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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退耕还林工程现金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6 10:35:31  浏览:803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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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退耕还林工程现金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退耕还林工程现金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2年11月6日 财农〔2002〕156号

农业部,国家林业局,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加强退耕还林工程现金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保障退耕还林工程的顺利实施,我们制定了《退耕还林工程现金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退耕还林工程现金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附件:

退耕还林工程现金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退耕还林工程现金补助资金(以下简称现金补助)的管理,提高现金补助的使用效益,保障退耕还林工程顺利实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实施退耕还林工程的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现金补助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的用于退耕农户退耕后维持医疗、教育、日常生活等必要开支的专项补助资金。
第三条 现金补助标准为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20元。现金补助年限,还生态林补助8年,还经济林补助5年,还草补助2年。1999~2001年还草补助年限按国务院批准的有关政策执行。
第四条 地方向中央财政申请现金补助,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下达的退耕还林计划任务,编制年度资金申请报告,报送省级财政部门审核,省级财政部门经审核后于每年3月底以前向财政部申报。资金申请报告包括当年退耕还林计划任务、工程进度、现金补助预算安排等方面的内容。
中央直属实施单位向中央财政申请现金补助,由中央有关部门,根据国家下达的退耕还林计划任务,编制年度资金申请报告,于每年3月底以前向财政部申报。
第五条 中央财政补助地方的现金补助,由财政部根据退耕还林计划任务落实情况、工程进展情况和省级财政部门上报的资金申请报告,审核并下拨省级财政部门。
中央直属实施单位的现金补助,由财政部根据退耕还林计划任务落实情况、工程进展情况和资金申请报告,核拨给中央有关部门,中央有关部门再拨付所属实施单位。如果中央有关部门已纳入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范围,由中央财政直接支付或授权支付到项目实施单位。
第六条 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对中央财政下拨的现金补助,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和程序拨付资金。
第七条 退耕还林实施单位可向退耕户一次性发放年度现金补助,并实行按户建卡制(登记卡、检查验收卡制),退耕户凭卡领取现金。
第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对现金补助使用情况进行总结。省级财政部门应于每年3月底以前将上年度现金补助使用管理情况总结报送财政部。
第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现金补助的监督检查,确保现金补助足额发放给退耕农户。
第十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发放给退耕户的现金补助中,抵扣有关税费。不得截留、挤占、挪用现金补助。
第十一条 实施单位要建立健全内部稽查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加强日常财务监督。要积极配合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审计工作,如实提供会计凭证、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
第十二条 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的退耕还林现金补助资金的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各省(区、市)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实施。其他有关退耕还林现金补助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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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必须严肃查处煤矿重大恶性事故的通知

劳动部 监察部 最高检察院等


关于必须严肃查处煤矿重大恶性事故的通知
劳动部、监察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总工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
1993年,全国煤矿共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重大恶性事故56起,死亡1,059人,分别比1992年同类事故上升9.8%和2.6%。特别是第四季度,煤矿重大恶性事故频繁,安全生产形势更加严峻。10月发生6起,死亡177人;11月发生7起,死亡162人;
12月发生10起,死亡170人。
煤矿重大恶性事故的频繁发生,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巨大损失,严重影响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发展。事故多发固然有对安全生产重视不够、安全管理松懈等多方面的因素,但对事故的查处不力,执法不严是一个十分重要的原因。这一问题应当引起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领导,特
别是煤矿企业领导的高度重视。发生了事故,一些地区、部门和煤矿企业不是认真地查找事故原因、依法追究事故的责任者、制定预防事故的对策,而是在事故调查处理过程中,对事故处理不及时或对事故的责任者迁就袒护,处理偏轻;有的推诿扯皮,推卸事故责任,淡化事故性质,致使
一些事故迟迟不能结案;更有甚者是不依法办事,置国法与职工生命于不顾,发生事故拖延或隐瞒不报。当前查处煤矿重大恶性事故,并非无法可依,而是有些单位和地区过分强调特殊性,我行我素,有法不依,一些执法部门疏于检查监督,致使一些事故长期得不到处理,以至不能使煤矿

