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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十一届二中全会关于学习整党文件提高团的战斗力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03:51:04  浏览:997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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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十一届二中全会关于学习整党文件提高团的战斗力的决定

共青团中央


共青团十一届二中全会关于学习整党文件提高团的战斗力的决定
(1983年12月12日通过)

  

  《中共中央关于整党的决定》指出:“共青团是党的助手和后备军,要组织团员学习整党文件,提高他们的思想政治水平。”这充分体现了党对共青团的关怀和希望。为了贯彻党中央的指示精神,共青团十一届二中全会决定,在整党期间用两年时间,在全团普遍开展一次以学习整党文件为主要内容的教育活动,提高团员的思想政治水平,增强团的战斗力。

(一)开展学习教育活动的意义

  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长期革命和建设事业中,我国青年从来都是一支最积极、最有生气的力量,发挥了某种先锋作用和突击作用。党的事业离不开青年的觉悟和奋斗,青年只有投身于党所领导的伟大事业中,才能施展聪明才智,才能赢得美好前途。这是历史的结论。今天,建设现代化的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的宏伟任务,更加需要我国青年发扬艰苦创业的精神,坚韧不拔,为之奋斗。我们前进的道路上还有许多困难和问题,需要青年去开拓、去献身;我们的事业还要不断发展、前进,需要青年去改革、去创新。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青年追求真理、立志改革、勤奋学习、锐意进取的精神空前高涨,朝气蓬勃地战斗在四化建设的各条战线上,充分说明他们有志气有能力担当起时代赋予的光荣使命。共青团组织的责任,就是要团结、教育、引导青年,充分发掘青年的积极性和创造力,带领青年献身于党的伟大事业。

  近几年来,共青团跟随党在伟大的历史转变中前进,工作在恢复中发展,组织状况不断改善,团员觉悟明显提高,共青团日益成为四化建设中一支朝气蓬勃的生力军。但是,应该看到,我们的工作还落后于现实生活的要求。团的思想政治工作还比较薄弱,缺乏应有的说服力、感染力和吸引力。团的组织生活还不健全,活动不够丰富多彩,一些地方的团组织甚至处于瘫痪状态。有些团员政治觉悟不高,模范作用还不突出。这些问题的存在,影响了广大团员青年积极性和创造性的发挥,影响了团组织战斗力的提高。

  全团同志应该明确认识,目前正在开展的整党是党在新的历史时期为夺取新的伟大胜利所采取的一个重大步骤,将对我国整个社会生活产生巨大的推动作用,也对共青团的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中共中央关于整党的决定》不要求整团,但作为党的助手和后备军的共青团,要适应整党形势,使全团普遍受到一次马克思主义教育,努力加强团的思想建设和组织建设,以高度的觉悟、坚强的组织、严格的纪律、丰富的活动去影响和带领青年,担负起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历史重任。

(二)目的和要求

  这次学习教育活动的目的是:通过认真学习整党文件,提高广大团员和团干部的思想政治水平,充分发挥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团的战斗力,把共青团建设成为团结教育全国各族青年的坚强核心。

  为了达到这一目的,必须把提高团员觉悟,健全组织生活,加强团的纪律,开展独立活动作为这次学习教育活动的基本要求。

  一、提高团员觉悟。要通过学习,使广大团员正确认识我们伟大的党,树立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念和远大的革命理想,做合格的共青团员。

  共青团员应该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这是构成团的战斗力的基本因素,是团的先进性的主要标志。这次学习一定要把提高团员政治思想觉悟作为中心环节,有针对性地抓好思想教育工作。

  教育团员增强党的观念。组织团员学习党的光荣历史、优良传统和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理论与实践,增强对党的热爱,坚定地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马克思主义建党学说和关于社会主义民主的理论,揭露资产阶级民主的欺骗性,坚信只有在共产党的领导下,我国革命和建设才能取得彻底胜利;学习党敢于正视和纠正自己缺点的伟大气魄,自觉地维护党的领导,坚决同损害党的言行作斗争。

  教育团员明确奋斗目标。共产主义是党的奋斗目标,也是团的奋斗目标。通过整党文件的学习,要使每个团员认清光明前途,建立科学信念,树立远大理想,坚持社会主义道路,用共产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指导自己的行动,自觉地摒弃那种为个人“自我奋斗”、“自我选择”的人生哲学和“一切向钱看”的资产阶级腐朽观念。

