采购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次补充更新监察装备的范围

  本次补充更新监察装备的范围仅限于71个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开展监察执法用仪器设备。

  二、具体配置的原则要求

  1.按照安全监管总局对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今后3年监察装备配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及其确定的监察装备配置范围,本着统一规划、量力操作、逐年安排实施的原则,进行本次监察装备的补充更新。

  2.鉴于今年补充更新装备的资金有限,要求各监察分局按照安监总财字〔2005〕114号文件下达的专项预算金额,填报2005年监察装备配置计划。

  3.本次要求重点补充下述监察执法装备:

  (1)电子矿用风速表:按每人配置1台考虑;

  (2)多参数检测仪:按每个监察执法小组配置1台考虑(按3人1个执法小组计);

  (3)直读式测尘仪:按每2个监察执法小组配置1台考虑;

  (4)现场执法笔录设备(笔记本电脑):按每2个监察执法小组补充1台考虑;

  (5)便携式喷墨彩色打印机:同上(与现场执法笔录设备配套);

  (6)事故分析勘探设备:按每个分局配置1套考虑;

  (7)个体防护设备:按每人配置1套考虑。

  各单位原则按照上述监察装备种类编报2005年监察装备采购计划。如有特殊情况,可在资金总量控制的前提下,结合实际工作需求,分别轻重缓急,进行适当调整。

  三、其他要求

  1.各省局接到通知后,要尽快组织所属监察分局编制本次监察装备配置明细计划(电子表格从安全监管总局网站上下载);

  2.各省局在各监察分局填报配置计划的基础上,进行汇总和综合平衡,于9月25日前将“2005年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监察装备配置明细建议表”及相关说明,正式行文报送安全监管总局(规划科技司、财务司各2份),明细表要求使用EXCEL编报,并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Yuanjx@chinasafety.gov.cn。

  3.待安全监管总局批复采购设备明细计划后,方可开展招标采购工作。

  附件:2005年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监察装备配置明细建议表

  

二○○五年九月二十日

 

附件: 2005年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监察装备配置明细建议表
单位: 单位:元  
序号 设备名称 单价 合计 XX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XX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XX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XX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XX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XX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备注
数量 金额 数量 金额 数量 金额 数量 金额 数量 金额 数量 金额 数量 金额  
  合计                                
一 监察设备                                
1 电子矿用风速表                                
2 多参数检测仪                                
3 直读式测尘仪                                
4 现场执法笔录设备                                
5 便携式喷墨彩色打印机                                
6 其他                                
二 事故分析勘探设备                                
1 事故取证防爆照照相机                                
2 事故取证防爆摄像设施                                
3 事故取证录音机                                
4 其他                                
三 个体防护设备                                
1 隔绝式化学氧气自救器                                
2 矿灯                                
3 服装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工业企业灾后恢复生产新增流动资金贷款贴息管理办法》和《成都市工业企业灾后重建技术改造达产项目贷款贴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工业企业灾后恢复生产新增流动资金贷款贴息管理办法》和《成都市工业企业灾后重建技术改造达产项目贷款贴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成办发〔2008〕55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成都市工业企业灾后恢复生产新增流动资金贷款贴息管理办法》和《成都市工业企业灾后重建技术改造达产项目贷款贴息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成都市工业企业灾后恢复生产新增流动
资金贷款贴息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推动我市工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灾后迅速恢复生产,促进工业经济发展,根据有关要求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

由成都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工投公司)筹集专项资金,用于我市企业灾后恢复生产新增流动资金贷款贴息和对担保机构贷款担保奖励。

第三条(适用范围)

税收解缴关系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的规模以上企业,在2008年5月13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新增的流动资金贷款,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遵循原则)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符合我市工业发展规划、工业布局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总体规划。

(二)充分发挥贴息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择优扶强,突出重点,统筹兼顾。以帮助受灾企业恢复生产、提高产能和经济效益为目标,推进重点产业加速发展和中小企业快速成长。

第五条(支持重点)

(一)重灾区恢复生产的规模以上企业;

(二)生产救灾物资和灾后重建重要物资的规模以上企业;

(三)大企业大集团培育企业;

(四)年内由规模以下成长为规模以上的企业。

第六条(申报、审核和审定、拨付)

(一)申报:在有效期内,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由各区(市)县工业主管部门组织向市经委申报;企业也可直接向市经委申报;企业申报时按要求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二)审核和审定:由市经委通过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营管部对企业的贴息申报进行审核,上报市重大产业化项目领导小组审定。

