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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嘉峪关市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0:48:52  浏览:831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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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嘉峪关市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嘉峪关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嘉峪关市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嘉政发〔2010〕16号


各区,市政府各部门,在嘉各单位:
《嘉峪关市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0年2月6日市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嘉峪关市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有线电视事业的发展,加强有线电视建设和管理,不断提高有线电视覆盖率,根据国务院《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甘肃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和《甘肃省企事业单位有线广播电视站管理暂行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有线电视传输系统及从事有线电视传输系统设计、安装、维护、管理的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文化广播电视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有线电视传输覆盖网的设立和管理工作。
有线电视传输机构负责有线电视设施的建设、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
第四条 办本法所称的有线电视,是指利用电缆、光缆传送广播电视节目的公共广播电视网络传输系统。
第五条 本市有线电视的发展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城乡建设总体规划。
有线电视传输覆盖网的设立必须符合本市有线电视发展规划,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报和审批。
第六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只能设立一个区域性有线电视传输覆盖网。
第七条 经批准设立的企事业单位有线电视站不得超出批准的覆盖范围向社会发展用户。
企事业单位有线广播电视站覆盖范围(范围确定以市国土局颁发的国土使用权证为准)只能是本单位人员集中工作居住的区域,不得擅自向社会扩网。
已向社会扩网安装的用户由市文化广播电视局监督移交当地有线电视传输机构。
第八条 嘉峪关市有线电视台、酒钢广播电视站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节目设置范围传输节目,不得擅自变更播出频道、节目套数。
经批准成立的企事业单位有线电视站必须设置专用频道完整地转播中央电视台、甘肃电视台各套节目、中国教育电视台第一套节目和嘉峪关电视台的节目,并可自办少量本单位的新闻和专题节目,但不得自行播放电影、电视剧。
第九条 有线电视工程设计、施工、安装应当由依法取得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有线电视工程的设计、施工、安装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并使用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入网器材;有线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建设和使用的广播电视技术设备等工程竣工后,由市文化广播电视局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条 有线电视建设、维护过程中,需要利用桥梁、房屋墙面、楼梯通道、管线井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或者需要在空中架线的,应当注意保护所利用的相关设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配合。
第十一条 在进行城镇改造、道路改扩建、基础设施建设时,应当尽量避开广播电视设施,确实无法避开需要迁建的,市规划局在审批前,应当征得市文化广播电视局同意。
迁建有线电视设施应当由有线电视传输机构组织进行,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 供电单位需要停电检修线路,可能影响有线电视信号传输的,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有线电视传输机构,有线电视传输机构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向公众告示。
第十三条 有线电视各项服务费用的标准和项目,按照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有线电视传输机构应当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布收费项目、标准、办事程序和维修、监督举报电话号码。
有线电视传输机构向用户收取收视费时,应当通过新闻媒体提前公布收费标准、时间及方式。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保护有线电视设施的义务,对危害有线电视设施的行为,均有权制止,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单位和个人造成有线电视设施损坏时,应当及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并通知有线电视传输机构。
第十六条 行政区域有线电视传输覆盖网已通达地区,未经许可,单位和个人不得安装、使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
第十七条 未经市规划局批准和市文化广播电视局同意,擅自进行有线电视建设工程的,由市规划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的,由市文化广播电视局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和《甘肃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嘉峪关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满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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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客货窗口单位路风建设的若干规定

铁道部


关于客货窗口单位路风建设的若干规定
1998年2月6日,铁道部


在1993年和1994年的路风整顿中,部先后对客货窗口单位职工提出了“三项制度”、“四条纪律”的要求,对遏制路风问题的发生,巩固整顿成果,起到了重要作用。针对客车路风专项整顿中反映出来的共性问题,经研究,对“三乘”单位的段队干部及“三长”(列车长、检车长、乘警长)提出“五不准”的规定。现将这几项规定一并印发,请认真按照执行。
三项制度:(1)挂牌上岗。(2)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3)公布举报电话。
四条纪律:(1)旅客列车剩余卧铺要广播公布数额,在列车长办公席集中办理,不许“三乘人员”代办,不准索要钱物。(2)车站、售票中心的固定票额要向旅客公布,不允许私分和截留票额。(3)车站、列车要由专人售货,不准搭售商品,强买强卖。(4)客货延伸服务要坚持旅客货主自愿的原则,不许搞强行服务。
五个不准:(1)不准索要和接受下级或旅客的钱物,凡索要和接受者,视为受贿。(2)不准私占包房。(3)添乘或值乘中,不准饮酒或特殊招待。(4)不准私带无票旅客乘车、越席乘车。(5)不准到关系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各单位要组织干部职工认真学习,切实贯彻执行。各级路风、客运、货运、公安、车辆及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大检查监督的力度,确保“三项制度”、“四条纪律”和“五个不准”规定落到实处,对违反者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铁路治〔1998〕6号

