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关于加强112测量台管理及障碍查修的暂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5:55:43  浏览:9540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加强112测量台管理及障碍查修的暂行规定

邮电部


关于加强112测量台管理及障碍查修的暂行规定
1992年4月23日,邮电部

市话112测量台障碍申告受理及障碍查修是电话局对外维护服务的两个重要窗口,其服务质量直接关系到用户的电话使用和满意程度,同时也关系到邮电企业的信誉。当前修电话难已成为社会反映强烈的一个新的热点,不少局112台服务差,受理不认真,处理不及时,统计不准确;障碍修复不及时,障碍历时不考核;定期测试,预检预修不坚持等等,已成为影响全行业深入开展纠风工作的关键和重点之一,本着以纠风促管理,以管理保证纠风的深入开展,特制订《关于加强112测量台管理及障碍查修的暂行规定》,以加强基础管理、制度建设和队伍建设。
一、112测量台(以下简称112台)服务质量及障碍查修质量指标(其中1~5项列入考核指标):
序号 指标名称 1992年指标 1993年及以后指标
(一) 用户线的申告障碍率 ≤3% ≤2%
(二) 非电缆原因用户线的
申告障碍修复及时率 ≥97% ≥99%
(三) 电缆原因用户线的申
告障碍修复及时率 ≥95% ≥95%
(四) 112台忙时接通率 ≥70% ≥75%
(五) 112台应答逾限率 ≤10% ≤5%
(六) 用户满意率(关于
112台服务质量
和障碍查修) ≥90% ≥95%
上述六项指标的统计办法见附件之一。
二、加强112台的管理和业务工作
112台既是受理用户申告的服务窗口,又是组织障碍查修的主要生产调度,必须把为用户服务放在首位,切实加强管理,全面做好各项业务工作。
(一)用户申告受理
1.用户申告号码的设定
为方便用户申告,在采用分散受理方式下,市话网每个分局均应设定二种用户申告号码,即112特服号码及一个指定的电话号码。指定的用户申告电话号码统一规定为(本分局号+0112),并采用受专方式,需二部以上电话时应采取连选方式。单局制市县局的用户申告号码一般只设112特服号码。
2.受理用户申告
①测量员在受理用户实际申告中,不论用户拨112,还是拨指定的申告电话号码(分局号+0112),也不论是否属于本分局处理范围,均应受理,并按用户申告受理流程(见附件之二)完成受理工作。不允许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推托或拒绝用户申告。
②加强112台局间联络的管理,各112台要互相配合,密切协作,共同处理好用户申告。凡属于局间配合的用户申告,应严格按用户申告受理处理流程,各负其责,及时处理和回告。(程控112台没有局间联络线的,要尽快增设;暂时有困难也必须设联络电话。)
③受理用户申告应及时应答,用语简练,态度和蔼,测试迅速,判断准确。测试结果和处理情况必须回告用户。
④受理情况应及时、认真、如实填写用户申告登记表(见附件之六)和申告障碍登记表(见附件之七),登记表不得涂抹和弄虚作假。
3.用户申告障碍的处理
①测量员将申告障碍登记后,在规定时限内(白班为局内20分钟,局外90分钟;晚夜班为第二日上午八时)向相关班组或维修人员发出派修通知单(查修人员在外,经测量人员电话派修后,当日应补单),但对重大障碍或重要用户障碍,不论白天、夜里或假日均立即派修。
②障碍查修中,测量员要积极配合;障碍修复后,测量员要及时复试,复试结果立即通知查修人员。
③测量员复试良好后,按规定要求及时填写申告障碍登记表及用户卡片(用户卡片格式见市内电话机械技术维护规程附录四)
④对重大障碍或疑难障碍确经努力也难以在规定时限内修复的,应耐心向用户解释。
⑤测量班长对当日的申告登记表、申告障碍登记表均应检查核对,凡未能按要求修复的障碍,应注明原因并签字。
⑥用户申告障碍处理流程见附件之二。
4.建立112台测量中心,实行集中受理、测试、派修及管理是当前112台工作的需要,也是今后发展方向。部将会同有关单位进一步开展专题研究,制定集中测量方式的总体方案,实施计划,工作流程和管理方式方法等。同时,各局可结合本局实际情况,进行研究、试点,待成功后推广应用。
(二)加强112台对用户机线设备、用户终端设备的定期测试
1.根据测试项目、内容、周期和工作量,制定每个测量员(由交换机房进行测试的相关机务员)每月、每日的测试计划,每日的测试计划一般均应当日完成,特殊情况当日难以完成的,也必须完成全月测试计划。
2.定期测试的障碍处理分两种情况,若定期测试在112台进行的,测试障碍处理同用户申告障碍处理一样。若定期测试在交换机房(现部分型号程控交换机的测量定期测试在机房控制室)进行的,凡测试障碍属于局内障碍,则机房负责查修,并按测试障碍登记表做好记录;如测试障碍属于外线,则机房应将测试障碍通知112台,经112台复测,证实为外线障碍后,由112台向线路相关班组派修(此后的处理同申告障碍处理一样),障碍修复后,按测试障碍登记表要求及时回告机房,双方认真填写好原始记录。
3.测试障碍登记表见附件之八。
4.测量员定期测试项目、周期和内容。
用户话机的测试周期为半年,重要用户每季一次;测试内容为话机电容器光放电,呼叫接续、振铃、应答、通话,脉冲数、速度、断续比,双音频话机的按键数字、电平、频率等。
用户环路载波设备的测试周期为每季,测试内容为环路测试。
用户机线设备的测试周期,若自动测试为每日,若人工测试为每月;测试内容为断线、混线、绝缘不良、串电、杂音等。
用户业务专线的测试周期为每季,测试内容为断线、混线、绝缘不良、串电、杂音等。
(三)开放“111”特种业务号码。
对于装移机,线路调改等工程量较大,严重影响用户申告,影响测量员对申告处理的分局,可以设置111专用测量台,专门配合装移机等线路工程,以缓解对112台的影响。但对于线路工程量较小,对112台影响不太大的局,或容量较小的分局(包括单局制市话局)、模块局,不要启用“111”特种业务号码。
(四)建立健全112台质量统计分析制度
质量统计分析是搞好112台服务,减少用户申告,确保障碍及时修复的重要管理内容。
1.质量统计分析实行班组、分局、市局三级管理,分别配备兼职(班组由班长兼管)或专职的质量统计分析人员,开展正常的质量统计分析工作。
2.分局、市局的质量统计人员分别对各自的主管领导负责,按质量统计分析规定的内容和周期及时将统计分析报告送交相应的主管领导,以便使主管领导及时的、经常的掌握112台的服务质量状况。统计分析报告提出的重大改善质量措施及处理方法需经质量分析会确认,主管局长批准方可实施。
3.质量统计分析的内容和周期。
112台质量统计分析采用按周和按月两种周期。周统计分析内容主要包括:本周申告障碍次数,测试障碍次数,修复障碍件数和历时,未修复障碍件数、原因和处理,质量异常(如申告障碍突然增多或发生50个以上实装用户同时阻断等)的紧急处理和分析。
周质量统计分析采用周报表方式,每周末上报主管分局(科)长,主管分局(科)长,必须认真审阅,签署意见和签字,以及时指导班组工作。对于当日发生的质量异常或重大障碍还必须及时上报市局主管科室。
月质量统计分析内容主要包括:本月六项质量指标及工作质量的完成情况,上月遗留问题的处理情况,质量完成或未完成的原因,巩固或改进的措施,质量异常及重大障碍的预防办法等。
月质量分析一般采用质量分析会的方法,各级分别由班长,主管分局(科)长、市局主管局长(或主管科科长)主持,由质量统计分析人员提出月质量统计分析报告,分析后要有结论意见,明确下月工作的具体内容,主持人应在分析记录上签字,分析会提出的重大改进措施必须经主管局长批准签字,方可实施。
4.质量统计分析要自下而上一级对一级负责,自上而下一级管一级。做到填报按时、数字真实、分析准确、措施可行,真正起到指导工作的作用。
5.质量统计分析流程图见附件之三。
(五)建立健全112台质量监督检查制度。
