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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15:13:37  浏览:843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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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七十二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6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
  2002年6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清洁生产的推行
  第三章 清洁生产的实施
  第四章 鼓励措施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清洁生产,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和避免污染物的产生,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清洁生产,是指不断采取改进设计、使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料、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与设备、改善管理、综合利用等措施,从源头削减污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或者避免生产、服务和产品使用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以减轻或者消除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危害。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和服务活动的单位以及从事相关管理活动的部门依照本法规定,组织、实施清洁生产。
  第四条
国家鼓励和促进清洁生产。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清洁生产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环境保护、资源利用、产业发展、区域开发等规划。

  第五条
国务院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全国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国务院环境保护、计划、科学技术、农业、建设、水利和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计划、科学技术、农业、建设、水利和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

  第六条 国家鼓励开展有关清洁生产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国际合作,组织宣传、普及清洁生产知识,推广清洁生产技术。
  国家鼓励社会团体和公众参与清洁生产的宣传、教育、推广、实施及监督。
  
  第二章 清洁生产的推行
  
  第七条 国务院应当制定有利于实施清洁生产的财政税收政策。
  国务院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有利于实施清洁生产的产业政策、技术开发和推广政策。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计划、科学技术、农业、建设、水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清洁生产的推行规划。
  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本行政区域的经济布局,调整产业结构,发展循环经济,促进企业在资源和废物综合利用等领域进行合作,实现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环使用。

  第十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经济贸易、环境保护、计划、科学技术、农业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和支持建立清洁生产信息系统和技术咨询服务体系,向社会提供有关清洁生产方法和技术、可再生利用的废物供求以及清洁生产政策等方面的信息和服务。

  第十一条 国务院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发布清洁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导向目录。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农业、建设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有关行业或者地区的清洁生产指南和技术手册,指导实施清洁生产。

  第十二条
国家对浪费资源和严重污染环境的落后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实行限期淘汰制度。国务院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发布限期淘汰的生产技术、工艺、设备以及产品的名录。

  第十三条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批准设立节能、节水、废物再生利用等环境与资源保护方面的产品标志,并按照国家规定制定相应标准。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和支持清洁生产技术和有利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产品的研究、开发以及清洁生产技术的示范和推广工作。

  第十五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清洁生产技术和管理课程纳入有关高等教育、职业教育和技术培训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清洁生产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国家工作人员、企业经营管理者和公众的清洁生产意识,培养清洁生产管理和技术人员。

  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化等单位和有关社会团体,应当发挥各自优势做好清洁生产宣传工作。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采购节能、节水、废物再生利用等有利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产品。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宣传、教育等措施,鼓励公众购买和使用节能、节水、废物再生利用等有利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产品。
  第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清洁生产实施的监督;可以按照促进清洁生产的需要,根据企业污染物的排放情况,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定期公布污染物超标排放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规定限额的污染严重企业的名单,为公众监督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提供依据。

  
  第三章 清洁生产的实施
  
  第十八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原料使用、资源消耗、资源综合利用以及污染物产生与处置等进行分析论证,优先采用资源利用率高以及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和设备。

  第十九条 企业在进行技术改造过程中,应当采取以下清洁生产措施:
  (一)采用无毒、无害或者低毒、低害的原料,替代毒性大、危害严重的原料;
  (二)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产生量少的工艺和设备,替代资源利用率低、污染物产生量多的工艺和设备;
  (三)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物、废水和余热等进行综合利用或者循环使用;
  (四)采用能够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防治技术。
第二十条 产品和包装物的设计,应当考虑其在生命周期中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影响,优先选择无毒、无害、易于降解或者便于回收利用的方案。
  企业应当对产品进行合理包装,减少包装材料的过度使用和包装性废物的产生。
  第二十一条
生产大型机电设备、机动运输工具以及国务院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其他产品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制定的技术规范,在产品的主体构件上注明材料成分的标准牌号。

