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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投资者投诉管理暂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05 09:10:32  浏览:850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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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投资者投诉管理暂行规定

四川省绵阳市人民政府


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绵阳市投资者投诉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绵府发〔2003〕78 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科创区、经开区、农科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级各部门:
  《绵阳市投资者投诉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审定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五月十九日


绵阳市投资者投诉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及时、公正地处理投资者的投诉,维护其合法权益,优化我市投资环境,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投资者均可按本规定进行投诉。
  第三条 绵阳市投资者投诉中心统一负责投资者投诉事项的受理、交办、催办和督查。
  第二章投诉受理
  第四条 投资者对各县(市、区)、市级各部门、垄断性行业、公用企业及其他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违反《中共绵阳市委、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改善投资软环境若干政策决定》(绵委发〔2002〕9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均可向投诉中心投诉。
  第五条 已经申请仲裁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及不属于行政机关职权范围内管辖的投诉事项,由投诉中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移送相应机构处理,并答复投诉人。
  第六条 投诉人可由本人或者委托代理人进行投诉,须持有委托书、可采取约见、信函、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和网上投诉等方式,重大投诉事项须提交书面材料。投诉材料内容应包括:投诉人有效身份证明、投诉对象、投诉请求事实和理由等,并注明投诉人或代理人的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
  第七条 投诉中心对投资者的投诉事项必须登记,并自接到投诉之日起,在2 个工作日内将受理情况通知投诉人。
第三章投诉处理
  第八条 投诉中心对投资者的投诉事项,分下列情况予以处理:
  (一)对事实清楚、情节简单的投诉事项,由投诉中心会同有关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二)对须转交有关部门进一步调查、研究、处理的投诉事项,由投诉中心自受理投诉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提出交办意见,并交有关部门处理(以书面或电话、传真等方式)。有关部门自接到交办通知之日起应在5 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并将办理意见报送投诉中心,凡不能按期办理完毕的,承办部门应呈述正当理由,但最长时间不得超过10 个工作日。
  (三)对须由多个行政机关共同处理的投诉事项或重大投诉事项,由投诉中心组织有关行政机关共同处理,办理期限同上。
  (四)因特殊情况需延期办理的,应提前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及时告知投诉人。
第九条 投诉事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终结:
  (一)在受理投诉过程中,投诉人就投诉事项申请仲裁、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二)投诉人自愿放弃投诉的。
  (三)投诉人无故不出席协调活动或拒绝与投诉中心联系、配合的。
  (四)投诉事项有其他可以终结情形的。
  第十条 投诉事项的办理结果,由投诉中心在投诉事项办理完毕起2个工作日内答复投诉人。第四章办理责任
  第十一条 "投诉中心"的工作职责:
  (一)按时完成投资者投诉事项的办理。
  (二)检查、督促各被投诉部门办理投诉事项工作。
  (三)及时督促被投诉部门纠正或撤销作出的与政策法规相违背、影响经济发展环境和群众利益的有关决定、规定。
(四)定期或不定期向市政府汇报,对重大事项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第十二条 各被投诉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本部门的业务工作特点,制定处理投诉的程序。
  (二)承办、调查处理、回复投诉中心交办的投诉事项。
  第十三条 承办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投诉中心"交办的投诉事项,必须认真及时办理,对弄虚作假、拖延推诿、无正当理由、不按期办理完毕的,由投诉中心通报批评;造成较大不良影响或损失且情节严重的,由市纪检监察机关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及分管领导的责任,并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投诉中心工作人员在投诉办理工作中不履行职责、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收受贿赂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原《绵阳市外来投资者投诉管理暂行规定》(绵府函〔2001〕66号)作废。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绵阳市投资者投诉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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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关于加强反骗汇工作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 对外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关于加强反骗汇工作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局 对外



