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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年度报告制度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19:13:00  浏览:927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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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年度报告制度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国有资产年度报告制度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根据《关于印发国有资产年度统计报告制度的通知》(国资统发[1997]18号)将本文废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提高国有资产经营效益和使用效果,建立科学的国有资产年度报告规范,根据《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①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注:①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法规汇编》(1994年1月-1994年12月)第315-323页。
第二条 建立国有资产年度报告制度的目的是如实反映国有企业经营效绩、资产实力、信用状况、投资环境及社会负担等情况,推进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企业内部管理机制,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并通过对全国国有资产存量、分布、结构、运营和效益基本情况的收集、汇总、检
索和分析,为国家宏观决策提供依据。
第三条 国有资产年度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国有资产年度报表和国有资产经营(使用)情况年度报告。
国有资产年度报表是由国家根据经营、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企业、单位经济类型、财务体制、会计制度等制定的统一报表格式,以便对各级企业、单位的国有资产运营状况进行统计分析、综合效绩评估和前景预测。
国有资产经营(使用)情况年度报告是由各级经营、占用、使用国有资产的企业、单位分别编写年度内国有资产的运营(使用)状况报告书,作为考核各级企业、单位经营(使用)效绩的基础资料。
第四条 所有经营、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企业、单位,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报表格式和报告内容,在每年年终经过对本企业、单位进行资产盘点、会计决算后,正式向同级国有资产行政管理部门报送所填报和编写的经营、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有关数据资料和经营(使用)情况报告

各级国有资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国有资产行政管理部门报送本级所监管国有资产汇总情况和分析报告。
第五条 国有资产年度报告工作按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及资源性资产的不同管理性质分类进行组织。其中:在经营性资产年度报告工作中按一般企业、金融保险企业、境外企业、基建单位等不同行业及管理性质分类进行组织。

第二章 工作范围及统计级次
第六条 依据本制度应当填报国有资产年度报表和编写国有资产经营(使用)情况报告的企业、单位包括:
(一)各类国家投资企业。
(二)各级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和军队、武警。
(三)按规定列入国有资产统计范围的其他企业、单位。
第七条 本制度第六条所称“国家投资企业”包括:
(一)非公司制的国有独资企业。
(二)国有独资公司,即由国家或全民所有制企业、单位做为其唯一出资人并实行公司制的企业。
(三)国有控股企业,即国家或全民所有制企业、单位做为出资人之一,国有投资份额占其资本比例具有支配地位或控制作用(即国有投资份额占50%以上拥有多数股权或虽在50%以下但拥有实际控股权)的各类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各类合资合作经营企业。