质量监督检查是促进112台加强管理,提高服务质量,缓解修机难以及预防弄虚作假的必要措施。质量监督检查应遵循自上而下,一级检查一级的原则。
1.质量监督检查的组织形式。
多局制112台质量监督检查实行市局、分局、班组三级形式,分别由市局主管局长(或通过主管科室)、分局长、班长负责;单局制112台质量监督检查一般实行市局(或县局)、班组两级形式,分别由主管局长、班长负责。市局和分局可根据局的大小和需要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质量监督检查人员。
2.各级质量监督检查的内容和周期。
班长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测量员作业计划完成情况,受理用户申告的服务质量情况(是否及时应答、处理,是否符合工作流程,是否障碍判断准确、派修及时、复试认真,是否服务态度良好等),原始记录和用户卡片登记情况等。检查结果要有评语,对存在的问题要有处理意见,并注明检查日期和签字。监督检查周期每周一次。
分局长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检查班长每周及当月的质量统计分析和监督检查工作的执行情况,障碍测试及派修情况,上级决定的问题及上月遗留问题的落实处理情况,原始记录填写情况及现场查询10个申告障碍的用户等。检查结果要有评语,对存在的问题要提出改进意见,注明检查日期和签字。监督检查周期每月一次。
单局制市局(或县局)主管局长监督检查的内容和周期原则上同多局制的分局长监督检查内容一样。
多局制市局主管局长(或通过主管科长)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分局每月质量统计分析及质量监督检查的执行情况,质量管理和质量指标完成情况,原始记录填写情况,遗留问题、前次检查意见以及用户向监督部门申告的处理情况等。检查结果要有明确的评语及工作要求,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的措施和改进期限,以指导帮助分局的工作。检查周期每季度一次。
为提高质量监督检查效果,在未实现112台集中测量方式前,市局主管科室定期对各分局112台的服务质量(如应答逾限,用户申告原始记录,服务态度等)进行人工呼叫测试或监测检查。
3.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电信处每年对所辖地市局进行抽查,抽查数应不少于5个地市局;对省会局则每半年检查一次,重点检查市局质量监督检查、质量统计分析及质量指标完成情况。
4.质量监督检查必须与质量考核和奖惩挂钩,与质量教育相结合。凡未完成质量考核指标或造成用户向监督部门(包括上级主管部门)投诉的有理由申告,均应对相应市局、分局、班组乃至个人进行扣罚;凡服务质量好,受到用户表扬的均应奖励。
三、加强话机进网管理,切实做好用户机线设备的维护
(一)健全话机进网管理办法
1.用户进网使用的话机型号,必须是邮电部颁发的有进网许可证的话机型号,没有进网许可证的话机不能进网使用。
2.定期检查清理已进网而无进网许可证的话机。对已进网使用的话机型号,结合测量员对用户话机测试,每年核对一次;结合话机巡查,每两年现场核查一次。凡发现无进网许可证的用户话机,经登记后限期要求用户更换成有进网许可证的话机,局方应为用户更换话机提供咨询和服务。
3.搞好话机的选型工作,改变进网话机型号过多过乱,维修困难的状况,认真落实部1990年《关于印发进网电话机整顿评选结果和有关问题的通知》,优先选用优质、售后服务好、用户欢迎的话机。每个选型品种的型号原则上以不超过10个为宜。
4.各邮电(电信)部门销售的话机必须是有邮电部颁发的话机进网许可证的,严禁经营无进网许可证或伪劣的话机。违反规定的,当地邮电(电信)主管部门有权禁止进网,同时报省邮电管理局,情节严重的,省邮电管理局要及时报部电信总局。
5.坚持话机进网前的检查。新装或更换网上使用的话机,在正式使用前要检查型号和质量,经112台测试合格方可使用。
6.维护单位要按要求对装机、移机及相关线路工程等进行检查验收,凡验收不合格或验收前出现的障碍应由装移机等工程单位负责处理。
(二)切实做好用户话机、用户线路的维修
1.根据市话营业“五集中”要求,市话维护与装移机工程彻底分开。
2.凡由电信部门出售的进网话机,都要保证及时维修;凡由电信部门推荐的进网话机,都要努力设立维修点。采用代维或设维修点等各种方式积极为用户维修。要引导用户使用电信部门出售或推荐的话机,以利于对话机的维修和管理。
3.严格执行用户申告障碍的修复时限,非电缆原因造成的用户单机(线)申告障碍应在24小时内修复;电缆原因造成的用户单机(线)申告障碍应在三天内修复;重大障碍在规定时限不能修复的,应主动向用户说明,同时尽快先恢复重要用户的通信。但无论如何障碍的修复均不得超过六天。
4.根据实际需要配备备用话机,凡现场不能修复的话机障碍,在征得用户同意后,可以临时更换成备用话机,并在三天内重新将修复的用户话机换好。
5.坚持查修值班制度(下白班后),值班查修员对重要用户或用户需紧急恢复通信的申告障碍应立即进行修复,如遇重大障碍必须报主管分局长,以便组织及时抢修。
6.障碍修复后,认真如实填写原始记录。
7.申告障碍的修复流程见附件之二。
四、充实测量和查修队伍,加强技术业务培训
(一)按部1991年《关于发布邮电通信企业生产人员定员示范标准的通知》,各局可根据实际需要,调整或增加测量、查修人员,以保证测量、维修工作正常进行。
(二)加强技术业务培训,所有新入局或转岗人员都必须经过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能上岗,对于未经培训以及考核不合格而上岗的,要坚决撤下来。当前尤要抓好测量操作服务和话机维修的培训,使之真正做到懂原理,会操作,会修理。
(三)各级领导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真抓实干、认真解决好职工的思想、工作以及生活等方面的问题,充分调动职工积极性。同时,对服务差又屡教不改的人员,要坚决调离岗位。
五、加强宣传工作
搞好对用户的宣传,使用户及时了解并遵守邮电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是改善112台服务质量,提高用户满意率的一项必不可少的工作。
(一)宣传内容主要包括:112台服务对象、内容及标准,用户申告方法,话机进网和维修要求等。
(二)宣传方式因地制宜,简单有效。如向用户印发宣传单(卡),定期登报,利用电话号簿或召开大单位用户座谈会等。
(三)按时制定宣传计划和宣传方式,检查宣传效果,不断改进宣传工作。
六、加强程控局112台和测量特服中继电路的配备
程控局112台和测量特服中继电路的配备标准见附件之四。
对于模拟局112台,凡测量不准的,都要调整或更换仪表,严重的要立即大修或更新,以保证在用112台全部完好。
七、改进和完善程控局112台功能,做好外线测试仪表、维修工具的配备
(一)各局要努力创造条件,改进和完善程控局112台测量功能,加快112台微机管理系统的开发应用,配备必要的人工辅助测量台,以尽快适应测量工作的实际需要。
(二)为提高外线查障效率,减少用户申告和障碍修复时间,各局根据需要和可能,配备较先进的维护仪表,如用户机线自动测试器、话机测试器、线路障碍测试器、电缆查漏仪等。要改进外线维修工具,工作量大的局应配备必要的维修专用车辆和线路抢修车辆,尽可能采用轻便折梯及先进实用的维修工具(接线工具等)。
(三)建立话机维修零配件的正常供应渠道,保证维修零配件的供应品种、质量和数量,禁止使用不合格的零配件维修话机。
八、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要认真如实填写市话112测量台及障碍查修质量统计表(见附件之五),每季统计一次,每半年汇总报部电信总局。

