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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目前对于一般婚姻、贪污案件的处理原则的指示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01:34:02  浏览:929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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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目前对于一般婚姻、贪污案件的处理原则的指示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目前对于一般婚姻、贪污案件的处理原则的指示

1950年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

广州市人民法院:
去年1月29日秘字第6号呈收悉,新的婚姻条例,现正由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拟订中,不久当可公布;兹就目前处理婚姻及贪污案件,提出几点原则性的意见如后:
甲、关于婚姻问题:
(一)男女婚姻自由,这是我们婚姻政策确定不移的原则,一切包办强迫和买卖的婚姻制度均已废除,但在解放前的已成事实,亦不迳予追究,如男女双方或一方据以坚决主张离婚,则应根据政策批准其离婚要求。
(二)离婚以自由自愿为原则:为求家庭和睦,团结生产,对于一方的提请离婚,应设法进行调解,劝其重归于好,如感情破裂至无可挽回,自应判决离婚。但在女方怀孕期中及分娩后之相当期间内,不应允许男方离婚,女方提出的不在此限。这是为了保护下一代和离婚的妇女。
(三)革命军人配偶离婚办法,暂可参考前晋冀鲁豫、陕甘宁、晋察冀各边区暂行婚姻条例精神处理;对于伪军家属提出离婚应与一般群众同样看待。
(四)关于离婚后的财产和女方的生活问题:离婚妇女可以要求从家庭财产中分得自己应有的一份。女方如因生活困难,要求补助其生活费时,可视具体情况及男方经济能力酌量判给。
(五)离婚后子女问题:子女不因父母离婚而消灭其血亲关系,哺育期内之小孩以随女方为原则,哺育期后的子女,归一方抚养或双方分别抚养,如男女双方协议不成,以如何有利于子女为前提而判决之。离婚后女方抚养的子女男方应担负其必须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之全部或一部。抚养费用之多寡及期限之长短由双方协议或由人民法院判决。
乙、关于惩治贪污,在目前尚无统一适用全国性的法律规定前,司法工作,应结合当前政治任务,在老区来说,生产建设为压倒一切的中心工作;而新区的一切工作,亦在不妨碍生产的前提下进行,如此,我们司法工作,除了镇压那些必须镇压的反革命破坏分子和奸商活动外,并应对消灭生产支前中的一切贪污浪费现象进行坚决的斗争,对于后者,在处理时应以犯罪结果影响大小作为量刑之依据;贪污财物,属公有者,应全部追缴归公,如对人民敲诈勒索者,追还原主,如系贿赂性质,全部没收归公,如无法追缴没收者,应以犯罪者之财产或折合劳役抵偿之。
上述两种案件的处理精神和原则,在中央人民政府和当地政府机关尚无有关法令颁布前,可作你院工作上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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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印发关于2004-2005年度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重点认定的行业领域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印发关于
2004-2005年度国家认定企业
技术中心重点认定的行业领域的通知

发改办高技[2004]548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计委)、经贸委(经委),中央管理企业:
  为贯彻落实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确立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的精神,继续发挥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在技术创新中的重要引导和示范作用,我委研究确定了2004-2005年度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重点认定的行业领域(见附件),现通知如下:
  在重点认定的行业领域内获得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两年以上(含两年)的企业可以依据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有关规定和相关要求,准备认定申报材料,于每年4月30日前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计委)或经贸委(经委)或所属国务院主管部门,各省、市及国务院主管部门择优推荐不超过二家企业于5月15日前将申报材料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管理企业可以直接上报。

  附件:2004-2005年度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重点认定的行业领域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二○○四年四月五日


附件:

2004-2005年度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
重点认定的行业领域

  机械行业:
  动力机械、船舶、铁路运输设备、工业自动化、石化及建筑工程机械、汽车
  煤炭行业:
  煤炭开采及加工
  石化行业:
  农药、磷化工、聚酯和涤纶
  信息行业:
  电子器件(集成电路、新型元器件)、计算机与网络设备、软件、通信设备、汽车电子、信息安全、数字音视频产品
  轻工行业:
  精细化工、工程塑料、工业陶瓷、新型电源及光源、造纸、农产品深加工、烟草
  纺织行业:
  纺织品精加工
  建材行业:
  新型建材
  医药行业:
  药品制造及医疗器械
  环保行业:
  环保技术及装备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变性手术技术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变性手术技术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卫办医政发〔2009〕1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贯彻落实《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做好变性手术技术审核和临床应用管理,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我部组织制定了《变性手术技术管理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变性手术技术管理规范(试行)

为规范变性手术技术审核和临床应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制定本规范。本规范为技术审核机构对医疗机构申请临床应用变性手术技术进行技术审核的依据,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师开展变性手术的最低要求。
本规范所称变性手术,是指通过整形外科手段(组织移植和器官再造)使易性癖病患者的生理性别与其心理性别相符,即切除其原有的性器官并重建新性别的体表性器官和第二性征。
一、医疗机构基本要求
(一)医疗机构开展变性手术技术应当与其功能、任务相适应。
(二)三级甲等综合医院或整形外科医院,有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整形外科诊疗科目。
(三)医院设有管理规范、运作正常的由医学、法学、伦理学等方面专家组成的变性手术技术临床应用伦理委员会。
(四)整形外科。
1.设置整形外科10年以上+,床位20张以上,有较强的整形外科工作基础。
2.能独立完成整形外科各种手术,包括器官再造和组织移植。
3.病房设施便于保护变性手术患者隐私和进行心理治疗等。
(五)有至少2名具备变性手术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本院在职医师,有经过变性手术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并考核合格的、与开展的变性手术相适应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二、人员基本要求
(一)手术组由整形外科医师为主组成,必要时可有其他相关科室医师参与。
(二)手术者: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本院在职医师,执业范围为整形外科,具有副主任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从事整形外科临床工作10年以上,其中有5年以上参与变性手术临床工作的经验,曾独立完成10例以上的生殖器再造术。
(三)第一助手:从事整形外科临床工作5年以上的整形外科医师,或者其他相关科室具有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
三、技术管理基本要求
(一)遵循整形外科以及相关学科诊疗规范和技术操作常规。
(二)变性手术的实施顺序:生殖器的切除、成形是变性手术的主体手术,任何改变第二性征的手术必须在性腺切除之后或与性腺切除术同期进行。
(三)手术前要求患者必须提供的材料和应当满足的条件:
1.手术前患者必须提交的材料:
(1)当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患者无在案犯罪记录证明。
(2)有精神科医师开具的易性癖病诊断证明,同时证明未见其他精神状态异常;经心理学专家测试,证明其心理上性取向的指向为异性,无其他心理变态。
(3)患者本人要求手术的书面报告并进行公证。
(4)患者提供已告知直系亲属拟行变性手术的相关证明。
上述材料须纳入病历资料。
2.手术前患者必须满足的条件:
(1)对变性的要求至少持续5年以上,且无反复过程。
(2)术前接受心理、精神治疗1年以上且无效。
(3)未在婚姻状态。
(4)年龄大于20岁,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5)无手术禁忌证。
(四)实施变性手术前,应当由手术者向患者充分告知手术目的、手术风险、手术后的后续治疗、注意事项、可能发生的并发症及预防措施、变性手术的后果,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五)医院管理。
1.实施变性手术前须经过医院和伦理委员会同意,获准后方可施行。
2.完成每例次变性手术的一期手术后,将有关信息按规定报送至相应卫生行政部门。
3.性腺切除后,送病理检查,其他组织视情况送病理检查。
4.变性手术后,医院为患者出具有关诊疗证明,以便患者办理相关法律手续。
5.医务人员应尊重患者隐私权。
(六)开展变性手术的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变性手术后随访制度,按规定进行随访、记录。
(七)医疗机构和医师按照规定定期接受变性手术技术临床应用能力审核,包括病例选择、手术成功率、严重并发症、死亡病例、医疗事故发生情况、术后病人管理、病人生存质量、随访情况和病历质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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