  教育团员自觉抵制精神污染。要通过学习,运用马克思主义的思想武器,分析精神污染在青年中的表现和危害,采取坚决有力的措施,加以抵制和监督,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开展反对精神污染的斗争,要坚持以正面教育为主的原则。这就要引导团员青年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掌握辨别是非的理论武器;要广泛开展丰富多彩、健康向上的文化娱乐体育活动,用社会主义思想占领业余文化阵地;要大力表彰具有时代精神的先进典型,激励青年奋发向上。反对精神污染要注意政策界限,把正常的学术研究同散布反马克思主义的错误观点区别开来;把对经济改革和其他方面改革的探讨同传播精神污染区别开来;把青年对美化生活的正当要求同资产阶级的生活方式区别开来。共青团员是青年中的先进分子,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批判剥削阶级的人生哲学,坚决同制造和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作斗争。理论、宣传、教育、出版、文艺等战线的共青团员,要旗帜鲜明地宣传马克思主义,宣传共产主义思想,宣传革命传统和党的优良作风,宣传人民和青年中英雄模范的先进事迹,努力为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作贡献,为青少年创造出更多更好的精神食粮。

  每个共青团员都要发挥模范作用,增强共青团员的光荣感和责任感,带头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带头学习革命理论和文化科学技术,带头做好本职工作,带头遵守法纪,带头开创新风,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做青年的榜样。大、中学校的学生是社会主义祖国未来的建设者和保卫者,他们的成长和进步关系到四化的成败和祖国的前途。每一个学生团员都应该不辜负党和人民的期望,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树立革命的人生观,为祖国勤奋学习,努力使自己成为德才兼备的优秀人材。

  二、健全组织生活。要通过学习,加强团的组织建设,改变松散瘫痪状况,建立健全各项制度,活跃团的工作。

  健全的组织是共青团开展一切工作的基础,是发挥团的战斗力的前提。当前,一些地方团的组织生活很不健全,甚至放任自流。一些团的组织不能主动适应改革的要求,领导不力。为了改变这种状况,在学习教育活动中,要认真抓好团的组织建设。要在整顿好农村基层团组织的同时,继续抓好其他战线特别是街道、集体单位基层团组织的整顿,改变松散瘫痪的状况;要建立健全团内的各项制度,使组织生活坚持经常,生动活泼;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团结友爱,互相帮助,使团员成为青年的知心朋友;要加强对团员的管理,使每一个团员都能在团的组织中受到系统的教育,得到锻炼和提高。

  三、加强团的纪律。要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既要帮助团员增强团纪法纪观念,成为遵纪守法的模范,又要活跃团的民主生活,充分发挥团员的首创精神,使他们在四化建设和国家政治生活中最大限度地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

  严格的纪律是共青团组织的特点之一。要通过学习文件,使团员正确理解民主和集中、自由和纪律的关系,懂得加强组织纪律的必要性,严格遵守团章的各项规定。要教育团员在政治上和党中央保持一致,带头遵守国家的法令和公共秩序,维护社会公德,在转变社会风气中发挥模范作用。

  在加强团的纪律的同时,各级团组织要积极支持团员、青年在四化建设中发扬奋发进取的精神,敢想敢干,创造最佳成绩;要积极支持团员、青年在各个领域发扬勇于创新的精神,敢于破除陈规陋习,做改革的促进派;要积极支持团员、青年在反对不正之风中发扬敢于斗争的精神,大胆揭露坏人坏事,自觉维护党和人民的利益。总之,我们要充分发挥广大团员、青年的优点和长处,努力在全团造成一个生动活泼、朝气蓬勃的局面。

  四、开展独立活动。要围绕党的中心工作,根据青年特点,积极组织有影响、有实效的活动,促进团的组织更加坚强,团的工作更有生气,使团员青年在活动中受教育、起作用、长才干。

  共青团是青年在实践中学习共产主义的学校,也是青年为四化作贡献的突击队。这两方面的作用,只有通过经常组织多种多样的有意义的活动,才能体现出来。团不搞活动就失去了生命力。我们要以勇于创新和积极进取的精神,深入实际,把握全局,精心筹划和组织团的独立活动。要围绕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开展发挥青年突击作用的活动;要根据有利社会、方便群众的原则,开展公益性活动;要针对青年的思想实际,开展丰富多彩的思想政治教育活动;要按照青年特点,开展健康向上的文化娱乐体育活动。开展各项活动都要结合各地区、各单位的实际,力求做到党委满意,群众高兴,青年欢迎。

(三)步骤与方法

  这次学习教育活动必须认真规划,充分准备,精心组织,讲求实效。

  就全团来说,学习教育活动从一九八四年一月开始,到一九八五年底基本结束。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分期分批开展。一个基层单位,则要在做好准备的基础上,用几个月时间集中进行。

