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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信息系统建设技术指导书(三)一1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3 02:39:32  浏览:923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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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信息系统建设技术指导书(三)一1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煤安监司办字(2004)24号

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信息系统建设技术指导书(三)一1的通知

各煤矿安全监察局及北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有关省、自治区负责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的部门: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信息系统建设进展情况,为规范安全生产基础信息,实现安全生产有关信息的整合、共享,我们委托国家局通信信息中心编制了《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情况信息单元数据结构及代码-安全生产信息系统建设技术指导书(三)-1》,现予印发,请各单位以此为指导,做好安全生产系统建设中的有关煤矿基础信息采集等工作。

二○○四年七月二十六日

附件:


国家安全生产信息系统建设技术指导书(三)-1


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情况信息单元
数据结构及代码
国家安全生产信息系统建设技术指导书(三)-1













国 家 煤 矿 安 全 监 察 局


二○○四年七月



1.引言
1.1适用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涉及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国家局)职责范围的煤矿基本情况信息单元代码编码标准。
本规范适用于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所涉及的安全生产信息系统。
1.2术语和定义
1.本技术指导书所涉及的术语引用了原煤炭工业部、国家煤炭工业局有关的术语标准。
2.新增部分术语作如下定义:
瓦斯等级:为上一年度有关部门核定的瓦斯鉴定等级。
安全生产许可证号: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颁发或授权颁发和核定的最新证号。
生产许可证号:政府职能部门颁发和核定的最新证号。




2.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情况信息单元数据结构及代码(06010000000)
2.1矿井基本情况(06010100000)
指标代码 中文含义 类型 长度 取值范围及限定条件
06010100001 记录ID 字符型 8 关键字
06010100002 单位名称编码 字符型 17 关键字,详见标准(二)-1
06010100003 单位名称 字符型 30 填写单位名称
06010100004 详细地址 字符型 30
06010100005 邮政编码 字符型 6
06010100006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 字符型 8
06010100007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电话 字符型 18 格式:010-64446666-8323513801380888
06010100008 生产负责人电话 字符型 18
06010100009 调度电话 字符型 18
06010100010 单位传真 字符型 18
06010100011 隶属关系 字符型 1 国有重点、国有地方、乡镇
06010100012 采矿许可证 字符型 1 填写Y/N
06010100013 生产许可证 字符型 1 填写Y/N
06010100014 安全生产许可证 字符型 1 填写Y/N
06010100015 矿长资格证 字符型 1 填写Y/N
06010100016 营业执照 字符型 1 填写Y/N
06010100017 经营方式 字符型 8 自营、承包
06010100018 投产日期 日期型 年月日
06010100020 设计能力 字符型 4 矿井原设计能力,改扩建后,按新能力填写
06010100021 核定能力 字符型 4 最新核定矿井生产能力
06010100022 职工人数 数字型 6 上年底在册职工人数
06010100024 矿井关闭时间 日期型 年月日
06010100025 关闭批准单位 字符型 30
06010100026 所在井田 字符型 30
06010100027 主井位置(X坐标) 字符型 15 主井的X坐标
06010100028 主井位置(Y坐标) 字符型 15 主井的Y坐标
06010100029 主井位置(标高) 字符型 6 主井的标高
06010100030 副井位置(X坐标) 字符型 15 副井的X坐标
06010100031 副井位置(Y坐标) 字符型 15 副井的Y坐标
06010100032 副井位置(标高) 字符型 6 副井的标高
06010100033 开采上限标高 字符型 6
06010100034 开采下限标高 字符型 6
06010100035 井田面积 字符型 10 单位:平方公里
06010100036 可采储量 数字型 8
06010100037 服务年限 数字型 3
06010100038 煤种 字符型 6 该煤矿所产煤炭种类
06010100039 开拓方式 字符型 8 该煤矿开拓方式
06010100041 主要开采水平 数字型 8
06010100042 通风方式 字符型 10 取若干设定值中的一种
06010100043 矿井等级孔 字符型 4
06010100044 瓦斯等级 字符型 4
06010100045 瓦斯抽放量 数字型 8 上年底数
06010100046 监测系统(型号、分站数量、传感器的数量) 字符型 50 各种参数之间以逗号(,)分隔
06010100047 受水威胁种类 字符型 10
06010100048 矿井最大涌水量 数字型 8
06010100049 煤尘爆炸系数 字符型 4
06010100050 煤的自然发火期 字符型 20
06010100051 提升系统方式 字符型 20
06010100052 供电系统 字符型 20
06010100053 煤尘、岩尘综合指标 字符型 50 各种参数之间以逗号(,)分隔
06010100054 最大粉尘浓度 数字型 4
06010100055 安全评估等级 字符型 2 国家局划分的等级
06010100056 评估时间 日期型 年月日

