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浙江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8 06:31:41  浏览:9437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浙江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办法

浙江省人民政府


浙江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办法

省政府令第120号


  《浙江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二○○○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省 长  柴松岳
二○○○年七月七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传统工艺美术,促进传统工艺美术事业的繁荣与发展,根据国务院《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传统工艺美术研究、创作、生产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工作的领导,采取有效措施,扶持、促进传统工艺美术事业的繁荣和发展。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工艺美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制定并组织实施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发展规划;
  (二)搜集、整理传统工艺美术品种、技艺、工艺美术大师的相关资料;
  (三)指导、服务、协调传统工艺美术的研究、创作、生产等活动;
  (四)对已经认定公布的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进行保护、管理。
  前款第(三)项、第(四)项工作应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劳动、教育、科技、财政、税务、价格、公安、工商、外事、旅游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传统工艺美术的保护、发展工作。
  第五条 工艺美术行业协会应当协助工艺美术主管部门做好工艺美术的保护、发展工作。工艺美术主管部门可委托工艺美术行业协会办理有关工艺美术保护的具体事务。

  第二章 品种和技艺的认定
  第六条 受保护的传统工艺美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世代相传、百年以上历史;
  (二)主要采用天然原材料制作;
  (三)以传统手工艺制作为主、技艺精湛;
  (四)有完整的工艺流程;
  (五)在国内外享有声誉;
  (六)有鲜明的民族风格和地方特色。
  引进国外具有五十年以上历史的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引进时间已达五十年,且经再创作,已形成独特的地方风格,并有较高艺术价值的,也可视为符合前款规定的条件。
  第七条 实行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认定制度。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可认定为“浙江省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
  本省报国家认定的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从“浙江省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中评选产生。
  第八条 制作传统工艺美术产品的企业和个人,可以向当地县(市、区)工艺美术主管部门提出要求保护的品种和技艺的申请,经设区的市工艺美术主管部门审核后,向省工艺美术主管部门推荐。
  第九条 申请认定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已有百年以上历史的考证资料;
  (二)说明其风格、特色的有关资料;
  (三)所采用天然原材料的证明;
  (四)各历史时期代表人物的代表作品证明资料;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条 “浙江省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由省工艺美术主管部门聘请有关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省工艺美术主管部门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论,予以认定,并在省级报刊上公布。
  第十一条 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的认定工作,每五年进行一次;特殊情况,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即时进行专项认定。

