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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市级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监事会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7:23:53  浏览:962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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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市级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监事会暂行办法

江苏省连云港市人民政府


连政发〔2003〕196号


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市级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监事会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连云港市市级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监事会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连云港市市级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监事会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连云港市市级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监督,健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制,根据《公司法》、《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国务院第283号令)、《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第378号令)和《江苏省省级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监事会暂行办法》(苏政发[2002]7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市级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是指经市政府批准拥有国有资产投资主体资格,并授权其经营国有资产、国有股权,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国有独资公司(含经市政府授权经营的控股公司、投资公司、企业集团公司等,以下简称为公司)。第三条 市级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监事会(以下简称监事会)由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派出,对市国资委负责,代表市国资委对市级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承办市国资委交办的事项。第四条 监事会以财务监督为核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对公司的财务活动及公司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犯。第五条 监事会与公司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监事会不参与、不干预公司的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活动。第六条 监事会履行下列职责:(一)检查公司贯彻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情况;(二)检查公司财务,查阅财务会计资料及与公司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验证公司财务会计报表的真实性、合法性,对全资子公司和控股企业可以延伸检查;(三)检查公司的经营效益、利润分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产运营等情况;(四)检查公司负责人的经营行为,对董事、经理履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并对其经营管理业绩进行评价,提出奖惩、任免建议。监事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第七条 监事会一般每年对公司定期检查1至2次,并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地对公司进行专项检查。第八条 监事会开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一)根据监督检查的需要,监事会主席可以列席或者委派监事会其他成员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以外的其他有关会议;(二)听取公司负责人有关财务、资产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的汇报,在公司召开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会议;(三)查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等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四)核查公司的财务、资产状况,向职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必要时要求公司负责人作出说明;(五)向财政、工商、税务、审计、海关等有关部门和银行调查了解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第九条 监事会每次对公司进行检查结束后,应当及时作出检查报告。检查报告的内容包括:公司财务以及经营管理情况评价;公司负责人的经营管理业绩评价以及奖惩、任免建议,公司存在问题的处理建议;市国资委要求报告或者监事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检查报告经监事会成员讨论,由监事会主席签署,报市国资委。监事会成员对检查报告有原则性不同意见的,应当在检查报告中载明。第十条 监事会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公司经营行为有可能危及国有资产安全、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者侵害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以及监事会认为应当立即报告的其他紧急情况,应当及时向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提出专项报告,也可以直接向市国资委报告。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应当加强同市有关部门的联系,相互通报有关情况。第十一条 根据监督检查的需要,监事会可以建议市政府委派国家审计机关依法对公司进行审计,或经市国资委同意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进行审计。第十二条 监事会由主席一人、监事若干人组成。监事会成员不少于3人,市国资委派出的财务总监一般可兼任监事会副主席。监事会主席由副处级以上国家工作人员专职担任;从有关部门和单位调任或公开选拔的监事以及市国资委派出的财务总监,为专职监事,是国家工作人员;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为兼职监事。第十三条 监事会主席人选和专职监事按照规定程序确定并任命。兼职监事由公司内部民主选举产生,报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备案。公司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担任兼职监事。第十四条 监事会成员每届任期3年,监事会主席不得在同一公司连任。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可以同时在1至3家公司的监事会担任相应职务。第十五条 监事会主席、专职监事使用市专项编制,人事、工资关系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在监事会任职期间,享受岗位补贴,所需经费由市财政安排。第十六条 监事会主席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熟悉经济工作,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二)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廉洁自律,能自觉履行职责;(三)开始任职时年龄在53周岁以下。第十七条 监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熟悉并能够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坚持原则,忠于职守,廉洁自律;(二)熟悉经济管理工作,具有财会等方面的专业知识;(三)有一定的工作经验,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和文字撰写能力。第十八条 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实行任职回避原则。不得在其曾经管辖的行业、工作过的单位或者其近亲属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监事会中任职。第十九条 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不得接受公司的任何报酬、福利待遇和馈赠,不得参加由公司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娱乐、旅游、出访等活动,不得在公司报销任何费用,不得在公司中为自己、亲友或者其他人谋取私利。第二十条 监事会成员必须对检查报告内容保密,并不得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成员在监督检查中成绩突出,为维护国家利益做出重要贡献的,给予奖励。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直至撤销监事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公司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隐匿不报或者严重失职的;(二)与公司串通编造虚假检查报告的;(三)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定期、如实向监事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并及时报告重大经营管理活动情况,不得拒绝、隐匿、伪报。第二十四条 公司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直至撤销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拒绝、阻碍监事会依法履行职责的;(二)拒绝、无故拖延向监事会提供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等有关资料的;(三)隐匿、篡改、伪报重要情况和有关资料的;(四)有阻碍监事会监督检查的其他行为。第二十五条 公司发现监事会成员有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有权向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报告,也可以直接向市国资委报告。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按本办法产生的监事会到任后,原市经委、国资局向市级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派出的监事会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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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于印发陇南市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于印发陇南市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陇政办发〔2009〕9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陇南市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五月四日