2.2煤矿图形元素分类代码(06010200000)

A、矿井采掘工程平面图(06010201000)
指标代码 中文含义 类型 长度 取值范围及限定条件
06010201001 记录ID 字符型 8 关键字
06010201002 单位名称编码 字符型 17 外关键字,详见取值说明
06010201003 图形文件名称 字符型 30 图形文件名称
06010201004 图形种类 字符型 20
06010201005 存储路径(名称)(指定位置) 字符型 255 图形文件的存储路径


B、矿井通风系统图(06010202000)
指标代码 中文含义 类型 长度 取值范围及限定条件
06010202001 记录ID 字符型 8 关键字
06010202002 单位名称编码 字符型 17 外关键字,详见取值说明
06010202003 图形文件名称 字符型 30 图形文件名称
06010202004 图形种类 字符型 20
06010202005 存储路径(名称)(指定位置) 字符型 255 图形文件的存储路径


C、矿井避灾路线图(06010203000)
指标代码 中文含义 类型 长度 取值范围及限定条件
06010203001 记录ID 字符型 8 关键字
06010203002 单位名称编码 字符型 17 外关键字,详见取值说明
06010203003 图形文件名称 字符型 30 图形文件名称
06010203004 图形种类 字符型 20
06010203005 存储路径(名称)(指定位置) 字符型 255 图形文件的存储路径



D、矿井供电系统图(06010204000)
指标代码 中文含义 类型 长度 取值范围及限定条件
06010204001 记录ID 字符型 8 关键字
06010204002 单位名称编码 字符型 17 外关键字,详见取值说明
06010204003 图形文件名称 字符型 30 图形文件名称
06010204004 图形种类 字符型 20
06010204005 存储路径(名称)(指定位置) 字符型 255 图形文件的存储路径


E、井上下对照图(06010205000)
指标代码 中文含义 类型 长度 取值范围及限定条件
06010205001 记录ID 字符型 8 关键字
06010205002 单位名称编码 字符型 17 外关键字,详见取值说明
06010205003 图形文件名称 字符型 30 图形文件名称
06010205004 图形种类 字符型 20
06010205005 存储路径(名称)(指定位置) 字符型 255 图形文件的存储路径


F、矿井地面交通图(06010206000)
指标代码 中文含义 类型 长度 取值范围及限定条件
06010206001 记录ID 字符型 8 关键字
06010206002 单位名称编码 字符型 17 外关键字,详见取值说明
06010206003 图形文件名称 字符型 30 图形文件名称
06010206004 图形种类 字符型 20
06010206005 存储路径(名称)(指定位置) 字符型 255 图形文件的存储路径


2.3证照管理(06010300000)
A、采矿许可证(06010301000)
指标代码 中文含义 类型 长度 取值范围及限定条件
06010301001 记录号 字符型 10 关键字,按生成规则统一编号
06010301002 证书类别 字符型 20 采矿许可证
06010301003 证书编号 字符型 10 上述证书的编号
06010301004 单位名称编码 字符型 17
06010301005 发放日期 日期型 获得证书日期
06010301006 有效期限 字符型 8 证书使用年限
06010301007 审核日期 日期型 取最后一次审核日期
06010301008 备注 字符型 100 可以为空


B、矿长资格证(06010302000)
指标代码 中文含义 类型 长度 取值范围及限定条件
06010302001 记录号 字符型 10 关键字,按生成规则统一编号
06010302002 证书类别 字符型 20 矿长资格证
06010302003 证书编号 字符型 10 上述证书的编号
06010302004 单位名称编码 字符型 17
06010302005 发放日期 日期型 获得证书日期
06010302006 有效期限 字符型 8 证书使用年限
06010302007 审核日期 日期型 取最后一次审核日期
06010302008 备注 字符型 100 可以为空
C、安全生产许可证(06010303000)
指标代码 中文含义 类型 长度 取值范围及限定条件
06010303001 记录号 字符型 10 关键字,按生成规则统一编号
06010303002 证书类别 字符型 20 安全生产许可证
06010303003 证书编号 字符型 10 上述证书的编号
06010303004 单位名称编码 字符型 17
06010303005 发放日期 日期型 获得证书日期
06010303006 有效期限 字符型 8 证书使用年限
06010303007 审核日期 日期型 取最后一次审核日期
06010303008 备注 字符型 100 可以为空