  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
  第十二条 经认定受保护的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其产品符合工艺、质量标准的,可以使用由省工艺美术主管部门统一制发的“浙江省传统工艺美术证标”。证标的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省工艺美术主管部门制定,报省政府备案。
  第十三条 传统工艺美术制作人员有权在其作品上署名或者使用本人印记。
  第十四条 传统工艺美术的制作技艺,按照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必须保密的,应当确定密级,制订保密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技艺秘密和其他商业秘密。
  在不违反前款规定的前提下,传统工艺美术的制作技艺,可以依法申请专利或者进行有偿转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他人专利权。
  第十五条 对长期从事传统工艺美术制作且技艺精湛、成就显著的人员,经省工艺美术大师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由省人民政府授予其“浙江省工艺美术大师”荣誉称号。具体评审办法由省工艺美术主管部门会同省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制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 “浙江省工艺美术大师”实行定期复审制度。省工艺美术大师评审委员会每四年对本省评出的工艺美术大师进行一次大师条件复审。
  复审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省工艺美术主管部门同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撤销其荣誉称号,收回荣誉证书,取消其大师待遇:
  (一)伪造事迹或窃取他人成果骗取荣誉称号的;
  (二)因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严重违背从艺道德的。
  第十七条 省工艺美术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国家传统工艺美术主管部门的规定推荐“中国工艺美术大师”候选人员。“中国工艺美术大师”的候选人,应当在“浙江省工艺美术大师”中评选产生。
  第十八条 为国家作出突出贡献的工艺美术大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生活、医疗上给予一定的补助。
  第十九条 从事传统工艺美术研究、生产的单位,应当加强对传统工艺美术人才的培养。鼓励、支持工艺美术大师、老艺人带徒、带学生学艺。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传统工艺美术特需的青田石、鸡血石等珍稀矿产资源和其他稀缺原材料的保护、管理,严禁乱采滥挖。
  第二十一条 对有较高艺术品位、价值,濒临失传的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进行发掘和抢救。
  第二十二条 传统工艺美术品种中的卓越作品,经县(市、区)、设区的市工艺美术主管部门逐级推荐,省工艺美术主管部门聘请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符合国家珍品条件的,由省工艺美术主管部门向国家推荐。
  传统工艺美术品种中的优秀作品,经省工艺美术主管部门聘请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符合条件的,由省工艺美术主管部门命名为“浙江省工艺美术精品”(以下简称精品)。精品评审标准和办法,由省工艺美术主管部门制定,报省政府备案。
  第二十三条 对珍品、精品采取下列保护措施:
  (一)珍品和精品可由国家或省人民政府征集、收购后,由国家或者省工艺美术馆、博物馆珍藏;
  (二)经省工艺美术主管部门命名的精品,由省工艺美术主管部门授予精品证标;
  (三)经省工艺美术馆、博物馆收藏的珍品、精品,收藏单位可发给作者荣誉证书和奖金。荣誉证书可作为评审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大师的条件之一。
  第二十四条 为保护、发展、繁荣传统工艺美术,建立省重点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专项资金由下列来源构成:
  (一)财政拨款;
  (二)国内外企业、社会团体、个人的捐款;
  (三)工艺美术大师及单位、个人捐赠作品出售(含拍卖)所得资金。
  第二十五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下列事项:
  (一)濒临失传的国家和省重点传统工艺美术品种与技艺的发掘、抢救;
  (二)对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工艺美术大师的补助;
  (三)传统工艺美术珍品、精品的收购和征集奖励;
  (四)重点传统工艺美术人才的培养;
  (五)对重点传统工艺美术的保护、发展有突出贡献人员的奖励。
  专项资金不得出借,不得用于任何经营性活动,不得为单位或个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第二十六条 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使用办法,由省财政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工艺美术主管部门制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章 奖励与罚则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工艺美术主管部门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一)研究、保护、发掘、抢救传统工艺美术有突出贡献的;
  (二)珍品、精品的设计、制作者;
  (三)捐赠珍品、精品、资金的;
  (四)培养传统工艺美术人才成绩显著的;
  (五)其他为促进传统工艺美术的继承、保护、发展、繁荣作出重大贡献的。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伪造或者冒用“浙江省传统工艺美术证标”,他人印记或者他人的厂名、厂址的,由工商和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非法开采(采伐)、占有或者破坏传统工艺美术特需的珍稀矿产资源和其他稀缺原材料的,由国土资源和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条 窃取或者泄露传统工艺美术技艺秘密及侵犯他人传统工艺美术专利权的,依照有关保密和专利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工艺美术主管部门和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的工作人员及评审委员会成员在传统工艺美术保护、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
  (二)工作严重失职,致使应受保护的传统工艺美术未得到有效保护的;
  (三)泄露工作中知悉的传统工艺美术技艺秘密及其他商业秘密的;
  (四)遗失有关评审材料,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的;
  (五)收受贿赂的;
  (六)其他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0年8月1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编制省(区)长途电信网规划暂行办法

