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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禁止进口Ⅷ因子制剂等血液制品的通告”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8 17:54:29  浏览:847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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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禁止进口Ⅷ因子制剂等血液制品的通告”的通知

海关总署


“关于禁止进口Ⅷ因子制剂等血液制品的通告”的通知
海关总署


为防止因国外血液制品的进口而传入我国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简称AIDS),我部会同海关总署以(85)卫药字第49号文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加强对国外血液制品的管理,禁止Ⅷ因于制剂等血液制品进口。但在执行过程中发现一些地区的海运、航空等运输工具服务人员及个
人通过携带或邮寄等方式,将血液制品带入国内。为了加强管理杜绝AIDS病的传入,决定采取以下措施:
1.从即日起,血液制品(除人血清白蛋白以外)列为国家禁止进口的药物品种(见附件),并将以卫生部名义对外发布通告。希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要严格按照《通告》的有关规定执行。
2.人血清白蛋白的进口规定如下:各医疗单位如临床医疗需要进口白蛋白制品,仍按(84)卫药字第22号文的有关规定办理。

附件:关于禁止进口Ⅷ因子制剂等血液制品的通告
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AIDS),又称爱滋病,是近年来国外发现的新的传染病。该病潜伏时间长,病死率高,给人民的健康带来极大威胁。现已证实,Ⅷ因于制剂等血液制品存在着传播AIDS病的危险,如继续盲目进口国外血液制品,势必将AIDS病传入我国。
为了保障人民用药安全,防止AIDS病传入我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血液制品除人血清白蛋白(Human Serum Albumin)以外,其他所有品种均系国家规定禁止进口的药物,为此:
1.禁止国内任何单位进口;
2.禁止进入国境的旅客和国际航行运输工具服务人员携带入境;
3.禁止邮寄进口。
二、如违反本通告非法进口上述禁运的血液制品的单位和个人,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86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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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2004年)

海南省人民政府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重新修订的《海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04年1月30日四届省政府第二次全体(扩大)会议通过,现予印发。

二○○四年二月十一日



海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二○○四年一月三十日四届省政府第二次全体(扩大)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省政府工作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接受人民监督,按照党中央的“五个统筹”和“五个坚持”的要求,以人才机制、企业发展机制和市场调节机制为重点,创新发展机制,培育海南产业、环境和体制特色,努力实现把海南建成“一省两地”的战略目标。

三、省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执政为民;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勤奋工作,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把省政府建设成为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政府。

四、省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改革行政审批制度,简化办事程序,推进电子政务,提高行政质量和效率,确保省政府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第二章 省政府组成人员职责



五、省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省长、副省长、省政府秘书长,省政府组成部门的厅长、主任。

六、省政府实行省长负责制,省长领导省政府的全面工作。副省长协助省长工作。

七、副省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省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省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八、省政府秘书长在省长领导下,负责处理省政府的日常工作。

九、省长出省执行公务期间,由常务副省长主持省政府日常工作。

十、省政府各组成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工作负全部责任,并向省长和分管的副省长报告工作。



第二章 科学民主决策程序



十一、省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健全领导、专家、群众相结合的科学民主的决策机制,完善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

十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省级预算、全省重大经济决策和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行政规章、大型项目等,由省政府全体会议或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十三、各部门提请省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或法律分析;涉及有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市、县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或建议。

十四、省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十五、各部门和各市、县必须坚决贯彻落实省政府的重大决策,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并加强督促检查。



第四章 依法行政



十六、省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强化法治观念,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行政权,强化政府责任,优化行政服务,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不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建设服务型政府。

十七、最大限度地削减和控制行政审批,依法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凡属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事项、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事项、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事项、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事项,均不再设定行政许可。设定行政许可,必须明确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条件、程序、期限,减少行政执法主体的自由裁量权。

十八、省政府要根据本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和扩大对外开放的需要,按照法定程序,适时提出制定、修改或废止地方性法规的议案,制定、修改或废止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提请省政府讨论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以及省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由省政府法制办预先审查或组织起草,省政府制定的行政规章的解释工作由省政府法制办承办。

十九、省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必须符合国家和本省的有关方针、政策,并不得超越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凡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与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或报请省政府制定行政规章。部门规范性文件应经本部门法律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核,并经本部门领导集体讨论决定。

二十、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加强执法协调,理顺执法体制,切实做到依法办事、严格执法。



