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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海堤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10:41:20  浏览:920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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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海堤管理办法

天津市人民政府


天津市海堤管理办法
天津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海堤的建设、维护和管理,防御、减轻风暴潮灾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海堤是指抗御风暴潮灾害的海岸防御工程和河口内由最高潮水位控制河段的堤防工程,包括海堤堤身、镇压层、消浪防冲设施、堤后管理道路、护堤地、沿堤涵闸等设施。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海堤建设、维护和管理及与海堤安全有关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海堤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并把海堤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五条 防潮抢险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海堤设施和依法参加防潮抢险的义务。
第六条 市和沿海各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海堤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
专用海堤由专用单位负责建设、维护和管理。
第七条 各级计划、财政、土地规划、交通、环境保护、农业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海堤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八条 海堤建设和涉及海堤安全的其他建设项目,必须根据海堤建设总体规划进行。
海堤建设总体规划,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防洪御潮的要求和城市防洪总体规划组织编制,经征求海堤所在区人民政府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海堤建设总体规划应当确定海堤等级、御潮标准、封闭线布置以及排涝涵闸、抢险道路等设施的布局,明确海堤建设用地及规划保留区的范围。
第九条 海堤建设应当按照统一的规划和标准实施。
海堤建设总体规划确需修改的,必须按照原审批程序报经批准。
海堤建设的具体技术标准、规范,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地理和气候条件等因素制定。
第十条 海堤建设资金、日常维护和管理费用,根据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按照下列规定分别承担:
(一)由市和沿海各区政府根据实际需要,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专项用于海堤建设;
(二)海堤的日常维护及管理经费,由市防洪工程维护费和所在区财政年度预算中列支;
(三)海堤受益范围内的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依法承担相应的义务;
(四)专用海堤的建设、维护和管理费用由专用单位承担,在返还的防洪工程维护费和企业税前收益中列支。
因风暴潮等自然灾害超过海堤防御标准,造成海堤损毁的,应当在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用于海堤修复。
第十一条 海堤建设项目竣工后,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的,应当采取措施,限期达到设计标准。
第十二条 市和沿海各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海堤管理制度,进行海堤日常巡查和风暴潮发生后例行检查,加强工程监测、维护和管理,保障海堤安全。
专用海堤的专用单位,应当明确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管人员,负责专用海堤的维护管理,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十三条 海堤管理范围为海堤堤身占用地和海堤迎水坡脚、背水坡脚以外各30米;海堤安全保护范围由管理范围的外缘线向外各延伸30米。
海堤背水坡一侧与村庄或企业毗邻不宜划定30米管理范围的,应留有防潮抢险通道。
海堤和沿堤涵闸管理范围及保护范围划定后,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界标,并按照海堤闭合区设立里程桩。
第十四条 海堤与公路毗邻且海堤管理范围与公路管理范围交叉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进行管理,单方不得批准修建建筑设施和改变现状。
第十五条 禁止在海堤堤身垦种作物、存放物料、装卸货物、放牧等。
海堤及涵闸管理范围内,禁止进行爆破、打井挖塘、采石取土、挖坑开沟、建窑、建房、倾倒垃圾和废土等;禁止翻挖堤脚镇压层抛石和消浪防冲设施,毁坏海堤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和护堤生物。
海堤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爆破、打井挖塘、采石取土及其他危害海堤安全的活动。
除与海港、渔港相结合的海堤和经批准的避风锚地外,禁止在海堤上设立系船缆柱和在海堤管理范围内抛锚泊船、造船和修理船只。
在船舶航行可能危及海堤安全的河段,应当限定航速。限定航速的标志,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与水行政主管部门商定后设置。
第十六条 沿海各区政府应当有组织地拆除在海堤及沿堤涵闸管理范围内影响海堤及涵闸安全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
第十七条 建设跨堤、穿堤、临堤的码头、厂房、油库、冷库、涵闸、桥梁、道路、渡口、船闸、船坞、管道缆线等设施,应当符合海堤建设总体规划,不得影响海堤安全、妨碍防潮抢险。其工程建设方案应当在立项前,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
工程建设方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不同意的,应当说明理由。
前款所列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海堤管理范围内土地的,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位置和界限进行施工;竣工验收,应当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第十八条 除防汛抢险、海堤管理专用和特殊情况需要通行的车辆外,禁止其他机动车辆在海堤上行驶。
海堤堤身作公路路基的,公路的运行管理应当服从海堤的加固、维护管理。
第十九条 市和沿海各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海堤安全进行鉴定。每年汛前、汛后和风暴潮以后应当各进行一次检查,发现工程缺陷及时进行修复。
每十年或者特大风暴潮后,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海堤设计的潮浪指标进行复核。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复核后的潮浪指标和堤前涂面高程、海堤状况(包括沿堤涵闸),对海堤安全重新进行鉴定,未达到设计标准的,其管理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加固。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海堤损毁的,依法赔偿损失。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位置、界限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由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补办审查手续;工程设施严重影响海堤安全的,责令其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予以强行拆除
,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影响海堤安全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其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决定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拒绝、阻碍海堤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市和沿海各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海堤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0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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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事部机关直属单位学习《江泽民文选》的通知

