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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6 01:20:58  浏览:963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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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南宁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宁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南宁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充分调动广大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科教兴市战略的实施,加速我市科学技术事业发展,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根据国务院《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南宁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市人民政府所属部门不再设立科学技术奖。

第三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应当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鼓励攀登科学技术高峰,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经济、社会紧密结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加速科教兴市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

第四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的组织管理工作和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的推荐工作。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管理和指导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工作,审定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获奖项目及获奖公民、组织。
奖励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若干专业评审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工作。

奖励委员会委员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三年。专业评审组组长出席奖励委员会委员会议,享有投票表决权。

奖励委员会委员人选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颁发聘书。

奖励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奖励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

第七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励范围:
(一)技术开发类成果;
(二)推广应用先进科学技术类成果;
(三)重大工程项目类成果;
(四)社会公益类成果;
(五)基础理论研究类成果(包括基础理论研究和应用基础理论研究)。

第八条 经技术鉴定或者学术评价,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科技成果,可以申请南宁市科学技术进步奖:

(一)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重大技术发明,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在实施以产品创新为核心的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产业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

(二)在推广应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成果中,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三)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保障工程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区内领先水平),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四)在从事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中取得重大科技成果,并经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

(五)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大科学发现,对推动学科发展有重要意义或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

第九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依据奖励项目科学技术水平高低、创新程度、对推动科技进步(学科发展)和取得经济社会效益大小分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3个奖励等级。

对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巨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授予市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

第十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评审授予一次。

第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项目由下列单位或个人推荐:
(一)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二)市人民政府有关组成部门、直属机构;
(三)经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符合有关资格条件的其他单位和科学技术专家。

第十二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申报推荐程序按行政隶属关系逐级申报推荐。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由项目第一完成单位负责组织联合申报。

第十三条 受我市委托的市外或自治区的单位完成并为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贡献的科技成果,符合条件的,由项目完成单位或者项目实施受益单位向所在地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或者按项目所属行业向市有关部门申报推荐。

第十四条 推荐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必须经过科学技术成果登记,并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和证明材料;同一技术内容的项目不能重复推荐。

第十五条 奖励委员会办公室对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和组织专业评审组进行初评,提出获奖项目和奖励等级的建议。

奖励委员会根据初评汇总结果及综合评审结果,以会议形式作出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获奖项目及奖励等级的决议,经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授奖。

第十六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实行异议制度。评审决议应当在公开发行的刊物或公众媒体上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评审决议有异议的,均可以书面形式向奖励办公室提出,超过30日提出的异议一般不予受理。

第十七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授奖证书不作为决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十八条 市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每年奖励项目为1项,奖励金额为10万元,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空缺。

第十九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一、二、三等奖每年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30项。奖励金额:一等奖5万元,二等奖3万元,三等奖2万元。单项授奖人员实行数量限额。

第二十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奖金和奖励工作经费在市本级财政预算中专项列支。

第二十一条 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和证书,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十二条 推荐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 参与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活动的专家和有关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6年2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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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对辽西省人民法院有关解放前女子继承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对辽西省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对辽西省人民法院有关解放前女子继承问题的复函

1951年5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对辽西省人民法院

我院收到人民日报及中央人民政府司法部转来你省锦州市第一区东一街一五一号朱旭来信,对锦州市人民法院及你院在审理同一有关解放前女子继承的案件,提出问题,请求解答。经查来件,如果所述是实,则锦州市院及你院在处理该案上的那些认定,都尚值得重行考虑:(一)锦州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请求理由之一是“某女生前并未取得继承事实”;但以继承权发生的时间来说,继承权应在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某女既是后于其父母死亡的,这就说明了她生前已取得继承权。(二)锦州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请求的另一理由是“某女生前已放弃继承权利”;你院也以同样的看法,认某女继承已过时效。但依据来函所说,某女生前不仅没有放弃继承的意思,而自继承开始,一直在争取实现其继承的权利(这表现在1944年请求调停于伪满法院,1945年正式起诉及1946年虽因反动法院的种种原因不能继续进行诉讼,但仍请求私人调停,直至该女死亡为止,遗嘱其夫继续请求等)。(三)现在某女虽已死亡,而其子女应有代位继承权。因来问涉及锦州市院及你院所审理的具体案件,我们不了解实际情况,未便率予作答,特将来信一件随函捻送你院,希查案研究,重加审核,除应将审核结果径复朱旭外,并具报本院。