D、生产许可证(06010304000)
指标代码 中文含义 类型 长度 取值范围及限定条件
06010304001 记录号 字符型 10 关键字,按生成规则统一编号
06010304002 证书类别 字符型 20 煤矿生产许可证
06010304003 证书编号 字符型 10 上述证书的编号
06010304004 单位名称编码 字符型 17
06010304005 发放日期 日期型 获得证书日期
06010304006 有效期限 字符型 8 证书使用年限
06010304007 审核日期 日期型 取最后一次审核日期
06010304008 备注 字符型 100 可以为空

E、经业执照(06010305000)
指标代码 中文含义 类型 长度 取值范围及限定条件
06010305001 记录号 字符型 10 关键字,按生成规则统一编号
06010305002 证书类别 字符型 20 经营执照
06010305003 证书编号 字符型 10 上述证书的编号
06010305004 单位名称编码 字符型 17
06010305005 发放日期 日期型 获得证书日期
06010301006 有效期限 字符型 8 证书使用年限
06010305007 审核日期 日期型 取最后一次审核日期
06010305008 备注 字符型 100 可以为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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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林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人民政


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林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玉政发〔2004〕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各委办局:
《玉林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已经市二届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玉林市人民政府
二OO四年三月三十一日


玉林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玉林市城市园林绿化的建设和管理,促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生态环境,美化生活和工作环境,增进市民身心健康,发挥园林绿化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玉林市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园林绿化是指规划区内的城市园林绿地、园林植物和园林设施、园林小品、园林建筑等。
城市园林绿地包括:公共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游览绿地、单位附属绿地、街道绿地和广场。各级各类公园、动物园、植物园、陵(灵)园均属城市园林范围。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园林绿化作为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在城市建设资金中按比例安排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维护经费。
鼓励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积极参与园林绿化建设。
加强园林绿化科学知识和管理法规的宣传教育,增强和提高市民园林绿化意识和道德水平。
第五条 玉林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辖区城市园林绿化工作。
各县(市)区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由各地人民政府(管委)指定的部门负责。
第六条 城市园林绿化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建设与养护管理并重的原则。
第七条 植树造林、绿化、美化城市,是全体公民的光荣义务。各单位要认真搞好环境绿化、美化工作,充分发动和组织广大职工和居民参加植树、种草、栽花活动,爱护花草树木。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制止、检举各种损坏园林绿化的行为。
第八条 对植树造林、保护花草树木及园林绿化设施等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政府或所在单位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九条 凡参加义务植树的单位或个人,在义务植树时要按质按量保种保活。如植树出现死亡现象,则由责任单位或个人负责补种成活。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条 城市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以及新建城市道路,必须按照标准安排绿化用地。城市绿化规划应当根据城市的性质、特点、规模和发展需要,合理设置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等。其绿化用地面积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为:
(一)新区不低于30%,旧区不低于25%。
(二)新区的主干道不低于20%,次干道不低于15%,旧区扩建的主干道不低于15%,次干道不低于10%。
(三)城市园林绿化苗圃、花圃、盆景基地等生产绿地应当适应城市绿化建设的需要,其用地面积不低于城市建成区面积的2%。
(四)新建医院、疗养院、学校不低于35%。
(五)新建有大气污染的建设项目不低于30%。
第十一条 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建设必须按照第十条规定留足绿化用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达不到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绿化标准的工程建设项目,不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如需占用绿地搞建设的或工程建设项目绿化用地面积因特定条件限制无法达到本办法第十条标准的,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建设单位向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交纳占用缺少的绿化用地面积补偿费,用于城市园林绿化建设。
第十二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必须委托具有绿化工程资质等级证书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其承担的业务范围不得超过自身资质证书的等级规定。
第十三条 绿化工程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经审定的绿化工程图纸文件进行施工,不得使用不符合设计要求的建材、设备、构件、山石、植物等材料,保证工程质量。
第十四条 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建设项目和住宅开发区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基本建设投资,应当包括配套绿化建设投资。其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验收。
第十五条 严格执行绿化工程验收制度,基建工程结束后应进行绿化工程验收,由园林绿化管理部门组织有关技术人员进行验收,如不合格,责令建设单位重新施工。若重新施工仍不合格,则由园林绿化管理部门代为施工,以保证绿化工程质量,所需要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城市新建、扩建单位(包括开发区、工业区、居住区等)确因用地达不到第十条规定要求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缺少的绿化用地面积补偿费,作为城区园林绿化建设经费。