(三)对经审定合格的企业由市经委下达贴息资金计划,市工投公司依据市经委的贴息资金计划,3个工作日内向企业拨付贴息资金。

第七条(计算、标准)

(一)贴息计算:只对企业在2008年5月13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新增银行贷款实际支付息金部分计算贴息资金。

(二)贴息标准:对重灾区恢复生产的规模以上企业、生产救灾物资和灾后重建重要物资的规模以上企业、大企业大集团培育企业、年内由规模以下成长为规模以上的企业,按照实际支付贷款息金的70%给予贴息,单户企业贴息总额原则上不超过100万元。其他工业企业按照实际支付贷款息金的50%给予贴息,单户企业贴息总额原则上不超过50万元。

(三)对已享受国家、省流动资金贷款贴息政策的企业,所享受的政策优于本政策的,不再享受本政策;如未达到本政策标准的,补足差额部分。

第八条(资金管理)

对享受贴息支持的企业,工业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保证企业新增流动资金用于生产经营活动;对以弄虚作假手段骗取套取贴息专项资金的,经查实后,取消企业享受贴息的资格,追缴已拨付的贴息资金,并追究有关单位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九条(担保奖励)

鼓励民营担保公司对工业企业贷款给予担保,在继续执行“成都市中小企业贷款担保风险补偿专项资金”(成财外〔2006〕69号文)的基础上,对2008年5月13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为工业企业新增贷款提供担保且担保费收取标准低于3%(含3%)的民营担保公司,按其新增担保额给予0.5%的奖励。

担保奖励可与贴息同步申报,其申报、审核和审定、拨付流程以及资金管理等与贷款贴息相同。

第十条(贯彻措施)

各区(市)县政府可结合本地实际,按照本办法制定具体贯彻措施和配套政策。

第十一条(解释机关)

本办法由市经委负责解释。


成都市工业企业灾后重建技术改造达产
项目贷款贴息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鼓励我市工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加大投入,支持企业灾后重建项目尽快实现达产,增强我市工业发展后劲,结合成都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

由成都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工投公司)筹集资金,专项用于我市企业灾后重建技术改造达产项目贷款贴息。

第三条(适用范围)

企业税收解缴关系、项目实施地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在2008年5月13日至2009年12月31日通过实施技术改造实现达产的灾后重建项目、重大产业化项目、培育大企业大集团项目、中小企业成长工程项目(以下简称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遵循原则)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符合我市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工业发展规划、工业布局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总体规划。

(二)充分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扶优扶强,突出重点,统筹兼顾,支持企业灾后重建项目尽快实现达产,增强我市工业发展后劲。

(三)市委、市政府决定支持的项目给予特殊支持。

第五条(贴息标准)

(一)对在2008年5月13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实施技术改造达产项目发生的银行贷款给予一年期贴息。

(二)企业灾后重建项目、重大产业化项目、培育大企业大集团项目,按贷款年利率6%给予贴息。贴息资金安排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

(三)中小企业成长工程项目,按贷款年利率4%给予贴息,贴息资金安排原则上不超过300万元。

对已按《成都市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成办发〔2007〕57号)全额享受支持的项目,不再享受本政策。未全额享受支持的项目,可按本政策补足差额部分。

第六条(申报条件)

(一)经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审批或核准)的项目;

(二)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

(三)项目实现达产;

(四)项目已取得银行贷款。

第七条(申报材料)

(一)项目基本情况介绍;

(二)项目备案(审批或核准)文件的复印件;

(三)项目达产报告;

(四)成都市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资金申请表;

(五)企业贷款的相关凭证(经办银行出具的项目贷款合同、贷款拨付单、结息清单等复印件)。

第八条(申报程序)

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由各区(市)县工业主管部门组织向市经委申报;企业也可直接向市经委申报。市经委对申报项目初审后,报市重大产业化项目领导小组审定。

第九条(资金拨付)

对经审定确定支持的项目,由市经委下达贴息资金计划。市工投公司依据市经委下达的贴息资金计划,在3个工作日内将专项资金拨付到项目业主。企业收到专项资金后,作冲减本项目财务费用处理。

第十条(管理职责)

对享受贴息支持的企业,工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贷款项目的监督,对以弄虚作假手段骗取套取贴息专项资金的企业,经查实后,取消其享受贴息的资格,追缴已拨付的贴息资金,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贯彻措施)

各区(市)县政府可结合本地实际,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贯彻措施。

第十二条(解释机关)

本办法由市经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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