(四)国有参股企业,即国家或全民所有制企业、单位做为出资人之一,国有投资份额不具有支配地位或控制作用的各类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各类合资合作经营企业。
(五)其他拥有国有投资的企业、单位,主要包括:
1.经产权界定并纳入国有资产管理范围、占(使)用国有资产占资本份额50%以上的集体企业、单位;
2.实行企业管理的国有事业单位;
3.国家或国家投资企业开办的各类境外企业、机构;
4.各级行政事业单位投资开办的各类经济实体;
5.军队、武警投资开办的各类企业或经济实体。
第八条 本制度第六条所称“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包括:
(一)各级行政党团机关,主要指国家权力机关、政府机关、政治协商会议机关、人民法院、检察院和党派等组织机构。
(二)各类由国家及全民所有制单位举办的事业单位。
(三)各类属全民所有制性质或由国家预算提供全部或部分经费的独立社会团体。
(四)各类行政事业单位附属营业单位,主要指行政事业单位所属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设立、领取了《营业执照》但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营业单位。
(五)各类行政事业单位开办的境外机构,主要指使(领)馆、商经处、文化处、代表处、记者站等。
(六)军队、武警所属行政事业单位。
第九条 国家投资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在编报国有资产年度报表时,按地方、中央及中央特殊行业三类进行划分,其中:地方、中央均应以最基层国家投资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为基本单位;中央特殊行业以国家国有资产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层次为基本单位。
第十条 本制度第九条所称“国家投资企业基本单位”是指国有资产统计报表的最基层填制企业,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独立核算并编制完整的资产负债表。
第十一条 本制度第九条所称“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基本单位”是指国有资产统计报表的最基层填制单位,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由国家核定的行政或事业编制。
(二)独立核算的预算会计单位和拥有固定的收益或经费来源。
第十二条 地方国家投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分为三个统计级次:
(一)第一统计级次指:各级(包括省级、地市级、县级)政府所属企业、单位。
(二)第二统计级次指:各级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所属的企业、单位以及由第一级次的企业、单位所投资或举办的下属企业、单位。
(三)第三统计级次指:由第二级次的企业、单位所投资或举办的下属企业、单位。
第三级次以下的企业、单位均归入第三级次,均按第三级次企业、单位进行统计。
第十三条 中央国家投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分为四个统计级次:
(一)第一统计级次指:国务院所属部门、直属总公司(行业公司)、控股公司、计划单列企业集团。
(二)第二统计级次指:中央各部门的直属企业、单位以及由第一级次企业、单位投资或举办的下属企业、单位。
(三)第三统计级次指:由第二级次的企业、单位所投资或举办的下属企业、单位。
(四)第四统计级次指:由第三级次的企业、单位所投资或举办的下属企业、单位。
第四级次以下的企业、单位归入第四级次,均按第四级次企业、单位进行统计。
第十四条 中央特殊行业是指按行政区划设立分支机构、实行垂直管理和统负盈亏的特殊管理行业,主要指银行、保险公司、电力部门、邮电部门等。中央特殊行业分为四个统计级次。
(一)第一统计级次指:国务院所属部门、总行、总公司。
(二)第二统计级次指:省级分支机构,以及由第一级次的部门、单位直接投资或举办的下属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单位。
(三)第三统计级次指:由地(市)级分支机构或第二级次的企业、单位投资或举办的下属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单位。
(四)第四统计级次指:由县级分支机构或第三级次的企业、单位直接投资或举办的下属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单位。
第四级次以下的企业、单位归入第四级次,均按第四级次的企业、单位进行统计。