通知
各铁路局,广铁(集团)公司:
现将《铁路路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这个《办法》是按照部长办会会议要求,对1990年以来发布的《关于严禁以车谋私的规定》、《铁路路风建设管理工作规则》等9个规定、规则、办法重新修订,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前发有关文件凡与本《办法》有抵触或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铁路路风管理办法》由9个规定、规则、办法组成,其名称是:
《铁路路风管理办法》之一:铁路路风监察监督办法
《铁路路风管理办法》之二:铁路路风建设管理工作规则
《铁路路风管理办法》之三:铁路路风问题判定及处罚实施办法
《铁路路风管理办法》之四:关于严禁以车谋私的规定
《铁路路风管理办法》之五:关于严禁以票谋私的规定
《铁路路风管理办法》之六:关于加强铁路客货运输和延伸服务收费管理的规定
《铁路路风管理办法》之七:关于客货窗口单位路风建设的若干规定
《铁路路风管理办法》之八:关于发生路风问题到部交班的暂行规定
《铁路路风管理办法》之九:铁路路风通报实施办法
各单位要紧密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切实加强铁路路风建设,为铁路深化改革、建设发展及走向市场创造良好条件。各单位在执行中的重要情况,请及时报部。
注:《办法》包含的9个文件可单独引用,如“根据铁道部《铁路路风监察监督办法》(铁路治〔1998〕6号)的规定,……。”


关于做好网上银行风险管理和服务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做好网上银行风险管理和服务的通知

银监办发[2007]134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储银行:

近一时期,我国商业银行网上银行业务规模高速增长,服务效率稳步提高,网上资金交易和转移日益频繁,银行客户对电子渠道服务的依赖程度不断加深,为促进网上银行健康持续发展,积极防范针对网上银行的不法活动,维护商业银行和客户权益,现就商业银行做好网上银行风险管理和服务提出如下要求:

一、加强用户身份验证管理。各商业银行最迟于2007年12月31日前应对所有网上银行高风险账户操作统一使用双重身份认证。双重身份认证由基本身份认证和附加身份认证组成。基本身份认证是指网上银行用户知晓并使用,预先注册在银行的本人用户名及口令/密码;附加身份认证是指网上银行用户持有、保管并使用可实现其他身份认证方式的信息(物理介质或电子设备等)。附加身份认证信息应不易被复制、修改和破解。

商业银行可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和风险控制要求对本行网上银行高风险账户操作进行具体界定。高风险账户操作应至少包括:向非本人(不含与本行签订业务合作等法律协议和客户预先约定的指定账户,如:代收费、第三方支付、贷款还款帐户等)账户转移资金单笔超过1000元或日累计超过5000元。对于身份认证强度相对较弱的网上银行账户操作,商业银行应充分评估风险,相应进一步采取控制措施(如:限制资金转移功能、限定资金转移额度等)进行有效防范。商业银行还应积极研发和应用各类维护网上银行使用安全的技术和手段,保证安全技术和管理水平能够持续适应网上银行业务发展的安全要求。

商业银行应综合平衡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不断降低网上银行客户双重身份认证的使用成本,促进双重身份认证的推广普及。

对于其他电子银行业务类型,商业银行可依据其安全程度自行确定是否参照网上银行管理,但应保证其他电子银行业务类型不构成网上银行的安全管理漏洞。

二、加强公众网上银行安全教育。商业银行应切实承担起对网上银行客户的安全教育责任,内容应至少包括:(一)通过各种宣传渠道向公众明示本行正确的网上银行官方网址和呼叫中心号码;(二)在本行网站首页显著位置开设网上银行(电子银行)安全教育栏目;(三)印制并向客户配发语言通俗,形象直观的网上银行安全宣传折页或手册;(四)在网上银行使用过程中应在电脑屏幕上向用户醒目提示相关的安全注意事项等。

三、加强网上银行安全防范,及时进行风险提示。商业银行应将扫描查找假冒本行网上银行网站及其它针对电子银行的犯罪活动纳入日常工作程序,定期搜索与本行相关的假冒网站(邮件、电话、短信号码等),检查本行网页上对外链接的可靠性,并开辟专门渠道接受公众举报。发现风险应立即采取防范措施,并通过本行网站及其他渠道向公众进行通报提示。

四、妥善处理客户投诉,减少投诉事件的发生。商业银行应建立规范的网上银行(电子银行)业务投诉处理机制,建立客户投诉的登记、统计制度,指定专门的人员或部门及时处理客户投诉,并对客户投诉情况进行研究分析。对于客户投诉集中的电子银行业务环节和产品,应及时制定有效的解决措施,加以改正。

五、加强对第三方机构的法律责任约束。商业银行应加强对与本行系统存在技术和业务连接的第三方机构的管理,通过正式法律协议明确双方的纠纷处理、赔偿等相关法律责任,向客户充分披露银行与第三方机构的业务流程和责权关系,积极防范法律风险和声誉风险。

六、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网上银行(电子银行)业务,应按照本通知中的各项要求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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