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嘉峪关市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0:48:52 浏览: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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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嘉峪关市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嘉峪关市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嘉政发〔2010〕16号
各区,市政府各部门,在嘉各单位:
《嘉峪关市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0年2月6日市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嘉峪关市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有线电视事业的发展,加强有线电视建设和管理,不断提高有线电视覆盖率,根据国务院《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甘肃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和《甘肃省企事业单位有线广播电视站管理暂行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有线电视传输系统及从事有线电视传输系统设计、安装、维护、管理的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文化广播电视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有线电视传输覆盖网的设立和管理工作。
有线电视传输机构负责有线电视设施的建设、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
第四条 办本法所称的有线电视,是指利用电缆、光缆传送广播电视节目的公共广播电视网络传输系统。
第五条 本市有线电视的发展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城乡建设总体规划。
有线电视传输覆盖网的设立必须符合本市有线电视发展规划,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报和审批。
第六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只能设立一个区域性有线电视传输覆盖网。
第七条 经批准设立的企事业单位有线电视站不得超出批准的覆盖范围向社会发展用户。
企事业单位有线广播电视站覆盖范围(范围确定以市国土局颁发的国土使用权证为准)只能是本单位人员集中工作居住的区域,不得擅自向社会扩网。
已向社会扩网安装的用户由市文化广播电视局监督移交当地有线电视传输机构。
第八条 嘉峪关市有线电视台、酒钢广播电视站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节目设置范围传输节目,不得擅自变更播出频道、节目套数。
经批准成立的企事业单位有线电视站必须设置专用频道完整地转播中央电视台、甘肃电视台各套节目、中国教育电视台第一套节目和嘉峪关电视台的节目,并可自办少量本单位的新闻和专题节目,但不得自行播放电影、电视剧。
第九条 有线电视工程设计、施工、安装应当由依法取得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有线电视工程的设计、施工、安装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并使用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入网器材;有线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建设和使用的广播电视技术设备等工程竣工后,由市文化广播电视局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条 有线电视建设、维护过程中,需要利用桥梁、房屋墙面、楼梯通道、管线井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或者需要在空中架线的,应当注意保护所利用的相关设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配合。
第十一条 在进行城镇改造、道路改扩建、基础设施建设时,应当尽量避开广播电视设施,确实无法避开需要迁建的,市规划局在审批前,应当征得市文化广播电视局同意。
迁建有线电视设施应当由有线电视传输机构组织进行,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 供电单位需要停电检修线路,可能影响有线电视信号传输的,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有线电视传输机构,有线电视传输机构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向公众告示。
第十三条 有线电视各项服务费用的标准和项目,按照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有线电视传输机构应当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布收费项目、标准、办事程序和维修、监督举报电话号码。
有线电视传输机构向用户收取收视费时,应当通过新闻媒体提前公布收费标准、时间及方式。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保护有线电视设施的义务,对危害有线电视设施的行为,均有权制止,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单位和个人造成有线电视设施损坏时,应当及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并通知有线电视传输机构。
第十六条 行政区域有线电视传输覆盖网已通达地区,未经许可,单位和个人不得安装、使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
第十七条 未经市规划局批准和市文化广播电视局同意,擅自进行有线电视建设工程的,由市规划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的,由市文化广播电视局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和《甘肃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嘉峪关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满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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