第三章 报表类别和报告内容
第十五条 国有资产年度报表依据企业、单位不同行业或管理性质分为五类,即:企业类资产年度报表、金融保险类资产年度报表、境外企业类资产年度报表、建设单位类资产年度报表和行政事业单位类资产年度报表。
第十六条 国有资产年度报表由基层企业填报,采取逐户填报、逐户录入并自下而上按产权隶属关系层层汇总、逐级上报的方式进行。
第十七条 企业类资产年度报表主要由以下企业填制:
(一)除金融、保险类企业以外的境内所有的国家投资企业,包括工业、农业、林业、水利、商品流通、施工、房地产开发、运输(交通)、邮电通信、铁路运输、民用航空运输、文教卫生、旅游饮食服务、新闻出版、电影出版等。
(二)金融保险类企业所属的非金融保险企业。
第十八条 金融保险企业类资产年度报表主要由以下企业填制:
(一)银行,包括中央银行、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等。
(二)保险,包括各类国有保险公司或机构。
(三)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担保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租赁公司、典当行、信用社等。
第十九条 境外企业类资产年度报表主要是由国家投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举办或投资的各类境外企业填制。
境外属于费用报帐性质非独立核算的代表处、项目组、办事处等只填报境外企业类附表。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资产年度报表由实行独立核算的基本建设单位(项目)填制。
第二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年度报表由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填制。
各级城市房管部门应填报行政事业单位年度报表中的房管部门表。
境外行政事业单位应填报行政事业单位报表中的境外行政事业单位表。
第二十二条 企业属同一产权主体内部的报表应采取以下方式合并:
(一)全民与全民企业合资、合作(联营)股份占50%以上的,其报表由控股单位合并汇总后上报。
(二)全民与全民企业合资、合作(联营),双方股份各占50%或多方持股且股份均等的,由协议主管部门或实际主管部门一方合并汇总后上报,同时将该企业的资产统计报表抄送各投资方。
(三)全民企业、单位与集体企业、外商或个人合资、合作(联营),凡国有投资占企业、单位资产份额超过50%的,均应填报报表,并按国有投资企业、单位性质进行报表汇总。
(四)全民企业、单位与集体企业、外商或个人合资、合作(联营),凡国有投资占企业、单位资产份额超过25%但不拥有控股权的参股企业,按国有投资企业、单位性质填报报表,其报表只收集、录入,不进行报表汇总。
国有资产年度报表合并方法按现行会计制度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不同类企业资产年度报表汇总原则采取:
(一)非金融业务集团企业所属从事金融业务的下属企业,应填报金融保险企业类资产报表,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层层合并汇总,形成企业类汇总国有资产报表,上报时应附送所属金融业务的机构报表。
(二)各银行和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所属非金融业务的企业,应填报企业类报表,报送上级行或总公司层层合并汇总,形成金融保险类汇总国有资产报表,上报时应附送所属非金融性企业的报表。
(三)企业、单位拥有的境外企业,应填报境外企业类报表,报送国内投资主体合并汇总,根据国内投资主体的性质,形成相应的汇总国有资产报表,上报时应附送所属境外企业报表。
(四)各级行政事业单位投资举办的各类经济实体,应填报企业类报表,上报主管部门进行合并汇总,形成行政事业单位汇总国有资产报表,上报时应附送所投资举办的经济实体的企业类报表。
第二十四条 对于暂无上级主管部门或机构改革后主管部门撤销合并的企业、单位可采取以下两种方式报送报表。
(一)委托报送。委托原主管部门,或新的主管部门代为汇总报表后上报。
(二)直接报送。企业可直接向同级国有资产行政主管部门报送。
第二十五条 国有资产经营情况报告是指国家投资企业在每年年度终了后,将本企业所经营、占用的国有资产在一个经营期间中的运营和效益情况向同级国有资产行政管理部门或机构做出的书面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一)企业资产、负债和权益总额及其构成。
(二)企业年度资产经营效益情况、主要效绩指标和完成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情况,以及影响经营效益的原因。
(三)企业所属下级企业、单位的户数,企业对外投资情况分析及所属下级企业产权变动情况,以及在建工程情况分析。
(四)企业国有资产经营的其他情况。
(五)企业关于提高国有资产经营(使用)效益的措施或建议。
第二十六条 国有资产使用情况报告是指占有、使用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的行政事业单位在每年年终,向同级国有资产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的本单位所占有的国有资产在该年度内的使用情况说明。主要内容包括:
(一)资产存量及结构。
(二)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情况。
(三)本单位所属单位的户数,单位对外投资情况。
(四)本单位应反映的资产占用其他情况。
国有资产经营(使用)报告随国有资产年度报表一同上报。