附件一:市话112测量台服务质量及障碍查修质量指标统计方法
一、用户线的申告障碍率
(一)用户申告障碍是指用户直接或间接向市话局申告,经测量人员证实而发现的障碍或测检障碍超过规定修复时限而造成用户申告的障碍(见市话通信质量统计办法)。

(二)用户线的申告障碍指发生在用户话机至测量室总配线架纵列出局电缆端子之间一切线路设备的申告障碍(包括用户环路载波等局端和用户端的设备)。
(三)计算公式:
月用户线的 本月用户线的申告障碍次数
=--------------------------------×100%
申告障碍率 本月末用户线实用线对(电路)数
全年各月用户线的
全年月平均用户 申告障碍次数之和
=--------------------×100%
线的申告障碍率 全年各月末用户线实
用线对(电路)数之和
(四)障碍的定义及障碍次数的统计见市话通信质量统计办法。但用户线的申告障碍在规定修复时限内,不论出现多少次用户申告,其障碍次数均按统计办法规定的障碍次数计算;超过修复规定时限(包括未查到具体障碍部位的用户线的申告障碍)后,用户对该障碍每申告一次,则该用户线的申告障碍次数就增加一次。
二、非电缆原因用户线的申告障碍修复及时率
(一)非电缆原因用户线的申告障碍修复时限规定为:用户环路载波设备为36小时,其它(如用户终端设备、引入线、分线设备等)为24小时。
(二)计算公式:
非电缆原因用户线的申告障碍
非电缆原因用 在规定时限内修复的障碍次数
户线的申告障=------------------------------×100%
碍修复及时率 非电缆原因用户线的
申告障碍次数
(三)申告障碍修复历时计算见市话通信质量统计办法。
三、电缆原因用户线的申告障碍修复及时率
(一)电缆原因用户线的申告障碍修复时限规定如下
架空电缆、光缆、1200对及以下地下电缆、瓣接箱等设备,若用户首先申告,其修复时限为72小时;若由测检障碍转为申告障碍,其修复时限为24小时(从转为申告障碍开始计)。
1200对以上地下电缆,若用户首先申告,其修复时限为96小时;若由测检障碍转为申告障碍,其修复时限为36小时(从转为申告障碍开始计)。
测检障碍转为申告障碍的规定标准见市话通信质量统计办法。
(二)计算公式:
电缆原因用户线的申告障碍在
电缆原因用户 规定时限内修复的障碍次数
线的申告障碍=------------------------------×100%
修复及时率 电缆原因用户线的申告
障 碍 次 数
四、112台忙时接通率
(一)112台忙时接通率指用户在繁忙一小时内呼叫112台平均100次所接通的次数。
(二)接通定义,计算方法等同市话网接通率的规定。
(三)具有观测功能的采用观测方法,以实际观测数计算;没有观测功能的采用人工拨叫方法,拨叫次数为万门及以下分局每月100次,万门以上分局每月200次。调查时间为每月第二个星期的星期一、二、三的三天忙时。
五、112台应答逾限率
(一)定义:112台应答逾限指用户呼叫112台,从112台呼入占用显示(或占用灯亮,或受理话机开始振铃)开始,到测量人员应答(应答灯亮)止的时间间隔超过15秒;或超过15秒测量员未应答而用户挂机的,均计入应答逾限。
(二)调查方法及调查时间
有自动统计功能的,采用自动调查统计,调查时间为全月每天24小时连续;没有自动统计功能的,采用人工调查(背靠背方式),调查时间为每个分局每月随机抽查5天,每天忙时、闲时各一小时。
(三)调查次数:人工调查应在规定调查时间内,实际调查次数为每月每个分局100次;自动调查全月实际统计次数。
(四)计算公式:
超15秒应答次数+超15秒未应答
112台 用户挂机次数
应答逾限率=------------------------------------×100%
应答次数+超15秒未应答
用户挂机次数
六、用户满意率(关于112台服务质量和障碍查修)
(一)用户满意指局方对用户申告障碍的处理全部达到112台服务质量和障碍查修的指标要求,修复及时,服务态度良好,用户感到满意。
(二)统计方法一般采用调查单,由市局主管科每半年对本半年内每个分局的用户申告障碍随机抽查100户,统一发单。调查单内容应包括户名、电话号码,1~5项质量指标及服务态度等的评价(用满意、不满意表示)。
(三)计算公式:
满意用户数(实际回单满意数)
用户满意率=------------------------------×100%
调查用户数(实际回单数)
实际回单中若出现评价为基本满意则计入满意;基本不满意计入不满意。

附件二:用户申告受理、处理流程图
--------------------------------------------------------------------------------------------------------------------
| 本分局 | 其它分局
| -------------------- |
| | 用户申告 |----------------------|----------------------------
| -------------------- | |
| | | | |
| ---------------- ----------------------------| ------------------ ----------------------------
测| |112台受理| |(分局号+0112)受理|| |112台受理 | |(分局号+0112)受理|
|---------------------- ----------------------------| |---------------- ---------------------------- ------
||通| | |------------|---------- | | | | |通|
||知| --------------------| | | | | |知|
||用|否 是否 | | | | 是否 否 |用|
||户|--112台受理 | | | | 该分局处理 -------- |户|
||拨| 范围 | | | | |拨|
||相| | | | | |是 |相|
量||应| |是 | | | |------------------| |应|
||号| 否 | | | -------------- |号|
||码| 是否 ---------------------------------------- |登记、测试| |码|
|------ 该分局处理 | -------------- ------
| | |
| |是 ---------- | (回告) --------------
| --------|测 试| ------------------------------------|测试结果 |
| ---------- --------------
--------------------------------------------------------------------------------------------------------------------
--------------------------------------------------------------------------------------------------------------------
| |----------------------------------------------------------|
| 否
| --------------是否
| | 障碍
| ----| | |-------- | 是 包括填写用户卡片
| |------------ ----------
| ||原始记录| |派修 |
| |------------ ----------
| | |
--|--|--------------------|--------------------------------------------------------------------------------------
| | --------------------
| | ----|障碍查修(机线)|
| | | --------------------
维| | | | 否 ------------ --------------
| | | 是否修复 ----------------------------|分局主管|------------|市局主管科|
| | | (规定时限内) ------------ --------------
| | | |是
| | | 是否测量
| | |------复试良好
修| | 否 |是
| | |
| |--------------------| --------------------
| ------------------ | 112测试台 |
| |填写障碍检修单| --------------------
| ------------------ |
| | (退单) |
| |----------------------------------------------|
|
--------------------------------------------------------------------------------------------------------------------

