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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关于鼓励返乡人员创业的若干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07:08:13  浏览:878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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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关于鼓励返乡人员创业的若干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人民政府


玉政发〔2003〕61号
玉林市人民政府印发玉林市关于鼓励返乡人员创业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各委办局:
《玉林市关于鼓励返乡人员创业的若干规定》已经市二届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玉林市人民政府
二OO三年十一月三日

玉林市关于鼓励返乡人员创业的若干规定

为鼓励我市外出人员返乡办企业或引进外商、外资来玉林合办企业,保障外出人员返乡办企业的合法权益,规范行政部门和服务机构的行为,促进外出人员返乡创业工作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税收优惠
外出人员返乡投资办企业享受下列税收优惠政策:
(一)对新办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新办的服务型企业(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除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三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三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三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三年内可以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企业职工总数×100%)×2。
(二)对设在我市的国家鼓励类企业,以及自治区确定的有色金属、电力、汽车、食品、医药和高新技术六个重点产业的企业,自治区支持用高新技术改造提升的机械、制糖、林产、建材、钢铁锰业、化工、日用品七个传统产业的企业和农产品加工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旅游资源开发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对新办的其他企业,除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企业外,从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两年。原有企业分立、改组、扩建、搬迁、转产、合并后继续经营,或者吸收新成员、改变隶属关系、改变企业名称的,均不能视为新办企业,不能享受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五)对设在重点镇、通道工业带上的小城镇新办的农产品加工、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等企业,从生产之日起,三年免征七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六)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有色金属、汽车、制糖、食品、信息技术以及医药和生物技术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两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七)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经自治区科技主管部门认定后,自生产经营之日起,五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八)对新办的特色农业、观光农业、水利企业、林业企业、环境保护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从生产经营之日起,两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九)凡按国家政策规定可以享受进出口关税优惠的,从快办理有关减免税手续。
(十)返乡创业人员投资兴办的企业发生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个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个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以上税收优惠政策,如国家出台有新规定,以国家出台的新规定为准。
二、使用土地优惠
(一)投资者需要使用土地,依法办理项目计划和规划许可相关手续后向国土资源部门提出申请。通过出让、转让、租赁等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投资者付清土地转让金,依法依规办好前期手续后,有关部门必须在15个工作日内办好土地使用证给投资者。原则上鼓励投资者进入工业园区创业。
(二)土地使用年限一般按批准的投资企业经营年限确定,最长年限为:居住用地70年;工业、教育、科研、文化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期满后需继续使用的,经申请批准可延长期限。
(三)投资企业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出让价格以当时当地不同地段的基准价为基础,第一产业(种养业和农产品深加工业)的项目可降低30%;第二产业(工业)可降低20%;投资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下同)至500万元的第三产业(商业、服务业)每增加100万元可在投资额100万元的基础上降低3个百分点,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以下同)的第三产业(商业、服务业)每增加100万元可在投资额500万元的基础上降低5个百分点(500万以内的部分按前一点计算)。
(四)凡是返乡创业人员在我市兴办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高利税产业,农业企业化企业,且固定资产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项目,由受益的同级政府按国家规定年限免费提供土地4亩(该土地使用权不能用于抵押、转让、出租,企业获得土地使用权后两年内不投资建设的、项目终止或中途变更的,政府依法收回该土地。下同);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项目,由受益的同级政府按国家规定年限免费提供土地8亩,固定资产投资额每增加100万元则在原有基础上免费提供土地1亩。