关于加强涉农价格和收费管理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服务的意见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加强涉农价格和收费管理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服务的意见



  发改价格[2006]8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加强和改进涉农价格和收费管理,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我们制定了《关于加强涉农价格和收费管理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服务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我国现代化进程中的重大历史任务,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把为新农村建设服务作为价格工作的重要任务,主要领导亲自抓。要加强队伍建设,充实工作力量,提高干部素质,转变工作作风,深入调查研究,制定体现农民意愿、符合农民利益的具体实施意见,积极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请各地将贯彻执行的具体情况于8月底前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

  附:关于加强涉农价格和收费管理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服务的意见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〇〇六年五月十七日

  附:

  关于加强涉农价格和收费管理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服务的意见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我国现代化进程中的重大历史任务,是中央在深刻分析当前国际国内形势、全面把握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阶段性特征的基础上,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全局出发作出的重大部署。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增强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服务的自觉性和主动性,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加强和改进涉农价格和收费管理,努力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作出积极贡献。

  一、发挥价格职能作用,促进农业生产发展

  (1)保持粮食价格基本稳定。坚持和完善重点粮食品种最低收购价政策,努力保持粮食价格在合理水平上的基本稳定。进一步完善粮食最低收购价格执行预案。加强粮食供求和价格走势的监测分析,适时发布价格信息,正确引导市场预期,保护和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

  (2)加强农业生产资料价格调控。落实促进化肥生产和流通的各项价格优惠政策。继续对化肥出厂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对批发和零售环节实行进销差率、批零差率或最高限价。加强对种子、农药、农膜等价格管理,保持农业生产资料价格基本稳定。建立和完善农业生产资料增支综合直补制度。

  (3)加强农村电价管理。加快推进城乡各类用电同价,进一步降低农村电价水平。农村中小学用电原则上执行居民生活电价。整顿农村电价秩序,严禁各种乱收费和乱摊派。

  (4)推进农业水价改革。将农业末级渠系水价纳入政府价格管理范围,逐步推行农业用水计量收费和面向农民的终端水价制度。适度调整水利工程供农业用水价格,合理制定农业生产用水的水资源费标准,加强农村生活用水价格管理。对农民生产、生活用水免收水土流失防治费、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取水许可证工本费等收费,减轻农民用水负担。

  (5)规范农产品检验检疫收费。对绿色食品认证及标志使用,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对无公害农产品认证,除法律、法规规定外,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对农机产品检验,严格执行省级以上价格、财政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规范畜禽、畜禽产品检疫以及农产品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严禁重复检验、重复收费。

  (6)加强价格调节基金管理。规范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发挥价格调节基金的作用,提高应对农产品、农业生产资料价格异常波动的能力。支持农村价格监测、价格信息网络建设。

  二、完善价格收费政策,改善农民生活条件

  (7)完善农村电信资费政策。研究制定电信服务向农村倾斜的资费政策措施,降低本地网营业区间通话费标准,督促电信企业尽快推出适合农民需要的电信资费套餐。加快建立电信普遍服务基金,促进电信普遍服务事业发展。

  (8)规范有线电视等收费。合理制定农村有线电视收费,对低收入用户实行收费减免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减免用于“村通工程”和“村村通工程”的无线电频率占用费。规范农村图书馆、体育设施使用等方面的收费,满足广大农民多层次、多方面的精神文化需求。

  (9)加强农村客运价格管理。充分考虑农民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农村客运价格。进一步清理整顿涉及农村客运的各项收费,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

  (10)规范农民建房收费。对农民建房除按规定收取证照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在办理建房手续时,强制或变相强制农民接受咨询、设计等服务并收取费用。

  (11)合理确定征地补偿标准。积极推行统一年产值标准或区片综合地价,落实征地补偿同地同价政策。合理提高征地补偿标准,及时足额支付对农民的征地补偿费用。

  (12)建立农村环保收费制度。研究提出促进农村污水、垃圾处理的收费政策,改善农村卫生环境。建立和完善促进生态建设、巩固生态建设成果的生态补偿机制。

  三、加大治理整顿力度,解决农民最关心的实际问题

  (13)治理农村教育收费。全面清理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严禁学校以服务为名乱收费。严格限制高中招收择校生的比例和收费标准,并力争逐年有所降低。进一步加强对中小学教材价格管理,采取综合措施降低教材价格,减轻学生家长负担。

