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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甘肃省原行业统筹企业2002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的批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02:48:50  浏览:849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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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甘肃省原行业统筹企业2002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的批复

劳动部、财政部


关于对甘肃省原行业统筹企业2002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的批复

甘肃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你们《关于审定我省原行业统筹企业2002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的请
示》(甘劳社发〔2002〕82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省原行业统筹企业2002
年费率按附表所列标准调整,请严格按照执行。

附件:甘肃省原行业统筹企业2002年批复费率表
http://www.molss.gov.cn:8080/trsweb_gov/document?RecordNo=286&ColumnName=%CD%BC%B1%ED&MultiNo=0&channelid=40543&randno=0.18095998957143422&type=bin


二○○二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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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资部科技发展基金筹集管理办法

物资部


物资部科技发展基金筹集管理办法

1989年5月6日,物资部

为管好用好部属总公司预算外资金,挖掘资金潜力,匹配部科技三项费用的使用,促进部科技事业的发展,经部务会议研究决定建立科技发展基金。为筹集并管理好这部分基金,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金的筹集
物资科技发展基金从一九八九年开始筹集,按部属各总公司当年生产发展基金提取数1%的比例提取。
二、基金的使用
(一)科技发展基金原则上实行有偿占用,保持原值,力争增值。具体办法由部科技教育司制定。
(二)科技发展基金只能用于本部的科技发展事业,不得挪作他用,更不得借搞科技为名,借用或占用这项基金。
(三)科技发展基金的投入,要从实际出发,合理安排。坚决杜绝铺张浪费现象的发生,努力提高基金投入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促进科技事业发展。
三、基金的管理
(一)物资科技发展基金实行归口管理。具体做法是,部属各总公司提取的科技发展基金应按季(每季度过后十五天内)上缴部财务基建司,由部财务基建司统一归口管理。
(二)科技发展基金由部科技教育司、财务基建司根据基金提取的数额,结合国家计委匹配的费用,进行统筹安排。使用时须经科技教育司提出计划,商财务基建司,报部领导核准后,由部财务基建司按计划拨款。使用科技发展基金的单位要按年编报收支情况表,分别报送科技教育司和财务基建司。以上单位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这一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合理使用好这部分基金。


北海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暂行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人民政府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北政发〔2003〕58号


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全市各单位:
现将《北海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三年九月三日


北海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广西区《关于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的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流动人口为离开户籍所在地进入本市、县(区)暂住的成年人口,以及本市常住人口离开户籍所在地到市外暂住的成年人口。
第三条:市、县(区)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县(区)计生部门要成立流动人口管理机构,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企(事)业单位要配备专(兼)职人员管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明确职责、任务、落实报酬。
第四条:凡本市外出务工、经商或暂(寄)住的成年流动人口,在离开户籍所在地之前须凭合法的婚姻、身份证件,到当地县(区)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国家统一印制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以下简称《婚育证明》)。
有流动人口流出的乡(镇)村(居)委会、单位,要认真负责地做好流动已婚育龄人口的生育情况审核以及计划生育合同签订工作。负责审核发放《婚育证明》的计划生育部门,除按规定标准收取工本费外,禁止收取其他费用。
第五条:对流入本市的流动人口实行凭《婚育证明》签订《计划生育合同》,(以下简称《计生合同》)并建立计划生育信息通报管理制度。
凡流入我市年龄在18周岁至49周岁之间,暂(寄)住3个月以上的异地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或者以生育为目的异地居住的流动人口,必须在到达居住地15天内持《婚育证明》到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查验手续,并签订计生合同。
各级计生部门对签有《计生合同》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实施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对未持有《婚育证明》的流动人口要及时督促并限期返回户籍所在地补办《婚育证明》。逾期仍拒不补办或者拒不交验的,由其居住地县以上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条: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行齐抓共管、综合治理,各职能部门应当配合同级计划生育部门,在各自的职能范围内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
(一)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发放和查验工作;开展计划生育政策宣传教育和按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掌握流动人口中已婚育龄妇女的节育、生育情况,为流动人口提供避孕药具和节育技术服务;督促检查、组织考核评估有关部门、单位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二)公安、工商、交通、劳动行政部门在办理(或验审)外来流动人员暂住证、营业执照、营运证照、就业许可证等证件时,要核查《婚育证明》,无《婚育证明》的,暂不办理,并将情况通报同级计生部门。
(三)人事、劳动行政部门在办理各类人员人事关系、劳动社会保障关系和档案托管手续时,要查验《婚育证明》,并核实其档案中计划生育状况,如档案中记录不清的应补齐材料,才予办理。
(四)建设部门负责成建制施工队伍和工地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实行经理、法人代表计划生育工作负责制,协助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落实流动人口管理的计划生育管理措施。没有持有经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查验过《婚育证明》的成年流动人口,不得聘(雇)用。
(五)教育部门对流动人口中的儿童入学(入托、入园)需凭其父母的《婚育证明》办理手续,并依法安排其接受义务教育。
(六)卫生部门要加强对流动人口中的已婚育龄妇女的生殖健康、优生优育和技术服务;在接收流动人口中的孕产妇时,要查验并登记其《婚育证明》,对无证生育的,应及时通报当地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协助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做好节育技术服务管理工作。
(七)房产管理部门在办理转让、出租给流动人口的单位或个人的房屋租赁手续时,要凭《婚育证明》和暂住证方予办理。发现流动人口有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要及时终止其租赁合同,并通报辖区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
(八)民政部门在办理婚姻登记、子女收养、村(居)委会建设等项工作中,要严格把好计划生育政策关。
第七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由现居住地和常住户口所在地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各部门、单位要按照“谁用工谁负责,谁受益谁管理,谁辖区谁清理”的管理原则,加强对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
(一)机关、团体及驻市部队、企业、事业及其他组织不准聘用、雇用无《婚育证明》的流动人口。聘用、雇用的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用工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
(二)从事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手工业、加工业、修理业或其他服务性行业的流动人口,没有用工单位的,由发给其营业执照的行政管理部门和个体劳动者协会负责。
(三)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及其他无用工单位、无营业执照及租用个人房屋的流动人口,由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负责。
(四)从事各类承包经营的流动人口,由发包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
(五)租用单位铺面、住房的流动人口,由出租单位负责。
(六)物业管理区中的流动人口,由各物业管理部门或居住小区管理机构负责。
第八条:拒绝为成年流动人口办理《婚育证明》或者为其出具假证明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建议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劳动就业、卫生、房产管理等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审批成年流动人口有关证件时,不查验《婚育证明》或者明知无《婚育证明》而予批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条:与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形成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和个人拒不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职责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一条:实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法人责任制,各级人民政府要与本级有关职能部门及辖区内各单位法人代表签订责任状,建立严格的奖罚制度。年终由各级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有关单位进行考核评估,对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对不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第十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县(区)、乡(镇、街道办)、市直单位和驻市单位。
第十三条:本《规定》与国家、广西壮族自治区有关规定有抵触的,以国家、自治区的规定为准。
第十四条:本《规定》由北海市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施行,1992年3月21日北海市人民政府颁发的《北海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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