第三章 权属、保护和管理

第十六条 城市花草树木所有权按下列规定确认:
(一)凡是政府投资、社会集资或义务绿化种植的花草树木归国家所有;
(二)公园、街道绿化、广场、游园绿地、防护绿地或林地、规定的园林苗圃、花圃及近郊风景名胜区,由园林绿化管理部门负责绿化规划、建设、管理,花草树木归国家所有;
(三)交通、水利、铁路等部门在规定的用地范围内种植和管理的树林归国家所有;
(四)机关、社会团体、部队、居住区、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的绿化,由该单位负责建设和管理,花草树木属该单位所有;
(五)私人在自己庭院种植的花草树木和由私人开办的苗圃、花圃由个人管理,归个人所有;
(六)标明重点保护的古树名木和稀有珍贵树木,由园林绿化管理部门统一进行重点管理,分类养护,严禁砍伐或迁移。着生在园林绿化部门管理范围内的,由园林绿化管理部门管理、养护;散生于单位管界内或者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由该单位或者居民养护,园林绿化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和技术指导。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要爱护园林绿地的花草树木和园林绿化设施。不准剥树皮、折枝摘叶、采花摘果;不准在绿化树上挂广告、刻字打钉、悬挂什物、拴牲畜、搭棚架、拉钢筋等;严禁践踏草地,严禁破坏或偷窃绿化宣传牌、花木护架、护栏等各种园林绿化设施。
第十八条 禁止在行道树旁、绿化带、公共绿地倾倒垃圾、烧火、排放废气、泼倒或排放有损花草树木的饮食油腻等各类污水及其它毒物、堆放什物、停放车辆,乱搭乱盖及开展球类、野炊等破坏绿化的行为。
第十九条 严禁在风景林地、苗圃、花圃、绿化管理区等绿化用地内砍柴、放牧打鸟、取土、葬坟。
第二十条 严禁乱砍滥伐或者随便移植城市绿化树木。不论所有权属国家或者集体和个人,都要严加保护。确因建设或其他原因需砍伐或移植城市绿化树木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向园林绿化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及提出补栽计划或者其他补救措施,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由园林绿化管理部门组织砍伐或移植。
第二十一条 绿化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定期维护绿化设施,做好病虫害防治工作,保持树木花草繁茂和绿化设施完好。
第二十二条 城市各类新建管线应当避让现有树木;确属无法避让的,在设计中及施工前,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保护措施。
第二十三条 电力、电信、供水、交通等有关部门或个人因维护线路、管道及交通设施或其他原因需要修剪、移植、砍伐行道树及绿地树木,或需在行道树冠垂直投影范围、绿化用地内进行地下开挖的,须报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规定标准向园林绿化管理部门交纳绿化用地面积补偿费。在园林绿化管理部门派员指导下进行修剪、移植、砍伐、地下开挖。未经办理手续,不得擅自进行修剪、移植、砍伐树木和地下开挖。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公共绿地、街道绿化管护范围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和其它活动项目的,必须向绿化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同意并办理有关手续后,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在指定地点从事经营活动。从事经营和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爱护公共绿地和街道绿化植物。
第二十五条 城市总体规划的城市园林绿地,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侵占或改作他用。
单位或个人需要临时占用园林绿地,必须向绿化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临时占用的时间最长为半年,使用完毕后,必须恢复地形、地貌、园林设施和绿化植物原状。否则,按赔偿标准赔偿损失,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章 城市广场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广场是指经绿化、亮化,公共设施配套齐全并具有一定规模,供市民游憩、娱乐、观赏的开放性场所。
城市广场管理区域由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在城市广场的显著位置立牌公示。
第二十七条 进入城市广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注意公共卫生、遵守社会公德和游园准则,自觉爱护城市广场内的花草树木和设施。
第二十八条 城市广场的喷泉和户外灯饰应按规定开放或开启。城市广场应保持设施完好并保证安全。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广场内绿化植被的管理和养护,保持环境整洁。
第二十九条 进入城市广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广场内的社会治安秩序。广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打架斗殴、酗酒、寻衅滋事或煽动闹事;
(二)看相算命或其他封建迷信活动;
(三)非法集会、游行;
(四)赌博或变相赌博;
(五)其他扰乱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
第三十条 进入城市广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爱护绿地和绿化卫生设施,自觉保护广场环境整洁、和谐,自觉维护广场内的管理秩序。广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害喷水设施、健身设施、电信设施、照明设施、公告栏、雕塑各类标志和其他公共设施,在建筑物、构筑物、雕塑或其他公共设施上涂写、刻划;
(二)吊挂、晾晒物品;
(三)携犬等宠物进入;
(四)捕捉、伤害广场鸽子;
(五)耍杂、卖艺,随地躺卧、露宿;
(六)在喷泉、水池中洗澡或洗涤、投掷物品等;
(七)店外经营、无证经营;
(八 )机动车、非机动车(童车、轮椅除外)擅自在广场内行驶或停放;
(九)其他影响广场面貌和妨碍广场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在广场内 从事下列活动,须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进行:
(一)文娱、体育等群众性活动,商业性活动;
(二)散发、悬挂标语、条幅、充气球等宣传品、广告;
(三)设置公共服务和经营设施;
(四)其他临时性使用广场的活动。
第三十二条 临时使用城市广场应向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内容应当包括使用时间、期限、面积、目的、人数等;
(二)使用城市广场开展的活动含有宣传、文艺、体育、商业等内容的,应提交文化、体育、工商等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 ;
(三)参加城市广场活动的人数超过二百人的,提交公安部门的审核意见;
(四)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三条 经同意临时使用城市广场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批准的内容和范围开展活动。
临时使用广场应当按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范围和有关标准支付场地使用费,所得费用全部上缴财政,专款用于城市广场的日常管理和维护。
第三十四条 经同意临时使用城市广场的单位和个人应按要求临时设置收集垃圾、废弃物的容器。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查处。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玉林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市所辖各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农业部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依法行政的意见