(五)凡投资兴办工业、商业及综合用地的(利用旧厂房除外),土地出让金可优惠10-20%,农业企业化项目土地出让金可优惠20-30%。
(六)凡利用旧厂房兴办的生产性企业和农业企业化项目、自治区科技主管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项目的,减缴土地出让金60%;商业、金融、服务娱乐业减缴土地出让金40%。
三、清理和规范收费事项。凡涉及向企业和投资者收取行政事业性费用的,严格按照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开放带动战略全面提高对外开放水平的决定》(桂发〔2003〕17号)的有关规定给予优惠。
四、返乡创业人员兴办的企业,生产经营所需水、电、路、通讯等基础设施优先安排,免收基础设施配套费;自投产之日起五年内免收水资源费,对一般供电(即单电源供电)免征供电贴费。
供电、供水、电信等部门在创业者提出申请后,三日内办好有关手续(特殊情况除外),并免收水电增容费,除委托供电部门对其自建自用供电工程进行有偿设计或施工的之外,供电部门不得再收取贴费外的任何费用。
五、凡投资30万元以上新注册办企业人员,其子女可就近进入同级同类公立学校就读,免收借读费或择校费。
六、对返乡人员投资项目依法规实行联合审批制度。做到一个窗口对外,一站式审批,一条龙服务。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办公,集接待咨询、立项审批、核准登记、注册发照、专业服务、统筹协调于一体,集中市投资项目办证大厅受理投资的有关事宜,按办证大厅承诺时限办毕。
七、对已领取了返乡人员创业证书的企业依法实行挂牌保护,封闭式管理。切实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和返乡人员的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八、返乡人员投资企业享有国家依法赋予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可以自行招聘工作人员,有权自行确定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有权确定工人工资标准(不得低于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分配形式及奖金、津贴等分配制度,有权根据合同辞退不合格人员和因生产条件发生变化的富余人员。
九、提高办事效率,减少办事环节。返乡人员或外来投资者投资项目而未取得前置审批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先办理登记注册,在执照经营范围中注明“筹建”字样。在筹建期内,按前置审批部门的规定申办相关项目审批手续。
十、返乡人员的投资项目,由其自主选择施工和装卸运输单位、自主招工(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不附加任何条件。
十一、外来投资企业在生产和流通过程中需要借贷短期周转资金和其它信贷资金的,各级政府及相关机构积极予以协调。
十二、对返乡创业者,在人口管理、教育、住房等方面,同当地城镇居民享受同等待遇。对返乡投资兴办企业的,可根据其本人意愿,以实际居住地为原则,持《玉林市返乡人员创业证书》、合法固定住所证明及社区居委会证明,办理其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城镇非农业户口,其创办的企业所聘用的技术、生产、管理人员在20人以上且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申请设立集体户口,所聘用人员可根据其本人意愿,迁到该公司的集体户内,户口性质为非农业户口。
十三、奖励有功人员的办法:
凡贷款引资的,属无息的,按贷款金额的2‰进行奖励;属有息的(不高于银行同类贷款利息),按贷款金额的1‰比例给予奖励,所引进资金必须以实际到帐或实物(设备)到位为准。项目竣工后,经单位或个人申请,由创业指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审计核准并报同级政府审定后,一次性由企业所在地财政部门兑现奖金,并给予通报表彰。
十四、从多方入手,大力营造创业环境。为了使外出人员返乡创业来得了、留得住、有前途,各级政府要从多方入手,积极为返乡创业者提供宽松的投资环境。
(一)成立玉林市返乡人员创业指导小组,指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市乡镇企业局。
(二)对返乡人员创办的企业,由市返乡创业指导小组办公室颁发《玉林市返乡人员创业证书》,其一切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企业的发展、规划、生产经营、资金筹措、财务收支、利益分配、机构设置、招聘员工由企业自主决定。
十五、适用范围
(一)外出人员范围:一是指本人户籍在玉林但已离开户籍所在地的人员;二是指原籍玉林现在外地工作或居住的人员。
(二)其他人员(经创业指导小组办公室核定认可)在玉林范围内投资办企业均可适用本办法,本办法如与市政府其它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可选择最优惠办法执行。
十六、其他
(一)本规定由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各县(市)区可参照本规定制定本县(市)区的有关管理办法。
(三)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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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撤销《于田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县人民政府建立棉花基地基金报告的决定》的决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撤销《于田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县人民政府建立棉花基地基金报告的决定》的决定
【时 效 性】有效
  【颁布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颁布日期】1999/09/14
  【实施日期】
  【内容分类】人大工作
  【发布文号】
  【备  注】1999年9月24日自治区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1次会议通过
【正  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撤销《于田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县人民政府建立棉花基地基金报告的决定》的决定