企业及有关部门从已经发生的事故中吸取教训、改进工作。特别值得指出的是,1993年1月20日安徽省淮南矿务局潘一矿和5月8日河南省平顶山矿务局十一矿的两起瓦斯爆炸事故,都死亡了39人,因有关部门不依法办事,干扰了正常的事故处理程序,致使前一起事故拖延了11
个月才得以结案,后一起事故至今仍未能结案。
据统计,在1993年全国煤矿共发生的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56起重大恶性事故中,已经批复结案的只有25起,结案率仅为44.6%,尚有31起未结案。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矿山安全法》,落实各项责任制度,从技术上、管理上和执法监督上采取措施,有效地遏制煤矿重大恶性事故频发的势头,切实保障煤矿职工的生命安全,使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免遭重大损失,现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针对煤矿重大恶性事故查处工作中
存在的一些问题,提出要求如下:
一、各地要立即行动起来,对本地区煤矿重大伤亡事故,特别是重大恶性事故的查处情况进行一次检查。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1993〕50号)和《国务院关于控制重大、特大恶性事故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1993〕17号)以及最
高人民检察院和劳动人事部《关于查处重大责任事故的暂行规定》等精神,强化各类煤矿的安全工作,严肃查处煤矿重大伤亡事故。对于严重官僚主义和忽视安全生产工作造成重大恶性伤亡事故的责任者要从重处理,不得姑息迁就。凡构成犯罪的,必须绳之以法。对已处理结案的事故要进
行复查,对事故的处理决定未予落实的应督促尽快落实。对于在事故查处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和弄虚作假的,要依照国家有关的法律和法规给予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请各地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煤矿连续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通报》(国办发明电
〔1992〕5号)要求,将1993年煤矿重大伤亡事故的查处情况于1994年4月1日前报国务院,抄报劳动部、监察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总工会。
二、煤矿企业及各级管理煤矿的主管部门,必须认清当前煤矿安全生产的严峻形势,认真贯彻执行《矿山安全法》及国家有关安全法规,严格履行安全管理职责,自觉学习法律、法规,用法律、法规规范言行,接受法律、法规的约束,对重大的事故隐患和危害采取切实有效的技术和管
理措施,迅速扭转煤矿安全生产不断恶化的局面。发生了重大恶性伤亡事故,必须按规定程序向有关部门报告,并认真查明原因,吸取教训,制定防范措施,改进安全管理工作,并按照国务院《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及劳动部根据国务院授权所作的《解释》等,认真执行对事
故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处分决定和组织实施防范措施。
三、各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行政监察部门、人民检察院和工会组织,要特别注意强化对煤矿重大恶性伤亡事故查处的监督工作。各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必须严格履行《矿山安全法》所赋予的监督职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坚持“三不放过”的原则。在监督法律实
施的同时,必须改进工作作风,讲究工作实效,廉洁奉公;必须遵守法纪和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四、各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行政监察部门、人民检察院和工会组织,在查处煤矿重大恶性伤亡事故工作中,要及时沟通情况,加强联系,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各尽其责,注意刑事处罚与行政处分的衔接,共同依法做好煤矿重大恶性伤亡事故的查处工作,对触犯刑律的责任者,人民
检察院必须依法行使检察权,维护国家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五、各地要选择一些损失大、影响坏、典型的煤矿重大恶性事故,进行公开查处,一抓到底,对忽视矿山安全生产,草菅人命的人员要严肃处理,并利用新闻媒介予以曝光,造成声势,让全社会都来关心、重视和监督煤矿伤亡事故的查处工作,以及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安全生产工作。
附:一九九三年全国煤矿一次死亡十人以上事故以及查
处情况表(略)



1994年2月5日
“爱国者”商标侵权案件分析

王瑜


  在2011年1月7日的《中国知识产权报》的商标周刊上看到一个报道,华旗资讯与海尔公司就“爱国者”商标打起了官司。华旗资讯和海尔都是中国著名的企业,对知识产权运用与管理水准均为业内的翘楚,这两家公司的商标诉讼案件自然容易吸引眼球。两家企业的官司最终以和解了结,和解的内容却保密,愈发让人好奇。笔者撇开案件本身是非纠结,透过两家公司与案件相关的所作所为深入剖析两家企业商标使用与管理情况。
  据网络检索的资料,海尔集团2000年成立北京海尔集成电路设计有限公司,专门从事数字电视领域核心技术的研究。2001年中国第一颗具有完全自主知识产权的数字电视解码芯片在海尔诞生。该芯片成功产业化的历史意义巨大,不仅打破了国外企业在此领域的垄断,而且结束了中国企业在数字电视上无芯的历史。海尔集成电路公司计划于9月19日召开新闻发布会,直到2001年9月18日公司还没有为这款芯片命名,当时北京某负责集成电路的领导建议使用“爱国者”,便在9月19日的发布会上使用“爱国者1号”,以后的芯片就顺延使用了这个命名,叫爱国者Ⅱ、爱国者Ⅲ……。从国家商标局网站检索到华旗资讯早在1996年6月9日就在第9类注册了“爱国者”商标,到海尔公司2001年召开新闻发布会时“爱国者”在业内已经是小有名气。
  海尔公司商标取名是不是过于随意?商标的名字竟然是一个领导给取的,这个名字来源导弹的名字,当时海湾战争刚刚结束,爱国者导弹人所共知,这种炒卖热点的取名方式可以看出这个领导显然是不懂商标取名的。海尔公司为什么就这么轻易地使用了呢?如果说是为了应付第二天的新闻发布会临时使用这个名字倒也可以理解,可是为什么其后的升级产品仍然叫爱国者Ⅱ、爱国者Ⅲ……?海尔公司的商标有没有系统的规划?对商标的取名有没有内部的审查流程?海尔的这家公司就在北京,说不知道“爱国者”是华旗资讯的商标是没有人会相信的。从2001年到双方和解期间有十年的时间,在这个长期使用的过程中,“爱国者”也由一个普通商标变成驰名商标,海尔公司没有侦测到华旗资讯可能提起诉讼,这是为什么?是海尔公司没有建立知识产权预警机制还是预警机制失灵?海尔公司的产品是个使用在电视机上的芯片,属于不与普通消费者直接接触的中间产品,一般而言,中间产品不需要注册商标,有个产品名称即可,海尔公司因为中间的产品名称与他人发生商标争议的案例很少见到,是海尔公司管理的失误还是大企业的傲慢?不了解情况难以进行判断,不过这个案件对海尔应当是个教训。
  华旗资讯是中关村的奇迹,在知识产权领域也是久经考验的企业,曾经和深圳朗科公司的专利侵权案件派出了豪华的律师阵容打得轰轰烈烈,那次华旗资讯是作为被告,一审败诉后,在二审中双方握手言和了。这次华旗资讯作为原告又组织豪华的律师阵容,轰轰烈烈的诉讼博弈在二审又是握手言和了。海尔和华旗资讯就这个案件反复博弈了几年,双方耗费了大量的精力以及财力。知识产权诉讼从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基本上是“负和博弈”,企业要不要打知识产权官司?怎么打这个官司都必须综合多方面的因素,要有深远的、全面的思考。像海尔、华旗资讯这样的企业在知识产权管理方面应当成为国内企业的典范,引领国内企业理性对待知识产权诉讼。
作者:王律师
电话:010-51662214,电邮:51662214@sohu.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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