  做好准备工作:分析本单位团员的思想状况和团的工作状况,明确要解决的主要问题;组织团员学习整党决定,提高参加学习教育活动的自觉性;准备学习材料,培训学习辅导员。凡是领导班子不健全,无力领导这次学习教育活动的团组织,都要首先健全领导班子,充实领导力量。

  抓好学习教育:阅读和宣讲学习文件;进行有针对性的思想教育活动;团员回顾个个入团以来的成长过程。

  巩固教育成果:表彰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和先进团支部;建立和健全团的生活和各项组织制度;推荐优秀团员入党,发展先进青年入团。

  学习教育活动要结合青年特点,生动活泼地进行。除了组织团员认真学习文件外,还可以通过上团课、听报告、开展社会调查、专题讨论、参观访问、读书讲演、讲革命故事、唱革命歌曲以及观看有教育意义的影片等,使团员从中受到启发和教益。团中央将编印《团员学习文件汇编》,作为统一的学习材料,各地团组织也可编印和选择一些适合不同情况团员阅读的辅助材料。

  开展学习教育活动,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和启发自觉的原则。充分调动广大团员的积极性,并善于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青年人在学习和成长过程中难免出现这样那样的缺点、错误。对此,我们不仅要告诉他们“不应做什么”,而且要引导他们懂得“应当做什么”和“怎样做”。我们应本着实事求是、与人为善的态度,热情地帮助那些犯有错误的团员解开思想疙瘩,分清是非,提高认识。这次学习教育活动,不搞人人检查,人人过关,不搞集中的组织处理。

(四)对团的领导机关和团干部的要求

  团的各级领导机关要按照党委的部署,切实搞好本机关的整党工作,在整党期间,对机关进行一次严肃认真的整顿,真正解决机关党组织在思想、作风、组织等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要坚决清除团干部中反对党、危害党的分子,特别是“三种人”,并按照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要求配齐配好领导班子。要搞好机关的革命化建设,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提高工作效率。通过整党,把团的各级领导机关建设成朝气蓬勃、团结一致的领导核心,从而更好地担负起党交给的任务。

  每一个党员团干部都要以饱满的政治热情积极参加整党,认真学习整党文件,努力提高思想觉悟,自觉加强党性锻炼,严格解剖自己,在整党中接受教育和考验。要树立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念,增强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自觉性,在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要牢记我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克己奉公,能上能下,不计较个人名利得失;要带头抵制精神污染,敢于同各种不正之风作斗争,做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先锋战士;要发扬拼搏精神,以高度的革命事业心和责任感做好团的工作。只要团的各级领导机关和党员团干部能够在整党中切实解决自身存在的问题,充分发挥核心作用和表率作用,搞好这次全团的学习教育活动就有了坚实可靠的保证。

(五)加强领导 保证质量

  这次学习教育活动,是为实现团十一大提出的任务而采取的一项重大措施,各级团组织一定要加强领导,保证质量,切实抓紧抓好。

  各级团委要主动向党委反映情况,请示汇报,提出建议,取得党委的领导和支持。

  团的领导机关要认真抓好试点,总结推广不同类型的典型经验,加强具体指导。各级团组织主要负责同志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亲自抓点,指导全局。对于工作基础较差,开展学习教育活动有困难的地区和单位,上级团组织应给予帮助。

  为了加强对学习教育活动的领导,团中央成立办事机构,负责了解情况,督促检查,指导工作。

  对学习教育的效果要进行检查,检查的要求是:绝大多数的团员是否参加了学习,并受到教育;团员的组织纪律性和模范作用是否得到增强;团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是否得到发挥;不合格的团员有没有明显转变;团的组织生活和各项制度是否建立和健全;团的各项活动是否进一步活跃。

  学习教育活动要促进创先进团支部活动的深入开展,逐步实现思想教育系统化,组织生活制度化,独立活动多样化,活动阵地普及化。

  共青团中央号召全团同志认真学习整党文件,提高思想觉悟,振奋革命精神,为把共青团真正建设成为团结教育青年的坚强核心而努力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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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劳动监察规定

辽宁省本溪市人民政府


本溪市劳动监察规定

(本溪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 2004年1月11日)


