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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02 19:02:59  浏览:973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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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规定

四川省成都市人大常委会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规定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成人发(2001)12号


(2001年2月25日成都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1年3月30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立法活动,健全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地方性法规,是指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经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在本行政区域施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废止,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
第四条 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不得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省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
第五条 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
第六条 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从实际出发,突出地方特色,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地方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

第二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
第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以下简称法规案),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
第八条 一个代表团或者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专门委员会审议的时候,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九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提出的法规案,应当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由常务委员会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或者由提案人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法规案,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应当在会议举行的十五日前将法规草案发给代表。
第十一条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大会全体会议听取常务委员会或提案人的说明后,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
各代表团审议法规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根据代表团的要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
第十二条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意见,并印发会议。
第十三条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对法规案进行统一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法规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经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
法制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时,可以邀请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十四条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必要时,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召开各代表团团长会议,就法规案中的重大问题听取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也可以就法规案中重大的专门性问题,召集代表团推选的有关代表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第十五条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席团同意,并向大会报告,对该法规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十六条 法规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进一步研究的,经主席团提出,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的意见进一步审议,作出决定,并将决定情况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报告;也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意见进一步审议,提出修改方案,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审议决定。
第十七条 法规草案修改稿经各代表团审议,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法规草案表决稿,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一个代表团或者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对法规草案表决稿提出修正案,经大会主席团决定是否交付表决。交付表决的法规案有修正案的,先表决修正案。
第十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法规,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
第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规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如果主任会议认为法规案有重大问题需进一步研究,可以建议提案人修改完善后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
第二十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不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
专门委员会审议时,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二十一条 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法规案,应于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十五日前报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并附法规草案文本和说明及有关资料。
第二十二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除特殊情况外,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七日前将法规草案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第二十三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一般应当经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由分组会议进行初步审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审议法规案,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应提出法规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及法规草案第二次审议稿,由分组会议进行审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三次审议法规案,法制委员会应提出法规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及法规草案修改稿,由分组会议进行审议。
常务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时,根据需要,可以召开联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对法规草案中的主要问题进行讨论。
第二十四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可以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审议法规案时,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应提出法规草案的审议意见及法规草案第二次审议稿,由分组会议进行审议;法制委员会应提出关于法规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及法规草案修改稿,由分组会议进行审议。
部分修改的地方性法规案,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也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由提案人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作说明,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经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审议后,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提出书面审议结果的报告和修正案草案修改稿。
第二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审议法规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根据小组的要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
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时,可以邀请其他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二十六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对法规案统一进行审议,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和法规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对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重要审议意见没有采纳的,应当向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反馈。
法制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时,可以邀请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二十七条 专门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时,应当召开全体会议,根据需要,可以要求有关机关、组织派有关负责人说明情况。
第二十八条 专门委员会之间对法规草案的重要问题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向主任会议报告。
第二十九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法制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意见,或者发送有关机关、组织和专家征求意见。重要的法规案,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将法规草案向社会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将收集的意见进行整理,并根据需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三十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任会议同意,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对该法规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三十一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法规案,因各方面对制定该法规的必要性、可行性等重大问题存在较大意见分歧搁置审议满两年的,或者因暂不付表决经过两年没有再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审议的,由主任会议向常务委员会报告,该法规案终止审议。
第三十二条 法规草案表决稿,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对法规草案表决稿提出修正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交付表决。交付表决的法规案有修正案的,先表决修正案。
第三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规案,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第四章 其他规定
第三十四条 地方性法规解释权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规解释同地方性法规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五条 地方性法规的修改和废止程序,适用本规定的第二章、第三章的有关规定。
地方性法规部分条文被修改或者废止的,必须公布新的法规文本。
第三十六条 地方性法规经批准公布后,及时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报纸上刊登。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地方性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
第三十七条 地方性法规的名称为条例、规定和实施办法。对某一方面工作作比较全面、系统规定的法规,称“条例”;对某一方面工作作部分规定的法规,称“规定”;根据法律授权或者为实施法律、行政法规作出比较具体规定的法规,称“实施办法”。
第三十八条 制定地方性法规,应有计划地进行。地方立法计划的制定和变更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4年6月24日成都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94年7月26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的《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规定》同时废止。


2001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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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万国邮政联盟组织法第六附加议定书》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万国邮政联盟组织法第六附加议定书》的决定

  (2003年6月28日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决定:批准我国政府代表于1999年9月在北京签署的《万国邮政联盟组织法第六附加议定书》。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西部地区管理人才创新培训工程实施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西部地区管理人才创新培训工程实施工作的通知