陇南市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及时、合理、有效地安排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建立、健全科学的项目审批、建设、监督管理制度,统筹使用各类重建资金,根据《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甘肃省地震灾后重建项目管理办法》、《甘肃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实施办法》、《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陇南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六个办法的通知》精神以及国家和省、市有关建设项目管理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八县一区因地震导致损毁需要原址或异地重建的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公共服务设施项目(不包括城乡居民住房重建)。行政、企事业单位职工住宅重建,按照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陇政办发[2007] 42号文件有关精神和《陇南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陇南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一般性维修加固项目,按相关行业规定执行。

第三条 重建项目按照政府重建和企业重建分类管理。全部或部分使用中央重建基金(不含贴息资金)、地方财政资金、对口支援资金和各类社会捐赠资金的重建项目,按照政府重建项目管理,实行审批制。

企业利用自有资金、银行贷款、政府资本金注入和贴息资金实施的重建项目,按企业重建项目管理,实行核准制或备案制。企业重建项目申请使用中央重建基金,要审查企业申请资金报告。

第四条 项目依据规划确定,资金跟随项目安排,审批严格遵循程序,施工按照设计开展,监管按照制度执行是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 重建项目的规划、计划管理



第五条 国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省、市级总体规划和专项实施规划,是重建项目开展前期工作、审批核准、组织实施、监督管理的依据。

第六条 凡实施的项目必须是纳入国家或省、市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的项目。其中,武都区、文县、康县、成县、徽县、两当县、西和县的重建项目应当是纳入国家总体规划或专项规划、省级总体规划或专项实施规划的项目;礼县、宕昌县的项目,应当是纳入省、市重建规划的项目。

第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是灾后恢复重建的责任主体,负责编制、修订辖区内灾后恢复重建实施规划,编制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合理确定重建项目的规模、标准、投资、年度资金计划等。

第八条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做好规划、项目、资金的衔接,重建基金不得安排规划以外的项目。项目年度实施计划一经批准,不得随意调整和变更。

第九条 纳入规划和实施计划的项目所需的建设资金,按照项目性质,通过政府投入、对口支援、社会捐赠、银行贷款、市场融资、国外优惠贷款、企业自筹等多种途径解决。



第三章 重建项目资金管理



第十条 国家安排到我市的中央灾后重建基金,按照“确保重点、兼顾一般、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统筹配置,分县区、分行业包干使用。

市重建办根据省重建办确定的陇南市总规模和年度基金计划,按照资金使用方向(科目)分解到县区、市直单位,并对应分解到城乡住房、公共服务、城镇建设等各大行业,县区及市直单位依据分配的年度基金计划额度,在规定的时间内编制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将重建基金具体落实到项目、年度后上报市重建办。

第十一条 县区在编制年度实施计划时由县区行业部门提出本行业实施计划,征得市行业部门同意后,报县区重建办汇总并上报市重建办。市重建办整理县区意见后会同市行业部门开展审查,主要审查建设规模、内容、标准、总投资及资金来源、实施期限等指标。审查完成后报市政府研究,同意后上报省重建办批准。

第十二条 市投资主管部门按照批准的年度实施计划,分批下达前期工作计划;项目实施单位按照前期计划确定的时限和要求完成前期工作;市县区投资主管部门和行业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和规定的权限完成项目的上报审批;市投资主管部门汇集审批结果,及时下达投资计划;市县区财政部门按照市投资主管部门下达的投资计划划拨项目资金。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在向建设单位拨付资金时应严格按照国家关于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国家正常渠道安排资金的项目,对口援建、红十字会、慈善总会、世界银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在资金的安排使用期,原则上不安排重建基金,确需安排的须经市投资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 市直单位接受的捐助资金、援建资金统一缴市财政专户管理,意向捐助项目安排时必须与市重建办会签。市红十字会接受的国际、国内捐助、援建资金,会同市重建办共同下达。

县区政府直接接受的捐助、援建资金,按照使用行业归类汇总后,逐月报送市重建办和市直行业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 国家和省上预拨给灾区的中央重建基金,凡已安排项目建设的,必须优先纳入灾后重建项目年度实施计划。

第十七条 为避免重建项目和正常项目资金重复安排,市重建办必须将项目年度实施计划送市投资主管部门审核。



第四章 建设程序管理



第十八条 政府重建项目必须履行建设程序,主要包括项目可研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审查、招标投标、施工许可、组织实施、竣工验收、固定资产移交等。政府资助的维修加固项目应完成维修加固技术(实施)方案。