《本溪市劳动监察规定》业经本溪市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规范劳动监察行为,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劳动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辽宁省劳动监察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劳动监察,是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及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下统称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行为的举报和投诉,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予以处罚的行政执法行为。
第三条市、县(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监察工作,其所属的市、县(区)劳动监察机构具体负责本规定的实施。
财政、税务、公安、经济贸易等行政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好劳动监察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劳动监察机构负责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市属以上用人单位、驻溪部队、外地驻溪单位及市属其它用人单位的劳动监察。
县(区)劳动监察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县(区)属用人单位(含乡镇)及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监察。
县(区)劳动监察机构业务上受市劳动监察机构的监督和指导。市劳动监察机构有权查处县(区)劳动监察机构管辖的案件,对于跨区域的劳动监察案件,市劳动监察机构可以指定管辖。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劳动监察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遵守劳动法律、法规,接受劳动监察机构的日常监察,不得拒绝、阻挠劳动监察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用人单位可以拒绝劳动监察部门超越其管辖范围、事项和违反法定监察方式、程序的监督检查行为。
第七条用人单位招(聘)用人员必须按规定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
第八条用人单位必须与被招(聘)用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第九条用人单位必须按规定接受劳动保障年检。
第十条用人单位不得克扣、拖欠劳动者工资,支付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一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有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的权利。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设置举报信箱,设立举报接待室,及时处理检举、投诉案件,并为用人单位及劳动者无偿提供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咨询和服务。
第十二条各级工会组织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对监督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可以建议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理。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工会提出的建议,应当及时办理。
第十三条劳动监察机构对下列事项实施监察:
(一)招(聘)用劳动者情况;
(二)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订立、履行情况;
(三)遵守国家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情况;
(四)工资报酬支付和最低工资保障情况;
(五)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以及保障职工享受社会保险权利的情况;
(六)女职工、未成年工和残疾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情况;
(七)职业技能培训情况
(八)社会劳务中介机构、社会培训机构和社会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有关规定的情况,以及社会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对劳动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及发放证书的情况;
(九)承办境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办理公民个人出境就业的机构维护境外就业人员合法权益情况;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劳动监察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劳动监察按照下列程序执行:
(一)告知用人单位劳动监察内容、要求和方法;
(二)进入劳动场所,查阅、复制有关劳动管理的资料和询问有关人员,填写《劳动监察登记表》,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拍摄、录音;
(三)制作现场检查、询问笔录;
(四)可以根据需要向用人单位下达劳动监察询问通知书,用人单位自收到询问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必须做出答复。
第十五条对涉嫌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按照下列程序处理:
(一)立案。对发现或举报的违法行为经过初查,认为有违法事实,需要依法追究的,予以立案。
(二)调查取证。对立案的案件,及时调查取证。
(三)处理。经调查取证认为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对不能认定有违法行为的案件,予以撤销。
(四)制作处理决定书,并自签发之日起7日内送达用人单位。
第十六条劳动监察采取举报专查、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和年度检查等方式进行。劳动监察人员实施监察必须两人以上,出示执法证件,并对被检查单位的商业、技术秘密予以保密。
第十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分别给予责令改正、警告、通报批评、罚款、责令支付赔偿金或滞纳金、吊销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放的许可证等处分。
对严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后果严重,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按规定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对其按未办理用工登记人数处以每人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用人单位未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其接未签订劳动合同招用人数处以每人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用人单位不按规定参加劳动保障年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其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给劳动者工资报酬和按照工资报酬的25%支付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其按照工资报酬和经济补偿总和的1至5倍支付给劳动者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应得的工资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法按合同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用人单位逾期拒不支付的,按照每涉及一人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对劳动保障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对劳动保障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既不复议、不诉讼,又拒不执行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用人单位有逃逸、转移财产行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第二十四条劳动监察机构和监察人员因失职、滥用职权、徇私枉法,致使违法行为得不到及时纠正、追究,给国家、单位及劳动者造成损失的,给予责任人以行政处分,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1995年8月21日颁布的《本溪市劳动监察规定》(本溪市人民政府令第26号)同时废止。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开办单位通知存款业务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开办单位通知存款业务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苏州市分行、浦东分行、杭