农业部


农业部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依法行政的意见 

农政发[2011]0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畜牧、农机、渔业、农垦、乡镇企业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部机关各司局,直属有关单位:

  近年来,各级农业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农业依法行政取得了积极进展,农业领域基本实现有法可依,农业执法体制改革取得初步成效,农业部门依法行政意识明显增强。2010年10月,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今后一个时期法治政府建设作出了全面部署。各级农业部门要按照《意见》的要求,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扎实推进农业依法行政工作,进一步提高农业依法行政水平。

  一、坚持依法科学民主决策

  规范行政决策程序。加强行政决策程序建设,健全重大行政决策规则,将公众参与、专家咨询、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凡是涉及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重大项目等决策事项,都要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完善《农业部工作规则》,健全集体决策制度,重大项目资金安排、干部提拔任用等都要集体研究决定。

  完善重大决策跟踪反馈机制。建立健全农业部门绩效考核制度,围绕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抓落实。加大督查督办力度,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及时了解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并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对决策予以调整或者完善。

  二、完善制度建设

  突出立法重点。农业立法要紧紧围绕农业农村经济中心工作,努力将符合科学发展观、反映农业农村经济发展要求、体现农业部门职能转变和农业管理方式创新的改革成果上升为法律制度,促进农业产业发展、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保护农民权益。加强对立法项目必要性和可行性的研究,既要坚持完善法律制度,也要充分发挥政策措施、法律解释和行政执法解决实际问题的作用。

  提高农业立法质量。严格遵守立法权限和程序,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公众参与农业立法的制度和机制,保证人民群众的意见得到充分表达、合理诉求和合法利益得到充分体现。除依法需要保密外,农业部规章草案要在农业部网站及相关农业专业网站公开征求意见。建立健全农业立法专家咨询论证制度,实行立法工作者、实际工作者和专家学者三结合,充分调动和发挥各方面参与农业立法的积极性。探索建立农业立法后评估制度,根据评估结果提出完善立法、加强执法的建议和措施。建立农业部规章定期清理制度,每隔5年清理一次。