根据国务院领导指示精神,为加强行业管理,规范各单位的经营活动,为更有效地打击骗购外汇行为,现通知如下:
一、外经贸部门进一步加强对外贸公司代理业务的规范管理,代理业务必须由代理单位签订进口合同、办理制单、购汇、付汇及报关手续,并对所办单据的真实性负责,坚决消除“四自三不见”的现象(即自带客户、自带货源、自带汇票、自行报关;不见进口产品、不见供货货主、不
见外商)。
二、售汇银行对购汇公司的售汇要认真审核申请购汇所提供单据的真实性,并对高频率购汇提高警惕,发现有疑问的单据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此外,售汇银行要认真做好报关单二次核对工作,一经发现用假单证购汇的公司,应立即上报外汇管理部门。对于已确认用假报关单套汇的
公司,银行有责任向外汇管理部门提供其详细的套汇资金流向情况,为外汇管理、公安等部门查清骗汇案件提供线索。
三、海关在收到外汇管理部门和银行送海关鉴定的报关单后,须在送达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外汇管理部门、银行出具鉴定证明书。对已发现的假报关单,海关应立即通知报送地外汇管理部门和银行,由外管、银行通知公安部门立案调查。
四、外汇管理部门要加大打击利用假报关单骗汇案件的力度,对于利用假报关单骗购外汇的单位,应及时按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同时加强对其日后的购汇监管。对于确认已有骗汇行为的公司,外汇管理部门要将其列入“由外汇局审核真实性的企业名单”,定期通知银行和
海关,以加强各部门对其共同监管。此类公司的购汇须事先经外汇管理部门审核其购汇的真实性方能到银行办理购汇。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公司登记注册的管理,严格审核,把好市场准入关。
六、公安机关对有关部门在查处骗汇案件中发现并移交的制造假报关单和造假单证等犯罪线索,要及时予以立案侦察。
七、公安、海关、外汇、工商等部门要协同办案,相互配合,查清骗汇行为,依法予以坚决打击。



1997年12月31日

关于做好2010年金太阳集中应用示范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做好2010年金太阳集中应用示范工作的通知

财建[2010]9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科技厅(委、局)、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科技局、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

  财政部、科技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能源局已通过统一招标的方式,确定金太阳示范工程和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示范工程采用的晶体硅光伏组件、并网逆变器以及储能铅酸蓄电池等关键设备中标企业、中标产品和中标协议供货价格(详见附件1)。同时,确定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等13个开发区或工业园区作为太阳能光伏发电集中应用示范区,一期规划项目83个,规模170兆瓦;确定国电光伏(江苏)有限公司等34个项目为单体金太阳示范项目,规模92兆瓦;确定青海省祁连县、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且末县、西藏自治区班戈县作为光伏发电解决无电地区用电问题示范县,规模10兆瓦;决定取消已列入2009年金太阳示范工程目录但无法实施的项目39个,规模54兆瓦(详见附件2)。为加快推进金太阳示范项目建设和实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抓紧做好金太阳示范项目各项前期准备工作,并提交财政补助资金申请报告。

  (一)项目业主单位要抓紧完成项目立项审批、环评、电网接入许可等各项工作,并与中标企业以招标确定的产品规格、协议供货价格、质量性能等为基础签订供货合同。

  (二)项目业主单位采用本企业或关联企业提供的光伏组件,价格不得高于国家统一招标确定的最低中标协议供货价格;采用非晶硅薄膜组件的,价格不高于7元/峰瓦。

  (三) 对《财政部 科技部 国家能源局关于做好金太阳示范工程实施工作的通知》(财建[2009]718号)中已确定,但无法实施的金太阳示范项目予以取消;未开工建设的项目,业主单位必须选择本次中标企业和中标产品。

  二、加强示范项目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确保示范项目建设进度、工程质量和示范效果。

  (一)太阳能光伏发电集中应用示范区管委会要成立专门的管理机构,编制本开发区或工业园区太阳能光伏发电集中应用规划,加强对项目建设、电网接入、运行管理等方面的组织协调,保证示范工程顺利实施。

光伏发电解决无电地区用电问题示范县所在省(区)政府部门要明确项目实施和管理方式,制定详细的建设方案和资金筹措方案,落实运行管理机制,确保示范项目长期发挥效益。

  (二)督促示范项目加快实施,建设周期原则上不超过一年。地方财政、科技、能源部门要对示范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日常监督,保证按进度建设。财政部、科技部、国家能源局将组织对项目进行专项检查,对整体项目完工情况达不到70%的省份,暂停新项目申报。

  (三)项目完工后,要督促业主单位抓紧进行项目竣工决算,及时提出补助资金清算申请。国家能源局、科技部、财政部联合组织对项目进行验收,财政部根据验收报告清算补助资金。



财政部 科技部 国家能源局



2010年11月19日


附件下载:

附件1:金太阳示范工程关键设备入围企业目录.doc
http://jjs.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gui/201011/P020101123317449911551.doc
附件2:2010年金太阳示范工程项目目录.xls
http://jjs.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gui/201011/P020101123317450223397.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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