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设立村公所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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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设立村公所问题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设立村公所问题的通知
民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区)民政局:
遵照中央领导同志的意见,农村乡以下设立村公所问题,只在广西试点,不在全国铺开。
1987年8月29日
关于修改《广州市房地产综合开发管理实施办法》部分条款的通知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修改《广州市房地产综合开发管理实施办法》部分条款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1996年9月25日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通过的《广东省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对《广州市房地产综合开发管理实施办法》(穗府〔1996〕103号)部分条款作以下修改:
一、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逾期不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发人变更等有关手续的,责令其限期补办,并可处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修改为: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逾期不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发人变更等有关手续的,责令其限期补办,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不如实申报成交价格的,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的罚款。”修改为: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不如实申报成交价格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第四十六条“对下列行为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20000元以下的罚款。”修改为:
“对下列行为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委托无相应资格的单位承担设计任务的。”修改为: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委托无相应资格的单位承担设计任务的。”
五、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委托无相应资格的施工单位承担施工任务的。”修改为: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委托无相应资格的施工任务的。”
六、第四十九条“违反第二十四条,未向原土地审批部门办理转让或变更手续,通过私下转让土地使用权或私自以合营方式开发房地产的,由市、县规划土地部门分别对其违法用地、违法建设作出处理。并由市、县级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对有关开发企业给予降级处理。”修改为:
“违反本办法,未向原土地审批部门办理转让或变更手续,通过私下转让土地使用权或私自以合营方式开发房地产的,由市、县级市规划土地部门分别对其违法用地、违法建设作出处理。并由市、县级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对有关开发企业给予降级处理。”
1997年2月5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科学院院士荣誉奖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复函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科学院院士荣誉奖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复函
国税函发[1995]351号
1995-06-29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科学院:
你院《关于申请“中国科学院院士荣誉奖金”免税的请示》(科发学字[1995]0232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香港实业家蔡冠深先生捐资500万元人民币建立“蔡冠深中国科学院院士荣誉基金会”,并用基金的利息颁发中国科学院院士荣誉奖金(80岁至89岁的院士每人每年6000元,90岁以上的院士每人每年12000元)。这对发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贤的优良传统,促进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良好社会风气的形成有积极作用。但由于这种奖金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定免税奖金的范围,加之国家对中国科学院院士津贴已有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优惠规定,所以对中国科学院院士荣誉奖金,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其他所得”应税项目,依20%的比例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该基金会在颁发奖金时代扣代缴。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五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