邮电部


编制省(区)长途电信网规划暂行办法
1993年1月14日,邮电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长途电话网规划工作是一项具有战略性、开拓性的宏观研究工作,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的要求,研究探索长话通信的发展规律,制定长话通信的发展方向和战略目标。为使编制省(区)长途电话网规划工作的系统化、规范化、科学化,在总结全国各省(区)规划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编制省(区)长途电话网规划,必须贯彻执行国家、邮电部发布的有关发展电信的方针、政策、规定和有关技术体制、技术规范、技术标准。
第三条 省(区)长途电话网是全国长途电话网的组成部分,省(区)长途电话网规划应与全国长途电话网规划相协调。
第四条 编制省(区)长途电话网规划中的新建交换与传输设备应以采用数字通信设备为主,同时,应充分考虑挖潜改造,合理利用原有设备,以提高通信网综合通信能力和全网经济效益。
第五条 规划应结合本省实际需要,在规划中设立多种方案,从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网路安全可靠,是否符合长途发展需要等方面进行综合制,优选最佳规划方案,以满足社会对通信的需求。
第六条 编制省(区)长途电话网规划,应做到内容齐全,文字简练,数据可靠,计算准确。
第七条 本暂行办法主要适用于编制省(区)长途电话网规划。对于直辖市或区域性长途电话网规划,可参照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对规划内容作适当修改与补充。
第八条 省(区)长途电话网规划范围包括本省(区)内全部一、二、三、四级长途交换中心。
第九条 规划中近、中、远期的划分应和国家计划期的划分相一致,一般近期指本五年计划期;中期指下一个五年计划期;远期可根据需要确定。并应遵照“近细远粗”“先远后近”原则来编制规划。

第二章 编制省(区)长途电话网规划的主要内容
第十条 编制省(区)长途电话网规划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概述
二、长话业务发展预测(一)全省及各局长话去话量预测(二)全省长话流量流向预测
三、长话交换网规划(一)交换网路组织(二)交换电话路计算(三)长话交换设备容量的确定
四、长途传输网规划(一)传输网路组织(二)传输电路容量计算及优化(三)传输手段选择及系统配置
五、建设项目安排及投资估算(一)交换建设项目的安排及投资估算(二)传输建设项目的安排及投资估算(三)长途通信枢纽楼建设的安排及投资估算(四)总投资估算及资金来源分析。
六、财务评价
七、实现规划的措施与建议

