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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电力调度公开、公平、公正的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2:57:22  浏览:945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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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电力调度公开、公平、公正的暂行办法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关于促进电力调度公开、公平、公正的暂行办法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电力体制改革后厂网分开和市场主体多元化的新形势,规范市场秩序,维护电网经营企业和发电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电力调度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电力公开、公平、公正调度是指电力调度机构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在满足电力系统安全、稳定、经济运行的前提下,按照公平、透明的原则,在调度运行管理、信息披露等方面,平等对待各市场主体。

第三条 电力公开、公平、公正调度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贯彻国家能源政策、环保政策和产业政策,认真执行国家和行业的有关标准、规范;

(二)保障电力系统的安全、优质、经济运行,充分发挥系统能力,最大限度地满足社会的电力需求;

(三)维护电力生产企业、电网经营企业和电力用户的合法权益;

(四)发挥市场调节作用,促进电力资源的优化配置。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及以上电力调度,省级以下电力调度可参照执行。

第五条 开展电力市场试点和建设的地区,电力调度机构应当按照市场运营规则的规定,公开、公平、公正调度。

第二章 调度运行管理

第六条 电力调度机构应当依据购售电合同及并网调度协议,按照电网运行的整体需要,制定调度计划,合理安排运行方式,提高电网运行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七条 电力调度机构应当对年度购售电合同完成进度适时进行滚动调整,在同一电网内年度购售电合同完成进度应当大致相当。

因用电市场变化需调整发电企业年度购售电合同电量时,电力调度机构应当依据购售电合同及并网调度协议有关条款,按公平原则调整。

第八条 实行峰谷电价的,电力调度机构应当根据电网运行需要、考虑发电设备状况和兼顾各发电企业利益,公平合理地安排各发电企业的峰、谷调度计划。

第九条 电力调度机构应当充分利用跨区跨省输电线路和现有发电资源,实现电网间优势互补,发挥错峰效益和联网效益。

第十条 发电企业应当按规定报送本企业的发电设备检修计划建议,电力调度机构应当根据电网运行需要和电力系统设备运行状况,统筹安排并网运行的发电设备的检修计划。因故需要调整发电设备检修安排时,应当征求发电企业的意见。

第十一条 为保证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而需要发电企业参与的电力系统试验,应当事先与有关发电企业协商,对发电量影响较大的,在安排发电计划时考虑适当补偿。

第十二条 新建发电设备并网,电力调度机构应当依据并网调度协议,商发电企业及时编制启动并网调试调度方案,积极安排新机组的调试试运行。

第十三条 电力调度机构根据电网运行需要编制电网反事故预案,应当征求有关发电企业意见,由电力调度机构下达执行。由电力调度机构组织的事故分析,应当按规定及时将分析结果通报有关发电企业。

第十四条 电力调度机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商有关发电企业提出并网发电厂运行管理考核办法,经批准后定期开展运行状况考核。考核结果应当向发电企业公布,并报电力监管机构和省级政府经济运行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信息披露

第十五条 电力调度机构负责按规定收集、管理、披露有关信息;发电企业应当按规定向电力调度机构提供有关信息。

提供、收集、管理、披露电力调度信息,必须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六条 电力调度信息的公布和使用,应当遵守相关保密制度。

第十七条 电力调度机构应当按月、季、年组织调度信息披露。同时应当创造条件,逐步缩短信息披露的周期。

第十八条 信息披露可采用简报、网站等形式;具备条件的,季度、年度信息披露应当发布书面材料。

第十九条 应当披露的电力调度信息主要包括:

(一)电网结构情况,并网运行机组技术性能等基础资料,新建、改建发输电设备投产运行情况;

(二)电网安全运行的主要约束条件;电网重要运行方式的变化情况;

(三)发电设备、重要输变电设备的检修计划及执行情况,主要水电厂(站)来水情况;

(四)年度电力电量需求预测和电网中长期运行方式,电网年度分月负荷预测;电网总发电量、最高最低负荷及负荷变化情况;年、季、月发电量计划安排及执行情况;

(五)跨大区、跨省电力、电量交换情况;

(六)各发电企业机组的上网电量和年度合同电量完成情况,发电利用小时数;实行峰谷分时电价的,各发电企业峰、谷、平段发电量情况;

(七)各发电企业执行调度指令和调度纪律情况,发电机组非计划停运情况,调峰、调频和调压情况;

(八)并网发电厂运行考核情况,考核所得电量、资金的使用情况;

(九)其他需要披露的信息。

第四章 实施与监管

第二十条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负责监督电力公开、公平、公正调度的实施。

第二十一条 建立电力调度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决定电力调度运行管理中的重大问题,通报有关情况。电力调度联席会议由电力调度机构或电网经营企业牵头,有关发电企业参加。

第二十二条 建立电力公开、公平、公正调度情况报告制度。电力调度机构应当定期向电力监管机构报告电力公开、公平、公正调度实施情况。国家电力调度机构每半年向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书面报告一次;区域和省级电力调度机构每季度向区域电力监管机构书面报告一次,抄送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和有关省级政府经济运行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 电力监管机构应当会同省级政府经济运行主管部门定期组织对电力公开、公平、公正调度情况进行监督评价,监督评价情况应当及时公布。

