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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部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名刊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8:53:21  浏览:809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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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部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名刊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部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名刊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2003年11月6日)

教社政〔2003〕12号


  现将《教育部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名刊工程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教育部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名刊工程实施方案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哲学社会科学事业的迅速发展,高校社科学报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不仅数量有较大增加,而且整体质量也有明显提高,不少刊物形成了自己的品牌和特色,在及时反映高等学校教学科研成果,促进学科建设和学术人才的成长,繁荣发展我国哲学社会科学事业,推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了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六大精神,进一步落实江泽民同志关于哲学社会科学的三次重要讲话,实施《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发展繁荣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的若干意见》(教社政[2003]1号)和《教育部关于加强和改进高校社科学报工作的意见》,更好地发挥高校社科学报的重大作用,教育部决定启动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名刊工程(以下简称名刊工程),旨在通过典型的示范、引导作用,促进社科学报进一步深化改革,开拓创新,整体水平再上新台阶。 

  一、总体目标

  通过国家(包括新闻出版总署、教育部和主办单位)的支持和学报的改革,在五年时间内滚动推出20家左右能反映我国高校学术水平和学科特点、在国内外有较大影响的社科学报及其特色栏目。其中,培育出5-10种国内一流、国际知名的社科学报。逐步改变目前高校社科学报“全、散、小、弱”的状况,实现“专、特、大、强”的目标。

  二、入选条件

  1.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和办刊宗旨,学术定位准确,形成了鲜明的特色。

  2.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在基础理论和应用理论研究方面,特别是在研究解决国家或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全局性、前瞻性、战略性的重大问题上推出了一批具有原创性和创新性的重大成果,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

  3.坚持改革创新,树立开放式的办刊理念,形成切实可行的办刊机制,建立科学高效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增强刊物的活力和竞争力。

  4.主办高校具有较深厚的人文社科基础、较强大的学术研究队伍和学科优势;学校重视社科学报工作,指导和支持学报的改革与发展,给予学报一定的人事、分配、财务自主权。

  5.注重编辑队伍的建设,拥有一支政治强、业务精、高素质的编辑队伍。

  三、建设标准

  名刊工程是国家重点支持的、为进一步加强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展示我国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成果的一个重大工程。经过五年的建设,进入名刊工程的高校社科学报应达到以下标准:

  1.能够在哲学社会科学领域引领学术研究的方向,推出一批在国内外学术界产生重大影响的特色栏目和优秀论文,为推动我国哲学社会科学理论的建设和发展提供新鲜观点、材料和方法。其中,发表省部级以上基金项目论文占所发文章总数的20%以上。

  2.刊物的社会影响明显扩大,在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研究评价中心研制的《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北京大学图书馆研制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中国社会科学院文献信息中心研制的《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要览》等文献计量和统计中的综合排位,列于高校社科学报前十名,综合性社科学术期刊前二十名。

  3.学术质量有明显提高,有一批获得省部级以上优秀社科成果奖的论文。

  4.积极吸引刊发国内外知名学者优秀论文,注意大力扶持学术新人,推动我国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队伍的建设。其中,特别是特色栏目的校外稿件要占有相当的比例。

  5.形成科学的办刊机制,确立现代办刊理念,实行开门办刊,建立科学高效的内部管理制度,逐步实行国际通行的双向匿名审稿制度。

  四、评审办法

  (一)评审原则

  1.公平、公开、公正。

  2.注重质量,宁缺毋滥。

  3.定性标准和定量标准相结合。

  4.回避原则。

  (二)评审标准

  依据新闻出版总署公布的《中国社会科学期刊质量标准》,结合高校社科学报的特点制定相应的评审标准。

  在评审中,在主办单位高度重视和积极支持的基础上,应参考以下四个方面的因素:(1)在新闻出版总署组织的历次评奖活动中的获奖情况;(2)在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研究评价中心研制的《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中的数据及排序;(3)北京大学图书馆研制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中国社会科学院文献信息中心研制的《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要览》以及《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中国高校文科学报文摘》所提供的数据及排序。

  (三)评审程序

  (1)申报。由普通高等学校社科学报的主办单位向评审办公室申报。(2)资格审查。由评审办公室根据申报材料进行资格审查。(3)评审。由专家委员会评审。(4)公示。评审结果在有关新闻媒体上公示一个月,如有疑议,报评审办公室核查。(5)审定。根据公示反馈意见,领导小组审议。