第四章 工作组织和工作职责
第二十七条 各级国有资产行政管理部门和中央各部门国有资产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对本级所监管国家投资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存量、结构、运营效益等数据资料进行收集、汇总、检索、分析工作。
第二十八条 各级基层国家投资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在每年年终进行资产盘点、会计决算或费用清算后,应及时汇总整理有关国有资产统计数据,编制本企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年度报表及资产经营(使用)情况报告,在新年度的3月31日前按产权隶属关系上报主管单位;经主管单位
审核汇总后,中央企业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地方企业上报同级国有资产行政管理部门。
第二十九条 中央企业上级主管单位和地(市)、县国有资产行政管理部门在收到所属各基层企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年度报表和国有资产经营(使用)情况报告后,进行全面审核、汇总,编制本系统、本地区的资产年度报表和资产经营(使用)情况报告,在4月30日前报送中央各部
门或省级国有资产行政管理部门。
第三十条 中央各部门和省级国有资产行政管理部门在收到所辖范围内同级部门和下级报送的国有资产年度报表后,组织进行全面审核和汇总,形成本部门、本地区国有资产年度报表和分析报告,在5月31日前报送国家国有资产行政管理部门。
第三十一条 国家国有资产行政管理部门在每年的6月30日前,将审核汇总后的全国国有资产年度报表和全国国有资产经营(使用)报告报送国务院。
第三十二条 各级国家投资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可根据国有资产统计工作需要,由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或在内部有关机构中指定专职人员负责国有资产统计工作。
第三十三条 各级国有资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对本级所管辖范围内国家投资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年度报表和有关数据资料的布置、收集、整理、汇总、分析和上报工作,并相应建立国有资产数据库。
各省级(含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市)级国有资产行政管理部门应有相应机构,承担本级国有资产统计工作职能,并建立数据录入和汇总点。
各县级国有资产行政管理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国有资产报表的具体布置、收集、汇总、分析工作,有条件的县可设立相应机构和数据录入点。
第三十四条 中央各部门国有资产统计工作,由专职国有资产管理机构负责,按规定程序布置、收集、汇总、分析和报送本部门所监管国有资产年度汇总报表和有关数据资料;尚未设专职国有资产机构的中央部门,可在内部有关机构中指定专职国有资产统计人员负责。
第三十五条 国家国有资产行政管理部门的统计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全国国有资产年度报表,建立全部国家投资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占(使)用国有资产情况的数据资料库。
(二)组织对全国范围内的国家投资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进行国有资产统计,包括各项数据的收集、整理、汇总、分析。
(三)管理和公布本级国家投资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经营(使用)的各种统计数据。
(四)指导、监督、检查下一级国有资产行政管理部门和中央各部门国有资产统计工作。
第三十六条 各级承担国有资产年度报告工作的职能机构,有权要求本级有关国家投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国家规定提供真实的数据资料,并负责对所辖范围内国有资产统计资料和报告情况进行核实确认。
第三十七条 各级从事国有资产统计工作人员应具有高度的责任心和执行资产统计任务所需的财务、统计、计算机等各专业知识,并有义务揭发、检举国家投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在国有资产统计工作中因违反国家规定造成国有资产虚报、漏报或流失等行为。
第三十八条 各级国有资产行政管理部门和中央各部门,应对在国有资产统计工作中有突出表现和取得重要成绩的集体或个人,给予表彰。具体表彰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九条 各级国有资产行政管理部门和中央各部门,对在国有资产统计工作中发生虚报、瞒报、拒报、迟报、漏报等行为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应根据《会计法》①、《统计法》和《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按情节轻重予以处罚。具体处罚措施:
注:①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法规汇编》(1993年1月-1993年12月)第425-430页。
(一)依据《会计法》有关规定,对于有意伪造、篡改国有资产数据资料并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依据《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对于虚报、瞒报和拒报的,建议主管部门免除(解聘)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职务,或者给予降职、撤职处分。
(三)依据《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对迟报、漏报的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经济处罚。
(四)依据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清字〔1995〕10号《关于加强对清产核资工作监督检查的通知》有关规定,由同级国有资产行政管理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指定中介机构对该企业、单位进行清产核资,重新填报有关报表,所需费用由该企业、单位负担