电力公开、公平、公正调度监督评价办法由电力监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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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凉山州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四川省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凉府办发〔2007〕18号

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凉山州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各部门:
  《凉山州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试行)》已经州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七年三月七日


凉山州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按照《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川办发〔2007〕11号)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州政府对安全生产实行目标管理制度。
  州政府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实施范围: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州安委会)全体成员单位。

第二章 目标管理体系


  第三条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体系。
  (一)凉山州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工作实行州长负责制,州长为全州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人,副州长按分工组织全州相关安全生产目标的实施。
  (二)各县市人民政府县市长为本地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人,对州政府下达的安全生产目标向州长负责,副县市长按分工对本地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人负责,组织本地相关安全生产目标的落实。
  (三)州级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人,负责组织本部门、本系统安全生产目标的实施。其他领导按职责分工对责任人负责。
  第四条 目标管理组织体系。
  (一)州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州长负责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的组织,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秘书长具体负责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的制定、分解、实施、考评、奖惩等重大问题的组织协调。
  (二)州安委会负责全州安全生产总目标的分解并做好各地目标制定中的审核、实施中的监控、年终考评等具体工作。
  (三)各目标责任人具体承担本地区、本部门目标任务的组织实施。各目标责任单位要建立健全制度,落实机构和指定专人负责日常工作,及时研究解决目标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四)州政府督办室(目标办)会同州安办对纳入州政府目标管理的安全生产单项目标项目进行考核;对全州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和考核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协调。
  (五)州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州安办)为州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工作办事机构,负责全州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的日常工作,具体组织目标的实施。


第三章 目标的制定、内容与下达

  第五条 目标制定依据。
  (一)省政府下达我州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
  (二)州委、州政府对全州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规划等所确定的安全生产目标任务,上级主管部门部署的安全生产工作任务。
  第六条 目标分类和内容。
  安全生产目标分为控制目标、工作目标两类。
  (一)控制目标(70分)。控制目标为当年安全生产工作的主要控制指标。
  1.各类伤亡事故及重点行业(领域)死亡人数,重、特大事故起数等。
  2.亿元GDP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工矿商贸企业从业人员10万人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煤矿百万吨死亡率等事故率。
  (二)工作目标(30分)。工作目标为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和要求。
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建设、年度及阶段性工作计划安排、有关职能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工作依法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省州挂牌重大安全隐患整治及完成省上、州委、州政府部署和交办的有关工作任务要求。

  目标由州安委会制定报经州政府审定后分解下达。
  第七条 目标分解。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有关部门按照州安委会下达的安全生产目标逐级量化分解并将分解落实情况抄州安办备案。
  第八条 目标调整。为保证目标的严肃性,原则上不对目标进行调整。在实施过程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确需调整目标的,必须在当年度9月5日前,以专题请示送州安办审查后报州政府批准,由州安委会下达调整。

