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废止《印发肇庆市城乡社会劳动力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等26份文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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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止《印发肇庆市城乡社会劳动力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等26份文件的通知
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政府
肇府〔2004〕27号
关于废止《印发肇庆市城乡社会劳动力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等26份文件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了配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的贯彻实施,按照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做好行政许可法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的通知要求,市政府对1988年地改市以来颁布的涉及行政许可的文件进行了审查,现决定废止《印发<肇庆市城乡社会劳动力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肇府[1988]23号)等26份文件(目录附后)。上述文件废止后,其涉及的行政许可事项,按国家和省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相关规定办理。
1988年地改市以前颁布的涉及行政许可的文件规定,凡与行政许可法规定不相符的,自今年7月1日起一律停止执行。
7月1日行政许可法实施后,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制定和颁布实施的涉及行政许可的文件,必须符合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行政机关通过事后监督等方式能够予以规范、解决或必须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的,要抓紧研究制定。
附件:市政府决定废止的文件目录
二○○四年六月三十日
附件
市政府决定废止的文件目录
1、印发《肇庆市城乡社会劳动力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肇府[1988]23号);
2、关于入户审批工作问题的批复(肇府函[1988]8号);
3、关于认真加强桑拿按摩行业治安管理的通知(肇府办[1989]7号);
4、关于开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的通知(肇府[1989]12号);
5、关于印发《肇庆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肇府[1989]59号);
6、关于实行企业定价许可证制度的通知(肇府[1990]35号);
7、转发市松香桂皮蚕茧管理协调小组会议纪要的通知(肇府办[1991]46号);
8、关于加强城区化粪池管理的通知(肇府办[1991]101号);
9、印发《肇庆市动产拍卖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肇府[1992]11号);
10、印发《肇庆市劳务市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肇府[1993]21号);
11、印发《肇庆市区小型出租车客运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肇府[1993]22号);
12、印发《肇庆市计划生育实施办法》的通知(肇府[1994]7号);
13、印发《肇庆市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管理办法》的通知(肇府[1994]27号);
14、印发《肇庆市城区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通知(肇府[1995]3号)
15、印发《肇庆市道路运输管理办法》的通知(肇府[1995]15号);
16、印发《肇庆市商品交易市场开办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肇府[1995]17号);
17、关于在端州城区内18条干道旁的建设工程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的通知(肇府办[1995]30号);
18、印发《肇庆市城区占用挖掘道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肇府[1995]43号);
19、印发《肇庆市城区余泥渣土清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肇府[1996]8号);
20、转发市公安局关于加强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保卫工作的报告的通知(肇府办[1996]59号);
21、关于市辖区开办土石场缴纳保证金问题的复函(肇府办函[1996]6号);
22、转发市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做好流动人员计划生育证明的规范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肇府办[1997]94号);
23、印发《肇庆市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的通知(肇府[1998]38号);
24、印发《肇庆市城区居住小区和商住楼环境综合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肇府[1998]42号);
25、关于保护松脂资源制止超前超强度采脂的通知(肇府办[1999]88号);
26、关于解决学生户口问题的复函(肇府办函[2000]57号)。
2004年7月1日印发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地方志编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地方志工作领导意见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地方志编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地方志工作领导意见的通知
(吉政办发[2003]20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吉林省地方志编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地方志工作领导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三年四月十七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地方志工作领导的意见