附件三:质量统计分析流程图
---------------- -------------------- ------------
|正常管理状态| |定期质量统计数据| |异常状况|
---------------- -------------------- ------------
| | | ---------- |
| | 是 比较 |规定的| |
| |------ 是否完 ----------|质量 | ------------
| 成质量 |指标值| |应急处理|
| ---------- ------------
| 否| |
| |------------| --------------------------------------
| | | |
| | ------------
| | |质量分析|
| | ------------
| | |
| | ----------
| | |对 策|
| | ----------
| | |
| | --------------
| | | 批 准 |
| | --------------
| | |
| | ------------
| | |计划实施|
| | ------------
| | |
| | 否
| |------ 是否达到
| 预期质量
|
| |是
|------------------|
----------------
| 原始记录 |
----------------

附件四:程控局112测量台配备标准(参考)

一、112测量台配备标准(以分局为单位方式,不包括111台)
交换机容量 112测量台数
4000门及以下 1~2
4000门以上~10000门 3~4
10000门以上~20000门 5~6
20000门以上~30000门 7
30000门以上~40000门 8
40000门以上~50000门 9
采用112集中测量方式的测量台配备标准,可根据业务需要暂由各局自定。
二、远端模块需配备112测量台的,也按上述标准配备。
三、每个测量台应接入二条112测量特服中继电路。
四、没有用户机线设备自动监测功能的程控交换机,应配备用户机线自动测试器。

附件五:市话112测量台及障碍查修质量统计表
局名: 九 年 半年
--------------------------------------------------------------------------------------------------
| | 用 告 | 1 通 | 1 答 |非户碍|电线修| 用 | 备 |
| 指标名称 | 户 障 | 1 | 1 逾 |电线修|缆的复| 户 | |
| 数 | 线 碍 | 2 率 | 2 限 |缆的复|原申及| 满 | |
| 字 | 的 率 | 台 | 率 |原申及|因告时| 意 | |
| | 申 | 忙 % | 台 |因告时|用障率| 率 | 注 |
| | % | 时 | % |用障率|户碍 | | |
| 类 别 | | 接 | 应 | | | % | |
| | | | | % | % | | |
|--------------------------|----------|----------|----------|------|------|------|------|
| 全省平均(地市及以上局)| | | | | | | |
|--------------------------|----------|----------|----------|------|------|------|------|
| 其 中 省 会 局 | | | | | | | |
--------------------------------------------------------------------------------------------------
全省地市及以上局数:
完成全部指标的局数:
全部指标均未完成的局数: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填报日期:

附件六:用 户 申 告 登 记 表
局名: 九 年 月份
------------------------------------------------------------------------------------------------------
| |申告|申告|申告|申告| | |通知他 |他分局 |他分局 | |答复用| |
|序号| | | | |测试结果|受理者| | | |回告者| |备注|
| |日期|时间|来源|内容| | |分局时间|测试结果|回告时间| |户时间|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注:1.申告来源栏中,若为用户申告则填用户号码,若为他局测量室通知,则填他局局号,否则添其它。
2.测试结果栏中若为障碍则填写障碍现象。

附件七:申 告 障 碍 登 记 表
局名: 九 年 月份
------------------------------------------------------------------------------------------------------
| |申告|申告|申告|申告| | |派修|障碍原因及|修复|障碍| | | |
|序号| | | | |测试结果|受理者| | | | |修理者|复试者|备注|
| |日期|时间|来源|内容| | |时间|处理情况 |时间|历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件八:测 试 障 碍 登 记 表
局名: 九 年 月份
------------------------------------------------------------------------------------------------------
| |测试|设备|测试|障碍用| | |派修|障碍原因及|修复|障碍| | | |
|序号| | | | |障碍现象|测试者| | | | |修理者|复试者|备注|
| |日期|名称|数量|户号码| | |时间|处理情况 |时间|历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注:1.测试数量栏除填写被测设备数外,若为连续用户号码则还应填写用户号码测试区间(如1020~1220用户号码区间)。
2.本表为112台定期测试障碍登记表,若定期测试在程控机房的,原则上也适用,只是外线障碍时,派修时间栏为通知112台的时间。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亲子鉴定又称亲权鉴定,是指用医学及人类学等学科的理论和技术来判断有争议的父母与子女(特别是父子)间是否存在亲生血缘关系的一种鉴定科学技术方法,司法实践中,其常与财产继承和子女抚养有关。本文就诉讼中亲子鉴定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思考。
  一、亲子鉴定在亲子关系诉讼中的意义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人们思想观念、生活和工作方式发生了巨大变化,男女之间的交往机遇也增加,相伴而至的婚外情和婚外受孕(未婚先孕)的现象增多。DNA亲子鉴定技术的诞生,为司法实践中亲子鉴定提供了可能。

从司法实践来看,不论是婚生子女否认,还是非婚子女认领,都是事关当事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重大问题,亲子鉴定是认定亲子关系的有效方法,是解决这些问题的关键所在。我国新颁布的《婚姻法解释(三)》第二条就亲子鉴定做出了相关规定,即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也就是说,在处理有关亲子关系纠纷时,如果一方提供的证据能够形成合理的证据链条,证明当事人之间可能存在或不存在亲子关系,另一方没有相反的证据又坚决不同意做亲子鉴定的,法院可推定请求否认亲子关系一方或者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二、亲子诉讼价值冲突的判断与选择

  亲子鉴定涉及到女方和子女的名誉权、隐私权,也涉及到男方。在婚生子女否认之诉中,主要涉及子女和女方的名誉权、隐私权;在非婚生子女认领之诉中,主要涉及男方的名誉权、隐私权。关于子女和男方(父亲)的名誉权、隐私权放后论述,这里主要将婚生子女否认之诉中的女方名誉权、隐私权与男方的生育权、知情权、亲权(不当抚养义务)进行价值比较和选择。我们再把女方的权利与男方的权利比较一下,到底孰轻孰重?应当如何取舍?就会一目了然。

  对于女方来讲,鉴定与不鉴定,实际上只涉及到她与谁发生婚外情这一隐私权问题,但鉴定的结果,只是涉及到子女与男方(丈夫)是否存在血缘关系问题,而并不一定会暴露女方与谁发生婚外情问题。即使之后女方或子女在认领真实父亲时,暴露女方与谁发生婚外情,但这与男方的生育权、知情权、亲权等权利相比较,我们到底是要保护女方这种不诚信或不道德的婚外情隐私呢?还是应当保护男方的生育权、知情权、亲权和不当抚养所产生的财产权?答案应当是明确的。

  三、 规范亲子鉴定之设想

  (一)亲子鉴定的原则

  在医学进行亲子鉴定并非难事,关键是在诉讼中如何应用亲子鉴定的问题,亲子鉴定涉及婚姻、家庭、子女人身权利和财产权益,在诉讼中适用应贯彻稳定家庭,谨慎小心之精神。笔者认为,在诉讼中适用亲子鉴定应从以下原则出发,在司法实践中严格掌握。