于田县人大常委会于1998年9月29日审议通过了县人民政府关于对出售的每公斤棉籽加价0.50元,加价部分作为棉花基地基金管理的报告,并作出了由县人民政府贯彻执行的决定。这一决定违背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牧民负担监督管理条例》第22条“在农村建立各种基金,须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批准”的规定,加重了企业和群众的负担,而且收缴的棉花基地基金款绝大多数挪作他用,造成不良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44条第7款的规定,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决定撤销《于田县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县人民政府建立棉花基地基金报告的决定》。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劳动人事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经济特区劳动工资计划和劳动力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劳动人事部 国家计委


劳动人事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经济特区劳动工资计划和劳动力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劳动人事部 国家计划委员会



废止理由: 适用期已过, 自行失效


为适应对外实行开放的需要,使劳动工资计划管理与经济特区的经济体制和计划体制配套,促进特区生产建设事业的发展,现将《经济特区劳动工资计划和劳动力管理试行办法》发给你们,请在试行中注意总结经验,并将情况及时告诉我们。


办法
根据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做出的《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以及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办好经济特区的指示精神,为适应经济特区发展生产建设,加快利用外资,引进先进技术的需要,特制订经济特区劳动工资计划和劳动力管理试行办法。
一、深圳、珠海、汕头、厦门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可以根据生产、建设发展的需要,制订劳动工资计划。特区所属全民所有制单位的职工人数、工资总额、劳动生产率和技工学校招生人数计划,由单位提出,经特区劳动局、计划部门综合平衡后报特区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和
省劳动局、省计委,由省单列并汇总报劳动人事部、国家计委,纳入国家的劳动工资计划。国家对特区不下达劳动工资计划。
在特区的国务院有关部属企业、省属企业,以及国内其他全民所有制单位联营企业的劳动工资计划,由企业提出,报企业所在地的特区劳动局、计划部门审核,纳入特区的劳动工资计划。
特区劳动局、计划部门每半年及年终,应对劳动工资计划执行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分别于七月和下年二月将情况报省劳动局、省计委,由其专项报送劳动人事部和国家计委,国家按统计年报的实际数予以核认。
二、在特区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需要增人时,首先从现有富余职工中选招或调剂解决,不足时,再按国家有关政策,结合特区的实际情况,在劳动部门的指导下,实行公开招收,通过考试,择优录用。这些企业中方职工的工资形式、标准、奖金、津贴及各项福利、待
遇按有关规定办理。
三、特区内的企业新增工人,实行劳动合同制。从外地调进特区的固定工,原则上也应逐步实行合同制。
(一)用人单位按照特区劳动局规定的招工来源,可以根据需要自行规定招工条件,实行公开招收,自愿报名,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用。新招收的合同制工人要有试用期,在试用期内发现不合格者,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
(二)合同制工人的工资待遇,应贯彻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把劳动报酬与企业的经济效益、个人的劳动成果直接挂钩,真正做到多劳多得,少劳少得,奖勤罚懒。合同制工人的工资水平可以高于固定工,由特区根据实际情况自定。对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中合同
制工人的工资待遇,按合同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合同制工人在单位工作期间,政治上与固定工一视同仁。合同制工人应实行社会劳动保险制度,在合同期间的劳动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负责,按合同的有关规定办理;被辞退待业和养老期间,实行社会保险。
(四)合同制工人一般不能调动。但遇有特殊情况,经调出、调入单位协商同意,调出单位解除合同,调入单位重新签订合同;或者调入单位愿继续执行调出单位的合同时方可调动,但调入单位要有特区批准的增人指标。从特区外调入固定工,须经特区劳动人事部门批准。已经实行合
同制工人的保险费也要转到新的单位。
四、特区的企业所需要的技术工人,在当地确实无法解决的,经特区劳动部门批准,并征得有关地区劳动部门的同意,可到特区外公开招聘,需要跨省招聘的,应报省劳动部门批准,并征得有关省劳动部门的同意。
五、特区的企业,其现有来自城镇的计划外用工,属定员以内或生产确实需要,本人又符合条件的,经劳动部门审核,报特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纳入计划,实行劳动合同制;所有企业中凡属定员以外或生产不需要的计划外用工,均应继续认真清退。



1984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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