  第二十二条
农业生产者应当科学地使用化肥、农药、农用薄膜和饲料添加剂,改进种植和养殖技术,实现农产品的优质、无害和农业生产废物的资源化,防止农业环境污染。

  禁止将有毒、有害废物用作肥料或者用于造田。
  第二十三条
餐饮、娱乐、宾馆等服务性企业,应当采用节能、节水和其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技术和设备,减少使用或者不使用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的消费品。
  第二十四条 建筑工程应当采用节能、节水等有利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建筑设计方案、建筑和装修材料、建筑构配件及设备。
  建筑和装修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标准。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超过国家标准的建筑和装修材料。
  第二十五条 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应当采用有利于合理利用资源、保护环境和防止污染的勘查、开采方法和工艺技术,提高资源利用水平。
  第二十六条 企业应当在经济技术可行的条件下对生产和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废物、余热等自行回收利用或者转让给有条件的其他企业和个人利用。
  第二十七条
生产、销售被列入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的企业,必须在产品报废和包装物使用后对该产品和包装物进行回收。强制回收的产品和包装物的目录和具体回收办法,由国务院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国家对列入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实行有利于回收利用的经济措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检查强制回收产品和包装物的实施情况,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八条 企业应当对生产和服务过程中的资源消耗以及废物的产生情况进行监测,并根据需要对生产和服务实施清洁生产审核。
  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超过经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企业,应当实施清洁生产审核。
  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应当定期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报告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

  清洁生产审核办法,由国务院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九条
企业在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基础上,可以自愿与有管辖权的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签订进一步节约资源、削减污染物排放量的协议。该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布该企业的名称以及节约资源、防治污染的成果。

  第三十条
企业可以根据自愿原则,按照国家有关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规定,向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认证机构提出认证申请,通过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提高清洁生产水平。

  第三十一条
根据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列入污染严重企业名单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公布主要污染物的排放情况,接受公众监督。
  
  第四章 鼓励措施
  
  第三十二条 国家建立清洁生产表彰奖励制度。对在清洁生产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三条
对从事清洁生产研究、示范和培训,实施国家清洁生产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和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自愿削减污染物排放协议中载明的技术改造项目,列入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同级财政安排的有关技术进步专项资金的扶持范围。

  第三十四条 在依照国家规定设立的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中,应当根据需要安排适当数额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实施清洁生产。
  第三十五条 对利用废物生产产品的和从废物中回收原料的,税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减征或者免征增值税。
  第三十六条 企业用于清洁生产审核和培训的费用,可以列入企业经营成本。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未标注产品材料的成分或者不如实标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物质超过国家标准的建筑和装修材料的,依照产品质量法和有关民事、刑事法律的规定,追究行政、民事、刑事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不履行产品或者包装物回收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不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或者虽经审核但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不公布或者未按规定要求公布污染物排放情况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公布,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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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及所属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及所属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研究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重组及发展等有关问题的会议精神,为支持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加快发展,提高竞争力,经研究,现将该公司及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及所属由总公司100%投资管理、不具有法人资格、从事通信业务的分公司(含省级及省级以下分公司,下同,省级分公司参考名单见附件),经所在地省级国家税务局审核确认后,1999年、2000年度由总公司在北京市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所属非由总公司100%投资管理和具有法人资格的分公司,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所属从事通信业务的子公司,由各子公司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国信寻呼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从事寻呼业务的子公司,由总公司和各子公司分别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联通寻呼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从事寻呼业务的分公司,纳税办法不变。
三、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所属的其他企业,由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及所属从事通信业务的子公司、分公司,一律按照33%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根据上述规定,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所属实行汇总纳税的公司,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100%投资管理(全资控股)的,经所在地省级国税局审核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实行汇总纳税的公司,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5〕19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6〕172号)、《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27号)等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国税局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国税局的检查和监管;当地国税局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
责。
六、此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附件: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所属分公司名单