  五、政策支持

  1.教育部或其他主管部门对每个入选学报投入25万元经费资助(第一年10万元,第二年10万元,第三年5万元);入选学报的主办单位应按1:1的比例配套投入。资助经费主要用于提高刊物学术水平和学术质量,包括提高稿酬标准、稿件匿名评审费用、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和学术研讨等。

  2.主办高校重视入选名刊工程学报的建设,在人才培养、加强管理、改善办刊条件、增强办刊活力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

  3.教育部或其他相关部门在申请创办新刊、出版增刊等方面给入选名刊工程的社科学报编辑部(杂志社)提供优惠政策。

  六、组织管理

  以教育部为主、入选学报主管部门积极支持配合、高校自建的方式,实行竞争入选、定期评估、不合格淘汰的动态管理。

  (一)管理体制

  成立领导小组,设主任、副主任各两名,成员若干名,负责对该项工程重大问题的决策。

  组成专家委员会,由期刊界知名度高、熟悉学报工作的专家组成,主要负责该项工程的评审、检查评估工作。

  评审办公室设在中国人文社会科学学报学会。有关工作在教育部社政司指导下开展。其主要职责是:(1)负责本方案实施细则的制定。(2)组织申报、评审和检查评估工作。(3)对名刊建设进行指导名刊工程,以各学报的主办学校为单位,在主管校长的领导下,组织实施。实施单位的主要职责是:(1)组织学报的改革和名刊工程的申报工作。(2)制定本单位入选名刊工程的具体建设计划,并负责落实。(3)为入选名刊工程的学报提供相应的办刊条件和经费支持。(4)定期检查入选名刊工程学报的执行情况。

  (二)检查评估

  为了促使进入名刊工程的学报尽快达到建设标准,教育部将在其进入名刊工程的两年后组织中期检查评估。主要内容和办法包括:

  1.进入名刊工程的社科学报全面达到建设标准的情况。

  2.主办单位在学报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及办刊条件、经费、政策等方面支持社科学报名刊建设措施落实的情况。

  3.检查评估采取专家组实地考察的办法。在检查评估中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视具体情况给予通报批评、减少拨款、停止拨款限期整顿、撤消资格等处理。(1)入选学报在办刊理念、办刊机制、办刊质量等方面无明显改善;(2)主办单位的配套经费未到位或违反名刊建设工程资助经费使用的有关规定;(3)主办单位支持入选学报建设的政策措施未落实;(4)评估中有弄虚作假现象。

  在社科学报进入名刊工程的第三年末,教育部组织专家组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者,继续予以支持。不合格者,则撤消其资格,不再给予政策支持。

七、实施步骤

  名刊工程的申报评审工作拟分三批进行。第一批申报工作拟于2003年11月正式启动,拟评出5-10种社科学报进入名刊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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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公司法的完善看我国的立法水平

摘要:改革开放以来,公司作为市场经济的活动主体,一直担当着重要的角色,影响着中国经济的发展。而法作为利益的平衡器,也越来越发挥着他的主观能动作用。二者因立法活动而默契地结合在一起。立法水平的提高,深深的影响着我国的市场经济。立法活动的完善,保证了依法治国的顺利实施,使法的运行朝着良好的方向推动历史前进••••••