  完善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调整,原则上要制定法律、法规和规章;确需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程序和内容要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各类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制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规范性文件,要公开征求意见,由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并经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未经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的,不得发布施行。规范性文件实行统一编号发布。建立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每隔2年清理一次,清理结果要向社会公布;未列入继续有效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深入推进政务公开。认真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依法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要及时、准确、具体地向社会公开,重点推进财政预算、农业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等领域的信息公开;对人民群众申请公开的信息,要依法在规定时限内予以答复,并做好相应服务工作。全面推进办事公开,依法公开办事依据、条件、要求、过程和结果,充分告知办事项目有关信息。创新政务公开方式,进一步加强电子政务建设,深入推进行政审批综合办公改革,积极推行网上受理、网上办理、网上审批和网上监督等方式,提高行政效能,降低办事成本,推动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

  三、加强农业执法

  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各级农业部门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职责,既要重视生产服务,也要重视行政执法;既要重视事前审批,也要重视事后监管;既要重视检测检验,也要重视案件查处。部内各司局要对照检查法定职责履行情况,确保法定职责得到全面履行和落实。

  全面推进农业综合执法。进一步深化对农业综合执法重要意义的认识,深入推进农业执法体制改革和创新,整合执法资源,加快落实农业综合执法工作目标,确保2011年底前全国农业县全部实行综合执法,从源头上解决多头执法、执法力量分散薄弱、执法缺位等问题。大力加强综合执法规范化建设,重点解决“有机构、无人员”、“有人员、无手段”以及“综合职能范围不到位”或“形式上综合、实际上未综合”等问题。要将综合执法作为农业部门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纳入依法行政考核指标体系。

  完善执法工作机制。健全执法协调协作机制,对重大执法活动上级农业部门要统筹协调和统一部署,并加大对重大案件的组织协调和督办力度;对跨区域案件,有关地区农业部门要协同联动,使各环节的违法行为及时得到依法惩处;对涉嫌犯罪案件,农业部门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罚代刑。健全检打联动机制,抽检单位要第一时间向执法机构通报检测结果,执法机构要参与抽检工作并根据检测结果及时启动立案程序。健全执法信息共享机制,部、省厅两级要及时、全面地公开行政许可信息,加强农业执法信息化建设,促进执法信息交流和资源共享;有条件的地方和部门可以探索执法流程网上管理,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

  规范执法行为。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理念,改进执法方式和作风,坚持日常执法与集中执法结合、教育与处罚结合、处罚与服务结合,做到严格执法、规范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加强执法队伍建设,严格落实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和持证上岗制度,强化执法纪律和职业道德教育,加大执法培训,全面提高执法人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部、省厅两级要定期开展农业执法案卷评查,提升执法人员办案水平。

  四、依法化解涉农矛盾纠纷

  加强行政复议工作。完善农业行政复议工作规定,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解决矛盾纠纷中的作用。提高行政复议质量,办理复议案件要深入调查,充分听取各方意见,注重运用调解、和解方式解决纠纷。健全行政复议机构,确保复议案件依法由2名以上复议人员办理。建立健全适应复议工作特点的激励机制和经费装备保障机制。

  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地方各级农业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积极引导农民通过调解、仲裁等方式解决土地承包纠纷。不断健全仲裁机构,强化仲裁员政策法律知识培训,提高仲裁工作质量。加强与司法机关的沟通与协作,在案件受理、排除妨碍、先予执行、财产保全和裁决结果强制执行等方面争取更大支持,提高仲裁效果。

  五、强化组织领导和监督

  提高依法行政意识。各级农业部门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以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为基本内容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做到心中有法、自觉学法、办事依法、带头守法。

  健全农业依法行政领导机制。农业依法行政是党依法执政和政府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各级农业部门要按照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部署,把推进农业依法行政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使依法行政工作有部署、有落实、有考核。建立健全由主要负责人牵头的依法行政领导协调机制,统一领导本部门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定期研究部署推进依法行政的具体任务和措施,及时解决本部门依法行政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把《意见》提出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强化农业执法能力建设。各级农业部门要积极争取当地财政部门的支持,将农业执法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逐步加大投入力度,切实解决执法检查、案件查处、人员培训、听证和行政复议等所需经费,保证农业执法工作正常、有效地开展。要积极争取当地发展改革部门的支持,大力加强农业执法装备建设,不断改善装备条件,增强农业执法手段。要积极探索建立农业执法人员激励与保障机制,确保执法队伍稳定。

  加强行政监督。各级农业部门要自觉接受人大、政协、司法机关和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加强与同级政府法制机构的工作协调配合。高度重视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对群众举报投诉、新闻媒体反映的涉农问题,要认真调查处理并及时公布处理结果。上级农业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下级农业部门的监督,及时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   

  二〇一一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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