(省地方志编委会 二○○三年三月十一日)
为全面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积极推进先进文化建设,顺利完成全省第二轮修志任务,进一步加强对地方志工作的领导,不断开创地方志工作的新局面。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要从推进先进文化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编纂社会主义新方志的重大意义。江泽民同志明确指出:“编纂社会主义新方志是两个文明建设的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系统工程,是承上启下,继往开来,服务当代,有益后世的千秋大业”。各级政府一定要站在“三个代表”的高度,充分认识编修社会主义新方志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把修志工作作为先进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予以高度重视,不断推进此项工作的开展。
二、要切实加强领导,把编纂社会主义新方志纳入各地经济建设、社会发展规划和各级政府任务之中。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志编纂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6〕47号)中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继续重视地方志编纂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各地应把地方志编纂工作列入政府的议事日程,明确一位领导同志负责”的要求,各市州和县(市、区)政府要把地方志工作切实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政府工作日程,纳入领导工作目标责任制。各级政府的领导同志要定期或不定期的研究地方志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真正把修志工作作为“官职”、“官责”落到实处。
三、要尽快调整充实各级地方志编委会组成人员。各级政府要通过各级地方志编委会的工作,来实现对地方志工作的领导。要结合政府换届,尽快调整充实地方志编委会组成人员。政府主要领导要兼任地方志编委会主任,政府分管领导兼任副主任,其他组成人员指定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参加。这项工作要在2003年上半年完成。
四、要理顺工作关系,加强修志队伍建设。建议县一级修志工作由政府办公室负责,但要保留地方志办公室的名称,并明确修志人员编制,配备专职修志人员。地方志办公室主任由政府办公室主任兼任,另有一名政府办公室副主任专职分管地方志工作。要采取聘用制的办法,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修志良才。要选配热爱方志事业、政策和文字水平较高、熟悉地情的同志担任修志机构领导。要选调年轻后备干部参加修志,实现创佳志与育良才双向促进。要合理解决修志人员的技术职称评聘问题,妥善解决他们的福利待遇问题。省、市州、县(市、区)要分层次举办培训班,提高修志人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
五、要确保修志工作经费,努力改善修志机构的办公条件。修志工作是政府行为,要做到“官书”、“官修”。各地要把修志工作的正常经费和出书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真正做到经费到位。要保障修志人员正常办公的必要条件,积极创造条件,用现代化设备武装修志机构。各级政府要统一规划,统筹安排,尽快解决修志机构办公条件差的问题,以保证新一轮修志的效率和质量。
Contract Drafting
——合同写作艺术点滴
作者:周舟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权利义务的协议,是交易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关于交换的合意。市场经济社会,合同无处不在,法谚所谓“契约的总和即为市场”。因此,在公司的经营过程中,我们不可避免的要与各种合同打交道。但是因合同分歧或违约引起的诉讼或仲裁成本甚高,甚至可能吞噬交易本身为当事人双方带来的利益。
在针锋相对的诉讼中,合同中每一句话,每一个词,每一个字,都意味着潜在的输或赢,可谓一字千金。合同文本起草的好,会抑制对方的诉讼冲动,或者在将来的诉讼中抢占先机。因此合约人员在合同起草时应把握小心谨慎和深思熟虑的原则,以避免公司陷入诉讼负累。
本文基于思考和实践,期于抛砖引玉。
一、合同结构
一份完整的合同通常可以分为标题、序文、定义条款、主文条款、结尾等五大部分,释义如下。
1、标题
合标标题直接说明了交易的性质。尽管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通过合同各个条款来确定,标题无实质影响,但为方便辨识,应据合同性质为其冠名,比如“北京新保利大厦土方工程分包合同”,以保持合同标题与合同内容的一致性。
2、序文
在合同标题之后、合同条款之前通常会先有一段序文,目的在于简略介绍合同规范内容之人、事、时、地、物等背景,让人在阅读合同前先有个基础认识和心理准备,同时也是介绍合同缔结的背景。序文包括两部分,即开场白和鉴于内容。
关于开场白,说明合同双方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及简称、当事人住所或主营业所、公司法定代表人等基础信息,相当于陌生人首次见面时互致自我介绍。该部分自我介绍,看似简单,实际非常重要,均为合同法中规定的必备的实质性条款。
关于鉴于,是由数个以“鉴于”字样开头的句子组合而成,表明当事人乃是基于对诸如双方主体资格、资质、或经营业绩、订约目的、订约背景等事实的共同认识或特定认可,方签署此合同。鉴于内容一般不对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作具体规定。
3、定义
定义是合同中很重要的部分。将合同中不断出现的特定概念用简单的一两个字代替,可以提升合同语言的精确性,而且避免重复冗长的叙述占去太多不必要的篇幅,减轻阅读负担。
4、主文
主文是合同中最核心的部分,也是篇幅最大的部分,与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发生最直接、最密切的牵连,比如分包合同中的价格条款、支付条款和分包工程范围等,采购合同中的标的物种类、数量和单价、交货方式和交货地点等。主文条款一般分为特殊条款和格式条款。
特殊条款是特定性质的合同中才会出现的条款,是合同的个性条款,比如合资合同中的董事会组成、出资比例等,在抵押或保证合同中就不会出现该类条款。相反,诸如抵押担保范围和抵押期限等约定则属于抵押合同的个性条款。
格式条款指的是不论合同性质如何,几乎所有的合同中都会记载的条款,例如不可抗力、争议解决、法律适用、合同转让、合同生效等条款。格式条款一般为预制,使用时视具体情形作相应调整。
5、结尾
合同的结尾包括签字栏、签署日期、公证词、附件等。在制作签字栏时,应在合同文本中打印签字人姓名,以利于签字体潦草时对比辨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