州分行、三峡分行:
为了完善金融服务,筹集社会资金,支持国家经济建设,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复[1997]505号文件精神,总行决定在全行分支机构开办单位通知存款业务。现将《中国建设银行单位通知存款办法》印发你行,并就其中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转知所属遵照执行。
一、关于开户问题。办理通知存款的单位需出示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正(副)本或持单位介绍信,在银行开立单位通知存款账户,并预留印鉴。印鉴应包括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公章,以及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名章和财会人员名章。开户银行在确定存入的款项收
妥后,据此开具中国建设银行单位通知存款开户证实书(附二)一式两联,第一联开户银行留底,第二联银行盖章后交单位,单位提取存款时交回。
二、关于提取部分存款的问题。存款单位提取部分存款时,开户银行需在存款单位出示的中国建设银行单位通知存款开户证实书(第二联)和对应的第一联(开户行留底)上作支取记录后,将第二联交回存款单位。若提取部分存款记录不够填写时,可同时收回原中国建设银行单位通知存款
开户证实书,换开新的中国建设银行单位通知存款开户证实书,其中账号、户名、开户存入金额、开户时间等要素与原证实书一致,并填写原证实书编号。
三、关于会计科目及核算手续问题。为准确反映全行通知存款,增设“297单位通知存款”会计科目,该科目核算企、事业单位存入的单位通知存款,本科目分别按单位、存入日期设存款户,存入时记贷发方,支取时记借方。该科目排列在试算平衡表第2页第25行,统计在试算平衡表中
“企业性存款”小计项。归属我行资产负债表的“短期存款”项目,归属人民银行资产负债表的“短期存款”项目。
单位通知存款有关会计核算比照单位定期存款的核算手续办理。取款时,必须查验3天前向开户银行提交的中国建设银行单位通知存款取款通知书(附三),不按规定通知书支取通知存款的,应按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取款单位填制的支取凭证应使用《支付结算办法》规定的结算凭证? ノ煌ㄖ婵钊】钔ㄖ樽髌涓郊V泄ㄉ枰械ノ煌ㄖ婵羁еな凳樽髦匾瞻灼局す芾怼? 四、关于存款挂失的问题。存款单位如遗失中国建设银行单位通知存款开户证实书,必须持单位公函及原存款预留印鉴向开户银行申请办理挂失。开户银行确认存款未被支取,方可受理挂失。单位存款在开户银行受理挂失前,银行已按正常操作程序进行了审核并未发现不符而被支取的
,开户银行不承担责任。开户银行受理挂失7日后,存款单位须持正式申请函,按上述第一条要求,补办中国建设银行单位通知存款开户证实书。
各行开办此项业务时,应报当地人民银行备案,并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利率规定。对开办此项业务中存在的问题,各行要及时上报总行。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一 中国建设银行单位通知存款办法
第一条 为了完善金融服务,满足企事业单位的业务需求,筹集社会资金,支持国家经济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单位通知存款,是指存款单位不约定存期,在支取时需事先通知存款银行的一种人民币存款。
第三条 单位通知存款的存款对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法人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
第四条 单位通知存款实行账户管理,其账户不得作结算户使用。
第五条 通知存款起存金额为人民币50,000元。存款单位必须一次存入,一次或分次支取。
第六条 单位通知存款的存期为7天、15天、1个月、3个月、6个月、9个月、1年,共八个档次。
第七条 单位通知存款利率依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利率规定确定。
第八条 单位通知存款存取时,存期不足7天的,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利率计付利息;全部支取的,整个存期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相应档次的利率计付利息,利随本清,不计复利;部分支取的,支取部分整个存期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相应档次的利率计付利息,留存部分从开户日起? 扑愦嫫凇? 第九条 中国建设银行为开立通知存款的单位开具《中国建设银行单位通知存款开户证实书》。
第十条 存款单位需要支取存款,必须提前3天(以银行签收的时间为准)向开户银行提交中国建设银行单位通知存款取款通知书。
第十一条 存款单位支取存款时,须出示中国建设银行单位通知存款开户证实书,填写付款凭证,并加盖预留印鉴,经开户银行审核无误后将支取存款本息转入本单位其他存款账户,不能支取现金。
第十二条 存款单位一次提取全部存款时,由开户银行收回中国建设银行单位通知存款开户证实书,并办理销户手续;存款单位提取部分存款时,未取部分余额若低于开户起存金额,则予以销户。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负责解释,修改时亦同。

附:二 中国建设银行单位通知存款开户证实书(参考文本)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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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号:________ 户名:________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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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存入金额(大写):________|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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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时间:________ |
| 开户银行(经办行)盖章 |
| 备注:原证实书编号:____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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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 | 支出金额(元) | 利率 | 余额(元) | 操作 | 复核 |
|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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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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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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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记录|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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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本证实书仅对存款人证实,不得作为质押和支取存款的权利凭证。 |
| 2.存款人取款时,需出示证实书,并作支取记录。 |
| 3.销户时,必须交回本证实书。 |
| 4.本证实书涂改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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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纳 复核 记账 事后稽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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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联:开户银行留底。 规格:13厘米×18.5厘米
第二联:银行盖章后交单位,单位提取存款时交回。

附:三 中国建设银行单位通知存款取款通知书(参考文本)

行(处):
我单位在你行的通知存款,账号: ,因需要用款,定于
月 日支取人民币(大写)
,特此通知。

存款单位签章(预留印鉴)
年 月 日



1998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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