第三章 编制省(区)长途电话网规划主要内容的说明
一、概述
第十一条 本省(区)地理位置、自然条件、资源状况、人口以及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分析。
第十二条 分析本省(区)长途电话网的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主要包括:
1.近年来,长话业务量发展情况、趋势;
2.已达到的自动化水平,开通自动直拨的地市县数,自动业务所占的百分比;
3.自动交换设备的制式、容量、长话业务电路数;
4.省内长途传输网的组织与构成分析;
5.本省(区)市话、农话、非话业务发展情况;
6.分析长话业务供需矛盾,长话市协调发展,交换与传输协调发展,模拟向数字过渡以及通信网建设中需要与可能,经营管理等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第十三条 编制规划的主要依据,应列出依据的主要文件,如主管部门下达的有关编制规划文件,邮电部全国通信网的规划文件,省(区)政府编制的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规划文件以及有关的技术文件、资料等。
第十四条 本规划的主要任务,地理区域范围,规划期分为和起止年限等。
第十五条 编制规划的指导思想要体现充分结合本省(区)的特点,提出依靠技术进步加快长话网发展,提高通信能力和服务水平,满足社会对通信的需求,不断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十六条 概述各规划期长途电话网达到的主要发展目标和水平。即将本规划的主要结果加以简要的概括。包括各规划期长话业务的增长速度和达到的业务量,长话业务电路数,交换设备需要量,传输干线建设总长度、通达的地市县数以及自动化水平,数字化水平,服务水平等指标。
二、长话业务发展预测
第十七条 长话业务预测是长话通信网规划的基础,它通过科学的方法和手段对长话业务量未来变化的趋势作出定量估计,其目的是为长话通信网规划提供科学计算的依据。
第十八条 长话业务预测所需基础数据的调查和收集,大体上可分为两部分:
——在电信部门内调查统计的数据
1.本省(区)及各级交换中心历年长话去话量,国际及港澳去话量;
2.本省(区)及各级长途交换中心历年长途有权用户数,平均单机长话去话话务量;
3.各城市历年市话交换设备容量,市话话机数,农话话机数,电话机总数,话机普及率等。
——在社会上调查统计的数据
1.本省(区)以及省会、各地市县历年的国民生产总值(GNP)或工农业总产值;
2.本省(区)以及省会、各地市县历年的人口数,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水平等。通过对上述众多的历史数据的分析,选择合适的数学模型,以便从相互关联的因素中找出长话业务发展变化的规律。
第十九条 长话业务预测包括长话去话总量预测和长话流量流向预测两部分。长话去话总量预测是从宏观上研究长话业务量发展变化规律,确定总体发展速度和发展规模,同时也为流量流向预测提供依据。长话流量流向预测是研究各级长话交换中心之间业务量分布与变化的规律,它是电路计算、网路优化,交换和传输装备容量计算的基础。
第二十条 长话去话总量预测的范围为全省(区)以及各级长话交换中心。预测的方法分为两种:
根据电话机数量的发展预测长话去话量。电话机是市内和长途电话业务的信息源,电话机的发展直接影响长话业务发展,两者之间有密切的内在联系。因此可通过预测电话机总数和单机平均长话去话量来预测长话去话总量。这种方法的优点是充分考虑到长市话的协调发展。缺点是预测的准确度较差,特别是单机平均长话去话量的预测其规律性不易掌握,难度较大。
根据长话业务自身发展规律或与之相关因素的关联建立数学模型预测长话去话量,是当前国内较普遍采用的方法。常用的预测方法有:时间序列回归、相关回归、灰色系统以及综合加权系数等。各地可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选择上述的有关预测方法进行预测。
长话业务总量预测中,其基础年长话业务量是根据完成话务量来统计的,考虑到目前我国各省(区)普遍地因通信能力不足,而造成一部分话务量被拒之“门外”,可采用加入话务量系数进行修正。
第二十一条 长话业务流量流向预测的方法和步骤如下:
1.选定基础年的长话业务流量流向矩阵,该矩阵系通过每年在全国范围进行一次调查取得的,可由部规划研究院统一提供。
2.各省(区)的流量流向矩阵的行列项应包括本省(区)的各级长途交换中心(C1,C2,C3,C4)以及全国其它29个省区市。(把外省全省视为一个交换点,去话量均归并到该交换点上)。
3.根据各地取定的自动化系数,可分别计算出基础年的人工和自动长话流量流向矩阵。
4.利用前述长话去话总量预测的成果,即本省(区)内各全国其它29个省区在各规划期的长话去话总量及其增长率的预测值可由部规划研究院与各省协调后统一提供。由于全国长途电话网规划的范围包括所有C3,因此,各省(区)对C3以上城市的去话总量及其增长率预测时,应尽可能与全国长话网规划互相协调,并应通过今后每年一次的滚动规划,使两者逐步调整一致。
5.长话流量流向预测常用的方法有:平均增长率法、分配系数加权法、双因子法等,依据基础年的流量流向矩阵数据及各交换点和29个省市区各规划期的增长率及去话总量的预测值,确定采用的预测方法,通过计算机辅助规划程序来完成运算,即可得到各规划期的长话流量流向预测矩阵。