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所属分公司名单
(一九九九年九月)
----------------------------------------
| | 名 称 | 地 址 |
|--|--------------------|--------------|
|1 |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
|--|--------------------|--------------|
|2 |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 |吉林省长春市 |
|--|--------------------|--------------|
|3 |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 |辽宁省沈阳市 |
|--|--------------------|--------------|
|4 |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
|--|--------------------|--------------|
|5 |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北京市 |
|--|--------------------|--------------|
|6 |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天津市 |
|--|--------------------|--------------|
|7 |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河北省石家庄市 |
|--|--------------------|--------------|
|8 |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 |山西省太原市 |
|--|--------------------|--------------|
|9 |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 |山东省济南市 |
|--|--------------------|--------------|
|10|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河南省郑州市 |
|--|--------------------|--------------|
|11|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湖北省武汉市 |
|--|--------------------|--------------|
|12|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 |湖南省长沙市 |
|--|--------------------|--------------|
|13|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 |安徽省合肥市 |
|--|--------------------|--------------|
|14|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江苏省南京市 |
|--|--------------------|--------------|

|15|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上海市 |
|--|--------------------|--------------|
|16|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浙江省杭州市 |
|--|--------------------|--------------|
|17|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浙江省宁波市 |
|--|--------------------|--------------|
|18|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 |江西省南昌市 |
|--|--------------------|--------------|
|19|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 |福建省福州市 |
|--|--------------------|--------------|
|20|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广东省广州市 |
|--|--------------------|--------------|
|21|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广东省深圳市 |
----------------------------------------

----------------------------------------
|22|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
|--|--------------------|--------------|
|23|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 |海南省海口市 |
|--|--------------------|--------------|
|24|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四川省成都市 |
|--|--------------------|--------------|
|25|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重庆市 |
|--|--------------------|--------------|
|26|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 |贵州省贵阳市 |
|--|--------------------|--------------|
|27|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 |云南省昆明市 |
|--|--------------------|--------------|
|28|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陕西省西安市 |
|--|--------------------|--------------|
|29|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
|--|--------------------|--------------|
|30|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 |甘肃省兰州市 |
|--|--------------------|--------------|
|31|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 |青海省西宁市 |
|--|--------------------|--------------|
|32|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
|--|--------------------|--------------|
|33|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 |北京市 |
| |(含以下沈阳、天津、青岛、武汉四城市) | |
|--|--------------------|--------------|
|34|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沈阳移动通信分公司 |辽宁省沈阳市 |
|--|--------------------|--------------|
|35|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天津移动电话营业厅 |天津市 |
|--|--------------------|--------------|
|36|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山东省青岛市 |
|--|--------------------|--------------|
|37|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湖北省武汉市 |
----------------------------------------



1999年9月28日
基层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工作的现状及对策

徐凤林


  按照宪法规定,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任务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实践“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履行检察职能,开展法律监督,为经济发展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良好的法制环境发挥作用。结合实际工作,笔者对法律监督工作进行了调研和思考,撰文如下:

一、现状

  1、领导高度重视,突出检察主题。市检察院始终把加强法律监督工作做为首要工作目标,加强领导,强化措施,不断创新方式方法,坚持服从、服务于全市工作大局,把为发展服务作为检察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把加强法律监督、维护司法公正,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在提高法律监督能力,增强法律监督实效上下功夫,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切实提高法律监督水平,为构建和谐蛟河创造了良好的法制环境。

  2、发挥监督职能,维护司法公正。不断强化法律监督意识、着力提高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依法监督的能力,努力做到有罪追究,无罪保护,严格依法,客观公正。在立案监督中,依法监督纠正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等问题,依法纠正滥用刑事手段办理民事经济纠纷问题。在侦查监督中,重点强化对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侵犯人权进行监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在审判监督中,严格依法掌握控诉标准,加大控诉力度,提高控诉水平。在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建立了《人犯羁押情况报告制度》、《案件诉讼环节跟踪催办制度》及《案件羁押情况报告制度》,有效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3、落实制度措施,提高监督能力。一是通过开展执法观大讨论,使干警们认识到加强法律监督是通过对执法权和审判权的制约,实现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根本保障,牢固树立起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执法观。二是加强队伍建设。首先,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坚持以班子建设带动队伍建设,大力加强了领导班子的思想、组织和作风建设,提高了领导干部的政治和业务素质。其次,把年富力强的科长和干警派到法律监督岗位,使一线办案人员在年龄结构,文化层次,办案经验上形成优势互补,并开展了“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等专项整改活动及任职资格培训,续职资格培训,提高了检察官队伍的整体素质。三是加强制度建设,落实了人员动态管理制度,目标管理考核制度,办案质量评估制度及“三必谈”、“三必到”的政治思想工作制度。提高了法律监督能力,规范了执法行为,促进了司法公正。