  (14)整顿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秩序。加强对农村药品价格管理,降低农村药品零售价格,支持农村零售药店发展。规范农村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村诊所医疗服务项目,合理制定与农民收入水平相适应的收费标准,制止医疗服务中的乱收费行为。

  (15)规范殡葬服务收费。合理确定政府监管殡葬收费的范围。遗体接运费、火化费、骨灰盒寄存费等少数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其他殡葬服务收费根据实际情况实行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规范殡葬服务收费行为,督促殡葬机构事前向丧属提供服务清单,清单内容应包括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等。

  四、全面清理涉农收费,防止农民负担反弹

  (16)清理涉农行政事业性收费。凡不利于农业生产、农民生活、农村发展的收费政策,要及时修改或废止,收费标准过高的要降低。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各地不得制定专门针对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全面清理涉及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收费,防止借新农村建设之名加重农民负担。

  (17)规范农村经营服务性收费。制定农村经营服务性收费应坚持公开、公正和质价相符的原则。加强农村集体资产评估、粮食购销合同公证、乡镇法律服务等收费管理。规范专门面向农民的农机作业、农机维修、农业科技推广等收费。

  (18)清理对农民工的歧视性收费。鼓励农村富余劳动力合理流动和就业,除规定的证书工本费外,取消其他一切针对农民工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收费,应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严禁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农民工乱收费。

  (19)整顿农民就业培训收费。重点整顿涉及农民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收费,提高农民科技水平和转产转岗就业能力。凡对农民职业技能培训安排有专项资金的,不得向农民收取培训费。严禁强制农民参加各种有偿培训和职业资格鉴定并收取费用。

  五、加强监督检查,规范农村市场价格秩序

  (20)开展涉农价格检查。重点加强对化肥、农药、种子等价格的检查,有计划地组织开展农业用水、农村用电、农村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检查,适时组织开展粮食最低收购价、烟叶等农产品收购价格执行情况的检查。坚决制止各种乱涨价、压级压价、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

  (21)抓好涉农收费检查。重点加强对教育、国土、建设、计生、民政、县乡政府和村委会等部门和单位的检查,制止农民反映强烈的中小学教育、农民建房、殡葬服务、农民进城务工等乱收费行为。建立查处农村乱收费的快速反应机制。

  (22)发挥价格举报和舆论监督的作用。鼓励农民通过“12358”电话,举报价格违法行为,主动参与监督,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对各种乱涨价乱收费的举报,应及时调查处理,做到件件有结果,事事有回音。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对查处的典型案件进行公开曝光。

  (23)坚持和完善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把坚持和完善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作为农村价格工作的一项主要任务,改进公示形式,调整公示范围,充实公示内容,强化动态管理,健全配套措施,巩固公示成果,确保公示制度发挥作用,不流于形式。

  六、构建农村价格服务体系,帮助农民维护自身权益

  (24)加强农产品成本调查。围绕农业结构调整、增加农民收入,开展农产品成本调查,为制定支农惠农政策提供科学依据。加强农产品生产成本收益分析,及时向农民提供成本价格信息。

  (25)搞好农村价格监测和信息服务。建立和完善农村价格监测和信息网络,及时分析农村市场价格变化,并向农民发布。加强特色农产品价格的采集,通过乡镇政府网络、农产品合作组织、乡村价格信息员、农产品成本调查户、农产品生产经营大户等途径,把相关信息直接送到农民手中。

  (26)开展“价格服务进农户”活动。不断改进活动方式,充实活动内容,调动农村义务价格监督员的积极性,加强农村价格监督网络建设,扩大农村价格监督检查的覆盖面。

  (27)加强和改进价格宣传工作。农村价格宣传工作应做到入村入户、入情入理。通过报纸、杂志、广播、电视、互联网、宣传栏等载体,采取价格公告、新闻发布、现场咨询等方式,宣传国家价格法规政策,以及治理涉农价格和收费取得的成效,增强农民维护价格权益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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