三、长话交换网规划
(一)交换网路组织
第二十二条 在规划省(区)长途自动交换网路组织时,应覆盖本省(区)全部地、市、县局,其网路结构的组成应符合《电话自动交换网技术体制》的规定。在规划中要明确列出本省(区)全部C1、C2、C3、C4所有隶属关系(列表或图示均可)。
第二十三条 目前各省(区)的长途交换网中,自动网与人工网仍需较长时间并存。但全自动是发展的方向,因此,在规划中应加快自动网中全自动业务的发展,限制半自动和人工网的发展,使人工网的规模尽可能维持现状或逐步减小规模。
第二十四条 长途电话网规划中,C3以上的交换网路应逐步由模拟网向数字网过渡。各级交换中心选择交换设备原则:C1、C2长途交换中心应全部采用数字程控交换设备;C3长途交换中心应以发展数字程控交换设备为主,C4长途交换中心可因地制宜选用数字或模拟的交换设备或长市合一、长市农合一的交换设备。
第二十五条 关于长途电话网的信令方式、网同步方式、网管中心设置以及长途多局制的设置等应符合部发布的相关技术体制和规定的要求。
(二)交换电路的计算
第二十六条 长话交换电路的计算是根据预测年的人工及自动长话业务量矩阵,计算各交换点之间人工电路、自动(含半自动)电路数量,从而得到全网各方向业务电路数,各交换点交换电路总数。
第二十七条 长话人工电路的计算可按部电信总局制定的《长途电话自动交换网管理办法》中的规定执行,即按“忙时业务量”和“忙月业务量”两种表式,根据不同的提前比重,查出应配电路数。在实际进行规划中,为简便起见也可按各交换局间忙月交换量达1000张,即可设置一条直达电路来计数,不够开直达电路标准的两交换中心之间,其间的话务量可经上一级的交换中心转接。
第二十八条 长话自动交换电路计算,应按邮电部制定的《“自动长途局间电路群设置标准和路由选择规则”暂行规定》执行。各方向的来话电路总数。
(三)长话交换设备容量的确定
第三十条 长话交换设备容量的确定,应以各规划期长话业务电路的计算为依据。在各规划期各交换点的交换设备的实占容量即为各规划期计算出的各交换点的各方向来去话电路总数。但其设备安装容量,则应考虑一次装机应满足的年限来取定。(见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对C1、C2交换中心新建长途自动程控交换设备,原则上一次扩容不少于3000路端。大于3000路端扩容时满足三年的需要来确定容量。对C3交换中心新建程控自动交换设备原则上一次扩容不少于500路端,一次扩容大于500路端时,应考虑满足三年的需要来确定容量。
第三十二条 长话交换设备的制式,在同一城市应尽可能采用一种制式,已出现两种制式的,应确定一种为今后扩容的制式。
第三十三条 为了加快长途自动网的发展,对各级交换中心现有人工交换设备原则上不再扩容,维持不变或逐步缩小规模。
四、长途传输网规划
(一)传输网路组织
第三十四条 在规划省(区)长途传输网路组织时,首先必须满足各种通信业务需求,网路组织应经济、合理、灵活、可靠,要考虑中远期网路发展的需要。
第三十五条 对省际干线传输网结构应尽量采用复合网结构以提高网路可靠性,在同一路由上当有必要另建一条传输线路时,应尽量采用不同传输手段互为备用。省际一级干线由部统一规划,省内电路需通过一级干线应与部协调解决,省际二级干线由相邻省之间相互协调解决。
第三十六条 对现有长途传输网应通过挖潜改造加以利用,增加其通信力,对新建的大容量传输系统应采用数字设备。提高全网的数字化水平。
(二)传输电路容量计算及优化
1.传输电路容量计算
第三十七条 长途传输电路的计算是根据传输网路组织汇总各交换点的业务电路和非话业务电路,然后进行组群计算,从而得出传输网各线段上需求最大传输容量,选定传输设备。
第三十八条 长途传输电路中要考虑的主要非话业务电路包括以下几部分:
公众电报,用户电报等传统非话业务以及用户传真,数据通信,可视图文等新业务所需的电路;
用户租用所需的电路;
业务联络及公务所需的电路;
支撑系统所需的电路。
第三十九条 为保证一定的可靠性,还应予留一定数量的备用电路。
第四十条 在计算长途传输电路容量时一般采用两种计算法:一种是简单组群计算;另一种实需组群计算。
1.简单组群计算
计算公式:
Cij=〔C1ij+C2ij(1+Mn1〕(1+Mn2)(1+Mf)
式中:Cij为ij两点间传输电路容量
C1ij:人工电路数
C2ij:自动电路数
Mn1:为利用长途自动交换机的非话系数
Mn2:为利用传输信道的非话系数
Mf为电路组群系数
2.实需组群计算长途传输电路按模拟及数字两种类型分别进行组群计算。
1)模拟系统的组群计算
(1)基群计算
在两局间电路不够开超群的情况下,每12路开设一个基群,
剩余电路大于或等于6路时,测量开一个基群,如果电路数不足
6路时归并到上级局的电路群中转接,其群路数按下式计算:
Chij
Nij=INT----+0.5)
12
式中:INT为取整函数
Nij为基群路数
Chij为ij两间的业务电路数
Chij〔〔C1ij-C2ij(1-Mn1)〕(1-Mn2)〕
(2)超群计算
两局之间每60路开一个超群,但不足60路超过36路时亦应
开一个超群,超群数按下列计算:
Chij
Nhij=INT(----+0.4)
60
式中:Nnij为超群路数
2)数字系统的组群计算
对数字传输电路应按PCM一次群计算群路数,即每30路为
一群,不足30路亦开一次群,当两局间业务电路超过30路时,则
可增开一个一次群,其群路数按下式计算:
Chij 29
Nsij=(----+--)
30 30
式中:Nsij为一次群的群路数

