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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抵押物登记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1:24:20  浏览:840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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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抵押物登记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抵押物登记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


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现将《宁波市抵押物登记收费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六年五月十四日

宁波市抵押物登记收费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抵押物登记秩序,合理确定抵押物登记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宁波市行政区域内的抵押物登记收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抵押物登记部门(以下简称登记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规定的事权范围履行登记职责。其中第四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由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登记。
登记部门收取抵押物登记费应当向物价部门申请办理收费许可手续。物价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妥收费许可证手续。
第四条 抵押贷款当事人办理抵押物抵押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应当向登记部门支付登记费用。
第五条 抵押物抵押登记费,按抵押贷款额的1‰-0.1‰收取,最低为50元,最高为5000元,超出部分不再收取。具体标准如下:
贷 款 额 收费标准
50万元以下 1‰
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 0.8‰
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 0.6‰
20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 0.4‰
400万元以上800万元以下 0.2‰
800万元以上 0.1‰

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每次收费50元。
第六条 逐笔抵押贷款,贷款期在6个月内的,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收费标准减半收取抵押登记费,但每次最低为50元。
贷款期6个月以上的抵押贷款合同履行完毕,在3年内以同一抵押物再次抵押贷款的,免收抵押登记费。登记部门可以收取50元的手续费。
第七条 最高额抵押贷款,抵押登记费以最高限额为基数,根据本办法第五条的收费标准,一次性收取抵押登记费。
第八条 抵押物登记,涉及两个以上登记部门的,各登记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收费标准内,按照各自所登记抵押物价值所占比例计算登记费,各个登记部门收费之和不得超过5000元。
第九条 各登记部门在接到抵押物登记申请后,认为符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办妥抵押物登记手续。抵押物需要价值评估的,应在价值评估后7个工作日内办妥抵押物登记手续。
第十条 外汇抵押贷款,以所贷的外汇折合成人民币,计算相应的抵押物登记费。
第十一条 各登记部门应当严格执行抵押物登记收费标准,不得收取额外的费用。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不包括本数,“以下”包括本数。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1996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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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商检局关于经港澳和其他国家转口欧共体国家冻兔肉农残检验事宜的通知

国家商检局


国家商检局关于经港澳和其他国家转口欧共体国家冻兔肉农残检验事宜的通知

    (国检检函〔1991〕473号 一九九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各直属商检局:

  据粮油食品进出口总公司反映,对欧共体国家出口冻兔肉,绝大部分是直接贸易,还有一部分是经香港或其他国家和地区转口到欧共体国家,这一转口部分没有检验农残,数量虽小,但对我出口欧共体国家的冻兔肉影响很大,为防止农残超标的冻兔肉通过转口到欧共体国家,决定:凡经港、澳或其他国家转口到欧共体国家的冻兔肉一律按国检检(1991)185号文规定,进行农残(666,DDT)检验,合格后出证放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生猪屠宰检疫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生猪屠宰检疫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了加强生猪屠宰检疫管理,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按照国务院关于上市生猪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统一纳税、分散经营”的规定,进一步划清政府有关部门主要是农牧、内贸两个部门的职责,做到职责明确,权责一致,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这项工作,让老百姓
吃上“放心肉”,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就生猪屠宰检疫管理体制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生猪屠宰检疫管理,保证肉品品质,防止生猪疫病传播,是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生猪生产的一件大事,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指示,切实抓好这项工作。
二、关于生猪定点屠宰问题。定点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猪等畜禽屠宰检疫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1995〕38号)确定的“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有利流通、促进生产、方便群众、便于检疫和管理”的原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情
况作出设置屠宰场(厂、点)的规划和布局,屠宰场(厂、点)的具体定点由市(包括直辖市、省辖市、县级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内贸、农牧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确定。
三、关于生猪检疫问题。生猪检疫是政府行为,生猪屠宰检疫是生猪检疫的重要组成部分,由农牧部门主管生猪检疫工作的监督管理,农牧部门的畜禽防疫监督机构实施对生猪的检疫。考虑到历史及现实情况,对农业部、国内贸易部协商确定范围内的屠宰厂、肉联厂,市、县人民政府
在定点时经审查认定符合下列条件并依法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的,由各该屠宰厂或者肉联厂对其屠宰的生猪自行负责检疫,并加盖畜禽防疫监督机构统一使用的和本厂的验讫印章:
(一)有取得农牧部门核发的兽医资格证书并与检疫工作量相适应的检疫人员;
(二)有必要的检疫设施、仪器和设备;
(三)有符合规定的无害化处理设施;
(四)有相应的检疫工作制度、管理制度及其保障措施;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畜禽防疫监督机构对上述自行负责检疫的屠宰厂、肉联厂,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检疫费用,但应加强对其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派动物防疫员驻厂监督,发现其未按规定实施检疫的,有权责令其停止自检、限期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逾期不改正的,撤销其自检资格。
除上述自行负责检疫的屠宰厂、肉联厂外,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屠宰场(厂、点)不得自检,一律由畜禽防疫监督机构实施检疫,加盖畜禽防疫监督机构统一使用的验讫印章,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收取检疫费用。
四、关于生猪屠宰加工冷藏业的行业管理问题。国内贸易部主管全国的生猪屠宰加工冷藏业的行业管理,负责制订行业发展规划、操作规程、技术要求等,进行宏观指导,并会同农牧、卫生、工商、环保、劳动安全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进行监督检查。根据现实情况,县及县以上屠宰厂
、肉联厂的屠宰加工冷藏业的行业管理由内贸部门具体负责;县以下乡镇屠宰厂、肉联厂及其他屠宰场(厂、点)的行业管理由农牧部门具体负责,并接受内贸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对达不到规定条件的屠宰场(厂、点),要限期整顿;需要取消其经营资格的,要报经确定该屠宰场(厂、? ?的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五、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
(一)要区分屠宰检疫与食品卫生检验。生猪屠宰检疫工作由农牧部门主管,猪肉食品卫生检验工作由卫生部门主管。
(二)要区分屠宰检疫与肉品品质检验。生猪屠宰检疫是政府行为,由畜禽防疫监督机构实施(包括由屠宰厂、肉联厂按照规定实施自检);肉品品质检验是企业行为,由屠宰厂、肉联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行实施,并依法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
(三)为保证法规、政令的统一,国务院过去发布的有关文件和农业部、国内贸易部下发的有关文件,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今后,有关生猪屠宰检疫管理体制问题,一律由国务院法制局负责提出解释意见,报国务院审批同意后下发执行。



1996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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