  1、当事人主动申请的原则。审判机关即使怀疑“父子”关系,也不能依职权主动委托有关部门作亲子鉴定,只有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主动向人民法院申请要求作亲子鉴定,审判机关才能考虑是否启动这一程序。如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没有提出这一请求,法院即使发现在亲子关系上存在疑点或合理怀疑,仍然只能按照正常的婚姻家庭关系来处理,但是在涉及刑事案件时,笔者以为法院可以依职权启动亲子鉴定程序,委托有关部门进行鉴定。

2、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这是指即使一方向法院提出亲子鉴定的申请,但必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才可启动鉴定程序,如果子女已具有一定的识别和辨别能力还须征求子女的意见。因为亲子鉴定毕竟不是法院的强制性措施,被申请方有权对涉及其公民权的事项予以拒绝,法院没有凌驾于公民之上的公权力来制约其公民权;又由于亲子鉴定结论是专家针对专门问题的意见,作为一种证据使用时其取证途径应具有合法性,如采用强迫之手段,很明显已然失去证据作为证据存在时的依据。又由于亲子鉴定涉及到社会的稳定,从社会学的角度出发,不宜对之加以提倡,如若一方拒绝进行鉴定,法院无权依职权委托有关部门进行鉴定,否则就违背了当事人自愿进行鉴定的原则。

  3、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的原则。妇女、儿童作为社会的弱势群体,无法跟居于社会优势地位的另一方抗衡,所以在婚姻家庭性质的诉讼中,需要首先考虑妇女、儿童的利益,如果亲子鉴定的结果可能影响妇女或子女之合法权益而带来不良后果时,一般应该慎用亲子鉴定;如若诉讼涉及到子女的抚养费等子女利益而需要进行亲子鉴定时,即使在对方不同意的场合下法院也可依职权启动亲子鉴定程序。在民法领域,以10周岁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分界线,笔者以为在亲子鉴定时仍然适用,如若孩子已经超过了10周岁,须征求孩子的意见。

  (二) 适用亲子鉴定的程序

  1、鉴定机构的条件。法人或者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申请从事鉴定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其一有明确的业务范围,可以接受法院的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其二须具备从事业务内鉴定活动所需的仪器、设备;其三须具有在业务范围内从事鉴定活动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专门的检测实验室;其四是须具从事鉴定业务的三名以上鉴定人;其五是须在省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从事亲子鉴定活动;其六是须有专门的场所。

  2、鉴定人的条件。在鉴定机构从事鉴定业务的自然人须满足以下条件方可进行鉴定活动,否则其结论因不具有证据所应具备的合法性而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可以从事亲子鉴定活动的人员具有与所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与所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专业执业资格;或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并从事相关工作五年以上;或从事相关工作十年以上,具有较强的专业技能。其二,具有相关的法律知识,良好的个人品德和执业道德,以确保鉴定能依法、科学、公正地进行。

  3、启动亲子鉴定程序。究竟应该由谁来启动亲子鉴定程序,依照《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当事人只能够向法院申请进行亲子鉴定。笔者以为既可采用当事人主义,由父母亲来启动亲子鉴定程序,也可采用职权主义,由人民法院依职权来启动亲子鉴定程序,不过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在民事诉讼中,如果男女双方均表示同意进行亲子鉴定,而且在子女满十周岁的情况下已征得子女同意或在子女未满十周岁但充分考虑了子女的利益的情况下,简化诉讼程序,减少当事人的讼累,尽快结束诉讼的考虑。如果男方提出申请要求作亲子鉴定,女方不同意;或者女方提出申请要求作亲子鉴定,男方不同意的情形下,原则上应遵循当事人自愿的原则,法院不委托鉴定机构进行亲子鉴定,但若有其他证据间接证明申请者主张之事实为真实的,法院可以依职权启动鉴定程序。在刑事诉讼中,如涉及强奸罪的取证,被拐卖儿童的认亲等活动需要亲子鉴定的,法院可以直接依职权启动亲子鉴定程序。

  四、 亲子鉴定之法律后果

  按照上述程序进行亲子鉴定之后,必然会产生两种不同的结果。一是经鉴定,法律上的父亲也是生物学上的父亲,那么,原先存在的人身关系、亲属关系、财产关系都不会发生变化,也不会直接产生任何的法律后果;二是经鉴定,法律上的父亲不是生物学上的父亲,那么必然会使身份关系、亲属关系、财产关系等产生巨大的影响,引发一系列法律后果的出现。

  对于父母子女的身份关系,涉及到婚生子女的推定、婚生子女的否认、非婚生子女的认领等三种制度。经亲子鉴定后父子(女)之间不存在血缘关系,原先基于血缘关系而产生的身份关系发生变化,父子(女)之间就不再具有相应的法律地位,父对非亲生的子女也不再承担生活、学习、安全等方面的义务,不再是孩子的监护人,而且这种效力溯及至孩子出生之日,自始没有发生父子(女)的法律效力,在这期间基于血缘关系而产生的继承、增与等均不产生法律效力。虽然在法律上不再具有亲子关系,但是毕竟在孩子与父亲之间存在多年的感情,不可能因为亲子鉴定而加以隔绝。

  总之,正确掌握和运用好亲子鉴定,对司法审判诉讼有着良好的裨益作用,也能更好地体现司法的公正性和法律的尊严,更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效地为审判提供科学的依据。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决定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


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34号


  现发布《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王武龙
                          
一九九五年二月七日

            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1991年3月10日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 1994年4月25日根据《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发布1995年2月7日根据《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决定》重新修订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证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含构筑物、附属物)的,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拆迁人系指取得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
  被拆迁人系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管理人)和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使用人。


 第四条 拆迁城市房屋应符合城市规划,遵循等价有偿的原则,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


 第五条 南京市房产管理局主管本市房屋拆迁工作,设市拆迁管理办公室,负责房屋拆迁的审批、指导、监督、协调等工作。
  区房产管理部门设拆迁安置办公室,负责办理辖区内房屋拆迁的具体事宜。


 第六条 区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领导。
  各级有关部门以及拆迁当事人的上级主管部门,所在单位、街道办事处,应密切配合,保证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对检举、控告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对在城市房屋拆迁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给予奖励。


           第二章 拆迁管理一般规定





 第八条 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的单位和个人,须持建设项目批准文件、经批准的规划方案及复建房单体建筑平面图、拆迁方案和建设用地等有关批准文件,向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出房屋拆迁申请,交纳拆迁管理费,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委托或自行拆迁。


 第九条 拆迁范围在500户以上的连片开发地段,一般应由区政府组织拆迁人或者被委托拆迁人实施统一拆迁。
  单位自管房产、军产,凡不涉及民事权益的房屋拆迁,经市规划部门和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审定批准后,可以自行拆迁。涉及民事权益的,应委托拆迁。
  被委托人应当是经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资格审查并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不得接受委托拆迁。


 第十条 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根据规划部门核定的建设用地范围,通知公安、房管、城建、工商、街道办事处等部门和单位,临时停止办理拆迁范围内的户口迁入、分户、建筑执照、工商营业执照、房屋翻建、房产交易、房屋使用交换以及租赁过户等手续。时限为一年,申报延期不得超过六个月,逾期自行终止。