人事教育司 机关党委


关于人事部机关直属单位学习《江泽民文选》的通知
文号:人机党〔2006〕32号



部内各司级单位党组织:



日前,《江泽民文选》已经出版发行。这是党和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中央专门作出关于学习《江泽民文选》的决定,胡锦涛总书记在学习《江泽民文选》报告会上发表重要讲话,对在全党学习《江泽民文选》进行了全面的部署,提出了明确的要求。认真学习《江泽民文选》,对于我们更加深刻地理解和掌握“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圆满完成我部承担的各项工作任务,不断开创人事人才工作新局面,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为认真学习贯彻中央的决定和胡锦涛总书记的重要讲话精神,真正把学好用好《江泽民文选》落到实处,根据中央的要求和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的部署,结合我部实际,机关党委与人事教育司研究制定了《关于部机关直属单位学习〈江泽民文选〉的安排意见》。经部党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不断推动我部学习《江泽民文选》活动深入开展。



机关党委



人事教育司



二○○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关于部机关直属单位学习《江泽民文选》的安排意见



为认真学习贯彻中央的决定和胡锦涛总书记的重要讲话精神,真正把学好用好《江泽民文选》落到实处,根据中央的要求和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的部署,结合我部实际,提出如下安排意见。



  一、学习内容

  

学习《江泽民文选》一至三卷,学习胡锦涛总书记在学习《江泽民文选》报告会上的重要讲话,学习《中共中央关于学习〈江泽民文选〉的决定》。通过学习,深刻领会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带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推向前进的历史进程、所取得的宝贵经验和提出的新的重大理论成果,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决心和信心;深刻领会“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时代背景、实践基础、科学内涵、精神实质、历史地位和重大意义,全面把握“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是一脉相承而又与时俱进的科学体系,深刻理解党的十六大以来党中央提出的科学发展观等重大战略思想是对“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坚持和发展;深刻领会江泽民同志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解决重大理论和实际问题的科学态度和创新精神,自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思想路线;深刻领会江泽民同志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思想和观点,切实增强为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服务的本领。



各单位学习《江泽民文选》,既要全面系统,又要把握重点,在通读全文的基础上,突出抓好江泽民同志关于干部队伍建设、人才队伍建设以及党的建设方面论述的学习。为帮助广大党员干部在短时间内初步掌握《江泽民文选》的基本精神,我们从《江泽民文选》中精选了56篇主要篇目(见附件),作为各单位重点学习和研读的内容。通过学习,使广大党员干部进一步树立政治意识和全局观念,深化对党的建设和人事人才工作规律的认识和把握,增强做好人事人才工作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



二、学习安排



深入学习《江泽民文选》是我部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大政治任务,既要有长远的学习计划,又要有近期的学习安排。为推动和促进我部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全面深入地学习,部党组决定于8月下旬至10月底,利用两个月左右的时间,在全部范围内集中开展学习《江泽民文选》活动。此次活动主要采取集中学习与个人自学相结合、组织研讨与专题辅导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具体安排如下:



  (一)部、司两级中心组学习。8月25日,部党组中心组组织一次学习研讨,扩大到各司级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参加,柏林部长讲话并作动员。在此基础上,部党组中心组适时再组织一次专题学习。各司级单位领导班子中心组也要结合实际开展学习研讨。集中学习活动结束前,中心组学习不少于两次。



(二)专题辅导和培训。8月底或9月上旬,机关党委会同人教司举办一次双月报告会,对全部党员干部学习《江泽民文选》进行专题辅导。选派处级以上干部参加中央党校、中央党校中央国家机关分校、国家行政学院等有关班次的培训。部内举办的培训班都要将《江泽民文选》纳入学习培训的重要内容。



