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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外合作开采石油资源申报缴纳矿区使用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22:00:01  浏览:970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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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外合作开采石油资源申报缴纳矿区使用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外合作开采石油资源申报缴纳矿区使用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做好中外合作开采海、陆石油资源矿区使用费的申报缴纳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关于《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缴纳矿区使用费的规定》和《中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缴纳矿区使用费暂行规定》,现就中外合作油(气)田(以下简称合作油(气)田)开采原油、天然气申报缴
纳矿区使用费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合作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按实物缴纳矿区使用费,以每油(气)田每一公历年度生产的油(气)量扣除合作油(气)田作业用油(气)量和损耗量之后的原油、天然气总产量为计费依据。
二、合作油(气)田的矿区使用费按年计算,分期或分次预缴,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管道运输原油、天然气的,按月预缴,于次月15日内申报缴纳;船只运输原油、天然气的,按次预缴,于每次销售实现后5日内申报缴纳。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考虑到矿区使
用费是以实物缴,因此,年终汇算清缴后应补退的矿区使用费,统一在该油(气)田下一年度开采的原油、天然气或应缴的矿区使用费中补缴或抵扣。如汇算清缴后应补退的矿区使用费因该油(气)田终止作业或年度产量未超过矿区使用费免征数量等原因,无法在下一年度用实物补退,则
应补退的矿区使用费按该油(气)田最后一个月(次)销售原油(气)价格计算,以人民币金额补退。
三、合作油(气)田的矿区使用费按年度计划总产量计算预缴。年度计划总产量超过矿区使用费免征数量20%的,从年初开始预缴;年度计划总产量未超过矿区使用费免征数量20%的,从油(气)田累计产量超过矿区使用费免征数量开始预缴。
四、鉴于目前合作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实行统一销售,预缴的矿区使用费暂按油(气)田每期(次)的销售总量计算缴纳。计算公式如下:
(一)年初开始预缴的矿区使用费计算公式:
本期(次) 本期(次) 年度计划总产量×适用费率-速算扣除数
应预缴的=原油(气)×--------------------
矿费数量 销售数量 年度计划总产量

(二)累计产量超过免征数量开始预缴的矿区使用费计算公式:

本期(次)应预缴的矿区使用费数量=超过免征数量的本期(次)原油(气)销售数量×适用费率

预缴的矿区使用费原油、天然气实物暂随同合作油(气)田的原油、天然气一起销售,并按实际销售额扣除其本身所发生的实际销售费用后入库。按外汇结算销售额的,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发生的当天或当月1日的国家外汇牌价,一经选定一年内不得变更。
五、合作油(气)田的矿区使用费由作业者负责代扣,申报缴纳事宜由参与合作的中国石油公司负责办理。申报单位应按规定期限(如规定期限的最后一天为法定节假日,可以顺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矿区使用费预缴申报表和矿区使用费年度申报表,缴纳矿区使用费。逾期缴纳的,
主管税务机关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矿区使用费的1‰的滞纳金。
六、凡已进行商业性生产的油(气)田,应于每年1月15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本油(气)田的年度计划产量,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合作油(气)田的产量、分配量、销售量以及主管税务机关所需要的其他有关资料。
未按规定期限报送上述资料的,主管税务机关可酌情处以人民币5000元以下的罚款,隐匿产量的,除追缴应缴未缴的矿区使用费外,可酌情处以应补缴矿区使用费五倍以下的罚款。
七、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海上自营油(气)田矿区使用费的申报缴纳办法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八、本通知自1996年1月1日起执行。



1995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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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对省级实现“两基”进行全面督导检查的意见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对省级实现“两基”进行全面督导检查的意见
教督〔2007〕4号