关键词:公司法 完善 立法 提高 法治

我国公司法近两年经过了循序渐进的修改,它的不断充实和完善使其更加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更加全面的保护了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首先,从公司内部来看,以前关于股东权利的规定较少,或是有权利无救济。例如,以前公司成立后即使出现公司长期不分配利润的情况以及由于公司内部的某些事项导致无法实现预期状态的,股东也只能束手无策,进退两难,甚至采取过激的办法使事态更加恶化;但现在股东可以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解决了套在股东身上的枷锁。有了这些权利保障,增加了股东的投资信心,整体上起到了促进市场经济发展的作用,避免了更多违法事件的发生,使得我国公司的发展趋于良性循环。另外,对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造成公司损失的行为,股东的请求赔偿权也有了救济途径,促进了公司管理人员依法管理公司,增强了其对公司的责任心,有利于公司的稳步发展,限制了公司的一般违法行为和单位犯罪的发生。
其次,从公司外部来看,公司的法律人格在一定条件下是能够被否定的。例如股东抽逃出资或出资不实,或以不正当手段逃避债务,此时虽然公司应以公司资本对外承担责任,股东以其出资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但是,在债权人的利益不能实现的情况下,就可以直接追究股东的连带责任。这体现了法的灵活性。实践中,避免不了有公司股东实施一系列违法活动,欺骗债权人,使债权得不到实现,这时按一般规则就等于放任此类事件的发生,债权人的利益永远得不到实现。可见,在目前纷繁复杂的市场经济活动中,“揭开公司面纱”不失为一种好方法。公司法在画兼顾经济发展和权益保护的这个密封的圈时,视野放得更加宽泛,不仅局限于对公司本身的措施上,还体现在涉及到的中介机构上。中介机构如果不遵守行业规则,与公司股东同流合污,那就等于给自己挖陷阱,要承担赔偿责任,这大大增加了权力的保障性,也促进了行业间的相互监督。
在新中国早期,我国可以说无论是在法的基础理论上还是在法的制定和实施中,都处于接近空白的阶段,要大量借鉴外国的法律和司法实践经验。而随着法学教育的进步、法学研究的加深以及立法经验的总结,我们的立法者越来越能够善于把握利益的平衡,逐步从全方位论证每一部法律的价值点,进而随着社会的变革更改法律、完善法的实施,及时适应了当时社会经济的发展要求,促进市场经济协调发展。
立法是一项工程,它铸造出一个国家法律体制的基本框架,运用法律的权威性使影响国家发展的各种作用得以有效发挥。这种过程,是在总结社会的各种法律现象的基础上,将法律现象引发的噬待解决的问题个个击破,同时将可能发生的社会问题提前预防。所以,立法者的眼光总是在缜密地寻找针对现象的最佳解决方案,在法的价值位阶中不断比较和衡量,最终达到利益的平衡。针对同一社会问题,一种解决方案在某些时候可能是最好的,但在另一个时期也许又不是最佳的,所以,随着时代的发展,在已经平衡了的天平又逐渐倾斜了的时候,就要及时进行法的更改和补充。这种过程也是一种简单的立法过程。同时,它也可能是循序渐进的,即使立法者明确知道很快就会有第二次更改以及更改的内容,也要把这次更改作为一种过渡。这也是一种方法,因为变革应该是谨慎的,它要顺应时代的潮流和历史的发展,结合过去(怎样,有何不适应的问题发生)、现在(怎样,发现了哪些待解决的问题)和将来(会怎样,对新措施效果的预测)为人们指明了新的行为模式和发展方向。
不可忽视的是,执法、司法、守法所总结的经验,科技进步、教育进步、舆论监督等都会影响立法者的观念,影响立法水平的提高。易言之,法作为国家的主观意志,在执法者、司法者、守法者来加以运用后,法用的效果如何,效率高不高,法律关系处理得好不好,就能体现出这部法律的价值大不大,进而决定它的存在与否,更改与否和补充与否。因此,对于立法者来说,将法在运用中的各种反馈及时进行总结,是与立法本身同等重要的。
另外,善于发现和挖掘各种社会关系,使之在理论上上升为法律关系,也是不拘泥于现行法律的表现。其实,层出不穷的社会关系要统统归到法的领域来调整是不可能的,也是没有必要的,但是,随着日新月异的变革和社会关系的更替,有必要把其归结到法的领域中来,使其上升为法律规范,调整在这种关系下的人的行为。这是法的主观能动性的体现。近年来,我国的立法活动呈现出良好的发展趋势,将某些以前没有归为法律的现象制定为法。其作用是有目共睹的,例如,对某些市场自身难以调节的问题制定了法律,对某些涉及国家统一的问题制定了法律,对某些本来属于这种法律领域的问题归结到那种更加严厉的法律领域去处理等等。这说明,经过多年的努力,我国的法律专家们和各界法律人士积累了宝贵的研究经验和丰富的研究成果,使得运用法律来治理国家、让法律广泛服务于社会越来越成为我们共同追求的目标。
综上所述不难发现,随着不断的实践和总结,我国的立法水平有了明显的提高,而立法水平的不断提高,又为我国的法律的制定、法律的实施,以致实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了有力保障。


附:
作者简介:
韩维维 1979年生 女 祖籍辽宁大连
2003年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 法学专业


厦门市教育督导条例(2003年)

福建省厦门市人大常委会


厦门市教育督导条例

(2003年9月26日厦门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03年11月28日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加强对教育工作的行政监督,推动素质教育的实施,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教育督导是指市、区人民政府依法对所管辖的教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教育督导工作,建立、健全教育督导评估制度。