 第十一条 房屋拆迁许可证一经核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将房屋拆迁决定以公告或者其他形式予以公布。房屋拆迁决定中应载明拆迁人、拆迁范围、搬迁期限等内容。拆迁人应向被拆迁人发送房屋拆除通知书。有关部门应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第十二条 拆迁人必须与被拆迁人依法签订补偿安置书面协议。协议应载明补偿形式、补偿金额、安置房屋面积与地点、过渡方式、过渡期限、违约责任以及当事人认为需要订立的其他条款。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必须经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鉴证或由公证机关公证。
  拆迁人应公布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规定、复建房图纸以及安置方案,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三条 复建房总体平面图纸经市规划局批准后,其单体平面图纸须经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审核。对批准后的图纸不得擅自变更,确需调整的,应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并负责做好被拆迁人的调整安置工作。


 第十四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补偿形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的,由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裁决。被拆迁人是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诉讼期间如拆迁人已给被拆迁人作了安置或者提供了周转房的,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第十五条 在房屋拆迁公告规定的或者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裁决作出的拆迁期限内,被拆迁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拆迁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作出责令限期拆迁的决定,逾期不拆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第十六条 法律、法规对拆迁军事设施、文物古迹、宗教寺庙,以及涉外房屋等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公安、财贸、教育、邮电、供水、供电等部门,应按时办理和安排被拆迁户的户口转移、粮油燃料供应、子女转学转托、信件投递以及用水、用电等事宜。


 第十八条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拆迁档案制度,加强对拆迁资料的管理。房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向房产管理部门移交有关资料。


 第十九条 拆迁安置工作结束后,被拆迁人应及时到房产、土地等管理部门按规定办理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第三章 拆迁补偿





 第二十条 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应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补偿。补偿可以采用作价补偿、产权调换、或者作价补偿和产权调换相结合的形式。
  除另有规定外,产权调换的面积均按所拆房屋的原建筑面积计算;作价补偿的金额按所拆房屋原建筑面积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


 第二十一条 拆迁各类房屋的补偿,分别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私有自用或单位自有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产权属私有或单位所有。偿还建筑面积与原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与单体工程造价结算。偿还建筑面积不足原建筑面积的部分,除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外,并以单体工程造价的40%补贴。偿还建筑面积超过原建筑面积的部分,非住宅房屋按商品房价格结算;住宅房屋在安置控制标准以内以及在安置控制标准以上不足一个自然间的差额部分,由产权人按成本价支付。超过安置控制标准增加的成套房屋,按商品房价格结算。
  (二)拆除房产经营管理部门直管的公房,其住宅房屋以安置的建筑面积偿还,非住宅房屋以拆除的原建筑面积偿还。
  (三)拆除用于公益事业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物,由拆迁人根据城市规划,按照其原性质、原规模予以重建,或者按照重置价格给予补偿,仍用于公益事业建设。
  (四)自拆异地自建的,按拆除房屋的重置价格给予补偿。
  (五)拆除由政府代管的私有房产、拨借房产,须经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和补偿事宜。
  (六)拆除私有出租住宅房屋,应按规定对产权人给予补偿。产权人要求产权调换的,偿还建筑面积相等及不足的部分,按本条第(一)项的规定办理;偿还建筑面积超过原建筑面积的部分,按商品房价格结算,产权人放弃出租部分产权的,拆迁人除作价补偿外,并按放弃产权的建筑面积以单体工程造价的40%补贴;产权人不放弃出租部分产权的,原租赁关系应继续保持。
  (七)拆除设有典权、抵押权、留置权以及有产权争议的房屋,在房屋拆迁公告规定的期限内被拆迁方当事人之间达不成协议的,由拆迁人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拆迁。拆迁前,房产管理部门应对被拆除房屋作勘察记录与拍照,拆迁人向房产管理部门提供补偿安置的房源及资金担保。当事人之间达成协议后,再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八)拆除违法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适当补偿。
  (九)拆除檐高在1.8米以下的简易房屋或净高在1.4米以下的楼阁,应作价收购,不适用产权调换。
  (十)拆除国有土地上的农业人口的房屋,其经济补偿按《南京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补偿安置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树木的补偿,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新增加的医院、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等社会事业性单位非住宅用房,产权交由房产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第二十四条 拆迁人不得擅自压低或者提高补偿标准,被折迁人也不得超出本办法的规定提出额外要求。


           第四章 拆迁住宅房屋安置





 第二十五条 拆迁人对被拆除住房的使用人应以原使用面积为主要依据,依照本办法规定实行安置。一次安置有困难的,应确定过渡期限。
  住房使用人是指拆迁范围内有房产所有权证或者合法的住房使用权证、粮油证、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的公民。


 第二十六条 南京市拆迁住宅房屋区位分为中心区、城区、新区:《南京市城镇土地分级》规定的城区一级、二级地区为中心区;现六城区行政区划范围(中心区除外)为城区;中心区、城区以外地区为新区。
  拆迁住房实行有偿安置。城区安置标准控制在人均使用面积10.6平方米以内。原人均使用面积低于10.6平方米的,可由被拆迁人申请按人均10.6平方米安置,其超出原使用面积的差额部分,以及在安置控制标准以上不足一个自然间的部分,由被拆迁人及其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拆迁人三方按成本价共同承担新增面积补偿款。其中拆迁人支付三分之一,被拆迁人家庭成员所在单位平均承担三分之一,被拆迁人支付其余的三分之一。
  被拆迁人承担的新增面积补偿款由市政府指定的部门收取,五年后归还,还款时间自结清补偿款之日起计算,不计利息。安置房屋按公房承租使用。被拆迁人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承担的新增面积补偿款交拆迁实施单位,产权交房产管理部门。
  被拆迁人及其家庭成员所在单位不支付应承担的新增面积补偿款的,参照原使用面积安置;被拆迁人及其家庭成员所在单位少支付应承担的新增面积补偿款的,根据付款情况相应减少面积安置。
  结合套型安置,一至二人户使用面积可为25平方米,二至三人户使用面积32平方米,四人户使用面积42平方米,五人户使用面积52平方米,六人户使用面积62平方米。安置房屋使用面积上下浮动不得超过5%。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计入安置人口:
  (一)原有常住户口的未婚现役军人;
  (二)原有常住户口的援外工作人员和留学生;
  (三)按规定户口迁往所在单位而又经常回家住宿的;
  (四)配偶一方不在本市居住的;
  (五)原有常住户口,正在劳动教养或拘役、服刑期间的。
  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计入安置人口:
  (一)无合法房屋租赁证件的;
  (二)无居住房屋的空挂户;
  (三)户口虽在拆迁范围内,但另有自住房屋的;
  (四)冻结户口后不符合规定迁入的;
  (五)居住在非法建筑或临时建筑房屋内的。