内蒙古、黑龙江、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宁夏、新疆、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
  自2004年国家启动西部地区“两基”攻坚计划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下,在国家财政的大力支持下,经过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共同努力,中、西部地区实施攻坚的469个县级单位已有376个实现了“两基”,“两基”攻坚进展顺利,成效显著。今年是按规划全面实现“两基”攻坚目标的最后一年,下半年国家将对攻坚工作进行总结表彰。中、西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对此高度重视,目前已有十多个省提出要在今年接受国家教育督导团的全面督导检查,其中包括尚未接受检查的中部所有省。对省级实现“两基”进行全面督导检查,对于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具有重要意义。为加强和改进督导检查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依据《义务教育法》,强化对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督导检查
  《义务教育法》对各级政府的义务教育责任做出了明确规定。对省级实现“两基”的全面督导检查,要以《义务教育法》为依据,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对省级人民政府履行义务教育职责进行督导检查。检查省级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义务教育,落实“以县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情况;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确保经费“三个增长”的情况;按照国务院的决定和部署,落实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情况;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情况。
  对省级实现“两基”的全面督导检查,要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两基”标准,既要检查全省范围内“两基”工作的进展和总体水平,也要检查所辖区域内不同地区和不同群体的教育差距,特别是困难地区和弱势群体的教育状况;既要总结全省“两基”工作的成绩,也要查找存在的主要问题,特别要针对存在的问题检查整改的措施和实际效果。
  二、针对薄弱环节,突出“两基”督导检查的重点
  1. 普及程度。重点检查贫困地区、民族地区小学、初中的入学率、辍学率、完成率,以及进城务工农民子女、留守儿童、残疾儿童、女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情况。
  2. 教师队伍。重点检查农村中小学教师缺编、有编不补的问题,县域内教师均衡配置的情况。
  3. 办学条件。重点检查中小学校布局不合理、大班额、教学仪器设备配备不足的问题,以及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设施配套情况,现代远程教育设备的应用情况。
  4. 教育经费。重点检查农村税费改革后上级转移支付资金用于教育的情况,城市教育费附加足额征收并全部用于教育的情况,落实“两免一补”情况,以及侵占、挪用义务教育经费,向学校非法收取或者摊派费用的问题。
  5. 教育质量。重点检查实施素质教育,按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开足开齐课程,落实学生体质健康和体育锻炼标准,减轻学生课业负担的情况;在义务教育阶段设立重点校和非重点校、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给学校下达升学指标等问题。
  6. 学校安全管理。重点检查学校(特别是寄宿制学校)校舍与设施的安全,学校周边环境的治理,以及加强对师生的安全教育,建立安全管理责任制和应急机制的情况。
  7. 扫盲工作。重点检查扫盲未验收地区的青壮年文盲情况,已验收地区的脱盲人员复盲情况。
  三、完善工作机制,严格规范“两基”督导检查的程序
  对省级实现“两基”的全面督导检查,是对全省实现“两基”目标的认定。为保证公正性和严肃性,“两基”督导检查要严格按照以下程序:
  1. 全面自查。凡所辖县(市、区)全部实现“两基”,拟接受教育部“两基”督导检查的省,应事前进行自查。要在全省范围内进行动员部署,对照《义务教育法》全面检查“两基”工作,不仅核查“两基”各项指标完成情况,更要检查薄弱环节,对存在的问题要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加以解决。
  2. 提出申报。根据自查情况,由省级人民政府向教育部提出接受“两基”督导检查的要求。申报时要详细说明省自查基本情况、对薄弱环节的整改情况、目前仍存在的主要问题,并附“两基”主要指标完成情况。教育部视该省“两基”工作的进展情况、自查情况和对问题的整改情况,决定是否进行督导检查。
  3. 检前公告。对将要进行“两基”督导检查的省,于检查前20天左右,由国家教育督导团在《中国教育报》和该省主要报刊等新闻媒体上发布公告,接受群众提出的意见。
  4. 组织检查。对决定进行“两基”督导检查的省,由国家教育督导团组成检查组,进行督导检查。检查组听取全省“两基”工作的汇报,采取随机的方式,对不同经济、教育发展水平的县进行抽查,一般每省抽查6个县左右,每县抽查若干乡镇和学校。
  5. 做出结论。根据督导检查情况,国家教育督导团对接受检查的省提出“两基”督导检查的意见,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各省根据整改要求进行整改。教育部根据检查和整改情况,认定该省是否全面实现“两基”。
  6. 发布公报。对通过“两基”督导检查的省,由教育部发布公报,并授予全省实现“两基”纪念牌。
  四、认真组织,做好“两基”督导检查的相关工作
  1. 加强沟通,密切合作。实施“两基”是各级政府的责任,工作涉及到政府各有关部门,必须认真组织。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主动与规划、财政、税务、人事、公安、新闻等部门沟通,密切合作,积极争取人大、政协的支持,共同做好“两基”督导检查的各项准备工作。
  2. 坚持实事求是,严禁弄虚作假。推进“两基”工作要坚持标准,保质保量,反对不切实际地赶进度、压指标。“两基”的各项数据和情况要真实准确,严禁弄虚作假。各地不准以迎检名义向学生、教师、学校收取任何费用,检查过程中不组织师生搞迎检活动,不打乱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发现重大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实,实行“一票否决”。
  3. 加大宣传,营造关心支持教育的社会氛围。“两基”工作关系千家万户,社会的普遍关注和参与是做好“两基”督导检查的重要方面。各地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积极宣传“两基”攻坚工作中的先进事迹,形成正面的舆论导向,对存在的不良现象也要敢于大胆曝光,使国家对“两基”的法规、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七年二月六日

新余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江口水库水质保护的决定

江西省新余市人民政府


新余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江口水库水质保护的决定
1998.06.25 市人大
新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江口水库水质保护的决定
(一九九八年六月二十六日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新余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环境保护
局受市人民政府委托作的关于江口水库水质保护情况的汇报。会议认为,江口水库
是我市工农业生产和城区居民生活的最重要水源,近年来,全市各级人民政府认真
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在保护江口水库水质环
境中作了许多工作,保证了水库水质稳定在国家饮用水标准内。但是应该看到,随
着经济建设的发展和江口水库功能的开发利用,江口水资源也有潜在的污染威胁。
为了更好地保护江口水库的水质,促进我市工农业生产可持续发展,造福子孙
后代,会议决定:
一、市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宣传贯彻《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
法规,使保护江口水库水环境,保护我市的“生命之水”成为全市人民的共识和自
觉行动。
二、市人民政府要从可持续发展战略高度,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好开
发利用与环境保护的关系,进一步完善库区旅游业、养殖业、林业等的综合开发规
划,保证江口水库生态环境的良性发展。
三、市人民政府要从实际出发,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尽快制定保护江口水库
水质的具体管理办法,使江口水库水质的保护工作,走上法规化、制度化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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