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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保加利亚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一九七八年交换货物和付款协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6 05:51:22  浏览:904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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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保加利亚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一九七八年交换货物和付款协定

中国政府 保加利亚人民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保加利亚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一九七八年交换货物和付款协定


(签订日期1978年1月14日 生效日期1978年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保加利亚人民共和国政府,为发展两国间的贸易关系,互相协助两国的经济建设,以加强两国间的友好合作,现缔结本协定,条文如下: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保加利亚人民共和国间的货物交换都应按照本协定所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一九七八年向保加利亚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总表和保加利亚人民共和国一九七八年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总表办理。
  上述两个货物总表为本协定的组成部分。双方应保证完成上述货物总表所列货物的供给。

  第二条 本协定第一条所规定的货物交换和同货物交换有关的各种事项,都应根据中、保两国对外贸易机构一九五七年一月二十八日签订的并且经过一九六二年三月三十日修改的交货共同条件议定书和一九七八年的合同办理。
  上述合同应在本协定签字后三个月内签订。

  第三条 本协定第一条所规定的货物总表,经双方同意,可以变更。双方并同意,本协定货物总表未列入的商品,也可以根据需要和可能相互交换。

  第四条 依照本协定所供应的货物价格以瑞士法郎计价。现在一个瑞士法郎的含金量为0.2175926克纯金。当瑞士法郎的含金量发生变化时,瑞士法郎清算帐户的差额,以及未交货和交货尚未清算的货物价款,将进行调整,使其体现在黄金上的金额不变。
  根据本协定所供应的商品,以国际市场价格为基础,按照平等互利原则,由两国对外贸易机构协商确定。

  第五条 依照本协定所供应货物的价款、垫付运费、保险费、劳务费和双方同意的其他费用的支付和清算,在中国方面由中国银行、在保加利亚方面由保加利亚对外贸易银行,以记帐结汇办法办理。为此目的,双方银行应相互开立无息无费瑞士法郎帐户,称为“一九七八年清算帐户”。
  任何一方银行在接到付款通知后,不论对方银行帐户内有无存款,应立即照付。关于付款的具体办法,按照两国对外贸易机构的交货共同条件办理。交货共同条件议定书中未规定的详细手续,在中国银行和保加利亚对外贸易银行间的清算协定内规定。
  本协定有效期满后,上述双方银行对于未履行本协定在本协定有效期内所订合同的付款,仍应继续办理。

  第六条 本协定所规定的货物交换和付款的最后结算日期,为一九七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双方银行至迟须在一九七九年二月底以前将最后结算差额核对一致,并自动转入一九七九年清算帐户,在该年度进出口贸易额内予以平衡。

  第七条 根据本协定签订的合同,至一九七九年三月一日失效。合同失效前的货款,自一九七九年一月一日起自动转入一九七九年帐户。未履行的合同,如经双方对外贸易机构同意,可以继续交货,作为一九七九年的订货处理。

  第八条 本协定有效期限自一九七八年一月一日起至一九七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终止。
  本协定于一九七八年一月十四日在索非亚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保两种文字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注:货物总表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保加利亚人民共和国政府
    全权代表                全权代表
    王 润 生               巴希卡罗夫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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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60年代以前的中医药学徒出师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办法

卫生部


关于对60年代以前的中医药学徒出师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办法
1985年10月10日,卫生部

五、六十年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招收了一批中医药学徒。这批人员陆续在1970年底前出师,并领到了当地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中医师证书或中医证书。为了解决好这批人员专业技术职务的遗留问题,调动他们的积极性,按“改革职称评定制度,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精神,对这批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怎样实行聘任制,我们在有关省、市的协助下,进行了摸底调查。根据调查的情况,对这批中医药技术人员聘任的职务及其限额和比例,在不超过各地宏观控制数额的情况下,可按以下条件聘任。
一、曾获得县以上人民政府或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中医师证书及相当资格证件后,行医25年以上,经验丰富,疗效显著,在群众中享有一定信誉,根据“中医药人员技术职务任职条件”(以下简称“任职条件”),经专家委员会评议合格者,有资格被聘为副主任中医(药)师或主任中医(药)师,条件达不到者可低聘为主治(主管)中医(药)师。
二、1966年底以前,经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招收的中医药学徒:凡属高中毕业从师学习中医3年及以上,初中毕业学习5年及以上,经考试或考核合格,连续从事中医(药)工作15年者,根据“任职条件”,经专家委员会评议合格者,有资格被聘为主治(主管)中医(药)师;初中毕业从师学习中医(药)3年,连续从事中医药工作15年,根据“任职条件”,经专家委员会评议合格者,有资格被聘为中医(药)师。
三、六十年代初期招收的中医专科学生肄业后,从师学习中医,出师后一直从事中医工作至今,根据“任职条件”,经专家委员会评议合格者,有资格被聘为主治(主管)中医(药)师,条件达不到者可低聘为中医(药)师。
四、由其它中级卫生技术人员改做中医(药)技术工作20年以上,根据“任职条件”,经专家委员会评议合格者,有资格被聘为主治(主管)中医(药)师;15年以上,根据“任职条件”,经专家委员会评议合格者,有资格被聘为中医(药)师。
五、中医药学徒的文化程度,学习年限以及行医时间与以上各条不相符者,可参照上述规定,经过严格考试或考核,根据“任职条件”,经专家委员会评定,确定其相当的职务。


宜昌市城区生活垃圾袋装化处置办法

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政府


政府令110号--宜昌市城区生活垃圾袋装化处置办法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05-03-15
现发布《宜昌市城区生活垃圾袋装化处置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李佑才
二00三年四月十日

宜昌市城区生活垃圾袋装化处置办法

 第一条 为防治城区生活垃圾污染,维护环境卫生,改善生活环境,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和《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单位和居民在日常生活及为生活服务中产生的废弃物。
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袋装化处置,是指垃圾产生者将生活垃圾装入垃圾袋内,并投放到垃圾容器或者指定场所,由环卫作业单位进行密闭收集清运。
第三条 本市所有城区的建成区划定为生活垃圾袋装化处置范围,依照本办法实施管理。
第四条 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环卫部门)主管本市城区的生活垃圾袋装化处置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宜昌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及葛洲坝集团公司城管机构,负责组织实施辖区或相关区域内的生活垃圾袋装化处置工作。
建设、规划、环保、房管、工商、卫生、旅游等部门,应当依照法定职责,协同做好生活垃圾袋装化处置工作。
第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房屋,不得设计、建造垃圾道。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必须封闭其所有或经营管理的建筑物的垃圾道,并按照环卫部门指定的地点和要求配置密闭容器,保持容器完好。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将产生的生活垃圾装入垃圾袋,投放到设置的垃圾容器或环卫部门指定的场所内,不得散装和随意排放。
环卫部门应当按照方便投放、便于收集运输和不影响市容的原则,科学合理地确定袋装生活垃圾投放地点。
第七条 环卫作业单位应当优化垃圾收集运输系统,及时收集,密闭运输,保持车辆容貌整洁,不得污染城市道路。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垃圾容器。
第九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体工商户,应当使用清洁燃料,逐步淘汰燃煤炉灶。
第十条 单位或个人未按本办法规定排放生活垃圾的,环卫部门有权责令其限期整改,经整改合格后再清运垃圾,并可依法予以处罚。
单位或个人损毁垃圾容器的,由环卫部门责令赔偿,并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 环卫作业单位未按本办法规定收集清运生活垃圾的,由环卫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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