 第二十八条 中心区、城区范围内因市政工程、公共事业或新建非住宅项目而拆迁的居民住户,到新区安置。
  中心区、城区内,市政府划定的道路建设补偿用地范围内拆迁的居民住户,也到新区安置。如在此范围内建有商品住宅,被拆迁居民要求在原址安置的,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原有私房产权人按《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办理补偿后,并按房屋所在区位商品房与新区商品房整套房屋之间的差额结算,取得房屋产权。
  (二)原住公房的,由拆迁人按原房屋建筑面积重置价对产权人进行补偿。使用人参照本条款第一项规定办理。
  上述两项,商品房价格和安置面积,均按有关规定标准执行。超过规定安置面积的部分,按市场价执行。
  被拆迁人到新区安置,或付差价回原址安置,拆迁人因而获得的原址与新区两处商品房之间的差价收益,由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收取一部分,统一上缴市政府,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收取标准和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订。
  拆迁居民房屋跨区位安置的,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从中心区安置到城区,从中心区、城区安置到新区,根据原使用面积和移位距离给予住宅区位差和搬迁距离补偿,补偿标准由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二)从中心区、城区安置到新区,以及新区内拥有城镇户口的拆迁居民,均可按人均使用面积13.5平方米安置,新增面积补偿款由被拆迁人及其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拆迁人三方按成本价共同承担。其中拆迁人支付三分之二,被拆迁人家庭成员所在单位平均承担六分之一,被拆迁人支付其余六分之一。被拆迁人承担的新增面积补偿款由市政府指定的部门收取,五年后归还,还款时间自结清补偿款之日起计算,不计利息。安置房屋按公房承租使用。被拆迁人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承担的新增面积补偿款交拆迁实施单位,产权交房产管理部门。安置套型不足的建筑面积部分,拆迁人应按规定给予补偿。原房屋产权人取得房屋产权的,所增加的使用面积仍按建筑面积以成本价结算。被拆迁人自愿放弃增加的使用面积,拆迁人应按规定给予奖励。
  结合套型安置,一至二人户使用面积可为32平方米,二至三人户使用面积42平方米,四人户使用面积54平方米,五人户使用面积68平方米,六人户使用面积81平方米。安置房屋使用面积上下浮动不得超过5%。
  (三)从区位差的地区安置到区位好的地区,不给予住宅区位差补偿。



 第二十九条 落实私房政策中应腾退而未腾退给所有人的房屋,应按原使用面积安置房屋所有人。原房屋使用人,由其工作单位安排住房或按成本价购买房屋使用权。


 第三十条 拆迁人、被拆迁人均应遵守过渡期的约定。复建房为多层住宅的,过渡期不得超过24个月;复建房为高层住宅的,过渡期不得超过42个月。拆迁人不能按期安置被拆迁人的,应当从逾期之日起加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拆迁人不得擅自延长过渡期,被拆迁人到期不得拒绝迁往安置的房屋和腾退过渡周转房。


 第三十一条 对原住房过宽的被拆迁人,在给予适当照顾之后,其安置面积可以比原住房面积有所减少。
  被拆迁人自愿放弃或减少安置房屋面积的,经拆迁人同意后,除按规定发给搬家补助费外,可以根据放弃或减少安置房的使用面积,按单体工程造价给予奖励。


 第三十二条 拆迁人应当付给被拆除住房的使用人下列安置补助费用:
  (一)搬家补助费。不能一次定居的付给两次搬家补助费。
  (二)自行过渡补助费。由于拆迁人的责任而延长过渡期的,从逾期之日起加倍付给自行过渡补助费。由于被拆迁人的责任拖延回迁的,拆迁人可以停付过渡补助费。
  (三)学生交通补助费。学生因拆迁而引起或增加的交通费用,由拆迁人按规定付给。
  (四)家庭副业生产的固定生产设备,按重置价格给予经济补助。
  (五)原有的煤气、电话、有线电视等因拆迁而引起或增加的费用,由拆迁人按规定付给。


 第三十三条 被拆迁人拆迁搬家,由拆迁人出具两天公假证明,公假不影响其工资、奖金收入和各项先进评比等。


          第五章 拆迁非住宅用房安置

迁非住宅房屋应以被拆除房屋的原建筑面积安置房屋的使用人。其中商业用房按《南京市商业用房拆迁区位分级表》的规定办理。
  被拆除非住宅房屋的使用人,系指在拆迁范围内具有相应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房屋租用证、营业执照或作为正式办公地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或者个人。



 第三十五条 拆迁单位房屋按下列原则办理:
  (一)生产性企业和不具有区域功能的事业性单位房屋,可就地或异地安置。对环境有污染的企业应按城市规划的要求异地安置。
  (二)生产场地可就地或异地按原面积安置。过宽的,可以有所减少,并适当给予补偿。
  (三)学校、幼儿园等具有区域功能的事业性单位房屋,应就地或者就近予以安置。


 第三十六条 拆迁单位非住宅用房,折迁人应当付给被拆除房屋使用人下列安置补助费用:
  (一)全民、集体企业因拆迁而造成停产、停业的,其直接受到影响的在职职工的工资、国家政策规定的补贴,以及直接受到影响的在职职工按比例承担的离、退休人员的工资,由拆迁人支付给被拆迁单位。
  (二)拆迁企业生产用房,其动力、设备、产品和原材料等拆除安装搬运费用,按房屋建筑面积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的10%,给予一次性补助。其中有重型设备的,按20%付给。拆除非生产性单位的房屋,按3%付给。


 第三十七条 因拆迁生产、营业用房而直接影响原定税利指标完成的企业,经主管部门审核后,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缓、减、免手续。


 第三十八条 拆迁个体工商户的营业用房按下列办法办理:
  (一)个体工商户必须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房屋所有权证或合法的房屋使用权证、营业执照方可安置。
  (二)在复建房中按原建筑面积就地安置或异地安置。对环境有污染的应异地安置,不愿异地安置的,必须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并领取变更经营项目的营业执照后,方可就地安置。
  (三)个体工商户的居住兼营业用房,应按原使用面积就地或异地在住宅底层安置。
  (四)拆除个体工商户承租的私房,产权调换给所有人后,原租赁关系不变,租赁合同可以修订。
  (五)外地来宁承租他人房屋的个体工商户不予安置。
  (六)拆除售货亭不予安置。


 第三十九条 拆除个体工商户经营用房,拆迁人应根据安置过渡期限给予生活补助。生活补助的标准应按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1.2倍计算。


            第六章 市政建设拆迁





 第四十条 凡经市政府批准的道路、桥梁、河道、城市防汛的市政工程建设需拆迁房屋的,均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拆除范围内的居民、单位、个体工商户必须按政府公告规定的时限搬迁。
  (二)被拆迁房屋的使用人一律异地安置。
  (三)拆迁住宅房屋的补偿安置按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至第三十条的规定办理。拆迁非住宅房屋的补偿安置按下列规定办理:
  1、拆除机关、部队、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非住宅用房,使用单位应自行安置或由其主管部门统筹安置。确无条件自行安置的,应按城市规划要求,异地自行恢复。拆迁人应按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重置价格给予产权人经济补偿。产权人应在规定期限内拆除,也可委托拆迁人代拆,以料抵工。折迁人安置使用人的,不予经济补偿。
  2、拆除粮店、燃料店、菜场以及文教、卫生用房,应按其区域功能就近予以安置,并可视具体情况,按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给予10元以内的经济补贴。拆除中、小学校舍或幼儿园用房,必须保证学生就近入学入托。
  3、经批准搭建的临时商业网点用房、售货亭和占用道路设置的摊点等不予安置,应自行搬迁和拆除。不能自行拆除的,拆迁部门可代为拆除,以料抵工。
  4、安置的公房由拆迁人交房产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四)市政建设占用生产场地的,应异地安置;占用非生产用地的,一般不予偿还。


 第四十一条 拆迁范围内需要拆除的供电、供水、供气、通讯、人防等设施以及公厕、垃圾站,由产权单位自行拆迁,拆迁人应按重置价格予以补偿。



              第七章 罚则





 第四十二条 建设单位、拆迁人或受委托拆迁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拆迁,并可处以罚款:
  (一)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进行拆迁的;
  (二)委托未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进行拆迁的;
  (三)任意扩大或缩小已依法确定的拆迁范围的;
  (四)擅自提高或降低补偿安置标准,扩大或缩小补偿安置范围的;
  (五)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拆迁期限或擅自延长过渡期限的。