第五章 行政监督



二十一、省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自觉接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省政协的监督,同时接受司法监督和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及时整改。

二十二、加强全省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和行政复议制度,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机关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市、县政府及其部门有权对省政府及各部门的工作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

二十三、省政府及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畅通。省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来信。对来信来访反映的重大问题要建立集体讨论制度。

二十四、省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要通过新闻发言人、政府网站及新闻媒体,及时公布本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省政府的重大决策和重点工作,以及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事项,接受舆论监督。



第六章 工作安排



二十五、省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搞好年度工作安排,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二十六、省政府提出年度重点工作目标,确定需要讨论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审议的行政规章草案、省政府召开的全省性会议等事项,形成省政府年度工作安排,下发执行。

省政府及各部门,对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要事先制订预案。

二十七、各部门和各市、县政府要认真落实省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并在年中和年末向省政府报告执行情况。省政府适时作出通报。



第七章 会议制度



二十八、省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省长碰头会议和省长办公会议制度。

二十九、省政府全体会议由省政府全体成员组成,由省长召集和主持,一般每年召开一至两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省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二)部署省政府重要工作;

(三)通报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分析形势。

三十、省政府常务会议由省长、副省长、秘书长组成,由省长或省长委托常务副省长召集和主持,可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议题由省长或副省长提出,由省长确定。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省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二)讨论地方性法规草案,审议省政府行政规章草案;

(三)通报和讨论省政府其他重要工作事项。

三十一、省长碰头会议由省长、副省长和秘书长组成,由省长或省长委托常务副省长召集和主持,一般在每月第一周召开。省长碰头会议的内容为通报有关情况,研究省政府当月的主要工作。

三十二、省长办公会议由省长或副省长召集并主持,主要研究、协调和处理省政府工作中的一些专门问题。省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三十三、省政府全体会议和省政府常务会议的纪要由省长或省长委托常务副省长签发;省长碰头会议纪要和省长办公会议纪要由主持会议的省政府领导同志签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

三十四、省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精简、高效、节俭的原则,严格控制各类全省性大会。凡以省政府名义召开的全省性大会,统一由省政府办公厅按有关规定报批;未经省政府批准,省政府各部门不得召开要求其他部门和市、县政府领导参加的全省性大会;省政府各部门召开的属于本系统范围的会议,不得要求以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召开。全省性大会要尽量压缩规模,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等节俭、便捷、高效的会议形式。



第八章 公文审批



三十五、各部门和各市、县报送省政府的公文,应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和《海南省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琼府〔2001〕69号)的规定。

三十六、各部门和各市、县报送省政府审批的公文,由省政府办公厅按照省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和规定程序呈批,重要事项,必须报送常务副省长、省长审批,或报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三十七、以省政府令、省政府文件的形式发文和向省人大或省人大常委会提出的议案、人员任免,经分管的副省长审核后,由省长或省长授权常务副省长签发。

以省政府名义发送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函件,一般由分管的副省长签发;涉及其他副省长分管的工作,应经有关副省长审核;重要事项由常务副省长或省长签发。

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由省政府秘书长或秘书长授权副秘书长签发;如有需要,可由省政府分管领导同志签发或核报省长签发。

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的公文,除需要保密的外,应通过《海南政报》和省政府网站及时公布。

三十八、省政府及各部门要注重行文效用,遵守行文规则,进一步精简公文;要加快网络化办公进程,提高办文效率和公文质量。



第八章 部门负责制



三十九、各部门要严格执行“三定”规定,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属于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各部门应积极主动、认真负责地办理;凡涉及多个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项,由省政府明确一个综合部门或主管部门为主牵头负责,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牵头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主持召开协调会议,可邀请协办部门相应负责同志出席会议,协办部门的负责同志必须出席;根据主办部门的要求,省政府办公厅可以派员列席会议。经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问题,主办部门必须明确、具体地列明各方面的理由和根据,报省政府协调或裁决。

四十、各部门要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和工作方式,求真务实,真抓实干,提高行政质量和办事效率。省政府及各部门在向下级部署工作和下达任务时,应明确提出时限要求,有关单位要按照规定时限予以落实。各部门之间征求意见或会签文件时,协办部门必须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否则视为同意。各部门办理省政府交办文件,必须在两周内回复。各部门对于各市、县和各单位请求审批的事项,属于一个部门能够办理的,应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属于需要几个部门协调处理的,应在15天内将处理情况告知来文单位,一个月内办理完毕,情况特殊的,可适当延长时间,但不能超过一个半月。凡没有正当理由拖延不办、贻误时机,造成损失的,要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经办人的责任。