(三)组织集中学习和个人自学。10月底前,各单位要按照部里的统一安排,结合自身实际,采取集中学习和个人自学相结合的方式,认真组织广大党员干部研读原著,在规定时间内完成56篇重要著作的学习。8月28日至9月24日,完成第一卷26篇重要著作的学习;9月25日至10月15日,完成第二卷13篇重要著作的学习;10月16日至10月31日,完成第三卷17篇重要著作的学习。各单位每周至少要安排半天的集中学习时间,集中学习时间不得少于40个小时。



(四)做好宣传引导工作。机关党委将会同有关单位通过简报、内网、专栏等载体,专题反映各单位组织开展学习的情况,刊载学习心得和体会文章,总结各单位的好经验和好做法,推动学习活动深入开展。各单位也要采取多种形式做好宣传引导工作,努力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



三、有关要求



(一)要加强组织领导。学习活动能否取得实效,关键在于各司级单位党组织抓落实的工作力度。各司级单位党组织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统筹考虑,科学安排。主要领导同志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协助抓,要指定专人具体负责组织实施。要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出具体的学习计划。要搞好学习动员,把广大党员干部的思想认识统一到胡锦涛总书记的重要讲话精神和中央的决定要求上来,统一到部党组的安排部署上来。在学习的过程中,要加强督促检查,切实把学习活动的安排和要求落到实处。



(二)要联系实际学习。学习《江泽民文选》要发扬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要紧密联系广大党员干部的思想实际和工作实际,把学习《江泽民文选》与学习贯彻十六大以来党中央提出的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加强党的先进性建设等一系列重大战略思想结合起来,与贯彻落实今年全国厅局长会议精神及下半年柏林部长在部理论务虚会上的讲话精神结合起来,与学习第二批全国干部学习培训教材结合起来,不断提高广大党员干部的能力素质,进一步巩固深化先进性教育活动成果,建立健全和落实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长效机制,努力推动我部各项人事人才工作的完成,推动机关自身建设跃上新的台阶。



(三)领导干部要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学习《江泽民文选》,司处级党员领导干部要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带头参加学习,带头深入研讨,带头联系实际思考问题,真正做到学有所思、学有所获,以实际行动为广大党员干部做出表率。



(四)要正确处理学习活动与本单位业务工作的关系。当前,我部各项业务工作繁重。各单位在认真抓好学习活动的同时,要统筹兼顾,合理安排,处理好学习活动和完成好当前各项重点工作的关系,用学习来促进工作,用工作成果来检验学习效果,切实做到“两不误、两促进”。



离退休党员干部、流动党员的学习,有关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抓好落实。



  各单位要于8月31日前将本单位的学习计划报送机关党委,并及时将学习《江泽民文选》和胡锦涛总书记讲话的有关情况分别报送机关党委和人事教育司。集中学习期间,机关党委将会同人事教育司,对部分单位学习落实的情况进行检查。



附:人事部机关直属单位重点学习研读《江泽民文选》的主要篇目





卷数:第一卷26篇



主要篇目:



《理论工作要面向实际》、《认真消除社会分配不公现象》、《在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上的讲话》、《为把党建设成更加坚强的工人阶级先锋队而斗争》、《当代中国共产党人的庄严使命》、《把干部群众的积极性引导好、保护好、发挥好》、《关于在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快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步伐,夺取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更大胜利》、《不断创新,与时俱进》、《高度重视农业、农村、农民问题》、《在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的讲话》、《没有调查就没有决策权》、《加强反腐败斗争,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在毛泽东同志诞辰一百周年纪念大会上的讲话》、《以人民群众为本》、《把握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为促进祖国统一大业的完成而继续奋斗》、《实施科教兴国战略》、《领导干部一定要讲政治》、《正确处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若干重大关系》、《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坚持依法治国》、《保护环境,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努力开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新局面》、《在邓小平同志追悼大会上的悼词》



学习时间:8月28日至9月24日



卷数:第二卷13篇



主要篇目:



《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面推向二十一世纪》、《实施“引进来”和“走出去”相结合的开放战略》、《做好经济工作,增强承受和抵御风险的能力》、《创新的关键在人才》、《领导干部要在思想、作风建设中作出表率》、《在新西伯利亚科学城的演讲》、《二十年来我们党的主要历史经验》、《论加强和改进学习》、《教育必须以提高国民素质为根本宗旨》、《不失时机地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加强技术创新》、《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通报中央政治局常委“三讲”情况的讲话》



学习时间:9月25日至10月15日



卷数:第三卷17篇



主要篇目:



《始终做到“三个代表”是我们党的立党之本、执政之基、力量之源》、《加紧培养适应新世纪要求的中青年领导干部》、《不断根据实践的要求进行创新》、《在中央思想政治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在新世纪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继续推向前进》、《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大力弘扬不懈奋斗的精神》、《关于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政治体制改革的目的是完善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八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党的作风是党的形象》、《科学对待马克思主义》、《文艺是民族精神的火炬》、《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就业是民生之本》、《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



学习时间:10月16日至10月31日



常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江苏省清真食品监督保护条例》的实施意见

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政府


常政发〔2008〕181号




常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江苏省清真食品监督保护条例》的实施意见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现将《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江苏省清真食品监督保护条例〉的实施意见》颁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十四日

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江苏省清真食品监督保护条例》的实施意见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江苏省清真食品监督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依法加强对清真食品的监督与保护,切实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现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条例》宣传贯彻工作,营造重视民族工作的社会氛围
  1. 进一步提高对学习、宣传《条例》重要性的认识。做好清真食品监督保护工作,满足有清真饮食习俗的少数民族群众的生活需求,关系到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全市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强化责任,把贯彻《条例》作为做好民族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在纳入“五•五”普法内容的基础上,大力营造全社会尊重少数民族习俗、重视民族工作的氛围。
  2. 开展宣传周活动。每年3月第一周为“民族宗教法制宣传教育周”,通过新闻媒体报道、发放宣传资料、开展咨询活动等多种方式宣传《条例》以及民族政策,普及民族知识。
  3. 加大对民族政策及《条例》的教育培训力度。各级行政学院要把党的民族工作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等纳入培训内容,使各级领导干部更清醒地认识落实好各项民族政策、贯彻《条例》对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作用。提高行政执法部门对民族工作特殊性的认识,对有关执法人员进行培训指导,避免在实际执法过程中发生有损民族感情的行为。举办清真食品行业从业人员培训班,提高其服务水平,自觉规范从业行为。
  4. 各新闻单位要加大对清真食品行业优秀企业、领军人物的宣传报道力度,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效应,推动清真食品行业健康发展。
  二、加强规划布局工作,完善清真食品供应网络
  1. 按照“合理布局、突出重点、方便群众、保障供给”的要求,进一步完善清真食品基本供应点的规划,建立以基本供应点为主体,一般清真网点为补充,配置合理、管理规范的清真食品供应网络,保障少数民族公民的基本生活需求,树立和谐常州的新形象。
  2. 市民族宗教部门要依照《条例》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确定清真食品基本供应点。
  3. 各有关部门要采取设置指示牌、网站公告、地图标注、印发宣传资料等方式,告示全市悬挂清真标志牌的网点布局状况,方便群众和国内外穆斯林。
  三、依法加强对清真食品的监督管理
  1. 民族宗教部门要强化对领取清真标志牌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管理、监督,加强对名称、包装涉及“清真”字样或标有清真含义符号食品的管理,依法查处假冒的清真食品,杜绝因“清真不清”而对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造成影响。
  2. 清真网点的管理要纳入各街道(镇)的基础工作,每年进行台帐更新,及时了解辖区内清真网点的变化情况。
  3. 民族宗教、卫生、城管、工商、质监等部门应依法维护清真食品行业的合法权益,严厉打击违规、违法经营行为。
  4. 市政府每年根据清真食品发展的实际需要,对具有发展潜力的清真食品基本供应点的建设、生产、经营给予扶持和优惠。
  5. 建立评先评优机制。市民族宗教部门每年对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和监督管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四、加强组织领导,形成工作合力
  1. 建立由市民族宗教、经贸、财政、卫生、规划、城管、工商、质监等部门组成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清真食品生产、供应工作,协调解决清真食品生产、供应工作中存在的重点、难点问题。
  2. 明确相关部门职责
  (1)民族宗教部门负责组织《条例》的贯彻和实施,对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进行监督管理。
  (2)经贸部门负责指导清真食品基本供应点的生产和发展,依法审批相关改造项目。
  (3)财政部门负责对清真食品基本供应点的资金扶持。
  (4)卫生部门负责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卫生许可,对符合条件的颁发卫生许可证。确保市区有一家以上综合性三级医院设清真灶或者清真席,配备专用的清真炊具、餐具。
  (5)规划部门负责结合商业设施的规划,在商业中心、火车站、汽车站等一些重要交通枢纽地带,科学、合理地布局安排清真商业网点,以满足有清真饮食习俗的少数民族群众生活的需要。
  (6)工商部门负责依法对符合条件的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核发营业执照并实施监督管理。
  (7)质监部门负责清真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监督管理。
  (8)税务部门负责落实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应享受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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