  (一)因不可抗拒的客观因素使目标不能实现的。
  (二)涉及国家和省州安全生产全局工作任务变化和其他特殊情况的。


第四章 目标监控与考评


  第九条 目标监控。采取点上抽查与面上检查相结合,适时抽查与定期检查相结合,对目标实施全过程进行监控,随时了解情况,协调解决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并及时反馈目标完成情况。
  第十条 检查与考评
  (一)半年自查。当年7月10日前,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有关部门对上半年安全生产目标完成简要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报告报州安委会,州安办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抽查和检查。
  (二)年终考评。次年1月10日前,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有关部门对上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自查,写出自查报告报州安委会。
  次年2月上旬前,州安委会组织对目标管理责任单位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抽查并对未被抽查单位的自查报告进行集中审查。
  州安办对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有关部门的考评情况进行复核,形成全州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执行情况报告,由州安委会审核后报州政府审定。
  第十一条 目标考评计分办法。基本分为100分(控制目标基本分+工作目标基本分),采用倒扣计分法,每项扣分至该项基本分扣完为止。
  (一)控制目标。基本分为70分。
  1.县市人民政府。
  ①死亡控制目标。基本分为30分。
  各类伤亡事故死亡人数低于州政府下达安全生产目标数的县市人民政府获得本项基本分。其中:各项控制考核指标每突破一项,扣3分。
  伤亡事故死亡人数突破州政府下达安全生产目标数的县市人民政府,该项考评扣15分。
  ②重大事故。基本分为15分。
  重大事故件数突破前3年平均数的县市人民政府,该项考评扣15分。
  ③特大事故和特别重大事故。基本分为25分。
发生国务院认定的特别重大事故的县市人民政府,事故发生地和其他责任方所在地人民政府该项考评不得分,当年安全生产目标实行“一票否决”。同时,在州政府对县市人民政府目标考核中实行“一票否决”,降低一个考核等次。
  发生省认定的特大事故的县市人民政府,该项考评不得分,当年安全生产目标实行“一票否决”,同时在州政府对县市人民政府目标考核中实行“一票否决”,降低一个考核等次。发生省认定的特大事故主要责任方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该项考评不得分,安全生产目标实行“一票否决”,同时在州政府对县市人民政府目标考核中实行“一票否决”降低一个考核等次;同等责任时,同等责任方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该项考评均不得分,当年安全生产目标实行“一票否决”,同时在州政府对县市人民政府目标考核中实行“一票否决”,降低一个考核等次;其他责任方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该项考评扣15分。
  2.州级有关部门。
  ①死亡控制目标。基本分为30分。
  伤亡事故死亡人数低于州政府下达安全生产目标数的州级有关部门获得本项基本分。其中:各项控制考核指标每突破一项,扣3分。
  伤亡事故死亡人数突破州政府下达安全生产目标数的州级有关部门,该项考评扣15分。
  ②重大事故。基本分为15分。
  重大事故件数突破前3年平均数的州级有关部门,该项考评扣15分。
  ③特大事故和特别重大事故。基本分为25分。
发生国务院认定的特别重大事故的州级有关责任部门,该项考评不得分,当年安全生产目标实行“一票否决”,同时在州政府对州级有关部门目标考核中实行“一票否决”,降低一个考核等次。
  发生省认定的特大事故的州级有关责任部门,该项考评不得分,当年安全生产目标实行“一票否决”,降低一个考核等次。其中,对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和高危行业监管部门的考核,按照州政府当年下达控制考核指标考核,突破州政府当年下达控制考核指标的,该项考评不得分,当年安全生产目标实行“一票否决”,同时在州政府对州级有关部门目标考核中实行“一票否决”,降低一个考核等次。
  (二)工作目标。基本分为30分。具体计扣分标准和方法由州安委会制订。
  (三)其他扣分项目。
  1.当年安全生产工作受到省委、省政府通报批评的,扣10分。
  2.当年安全生产工作受到省级厅局、州委、州政府及州安委会通报批评的,每次分别按3分及2分的档次扣分,同项内容按最高级别扣分。
  3.造成不良影响事件,查有实据的,每发生一件扣1分。
  4.被考核地区、部门在考核中弄虚作假的,视情节轻重从目标管理考评得分中扣减10—25分并通报批评。
  5.隐瞒事故的加重处罚。经查实,隐瞒一般事故的扣10分;隐瞒重大以上(含重大)事故的,当年安全生产目标实行“一票否决”,同时在州政府对县市人民政府、州级有关部门目标考核中实行“一票否决”,降低一个考核等次。
(四)加分项目。
1.县市人民政府、州级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成绩特别突出,当年获得省委、省政府表彰的,加3分;获得省级厅局(不含处室)和州委、州政府(含州安委会)表彰的,加2分;获得州委、州政府领导批示表扬的,一次加0.5分。同项内容按最高级别计分,本项加分最高不超过8分。
2.安全生产工作创新,被省级有关部门认可推广的,加2分;被州政府或州安委会认可推广的,加1分。同项内容按最高级别计分,本项加分最高不超过4分。
3.死亡人数控制指标连续3年下降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有关部门,加3分;连续3年未发生特大事故的县市人民政府,加3分;连续3年未发生重大事故的县市人民政府,加2分。
4.安全生产宣传报道成绩显著,被中央、省级和州级主要报刊、电视台宣传报道采用,每刊登(播送)1条信息,中央级加0.3分,省级加0.2分,州级加0.1分;被州政府《政府工作通报》、《凉山政务》、《凉政信息》或州安委会《安全生产简报》采用,每1条加0.2分或0.1分。同项内容按最高级别计分,本项加分最高不超过2分。


第五章 考核结果与奖惩


  第十二条 考核结果。考核得分在70分(含70分)以上且无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一票否决”项的县市人民政府和州级有关部门为完成安全生产目标单位;其中,完成目标县市考核得分排名前6名、州级有关部门考核得分排名前10名为安全生产工作先进单位,其他为安全生产工作合格单位。考核得分在70分以下或有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一票否决”项的县市人民政府和州级有关部门为未完成安全生产目标单位。
考核结果作为考核领导班子和干部政绩的重要依据。在通知被考核单位的同时,抄送州委组织部和州人事局。
  第十三条 表彰。州安委会依据考评得分,提出考评意见,报经州政府批准后,由州政府对完成安全生产目标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有关部门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四条 惩处。
  (一)依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未完成安全生产目标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有关部门向州政府写出书面整改意见。
其中,发生国务院认定的特别重大事故或省认定的特大事故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有关部门,年度内不得评先评优。
  (二)连续两年未完成安全生产目标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有关部门,向州政府写出书面整改意见,年度内不得评先评优。
  (三)连续3年未完成安全生产目标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有关部门,由州安委会提出处理意见后报州政府审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订本地区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办法并报州安办备案。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州安办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布告应写明检察院公诉及限制张贴范围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布告应写明检察院公诉及限制张贴范围的批复

1962年9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62年8月28日〔26〕法研字第100号请示函收悉。我院同意你院意见,即人民法院印发处理案犯的布告时,应将检察院提起公诉一项在布告上写明,同时应告诉下级法院,死刑案件布告的张贴范围,应加以限制,一般只能在罪犯作案的地点、执行死刑的地点张贴,不要到处张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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