 第四十三条 对有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二)、(三)项行为之一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除予以警告、责令停止拆迁外,并可按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处以50元以下的罚款。
  对有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行为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予以警告。警告后仍不纠正的,可根据补偿安置标准,按擅自提高或缩小的补偿安置部分的房屋建筑面积金额处以罚款。
  对有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五)项行为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除予以警告外,可按复建房建筑面积工程造价,根据下列幅度按月处以罚款:超过规定期限一到十二个月的,为1‰;十三到二十四个月的,为2‰;二十五到三十六个月的,为3‰。


 第四十四条 被拆迁人拒不执行拆迁协议、拖延搬迁、拒绝腾退周转房的,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搬迁、腾退周转房,并可处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六条 胁迫、侮辱、殴打房屋拆迁工作人员,阻碍房屋拆迁工作人员依法拆迁房屋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房屋拆迁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一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拆迁房屋补偿的重置价、单体工程造价、成本价、商品房价和各项安置补助费用的标准,由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价管理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制订。


 第四十九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收缴的罚款,按规定上缴财政。


 第五十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发布前已进行的拆迁项目,仍按原安置标准执行。


 第五十二条 本市所辖各县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县实际情况制定拆迁办法,并报市政府备案。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的应用解释和实施细则的制定,由南京市房产管理局负责。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南京市人民政府1983年2月11日发布的《南京市城镇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附录:《南京市城镇土地分级表》一、二类级别

附录:
         《南京市城镇土地分级表》一、二类级别

──┬───┬─────────────────────────────土地│地块 │
级别│编号 │           地 块 范 围
──┼───┼─────────────────────────────
  │   │新街口-鼓楼地区:
  │   │南起洪公祠,经明瓦廊、陆家巷、中山南路、羊皮巷至抄纸巷;北至
  │   │中央路、厚载巷、西起丰富路,经石鼓路、铁管巷、管家桥、高家一 │   │酒馆、十中;沿干河沿前街、广州路大五巷;向东沿广州路至小粉
  │   │桥向北至汉口路;向北沿中山路两侧至鼓楼广场,经关皋巷、中山
  │   │北路、市汽运公司外缘、高云岭、至厚载巷;东沿抄纸巷向北至青
  │1-1│石街、沿洪武北路至长江路、再沿廊后街、珠江路向北沿鱼市街、
  │   │唱经楼至薛家巷、唱经楼黄泥岗沿双龙巷、丹凤街至安仁街口、再级 │   │沿北京东路、鼓楼广场、中山路东侧至厚载巷。
  ├───┼─────────────────────────────
  │   │大行宫地区:
  │1-2│南起游府西街、文昌巷;北至长江路;西起延龄巷、碑亭巷;东起
  │   │西白菜园;向东沿五老桥、中山东路、长江西街至长江路。
  ├───┼─────────────────────────────
  │1-3│夫子庙地区:
  │   │西起来燕桥,沿小四福巷、大四福巷、纬巷、贡院西街、太平南路
  │   │至慧园街口;东起白鹭桥,经贡院街、平江府、金陵路、健康路、
  │   │针巷至慧园街口。
  ├───┼─────────────────────────────
  │   │山西路地区:
  │   │南起傅佐路17#、山西路商场、乐业村、金川饭店、裴家桥、文
  │1-4│云巷、云南路;北至湖南路、中山北路、儿童影剧院;西起人和街
  │   │口、傅佐路;东沿云南路至湖南路。
──┼───┼─────────────────────────────
  │   │太平南路地区:
  │   │南起望鹤岗、教敷巷、大全福巷;北接1-2边缘;西起伏魔庵、
  │   │沿觉净寺、大砂朱巷、府西街、锦绣坊、小王府园,至秦淮河,再二 │   │过秦淮河,经三中东缘、娃娃桥、火瓦巷、淮海路、小松涛巷、至
  │2-1-1 │游府西街;东起1-3边缘,经贡院街、长白街至健康路,再沿泰
  │   │淮河边缘经太平南路、五马街、白下路,向北经马府街、沙塘湾、
  │   │郑和公园西侧、太平巷、九莲圩、红花地到文昌巷。
级 ├───┼─────────────────────────────
  │   │科巷地区:
  │2-1-2 │南至:文昌巷;北至科巷;西至白菜园;东至五老村。
  ├───┼─────────────────────────────
  │   │中山南路地区:
  │2-2  │南起建邺路;北起羊皮巷;西起木料市、大香炉、明瓦廊;东起内
  │   │桥沿洪武路向北至羊皮巷。
  ├───┼─────────────────────────────
  │   │汉中路地区:
  │2-3  │南起石鼓路;北起广州路;东起广州路大五巷沿干河沿前街-金陵中
  │   │学-高家酒馆-管家桥-铁管巷至石鼓路;西由广州路沿上海路、水利
  │   │厅-小永庆村-左所巷-大永庆村-牌楼巷至石鼓路。
  ├───┼─────────────────────────────
  │   │长江路地区:
  │2-4  │南由廊后街-长江路-洪武北路-青石街-邓府巷-抄纸巷-祠堂
  │   │巷-延龄巷-碑亭巷-长江路-长江西街-四兴里沿中山东路至汉
  │   │府街;北由廊后街-北门桥-秦淮河-洪武北路-相府营-石婆婆
  │   │庵-杨将军巷-一枝园-浮桥珠江商场-沙塘园-双井巷-小文德
  │   │桥-太平北路-晒布厂至花红园;西由长江路沿廊后街至北门桥,
  │   │东由汉府街口-长江路-东箭道-黄家塘-复员村-文德里。
  ├───┼─────────────────────────────
  │   │进香河路地区:
  │2-5-1 │东由北京东路沿进香河路至珠江路

:西起丹凤街、双龙巷、黄泥岗
  │   │、唱经楼、都司巷-鱼市街;北由安仁街沿北京东路至进香河路,
  │   │南由鱼市街沿珠江路至进香河路。
  ├───┼─────────────────────────────
  │2-5-2 │玄武门、中山北路、鼓楼地区:
  │   │东由玄武门-洞庭路-百子亭-高楼门-安仁街;西由傅佐路-大
  │   │方巷-鼓楼三条巷-鼓楼二条巷-北京西路-天津路再接1-1地
  │   │块外缘;北由傅佐路接1-4地块南缘,向东湖南路-玄武饭店-
  │   │童家巷-煤气公司-大树根-玄武门;南分别在汉口路接1-1地
  │   │块,在北京东路接1-1地块。
  ├───┼─────────────────────────────
  │2-6  │热河路广场及附近地段:
  │   │西起永宁街经热河路103巷,东到绣球公园和十二中西墙根,北
  │   │起热河路103巷,经下关商场、下关剧院、中山北路(永宁街口
  │   │至姜家园口),南到姜家园后街,姜家园二十八巷。
  ├───┼─────────────────────────────
  │2-7  │西流湾公园地区:
  │   │西由西流湾过中山北路至人和街;东北沿西流湾公园围墙至马台街
  │   │、新菜市;东至丁家桥;南由人和街向东接1-4地块。
──┴───┴─────────────────────────────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