发改办西部[2010]3027号


西部地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国家信息中心,中国西部开发远程学习网有关学习中心所在单位,上海市展望发展进修学院,深圳市经理进修学院:
“十一五”期间,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实施了西部地区管理人才创新培训工程,紧密结合西部大开发的重点任务,通过已建成的中国西部开发远程学习网和西部人才开发培训基地,采取远程培训、面授和国内外实地考察相结合的形式,有计划地为西部地区培训了20000多名经济建设急需的高层次管理人才,对加快西部地区人才资源开发,培养造就一大批高素质人才,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1号)关于继续实施西部地区管理人才创新培训工程,扩大中国西部开发远程学习网覆盖范围的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工程实施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围绕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重点任务,抓好急需紧缺人才的培训
中央强调,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要以科技和人才为支撑。今后一个时期能否在西部地区建设一支宏大的高素质人才队伍,培养一批高层次管理人才,直接关系到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成败。继续推进西部地区管理人才创新培训工程的顺利实施,进一步突出培训重点领域,找准目标对象,明确培训任务至关重要。未来五年,承担工程具体任务的有关单位在谋划培训主题和内容时,要紧密结合中央确定的今后一个时期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重点任务,着力开展关于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加强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夯实农业基础、统筹城乡发展、发展特色优势产业、强化科技创新、加强人才开发、发展社会事业、加强重点经济区开发、体制机制创新、扩大对内对外开放以及提高公共管理水平等方面所需理论和技能的教育培训。在选择培训对象时,要始终把推进西部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急需紧缺专门人才作为重点,尤其要特别注重加大对特色优势产业、重点行业和关键岗位高层次人才的培训力度,按照科学理论武装、具有世界眼光、善于把握规律、富有创新精神的要求,致力于提高人才的理论素养和实践能力。“十二五”期间,适当加大工程的培训总规模,使更多的目标对象接受培训。2011-2015年,每年培训人数不少于20000人。其中通过中国西部开发远程学习网(含实时视频会议系统和在线学习系统)培训的人数不少于19500人,通过面授和实地考察相结合培训的人数不少于500人。
二、完善运行管理机制,充分发挥中国西部开发远程学习网的培训主平台作用
中国西部开发远程学习网是西部地区管理人才创新培训工程实施的重要载体,是完成工程目标任务的主要平台。国家信息中心要与有关单位密切协作,加强平台运行制度建设,按照公益性为主、市场化运营为辅、多种合作方式并存的原则,研究制定中国西部开发远程学习网的运行管理办法,编制实时视频会议系统、在线学习系统的运转使用工作规程。要建立健全日常运行管理机构,依托国家信息中心组建的中国西部开发远程学习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要负责统一制定全网发展规划、年度培训业务计划,组织各省级、地州市级远程学习中心(以下简称远程学习中心)开展全网性的培训活动,加强对远程学习中心的业务指导,负责开展全网的宣传工作,代表全网对外开展活动,协调解决全网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同时,要建立全网的绩效评价与激励机制,切实提高中国西部远程学习网使用效率和培训工作质量。远程学习中心是中国西部开发远程学习网的组成部分和设在地方的分中心,要在完成全网年度培训任务的基础上,千方百计整合资源,争取所在单位的支持,不断加大在人员、网络设施、课程开发等方面的投入,结合本地培训对象的实际需求,积极拓展培训业务,努力做大作强,为培训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培训服务。支持远程学习中心之间按照平等互利原则开展合作培训。
三、整合资源,逐步扩大中国西部开发远程学习网的覆盖范围
扩大中国西部开发远程学习网覆盖范围是中发〔2010〕11号文件提出的明确要求。目前,中国西部开发远程学习网已经覆盖西部地区12个省会城市和52个地州市,尚有100个左右地州市没有实现网络覆盖。有关方面要采取多种渠道、多种方式不断增强全网辐射能力,将培训对象范围不断延伸,覆盖更多领域的急需紧缺人才。已建成的中国西部开发远程学习网管理中心和远程学习中心要在加强自身培训服务能力建设、提高使用效益的同时,发挥中国西部开发远程学习网国内外优质教育培训资源丰富、与国际机构合作紧密的优势,吸引和鼓励有关地方、部门建设具备条件的远程学习中心,加入中国西部开发远程学习网,扩大覆盖范围,使更多的培训对象共享优质资源。与此同时,要在认真做好中国西部开发远程学习网一、二期项目建设成果后评估工作的基础上,启动三期工程项目建设前期研究,适时在尚未覆盖的西部地区的地州市新增建设远程学习中心,满足人才培训工作的实际需要。
四、强化培训资源建设,优化创新教学方式,不断提高培训的实效性
培训课程、教材等资源建设是工程实施的关键环节。承担具体培训任务的有关单位要认真做好培训需求调研,深入分析不同领域急需紧缺人才对培训内容的需要,分层次、分类别做好培训资源开发。按照需要什么就培训什么,缺什么就补什么的要求,加强培训学科、课程和教材体系建设,打造精品课程和精品教材。要在增强培训资源的吸引力、感染力的同时严把师资关,切实提高培训资源质量。在开展教学过程中,要遵循教育培训规律,不断改进和创新教学方式,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实效性。要注意突出急需紧缺人才等培训对象在培训中的主体地位,改进班次设置方式,重点采取专题研究、短期培训和小班教学,突出按人才类别开展培训。改进讲授式教学,重点运用研究讨论式、案例分析式、角色体验式、情景模拟式等教学方法。要根据重点领域、重点行业和关键岗位急需紧缺人才的培训需求特点,将远程培训、在线自学、面授和国内外实地考察相结合,积极主动送教上门。
五、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监督,共同做好工程实施工作
有关省区市发展改革部门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这项工程重要性的认识,切实把工程实施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充分发挥领导作用,积极主动加强与本省区市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掌握和反馈情况,支持远程学习中心和人才培训基地做大做强,帮助解决工作中面临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国家信息中心、远程学习中心所在单位和人才培训基地领导要高度重视,确保资金投入、人员机构到位和软硬件设施的及时维护,为工程的实施提供良好的基础条件。国家发展改革委西部开发司要加强综合协调,及时分解下达年度工作任务,抓好落实,对工程实施情况进行跟踪和督促检查,确保各项工作扎实推进,取得实效。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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