(五)由同级国有资产行政管理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纠正,并在地方、部门内或全国进行通报批评。
(六)取消有关企业、单位或国有资产行政管理机构及有关责任人员参加各级评选报表先进的资格。

第五章 数据运用和资料管理
第四十条 为了既有利于充分有效地利用有关资料,又能保守国家、企业、单位的商业秘密,应加强国有资产数据资料的管理。
第四十一条 各级国有资产行政管理部门和中央各部门都应建立国有资产统计分析制度。
国有资产统计分析制度是指按照加强国家宏观管理、深化企业改革和调整产业结构等工作要求,对本级所监管企业、单位资产存量、资产分布、资产结构、经营效益及存在问题等进行分组、分类统计分析,为各级领导宏观决策提供依据。
第四十二条 各级国有资产行政管理部门和中央各部门都应建立国有资产数据定期公布管理制度。
国有资产数据定期公布管理制度是指经批准后定期向社会公布或为各类企业提供国有资产的有关统计数据资料,促进企业走向市场,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并为合理配置资产和优化资产结构提供参考依据。
第四十三条 国家国有资产行政管理机构拥有全国国有资产汇总数据资料的管理权。
各级国有资产行政管理部门和中央各部门拥有所分级监管国有资产的汇总数据资料和国家投资企业基本数据资料的管理权。
第四十四条 企业、单位数据资料管理的商业秘密是指涉及企业公平竞争、相互经济往来的关键性资料,但企业、单位按国家规定填报的资产负债表、国有资产总量表等所列基本指标不得视为企业、单位的商业秘密。
各级国有资产行政管理部门有为企业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
第四十五条 国有资产数据资料密级范围、期限、管理、公布等事项均依照国家的有关法律和具体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国有资源性资产统计制度另行制定。
第四十七条 各地区、各部门可依据本制度,结合各自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并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备案。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1995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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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人事局《南京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宁政办发(2008)103号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人事局《南京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人事局拟定的《南京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九月十八日


南京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
(市人事局 2008年9月)

第一章 总 则

  一、为进一步推进我市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和《江苏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意见》(苏人发〔2004〕3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应当公开招聘,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和政策性安置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的除外。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

  三、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当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实行“统一规范、分级管理、分类实施”办法,以岗位需求为依据,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接受社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二章 招聘范围、条件及程序

  四、公开招聘应当面向社会,凡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

  (四)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

  (五)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六)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公开招聘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要求。

  五、公开招聘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订招聘计划;

  (二)发布招聘简章;

  (三)受理应聘并审查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

  (四)考试、考核;

  (五)体检、考察;

  (六)确定拟聘人员;

  (七)公示招聘结果;

  (八)办理聘用手续。

  第三章 招聘计划、信息发布与资格审查

  六、公开招聘计划由用人单位制订,其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单位性质,隶属关系,岗位空缺情况,经费来源,招聘理由,招聘岗位、数量、时间及方式等。

  七、市各主管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公开招聘计划必须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市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市直属事业单位的公开招聘计划由市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区、县所属事业单位的公开招聘计划必须经区、县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并在发布招聘简章3个工作日前报市人事行政部门备案。

  八、事业单位拟发布的公开招聘简章必须经有核准权的人事行政部门审核,并自报名之日起提前至少2日在有核准权的人事行政部门指定的媒体和南京市人事网站上发布。

  公开招聘简章应当载明:

  (一)招聘单位的基本情况(包括单位名称、隶属关系、基本职能、地址等);

  (二)招聘岗位、数量及所需资格条件;

  (三)报名时间、地点及手续;

  (四)考试、考核方式及时间;

  (五)开考比例要求;

  (六)成绩计算方法及录取办法;

  (七)公示时间、方式;

  (八)咨询、监督电话;

  (九)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九、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当按公开招聘的要求,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方可参加考试、考核。一般情况下,同一岗位的招聘数与参加考试(核)人数应有一定的比例要求。

  公开招聘可成立工作小组负责招聘的具体实施工作。招聘工作小组一般由人事、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的人员组成,也可吸收有关专家及职工代表参加。

  第四章 考试与考核

  十、公开招聘考试、考核可采用笔试、面试和技能测试等多种方式。考试、考核内容主要是招聘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工作技能。

  具体的考试、考核科目和方式应根据用人单位的工作性质、人员结构、岗位特点和实际需要确定。

  十一、根据公开招聘的范围、数量、专业和岗位要求,公开招聘考试、考核可经主管部门批准由事业单位自行组织,也可由本级或上级主管部门组织,或者由本级或上级人事行政部门统一组织。

  人事行政部门所属考试服务机构和相关机构可受事业单位、人事行政部门或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委托,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提供服务。

  十二、对通过考试、考核的应聘人员,招聘单位应对其资格条件进行复查,并对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进行考察。