2.网路优化
第四十一条 在进行长途电话网网路优化时,必须将交换网与传输网结合在一起进行,即在传输网确定后,计算交换网;再将交换网确定后计算传输网,相互迭代,逐步优化。
第四十二条 长途电话网优化目标一般有:费用、容量、满足长途通信业务需求的条件下,适当考虑网路的可靠性,以全网建设总费用最省为主要优化目标。
第四十三条 在传输网组织确定后,通过最小传输费用的方法确定两交换点间的传输路由。然后计算交换电路,(这时才能确定费用比)。计算出交换电路后,根据前面叙述的方法,再归并出传输电路的容量。
第四十四条 考虑到网路的可靠性,在一些重要的交换点之间,或两个交换点间电路数超过一定规模时,采用双路由传输。即除了最小传输费用路由外,再找出次小传输费用路由,按一定的比例关系在两个路由上分配电路。
第四十五条 在利用计算机辅助规划程序进行网路优化计算中,要进行必要的人工干预和调整,以保证网路组织方案更切合实际。
(三)传输手段选择及系统配置
第四十六条 省(区)大通路传输手段选择应根据技术经济、远期所需容量、地形、施工条件等综合因素考虑。省际及省至地市大通路传输系统应采用光缆或数字微波,地至县可采用光缆,数字微波或模拟微波,应尽量减少模接口的转换。对于远距离(800公里以上)点对点容量较小二级省际电路可采用数字卫星通信系统,对于边远地区小容量通信可采用稀路由卫星通信系统或采用VSAT卫星通信系统。
第四十七条 数字微波的波道容量应按满足8-10年发展需要考虑;光缆的芯数应按满足10-15年发展需要考虑。近期传输系统的配置一般按满足3-5年的需要安排。
五、建设项目安排及投资估算
第四十八条 为实现长途通信网规划目标,在规划中应提出近、中期长话交换网及传输网建设规模及投资估算。交换与传输设备投资一般采用综合造价指标,列出规划期内各项工程建设的总投资额和分项投资额。并为编制建设项目的可行性报告和设计任务书提供依据。
第四十九条 长话交换网建设项目的安排应包括近、中期各交换点(局)交换设备制式,容量及全国交换设备总数,建设期限及交换网投资总估算。
第五十条 长话传输网建设项目的安排应包括近、中期、有、无线传输建设项目、制式、容量、距离和分项投资源,建设期限,并按新建和扩容改造分类,应提出传输投资总估算。
第五十一条 长途通信枢纽建设的安排应包括房屋建筑、长途交换、传输设备、非话设备、移动通信设备及其它相应配套设备等,其建设期限应在长途电话网规划中明确提出。其他非话设备,移动通信设备等由相关部门提出要求,本规划工程仅做长途通信枢纽楼房屋建筑部分投资估算。
第五十二条 规划应提出近、中期长途通信全网建设总投资估算。总投资估算应包括交换、传输网设备及长途通信枢纽楼房屋建筑部分投资源。由于规划中投资估算较粗,因此规划总投资额应考虑物价上涨指数及不可预见费用。
第五十三条 在规划中,应对长途电话网建设的资金来源进行分析,例如对折旧资金生产发展基金的利用,国内外贷款及地方自筹资金、集资等来源进行分析,如有缺口,应提出解决资金缺口的建议和办法。
六、财务评价
第五十四条 根据国家计委公布的《工程建设项目经济分析的方法与参数》及邮电部颁布的《邮电通信工程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结合长话通信建设的特点,进行规划的财务评价。
第五十五条 省(区)长途电话网规划的财务评价以近期为主,中、远期可不作财务评价,将近期一个五年计算中的建设项目群,视为一个整体工程项目,即可参照工程建设项目的经济评价方法进行评价。
第五十六条 因国民经济评价尚不具备条件,目前省(区)长途电话网的经济评价,只需考虑进行财务评价。
第五十七条 长途电话网的财务评价目的是测算规划期内长话固定资产投入后在长话全行业财务上的盈利能力和投资偿还能力,并据以评价规划期长话通信建设项目财务上的可行性。
七、实现规划的措施和建议
第五十八条 为使长途电话网规划得以顺利实现,并能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应在通信政策,支撑系统建设,网路协调发展,筹措资金以及人员培训计划等方面提出一些切实可行的措施和建议。


