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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认真做好实施《检察官法》准备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18:02:16  浏览:811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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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认真做好实施《检察官法》准备工作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认真做好实施《检察官法》准备工作的通知
1995年3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以下简称《检察官法》)已经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将于1995年7月1日起施行。为保证该法顺利实施,现就有关准备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检察官法》。《检察官法》的颁布实施,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标志着检察官的管理走上了正规化和法制化轨道,为人民检察院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和检察官依法履行职责提供了更加完备的法律保障,对建立和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检察制度意义重大。各级人民检察院要组织全体检察人员认真学习《检察官法》,使每个检察人员都充分认识实施《检察官法》的重要性,深刻理解和掌握该法的各项内容,做到学懂、弄通、记牢,树立严格遵守《检察官法》、认真执行《检察官法》、依照《检察官法》履行职责的观念。
二、大力宣传《检察官法》。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检察官法》的重要意义和主要内容。宣传工作要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作用,也要注意发挥全体检察人员的积极性,紧密结合检察工作实际,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生动活泼的方式,让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了解《检察官法》,支持和监督我们贯彻好《检察官法》。
三、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强培训工作。要认真做好本院检察人员基本情况的摸底工作,按照《检察官法》关于检察官条件和培训的规定,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制定培训规划,抓紧组织实施。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省级检察院要举办培训班,为《检察官法》实施培训骨干。同时,要按照《检察官法》的规定,加快培训机构的建设。
四、加强组织领导。《检察官法》的贯彻实施是一项严肃的工作,政策性很强,任务繁重,时间紧迫,各级检察院都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并在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统一领导下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高检院正在会同有关部门草拟配套规定和实施细则,各地在《检察官法》实施前和实施过程中,都要严守纪律,严格掌握,严禁随意扩大范围,突击提职、提级、转干。如发生此类情况,要坚决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同时,要注意作好司法行政人员的思想工作,使他们识大体顾大局,以确保队伍的稳定。上级检察院要注意调查研究,总结经验,加强指导,保证贯彻实施工作的顺利进行。
五、各地对学习贯彻《检察官法》的情况和在实施准备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特别是广大基层检察干警的意见,要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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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岛内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暂行规定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门市岛内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暂行规定
厦门市人民政府



为了进一步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用经济手段调控农户对宅基地的过度需求,节约和合理利用土地,保证村镇规划的实施,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请示的通知》和全国土地管理局会议精神,特制定本暂行规定如下:
1、划分等级:
为体现土地有偿使用,又照顾群众的经济承受能力,根据各村庄所处的不同地理位置和经济发展水平,分等定级如下:
一等:莲坂、埭头、员当新区;
二等:湖里办事处辖区(后浦除外)、江头村、高殿村、曾厝埯村;
三等:马垅村、后埔村所辖浦园社、湖里后浦居委会;
四等:枋湖村、后浦村、县后村、钟宅村、五通村、高林村、后坑村、蔡塘村、洪文村、西林村、何厝村、前埔村、黄厝村;
2、收费标准:
按照“少用地少交费,多用地多交费,违法占地要受罚”的原则,采用一次性收费的方法,制定收费标准如下:
一等:40元/平方米
二等:30元/平方米
三等:25元/平方米
四等:20元/平方米
利用旧房翻建,用地手续合法的,免交土地使用费。
3、参照《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对少批多占的用地者,除按标准收费外,每超过1-5平方米的加收2倍费用,6-9平方米的加收5倍,10平方米以上的加收10倍。
4、本规定颁布前审批的宅基地暂不收土地使用费。
5、对少数贫困户,确实无支付能力的,由本人申请,经群众评议,村委会(居委会)审查,镇政府(办事处)审核后,报市土地局批准,予以酌情减免。对于减免对象及减免幅度,要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6、宅基地使用费要本着“取之于户,收费适度,用之于村,使用得当”的原则,由乡镇(办事处)财政所统一收取和管理,80%返回给村,20%留乡镇政府(办事处),主要用于乡村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土地开发、土地管理宣传费用等。要在银行立户,专款专用,不得
挪作他用。
7、本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8、本规定由市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



1990年9月24日

印发中山市荣誉市民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


印发中山市荣誉市民规定的通知

中府〔2010〕44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现将《中山市荣誉市民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中山市荣誉市民规定

第一条 为鼓励和表彰对本市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公益事业、对外交流合作等作出重大贡献的海外华侨、外籍华人、港澳台同胞和外国友好人士,按照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外事侨务局负责荣誉市民的组织推荐、资格初审工作,并督促有关单位落实对荣誉市民的相关优惠待遇。
第三条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及居住国(地区)法律、法规,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海外华侨、外籍华人、港澳台同胞和外国友好人士,可以授予“中山市荣誉市民”称号:
(一)为本市社会公益事业捐赠人民币五百万元以上的;
(二)在本市投资人民币五千万元以上且经济效益显著,并捐赠人民币三百万元以上的;
(三)为中山经济建设引进数额巨大的资金、设备,或引进有重要价值技术、人才,且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显著的;
(四)为推动我市与国际友好城市的发展以及对外合作与交流作出重要贡献的;
(五)所提建议或意见对中山市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促进作用的。
第四条 授予荣誉市民称号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经本人同意,由推荐单位填报《中山市荣誉市民推荐表》,经相关镇政府(区办事处)审核加具意见后,向市外事侨务局推荐;
(二)市外事侨务局按照本规定第三条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报市人民政府审查;
(三)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依照有关程序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四)向获得“中山市荣誉市民”称号的人士颁发荣誉市民证书和金钥匙。
第五条 荣誉市民证书和金钥匙由市人民政府统一制作,证书由市长签署。授予荣誉市民称号所需相关费用由市财政解决。
第六条 在召开表彰大会或在举办全市性重大活动时,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宣布获得“中山市荣誉市民”称号的人员名单,市长向其颁发荣誉证书并赠送金钥匙。
第七条 凡获得“中山市荣誉市民”称号的人士可以享受下列优惠待遇:
(一)本市举办重大活动,主办单位可视情况邀请荣誉市民出席,并给予贵宾礼遇;
(二)荣誉市民及其配偶进出中山市口岸,边检、海关、检验检疫等联检单位给予礼遇和方便;
(三)荣誉市民乘坐中港客运联营有限公司往返香港客船,享受票价优惠;
(四)对荣誉市民一辆专用机动车给予路桥通行费优惠;
(五)凭中山市荣誉市民证,荣誉市民及其配偶在市人民医院、中医院、博爱医院可优先就诊、免交挂号费,荣誉市民可按标准在市人民医院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相关费用由市财政解决;
(六)由市外事侨务局组织荣誉市民每年一次国内参观或考察活动。
第八条 荣誉市民因有违法行为对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或构成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市外事侨务局提出撤销其荣誉市民称号的意见,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并公告。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关于给予“中山市荣誉市民”享受优惠待遇的决定》(中府〔1990〕92号)、《关于修改补充中山市荣誉市民条件的通知》(中府〔1991〕123号)以及《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中山市荣誉市民享受优惠待遇条款的通知》(中府〔1998〕1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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