  4、加强基础建设,改善工作环境。不断加大对基础建设和信息化建设的投入,修缮办公楼,购置和更新了办公用品,改善了办公条件;安装了视频接收系统,全面开通了“三级网”,实现了案件、公文网上传输;安装了电子显示屏,把每天的重要事情在显示屏上显示出来,提醒和方便广大干警的工作。努力提高干警的工资和福利待遇,使干警的生活不断得到改善。为了丰富干警的文化生活,成立了健身中心,举办登山活动及乒乓球、台球比赛,形成了朝气蓬勃的检察文化。通过科技强检,加强了法律监督保障能力。

  检察院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维护司法公正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一是法律监督的力度与群众的期望和要求还有差距,个别干警监督水平不高,个别案件监督不到位,致使一些违法现象没有依法得到纠正。

  二是执法办案规范化程度有待进一步提高,轻伤害案件诉讼环节不畅。

  三是干警的整体素质和执法能力不能完全适应法律监督的需要,个别案件质量不高,文书不规范。

二、对策

  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提出如下对策:

  1、加大法律监督力度,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强化法律监督职能,加大对立案监督、审判监督和执行监督的工作力度。全方位开展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监督,着力改变民事审判监督相对薄弱的状况。加强刑罚执行活动的监督,依法纠正违法保外就医等问题,做好纠防超期羁押工作。要进一步加大抗诉力度,提高抗诉质量,依法监督纠正确有错误的裁判。针对人民群众反映突出的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等问题,开展必要的专项监督活动,切实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要坚决纠正和查处侵害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要严肃查处司法人员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犯罪,维护司法公正,彰显社会正义。

  2、加强检察队伍建设,提高干警整体素质。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制理念教育,牢固树立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的观念,大力加强检察人才队伍建设,开展正规化人才培训工作,提高广大干警的整体素质和法律监督能力,努力建设一支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依法监督的检察官队伍。依靠市委、人大和政府的支持,着力解决人员不足、人才短缺、检察官断档问题,加大基础设施和办案装备建设的投入。严肃查处检察人员以权谋私、执法犯法等违法违纪案件,维护检察队伍的良好形象。

  3、完善创新监督机制,提高法律监督水平。健全完善检察机关对立案、侦查、审判和刑罚执行的监督制度,加大检察工作改革创新力度,不断创新观念、创新机制、创新工作、创新制度。完善执法责任制和错案责任追究制,对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等要加大追究力度。继续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建立健全向市委和人大常委会请示汇报制度,自觉地接受市委的领导和人大的监督。试行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推行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制度,深化检务公开。加强对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保证各项制度规范落实到每一个执法环节,把执法活动纳入制度的有效约束之中。要正确处理公、检、法三机关的关系,既要分工负责,又要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做到监督中有配合、配合中有监督、严格公正执法,畅通诉讼渠道。

  4、发挥法律监督职能,维护蛟河和谐稳定。结合“打黑除恶”斗争,坚持“两个基本”的原则,打击严重暴力犯罪,黑恶势力犯罪和抢劫、抢夺、盗窃等多发性侵财犯罪。依法打击各种侵害农民合法权益、危害农业生产、影响农村社会稳定的犯罪活动,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继续查办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严肃查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人事权、司法权、审批权谋取私利的犯罪案件,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犯罪案件。大力开展创建“平安创建”活动,继续深入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加强对策研究,增加预防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从源头上减少犯罪的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吉林省蛟河市人大法工委主任 徐凤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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