市、区人民政府设立教育督导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行使教育督导职权,其业务接受上级教育督导机构的指导。

市、区人民政府每年应当划拨教育督导专项经费,用于督导工作。

第四条 教育督导范围是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

第五条 市教育督导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全市贯彻执行教育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督导;

(二)制定教育督导评估方案和标准,组织全市教育督导评估活动;

(三)对区教育行政部门的教育管理工作进行督导;

(四)对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履行教育工作职责的情况进行督导;

(五)对本辖区内市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办学单位进行督导;

(六)指导区教育督导机构工作,总结推广教育督导工作经验,组织对教育督导的调查研究和对督学的培训;

(七)参与市级或市级以上教育先进集体与个人的审定或审议;

(八)履行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区教育督导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全区贯彻执行教育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督导;

(二)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教育工作职责的情况进行督导;

(三)对本辖区内区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办学单位进行督导;

(四)参与区级或区级以上教育先进集体与个人的审定或审议;

(五)履行区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市、区教育督导机构每年应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工作,对本辖区的教育改革和发展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督学是执行教育督导任务、履行教育督导职权的人员。

督学由本级人民政府颁发督学证。

市人民政府建立对督学定期考核和奖惩制度。

第九条 教育督导机构设主任督学、副主任督学、督学,由有关部门按任免权限任免。

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教育督导工作的需要,可聘任兼职督学、特约督学。兼职督学、特约督学具有与专职督学同等的职权。

第十条 专职督学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

(二)熟悉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辖区教育工作的基本情况;

(三)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具有中小学高级教师职称,有十年以上从事教育工作经验,熟悉教育、教学业务;

(四)取得上级教育督导机构业务培训的结业证书;

(五)遵纪守法,坚持原则,联系群众,依法办事。

第十一条 教育督导分综合督导、专项督导和随机督导。

综合督导是指教育督导机构对被督导单位的教育工作情况进行全面督导、评估。

专项督导是指教育督导机构对被督导单位的教育工作进行的单项或多项督导检查。

随机督导是指教育督导机构不定期到一个地区、一个部门或者一所学校进行的随机检查和调查研究活动。

第十二条 综合督导、专项督导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教育督导机构应当下达督导方案或督导提纲,并在督导前15日书面通知被督导单位;

(二)被督导单位应按督导方案或督导提纲进行自查,并按规定时间向督导机构报送有关材料;

(三)在审核被督导单位上报材料的基础上,督导机构应根据情况,组织进行检查、评估;

(四)督导活动结束后,督导机构应向被督导单位通报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被督导单位应根据督导要求按期整改,并报告督导机构;督导机构认为必要,可进行复查;

(五)督导任务完成后,督导机构应向本级人民政府及上级督导机构报告督导结果,督导结果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可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教育督导机构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开展督导工作:

(一)召开座谈会,听取情况汇报;

(二)查阅有关的书面文件、视听资料;

(三)对有关人员进行访问、测试和问卷调查;

(四)现场调查;

(五)委托有关组织进行调查、检测、评估。

第十四条 在督导活动中,教育督导机构和督学具有以下职权:

(一)要求被督导单位和有关部门提供与督导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报告工作情况;

(二)列席被督导单位有关会议;

(三)对被督导单位的教育工作提出督导意见和建议;

(四)对违反教育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或建议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五)对危及师生人身安全,侵犯师生合法权益,扰乱正常教学秩序等紧急情况,要求有关责任单位予以制止;

(六)对同级教育行政部门所辖学校校长的任免提出建议。

第十五条 督学应持督学证执行公务,在督导活动中应做到客观公正,廉洁自律,并为被督导单位提供指导、服务和帮助。

第十六条 被督导单位应建立对教育工作的自查、自评制度,主动配合督导机构依法从事督导工作。

第十七条 督导结果应作为对被督导单位奖惩的主要依据和对其有关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内容之一。

督导机构对在教育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可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八条 被督导单位和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主管机关对该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和单位负责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一)弄虚作假,蒙骗督导机构和督学的;

(二)拒不执行督导机构和督学的督导要求的;

(三)阻挠、抗拒督学依法行使职权的;

(四)打击、报复督学的;

(五)其他严重影响、妨碍教育督导工作的。

第十九条 督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撤销督学职务: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利用职权包庇他人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三)超出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干扰被督导单位正常教育工作秩序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的。

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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