企业重建、维修加固项目按照《陇南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陇南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可研、设计、施工图要求由丙级以上具备相应专业资质的设计单位完成,维修加固方案难度较大的由丙级以上具备相应专业资质的设计单位完成,难度较小的可由3人以上具有中、高级技术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完成并签字负责。

第二十条 灾后重建项目审批时,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或立项。政府重建项目须编制可研报告、初步设计并履行审批手续。根据实际情况,可研报告和初步设计可合并审批,但前期工作须达到初步设计深度要求。打捆的小项目进行典型设计,经充分论证后,可作为通用设计,供同类项目使用,但每个项目实施前必须进行备案。

第二十一条 总投资在50万元以上的项目审批时必须开展技术咨询。技术咨询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咨询单位完成,也可以邀请3人以上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完成;对于复杂的项目因技术力量限制市县区无法完成咨询时必须委托市县区以外的其他咨询单位完成。

技术咨询的结论作为审批项目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根据合理下放审批权限的原则,按以下规定审批政府重建项目的可研报告、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

(一)按规定由国家投资主管部门或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审批的政府重建项目上报国家批准。

(二)审批权限在省内的政府重建项目。对于省属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由省行业主管部门审批,总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的由省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对于市、县区属项目,总投资300万元及以上,1000万元及以下的由市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总投资1000万元-2000万元的由市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市投资主管部门上报省行业主管部门审批;总投资2000万元及以上的由省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总投资300万元以下的项目以及量大面广、单个投资规模较小的乡镇卫生院、派出所、司法所、人民法庭以及村级公共服务场所等项目,按照集中打捆、分批列表等方式,由县区投资主管部门按照批准的年度实施计划审批,同时报市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审批机关在审批时,按照实事求是、量力而行、收紧打足的原则合理核定总投资,明确落实资金渠道,不留资金缺口。

第二十四条 市县区属项目凡由国家、省上审批的,审批文件由项目实施单位负责送市投资主管部门、市重建办。市投资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抄送市重建办、抄报省重建办。县区投资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抄报市投资主管部门、市重建办、省重建办。

第二十五条 重建项目的选址意见、规划许可、环境评价、土地审批、施工许可等相关手续,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针对不同类型,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从速办理。



第五章 重建项目实施



第二十六条 重建项目按照遵循规划、分级管理、分类实施、县级为主的原则建设。其中,城镇建设、农村设施、公共服务、社会管理、生态修复等重建项目,由县区政府组织实施和管理;交通、电力、大型水利等基础设施和重点企业,按隶属关系由省、市有关单位组织实施。对于技术成分低、劳动密集型的重建项目,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中推行以工代赈方式的指导意见》(甘政办发[2008]123号),广泛采用以工代赈方式实施。

第二十七条 各级党政机关、社会监管机构和事业单位的办公业务用房,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减少浪费的原则,打破系统、部门之间界限,由市、县区政府统一规划,尽可能集中建设,建设资金除国家安排的重建基金外,可按照招拍挂等市场化运作的方式处置办公业务用房、土地。

第二十八条 重建项目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及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

重建项目必须按照省政府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国家投资项目招标投标规定,认真做好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采购等环节的招标投标;招标方案由投资主管部门在批准或核准项目时一并批准。

市县区投资主管部门,必须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管理,设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负责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工作,严格控制工程造价。

第二十九条 政府重建项目实行公示制。项目批准单位、建设规模、总投资及资金来源、施工进度计划等情况,应在施工现场和当地主要新闻媒体或政府网站进行定期公示,主动接受社会各界和群众监督。

第三十条 政府重建项目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内容、标准、概算建设。项目实施中严格控制投资,不得擅自变更设计或调整概算。因不可抗力引起的变更,必须报原审批机关复核,重新审批。

第三十一条 政府重建项目建成后,应在一个月内完成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及所有资料的整理工作。市县区人民政府责成有关单位对重建项目进行自验或预验,自验预验合格的,由建设单位向审批部门书面申请,审批部门在接到申请及工程验收所需的资料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验收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项目验收实行谁审批谁验收制度。对于列入审计计划的项目没有审计结论的不能进行竣工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后, 10个工作日内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或登记。未经竣工验收不得投入使用。

第三十二条 重建项目严格执行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有关规定,落实责任追究制和问责机制,确保重建工程质量合格。



第六章 项目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加强对重建项目的监督管理,主要包括前期审批、组织施工、投资控制、项目进度、资金使用管理、工程质量、竣工验收以及相关建设法规和抗震设防要求等方面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四条 政府部门要明确职责、分工负责,共同做好政府重建项目的监督管理。发展改革部门负责重建项目的规划衔接、年度计划编制、项目审批核准、进度汇总通报、监督检查及管理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重建资金的划拨,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每月向市政府书面报告重建资金到位情况,并会同民政、红十字会等部门管理各类捐赠或援建资金;其他相关部门负责本行业重建项目的指导协调、监督检查,配合项目审批机关对本部门重建项目开展审批。