  第五章 聘 用

  十三、公开招聘的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当按核准的公开招聘计划数,根据考试、考核、体检和考察的结果,研究确定拟聘用人员名单,并按公开发布的公示时间、方式予以公示,公示时间应当不少于7天。

  招聘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对公示中反映的问题应当及时查清,以决定是否聘用。

  十四、公示期满后,公开招聘的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将拟聘用人员名单报有核准权的人事行政部门备案,并办理进人手续。

  十五、用人单位与受聘人员应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并按规定实行试用期。试用期包括在正式聘用合同期限内。

  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第六章 纪律与监督

  十六、公开招聘应实行回避制度。凡与聘用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该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人事、财务、纪检(监察)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聘用单位负责人员和招聘工作人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应当回避。

  十七、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规范监管,重点是考试、考核环节的指导和监管。对公开招聘过程中的违规、违纪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和纠正,并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作相应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其 他

  十八、事业单位接收政策性安置人员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下达安置计划。事业单位根据本级人事行政部门及其主管部门下达的安置计划,可直接接收安置对象,也可在安置对象中进行招聘。

  对事业单位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短缺人才及岗位有特殊要求的人员,经本级或上级人事行政部门批准,可采用简化招聘程序,在一定范围内考核、考察等方法进人。

  事业单位招聘外国国籍人员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十九、本办法由市人事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二十、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强降雨防范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强降雨防范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明电〔2008〕22号


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湖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省(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安监系统上海、浙江、广东除外),有关中央企业(自发):


  5月下旬以来,南方部分地区多次出现大范围强降雨天气,引发多种灾害,造成严重损失。国务院高度重视防汛工作,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做好强降雨防范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各有关单位高度重视防汛工作,切实加强预测预报,确保水库、江河防洪安全,严密防范山洪、滑坡、泥石流等灾害,全面落实各项防汛避险措施,全力以赴做好各项防灾、救灾工作。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强降雨防范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32号)转发给你们,并就防范强降雨等自然灾害引发事故提出以下要求:

  各有关单位要加强预报、预警、预防和应急救援工作,要与当地气象、水利、海洋、国土资源等部门建立工作机制、加强联系,及时掌握预警信息,发布预警通知。根据预警级别及时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加强监测监控,做好各项防范和应急准备工作。

  各监管、监察部门要重点加强对矿山、尾矿库、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交通运输、电力、通信、建筑施工等行业和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督促其加强隐患排查和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及时消除隐患和险情,切实把防范因强降雨、山洪、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

  各有关生产经营单位要根据预警信息和通知,及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有效防止因强降雨、山洪、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受威胁矿山企业要停止井下、危险边坡下作业,撤出井下人员;要严防各类尾矿库垮坝、溃坝,做好疏散下游群众准备;危险化学品生产储运企业做好防雷电检查等工作,雷雨天气情况下油、气储罐要停止装卸;铁路、民航、水运、长途汽车客运等企业做好相关防范工作,必要时暂停营运;电网、通信公司要做好因灾害造成大面积停电和通讯中断的应急准备;铁路、道路、隧道、桥梁等施工单位做好防洪、防淹、防突水、突泥和防滑坡等应急准备工作,必要时撤出作业人;遇雷雨天气建筑企业要停止塔吊等室外高空作业。

  各地、各单位要高度重视防汛工作,认真抓好《通知》要求的落实,加强汛期的安全生产工作,要进一步加强应急值守,加强预报、预警、预防和应急管理工作,切实防范由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

  附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强降雨防范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一日



附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强降雨防范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明电〔2008〕32号

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湖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省(区、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5月下旬以来,南方部分地区多次出现大范围强降雨天气,洪涝、崩塌、滑坡、泥石流等灾害频发,造成了严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据气象部门预报,江淮、江南、华南等地今年汛期降雨将明显多于历年水平。近日,部分地区将有暴雨和大暴雨,并伴有短时雷电大风等强对流天气。为切实做好强降雨和汛期灾害防范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防汛工作

