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文化部关于加强直属单位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08 00:22:30  浏览:8376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文化部关于加强直属单位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化部


文化部关于加强直属单位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化部


根据部党组关于直属艺术表演团体布局调整的总体方案,以及办公厅1996年3月15日印发的《关于在艺术表演团体布局调整中加强档案管理的通知》(办档发〔1996〕6号)要求,办公厅于1996年底对调整后的部直属艺术院团的档案工作情况进行了初步调查,发现一些
单位的领导对档案工作特别是艺术档案工作尚未给予足够的重视,人员、经费、设备不足,档案管理不规范,致使许多珍贵的艺术档案材料因管理不善而面临散失的危险。为加强我部的档案工作,充分发挥艺术档案工作在文化事业中的作用,根据《档案法》的规定,特提出如下要求:
一、机构、人员、编制
各单位可在办公室或其他部门设立档案室,由办公室或其他部门一位负责人负责档案工作。档案室应根据档案集中统一管理的工作量及库存档案情况配置人员,400人以上编制的可保证两名专职档案人员,400人(不含400人)至100人的单位,可保证一名专职和一名兼职人
员,100人以下(不含100人)可保证一名兼职人员。编制由各单位内部调剂解决。各单位要有一名领导具体分管档案工作。按照档案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档案室应统一管理、指导本单位的全部档案工作。
二、经费与设备
各单位要为档案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档案保管设施要完备,要有专用库房,档案装具用品要齐全。每年应保证必要的档案经费,以满足档案工作的需要,各单位组织重要的艺术活动和演出,要有专人负责艺术档案工作,所需艺术档案经费要在活动经费预算中单独列支。
三、学习与培训
各单位档案室机构、人员落实后,请报送办公厅。办公厅将组织各单位档案人员集中学习、考察,进行业务培训。
四、办公厅将在今年第二季度对各单位档案工作落实情况进行初查;并根据《文化部直属单位档案工作考评办法》,对各单位档案工作提出改进意见;在1997、1998年两年内完成对各单位档案工作的考评定级工作。



1997年4月4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淄博市城市房屋拆迁估价管理规定

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城市房屋拆迁估价管理规定》的通知


淄政发〔2004〕16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齐鲁化工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现将《淄博市城市房屋拆迁估价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淄博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房产管理局市物价局〈关于淄博市城市房屋拆迁有关价格标准的意见〉的通知》(淄政发〔2001〕95号)同时废止。

   淄博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七月五日

淄博市城市房屋拆迁估价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房屋拆迁估价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的通知》(建房字〔2003〕234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涉及的房地产估价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是指为确定房屋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范围内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货币补偿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用途、区位、建筑面积等因素,对其房地产市场价格进行的评估。
  房屋拆迁评估价格,为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不包含搬家补助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补助费及被拆迁房屋室内自行装修装饰的补偿金额。搬家补助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补助费,按照《淄博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被拆迁房屋室内自行装修装饰的补偿金额,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委托评估确定。
  第四条 拆迁估价由具有房地产价格评估资格的估价机构(以下简称估价机构)承担,估价报告必须由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
  第五条 拆迁估价应当坚持独立、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拆迁估价活动和估价结果。
  第六条 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同一拆迁范围内的被拆迁房屋,原则上由一家估价机构评估。需要由2家或者2家以上估价机构评估的,估价机构之间应当就拆迁估价的依据、原则、程序、方法、参数选取等进行协调并执行共同的标准。
  第七条 估价机构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在拆迁公告公布之日起7日内协商或者抽签确定。在规定期限内达不成一致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指定估价机构进行评估。
  估价机构确定后,一般由拆迁人委托。委托人应当与估价机构签订书面拆迁估价委托合同。
  第八条 估价机构不得转让、变相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估价机构和估价人员与拆迁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者是拆迁当事人的,应当回避。
  第九条 拆迁当事人有义务向估价机构如实提供拆迁估价所需的资料,并协助估价机构进行实地查勘等工作。
  因被拆迁人的原因不能对被拆迁房屋进行实地查勘的,估价机构可以依据掌握的有关资料和同类房屋情况进行估价,并由除拆迁人和估价机构以外的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见证,并在估价报告中作出相应说明。
  第十条 估价机构和估价人员需要查阅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权属档案和相关房地产信息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允许查阅。
  第十一条 拆迁估价目的统一表述为“为确定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而评估其房地产市场价格”。
  拆迁估价时点一般为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拆迁规模大、分期分段实施的,以当期(段)房屋拆迁实施之日为估价时点。
  拆迁估价的价值标准为公开市场价值,不考虑房屋租赁、抵押、查封等因素的影响。
  第十二条 被拆迁房屋的性质和面积一般以房屋权属证书及权属档案的记载为准。
  拆迁当事人对被拆迁房屋的权属证书及权属档案的记载有异议的,可以协商解决。对被拆迁房屋的性质或者面积协商一致的,可以按照协商结果进行评估。对被拆迁房屋的性质不能协商一致的,应当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确认;对被拆迁房屋的面积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房产测绘单位测算。
  第十三条 拆迁估价应当参照当地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交易价格,结合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状况进行。
  第十四条 估价机构应当将分户的初步估价结果向被拆迁人公示7日,并进行现场说明,听取有关意见。
  公示期满后,估价机构应当向委托人提供委托范围内被拆迁房屋的整体估价报告和分户估价报告。委托人应当向被拆迁人转交分户估价报告。
  第十五条 拆迁当事人对估价报告有疑问的,可以向估价机构咨询。估价机构应当向其解释拆迁估价的依据、原则、程序、方法、参数选取和估价结果产生的过程。
  第十六条 拆迁当事人对估价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估价报告之日起5日内,可以向原估价机构书面申请复核估价,也可以另行委托估价机构评估。
  拆迁当事人向原估价机构申请复核估价的,该估价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估价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答复。估价结果改变的,应当重新出具估价报告;估价结果没有改变的,出具书面通知。
  拆迁当事人另行委托估价机构评估的,受托估价机构应当在10日内出具估价报告。
  第十七条 拆迁当事人对原估价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或者另行委托估价的结果与原估价结果有差异且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自收到复核结果或者另行委托估价机构出具的估价报告之日起5日内,可以向市房屋拆迁估价鉴定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估价专家委员会)申请技术鉴定。
  第十八条 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成立由资深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及房地产、城市规划、法律等方面专家组成的市房屋拆迁估价鉴定专家委员会,对拆迁估价进行技术指导,受理拆迁估价技术鉴定。
  第十九条 市估价专家委员会受理房屋拆迁估价技术鉴定申请后,应当在10日内指派3人以上(含3人)单数成员组成鉴定组,对申请鉴定的估价报告的估价依据、估价技术路线、估价方法选用、参数选取、估价结果确定方式等估价技术问题出具书面鉴定意见。
  估价报告不存在技术问题的,应维持估价报告;估价报告存在技术问题的,估价机构应当改正错误,重新出具估价报告。
  鉴定组成员与原估价机构、拆迁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者是拆迁当事人的,应当回避。
  原估价机构应当配合市估价专家委员会做好鉴定工作。
  第二十条 市估价专家委员会成员、估价机构、估价人员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其鉴定意见或者估价结果无效。
  第二十一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估价机构和估价人员,依据《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管理办法》等规定进行处罚,并记入其信用档案:
  (一)出具不实估价报告的;
  (二)与拆迁当事人一方串通,损害对方合法权益的;
  (三)以回扣等不正当竞争手段获取拆迁估价业务的;
  (四)允许他人借用自己名义从事拆迁估价活动或者转让、变相转让受托的拆迁估价业务的;
  (五)多次被申请鉴定,经查证,确实存在问题的;
  (六)违反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本规定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以产权调换作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式的,对所调换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评估参照本规定执行。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和城市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涉及的房地产估价活动,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已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拆迁项目,其拆迁估价不适用本规定。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直部门预算项目支出评审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直部门预算项目支出评审办法(试行)》的通知