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中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的通知

陕西省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中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的通知


汉政办发〔2011〕2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汉中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汉中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做好拟公开的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汉中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拟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

教育、医疗卫生、金融、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通信、邮政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公开保密审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机关、单位公开发布信息应当遵循“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事前审查原则和依法审查原则,严格执行信息提供部门自审、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专门审查、主管领导审核批准的工作程序。

第四条 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由国家保密局会同中央国家机关确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为依据。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制度的要求,结合本单位本行政机关业务工作流程和特点,明确审查的程序、责任和工作流程。

第六条 各单位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二)虽没有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信息公开后可能影响社会稳定。

第七条 各单位对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提出政府信息属性

政府信息的制作或获取部门(科室)根据政府信息的内容提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者不予公开的属性,并注明理由。

(二)核实政府信息属性

政府信息的制作或获取部门(科室)以“汉中市XX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表”(见附件1)形式送本单位政府信息保密审查机构审查。

(三)保密审查工作机构提出审查意见

政府信息保密审查机构应当自收到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表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经单位主管领导同意。延长答复期限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到第三人利益的,审查机构应征求第三人意见,如第三方在规定时间内未答复的,视作不同意公开。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三款的期限内。

(四)分管领导审查批准

根据本行政机关保密审查机构的意见,主管领导确定政府信息属性。

第八条 不同部门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应由主办单位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并以书面形式征得其他单位同意后方可予以公开。

第九条 己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的拟公开政府信息,各单位应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第十条 各级行政机关的业务机构在政府信息产生、审签时应标明是否属于保密事项;在进行保密审查时,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应当提出“公开”、“免于公开”、“需报审”等审查意见,并注明依据和理由。

第十一条 上级机关和保密工作部门接到各单位保密审查工作机构“汉中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表”(见附件2)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

第十二条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非密处理,采取属于国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开、其余部分公开的方法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因保密需要而未公开的相关政府信息存在质疑的,可提请政府信息产生的行政机关说明不予公开有关信息的依据和理由。

第十四条 市保密局应当依法对全市各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保密审查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应当要求其采取措施,限期整改;发现涉嫌泄露国家秘密的,应督促、指导有关机关、单位进行调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私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各单位未建立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或执行保密审查制度不力的,由监察机关、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六条 各单位违反有关规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造成泄密事件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情节轻微的,对单位负责保密审查的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所需经费应纳入财政年度预算予以保障。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市政府办公室会同市保密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汉中市XX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表(样表)

报送日期: 编号:

单位名称

邮 箱


送 审 人

联系方式


信息名称

栏目名称


撤消日期


信息公

开属性 及原因
拟公开属性: 主动公开 □

依申请公开 □

不予公开 □

不予公开原因:国家秘密 □

商业秘密 □

个人隐私 □

危及国家安全 □

危及国家经济安全 □

危及社会稳定 □

保密审查机构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主管领

导意见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备 注



说明:此表为本单位内部保密审查时使用。

附件2:

汉中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表



申请单位:

申请保密审查事项:





单位保密机构审查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单位领导审批意见: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上级机关审批意见: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保密工作部门审批意见: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备 注:


说明:此表为政府信息公开事项需提请上级保密审查时使用。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