  当前,四川汶川大地震的抗震救灾仍处在安置受灾群众、恢复生产和灾后重建的紧要关头,防汛抗洪工作也进入了关键时期。党中央、国务院对防汛抗洪工作高度重视,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多次作出重要指示,要求在继续抓好抗震救灾的同时,统筹兼顾,科学调配力量,切实做好防洪、防涝、防雷、防范山洪灾害和水库保安等工作。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及时组织领导防汛抗洪和抢险救灾工作,全面落实防汛责任制,各级防汛责任人要立即上岗到位,真正把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要严肃防汛纪律,坚决服从各级政府和防汛指挥部的调度命令。进一步加强应急值守,及时通报信息,确保联络渠道畅通。

  二、切实加强预测预报

  各级气象、水文部门要密切监视天气、雨情和汛情发展变化,加密监测次数,及时分析会商;特别要加强局部性、突发性灾害的监测预报,准确分析影响时间、程度和范围,及时预测发展趋势,将预报结果及时通报各级政府防汛指挥部和相关部门,为防洪指挥调度和防灾减灾工作提供决策依据。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地质灾害的监测预警,搞好群防群测。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短信、无线广播、锣鼓号等各种途径,滚动播报雨情、水情和灾情,及时向群众发布灾害预警信息。

  三、确保水库、江河防洪安全

  各有关地区和部门要加强对重点堤段、病险和在建水库的安全检查,及时排除各类隐患和险情。严格落实江河洪水防御方案和重要水利枢纽的调度方案,加强江河、水库的科学调度,所有水库、水电站都要服从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调度。进一步加大对地震灾区堰塞湖、震损水库的处理力度,确保安全度汛。要落实好专业抢险队伍和民防队伍,备足防洪抢险物料、装备、运输工具等,确保及时发现和有效控制险情。加强军民联防,及时向部队通报情况,充分发挥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在抗洪抢险中的突击队和骨干作用。

  四、严密防范山洪、滑坡、泥石流等灾害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把防御山洪灾害作为重点工作来抓,落实好各项防范措施。要加强对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巡查,及时排险除险,落实人员转移安置、抢险救灾等各项措施。震灾地区滑坡、崩塌隐患点较多,特别要加强余震与强降雨综合因素影响下的地质灾害防范工作,严防事故发生。一旦发现山洪、滑坡、泥石流灾害征兆,要迅速启动预案,转移安置受威胁群众,并把责任和措施落实到县、乡、村、组、户,不留死角。要宣传防雷电知识,认真落实各项防雷措施。

  五、全面落实各项防汛避险措施

  各有关地区和部门要组织力量加强对地势较低的城镇、乡村、学校、厂矿、重要工程设施防洪安全检查,制定严密的防范措施,明确“防、抢、撤”的范围、地点和方式。要切实做好城市防洪排涝工作,及时疏浚排洪沟渠和下水管道,防止局部地区强降雨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工矿企业要认真落实防汛措施,存在洪水淹井隐患的矿井,在暴雨期间不得进行井下作业,安全监管部门要有针对性地加强监督检查。沿海地区要针对今年台风登陆早、数量可能较多的情况,认真完善防台风预案,制订人员应急避风转移方案,尤其要落实好基层防台风措施,对抗风能力差的建筑物、广告牌、民居等要提前采取加固措施。铁道、交通、民航、电力、通信等部门要及时采取有力措施,确保交通运输和通信安全畅通,确保电力供应。

  六、全力以赴做好各项救灾工作

  目前,一些地区已遭受洪涝等灾害,受灾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大投入力度,及时调运发放救灾资金物资,妥善安排受灾群众以及转移避险群众的基本生活,确保群众有饭吃、有衣穿、有住处、有干净水喝、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学生有学上。要切实做好灾后卫生防疫工作,加强灾区环境消毒和传染病监测预警,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抓紧做好因灾损毁公路、电力、通信等基础设施以及民房的修复重建,尽快恢复灾区正常生产生活秩序。要严格落实灾情信息发布的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防汛抗洪减灾工作进展情况。



国务院办公厅
2008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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