鄂财预发[2005]70号


省直各预算单位:

  为加强省直部门预算项目支出管理,提高项目支出评审的工作质量,省财政厅制定了《省直部门预算项目支出评审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各预算单位协同执行。

  附件:《省直部门预算项目支出评审办法(试行)》

  省直部门预算项目支出评审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省直部门预算项目支出管理,提高项目支出评审的工作质量,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支出评审,是指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过程中,对预算单位申报的使用财政性资金安排的项目,由财政部门集中组织对其必要性、可行性、支出安排的合理性以及文本填报的规范性等进行的论证、评价、审查工作。

  第三条 省直部门预算项目支出评审工作安排在每年度部门预算“二上”阶段进行。

  第四条 省直部门项目支出评审工作由省直部门预算项目支出评审委员会负责。省直部门预算项目支出评审委员会由省财政厅聘请熟悉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活动的经济、技术专家组成。

  第五条 下列项目支出必须经过评审:

  1、未纳入省直财政项目库的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新增项目。

  2、以前年度列入部门预算的一次性项目,本预算年度还需继续保留的。

  第六条 项目支出评审的主要内容:

  1、项目立项的必要性。在审核项目立项依据的充分性的基础上,结合事业发展的需要和项目申报部门的实际需求,论证项目实施的必要性。

  2、项目实施的可行性。以项目支出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前提,对项目的设计(或操作)方案、财政承受能力、项目其他配套资金来源可靠性、项目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影响、技术风险、财务风险等内容进行可行性论证。

  3、项目支出的合理性。对项目支出内容、额度和标准、项目明细开支与项目内容相关程度以及部门之间平衡等内容进行论证。

  4、项目文本的规范性。对项目文本填报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评价。

  第七条 对于申报评审的项目,预算单位应提供以下资料:

  1、按规范要求填写的《省直部门预算项目申报文本》。

  2、项目的立项依据,包括相关法律、法规;中央、省委、省政府文件规定;省委常委会纪要、省长办公会纪要、省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省领导批示等。

  3、与申报项目有关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 项目评审程序:

  1、在省直部门项目支出评审工作启动前,省财政厅将评审专家随机分成若干评审小组,由省直预算单位财务负责人抽签,确定项目评审小组。

  2、项目评审小组在统一确定的时间和封闭的环境中,严格按照公平、公正原则以及统一的评审标准,对项目逐一进行评审。评审期间,评审人员不得与项目申报单位发生任何形式的直接联系。

  3、评审小组按统一格式填写《项目评审报告》,参与评审的专家逐一签字。对基本合格但需要修改完善的项目文本,填写((项目文本修改意见单》。

  4、对初次评审建议缩减或取消的项目,从省直部门预算项目支出评审委员会中再随机选取5—7名评委组成复审小组。复审小组经过复审,确定应压减的项目,并书面报省直部门预算项目支出评审委员会。

  第九条 评审结果的处理:

  l、评审通过的项目,以及按评审小组意见修改完善后的项目,编入该单位部门预算。

  2、确定缩减或取消的项目,相应扣减该单位预算控制数。被取消的项目不得再次申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