第三十五条 政府重建项目实行稽察特派员制度,对项目进行全过程独立稽察。市稽察办按照省稽察办的总体部署,拟定年度稽察项目计划和实施办法,实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稽察工作,并对稽查项目逐一出具稽察报告,稽察报告和处理意见对项目单位、主管部门以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具有约束力。

第三十六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重建项目的前期审批、资金安排使用、财务收支及管理、工程实施等全过程进行跟踪审计,确保重建资金专款专用,不被侵占、截留或挪用,及时发现和纠正违纪违规问题。

第三十七条 行政监察机关对涉及灾后重建项目的县区和部门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察。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的办公业务用房重建项目,按照《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从严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的通知》(省委办发[2008]65号)执行。其中,市级、县区级党政机关办公楼项目,逐级上报省政府审批;市、县区党政机关直属部门和乡镇党政机关办公楼项目,由市政府审批;各级党政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办公楼项目,由同级政府审批。

第三十九条 对于使用以工代赈、扶贫开发、易地搬迁等国家和省级专项资金,以及深圳对口援建、特殊党费、国外优惠紧急贷款实施的灾后重建项目,按照国家相应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地震灾后重建特殊工作时期,期限为三年。办法未尽事宜以请示答复意见为准。

第四十一条 受灾县区政府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本辖区灾后重建项目的实施细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铁路运输危险货物采用集装箱的规定

铁道部


铁路运输危险货物采用集装箱的规定
1995年4月24日,铁道部

目前铁路运输的危险货物共九大类23项,近10000个品名。年运量约9000万t,其中整车运输占8200万t左右。除站内运量2350万t外(整车为1550万t,零担为800万t),其余均在企业专用线办理。长期以来,由于管理上因循传统的管理模式,加上设备大多不具备办理危险货物运输的条件,所以危险货物运输安全隐患严重。主要表现在:办理地点和仓库不符合要求。设备陈旧;无消防设施;装卸机具简陋;作业方式落后;车辆洗刷除污及工业垃圾得不到妥善处理等。这些问题如不采取措施予以解决,运输安全难以保障。
国外铁路运输经验表明:危险货物采用集装箱运输可以大大提高工作效率;改善工作条件;加快货物接取送达;减少作业环节,更主要是可以提高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的整体管理水平。根据国外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国目前的实际状况,必须对现有危险货物运输传统模式进行改革,才能改变我国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落后面貌,适应国民经济发展和改革开放的要求。
为此,铁道部研究决定,今后将大力发展危险货物集装箱运输。现将该项工作的实施意见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对现有危险货物办理站状况进行深入调查,在地方政府的支持下,对不具备条件的车站,实行“关、停、并、转”,逐步转成危险货物集装箱办理站。目前还1727个危险货物办理站,占全路营业站的34%。下一步将继续做好这项工作,初步安排1995年年底前再关闭877个危险货物办理站,占现有站数的51%。计划年底只保留850个危险货物办理站,仅占全部营业站的17%。争取2000年,只保留600个危险货物办理站,并使这些站的95%以上实现集装箱运输。
二、研究确定危险货物集装箱办理站的设置地点,在充分利用现有设备和合理布局的基础上,今年争取30%的集装箱办理站开办此项工作(开办站另行公布)。力争2000年达到95%左右的集装箱办理站(不适合办理的除外)可以运输危险货物。
三、公布一些危险货物品名开展集装箱运输(品名另行公布)。
1.选一部分危险性较小的货物品名,纳入通用集装箱运输,这些货物掏箱后基本不用洗刷除污。
2.对用铁路运输危险货物,掏箱后必须洗刷的集装箱,回送原发站由原托运人负责洗刷。对无洗刷能力的托运单位,规定其必须配备企业自备集装箱。铁路可以出租一定数量的集装箱有偿提供使用。
3.对性质特殊的危险货物,将使用特种结构和性能的集装箱运输。
四、各铁路局(包括广铁集团公司,下同)应与地方政府和企业共同研究,尽快完善危险货物集装箱运输的配套设施。大力发展专用线危险货物集装箱“门到门”运输。
为了2000年达到95%以上的危险货物实现集装箱运输,铁道部将做出发展规划并制定《铁路危险货物集装箱运输组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同时要对相关的规章进行修改。各铁路局要按照此文件的精神和规定,根据本局实际情况,本着改革和开拓精神,立即研究贯彻落实的实施方案,扎扎实实的做好这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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