第九章 执行督查



四十一、各部门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督促检查制度,加大督促检查工作的力度,确保国务院和省政府的重大决策,省政府各阶段的重点工作,以及省政府领导同志批示、交办事项的落实。

四十二、督查工作要突出重点,紧紧围绕省政府的中心工作和省政府领导同志关注的重大问题,以及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各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督查工作,对重大决策贯彻落实情况要跟踪督查,务求落实。对其他督查事项,也要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结果。

督查工作要实事求是,讲求时效,注重实效。对省政府和省政府办公厅文件、会议决定事项,以及省政府领导同志批示和交办事项的督查,要明确提出时限要求,督查承办单位要及时办理,按时反馈。确保督查工作的质量和效果。防止形式主义,不做表面文章。

四十三、省政府办公厅要加强对各部门落实省政府决定事项的督促检查,每月向省政府领导同志报告省政府和省政府办公厅文件、会议决定事项、省政府领导同志批示及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对执行较好、反馈情况及时的部门要进行表彰;对执行不力、久拖不办或反馈不及时的部门要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经办人的责任。决不允许拖着不办和既不反映问题也不解决问题。



第十一章 作风纪律



四十四、省政府领导同志要做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省政府通过举办讲座等方式,组织学习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等方面知识。

四十五、省政府领导同志要坚持调查研究制度,通过深入基层,考察调研,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增强工作的预见性和主动性。下基层要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简化接待,轻车简从,不扰民。

省政府各部门负责同志也应按此原则办理。

四十六、为保证省政府领导同志集中精力研究处理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除省委、省政府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以外,省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出席各部门、各市、县召开的会议,以及所安排的接见、照相、颁奖、剪彩、首发首映式等事务性活动。

各部门、各市、县一般不要邀请省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和事务性活动,确有需要应事先报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要根据领导同志分工及有关规定,从严掌握,提出意见报批。

四十七、省政府及各部门要大力弘扬求真务实精神,大兴求真务实之风,坚持鼓实劲、办实事、求实效,坚决克服形式主义、文牍主义和官僚主义。提倡“开短会、讲短话、行短文”,大力精简会议和文件,严格控制各种名目的庆典和达标评比,减少各类事务性活动。省政府领导同志原则上不为部门和市、县的会议活动发贺信、贺电,不题词。

四十八、省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中央和省委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四十九、省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省委、省政府的决定,坚决维护行政纪律,确保政令畅通。

五十、省政府及各部门要实行政务公开,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强化责任意识,树立规范服务、清正廉洁、从严治政的新风。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下级机关和企业的送礼和宴请;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进口食糖管理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进口食糖管理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八四年以来,一些地方、部门利用国际市场糖价大幅度下跌的机会,在计划外通过多种渠道进口食糖在国内销售,冲击了国内食糖市场,影响了国内食糖的生产、分配、调拨计划。有的进口食糖还有严重污染,直接危及人民健康。为了加强对进口食糖的管理,有计划地安排国内食
糖市场,扶持和保护国内食糖工业的发展,现通知如下:
一、国家计划内统一进口的食糖,全部由商业部接收,统一归口管理和经营。商业部应及时组织接货,安排好市场供应。有关外贸专业公司、工贸公司不得在国内经营进口食糖销售业务。
二、外贸部门为进料、来料加工进口的食糖,应由经贸部根据出口的实际需要安排进口和分配,在中央外汇进口计划内“以进养出”项下解决。使用“以进养出”外汇进口的食糖,只能用于出口,不能在国内销售。如出口发生变化需在国内处理,应由商业部统一安排,不得自行销售。


三、各地方、部门使用自有外汇进口食糖,一律实行进口许可证制度。由商业部根据国内食糖供需情况,商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制定地方、部门的进口计划。经贸部按计划发放进口许可证,一律由外贸专业总公司代理进口,交省、市糖烟酒公司在本地区内销售。没有许可证而擅自进口
的食糖,一律由海关没收,并对进口单位予以经济制裁。
本通知自一九八六年四月一日起执行。



1986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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