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海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005年度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方案》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2 01:24:40  浏览:8702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海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005年度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方案》的通知

海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


琼人口领导小组办〔2005〕18号


海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005年度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农垦总局、洋浦管理局:
现将《2005年度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五年九月十二日


主题词:人口 计划生育 考核 方案
海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 2005年9月13日印发
(共印100份)
2005年度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方案

为了检查各地2005年度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的完成情况,客观、公正地兑现年度工作奖惩,根据《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分类考核奖惩办法〉的通知》(琼办发[2004]6号,以下简称《分类考核奖惩办法》)和《海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下发〈海南省2005年度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指标〉的通知》(琼人口领导小组办[2005]2号,以下简称《考核指标》)规定,制定本考核方案:
一、 指导思想
以签订的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状为依据;以党政和人口计生部门分线考核要点为主要内容;以推动和引导工作为目的,以考核评估结果兑现奖惩。通过目标考核,严肃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进一步加强各级党政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增强人口计生部门的责任意识,推动党政和人口计生部门责任目标的落实,加快建立人口计生工作新机制,推动人口计生工作再上新水平。
二、 考核原则
分级考核、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注重结果、兼顾过程、突出重点、自查自评、复核认定、评估与考核相结合。
三、 考核对象
各市、县、自治县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农垦总局,省洋浦管理局。
四、 考核内容与分值
考核内容为海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的《2005年度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指标》规定的考核项目,其中必备指标(“一票否决”指标)为自然增长率、符合法定生育率和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指标为1000分,其中党政线500分,计生线500分(具体评分标准附后)。具体考核项目为:
党政线考核项目
(一)市县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100分;
(二)人口与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建立150分;
(三)人口问题综合治理100分;
(四)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重心下移(重点管理乡镇上水平)150分。
计生线考核项目
(一)宣传教育100分;
(二)避孕节育技术服务150分;
(三)人口与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50分;
(四)社会抚养费征收与管理70分;
(五)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50分;
(六)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质量80分。
五、 考核办法
(一)坚持“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简便易行”的原则,按“分线要求、质量评估、综合考评、动态管理”的指导方针进行考评。加大法定外多孩生育及城市人口法定外二孩生育的考核力度,加大对性别比偏高问题综合治理工作的考核力度,重点考核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建立、重点管理乡镇上水平、避孕节育技术服务等项工作。
党政线考核采取听汇报、召开座谈会,收集相关情况的办法。计生线考核采取进村入户核查和核对有关数据、资料的办法。具体检查办法:
1、听取被考核单位总体工作汇报和重点管理乡镇的整改情况汇报;了解党政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情况。
2、查访有关部门,了解综合治理、齐抓共管情况。
3、查阅有关单位的工作制度、工作资料和核对有关数据等。
4、进村入户核查,重点核查已确定的项目。
(二)考核结果由检查组按评分细则打分,省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按“平时考查与年终考核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考查、考核与综合评估相结合”的原则确定。
六、 考核程序
(一)自查自评:由被考核单位,根据本《考核方案》,对照与省委、省政府签订的目标责任状要求,开展自查自评。各地要围绕《考核指标》的规定,制定自查自评工作方案,组织好自查自评工作,认真撰写自查自评工作报告。报告不仅要有自查的评分结果,还要有为完成目标责任制工作所制定的各种规章制度、综合治理措施和人、财、物投入的情况,以及工作过程与成效的评估等。凡报告中涉及到要求录入计算机的统计数据,以WIS数据库数据为依据。
(二)确定核查项目: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针对各地上报的自查自评工作报告,以各地的工作重点、工作难点和工作过程以及WIS数据库数据为依据,对各项考核工作进行综合评估,确定需要进一步核查的工作项目。
(三)抽样核查:抽样核查以分类、分层、定点的方法进行。具体操作规程,以村委会(居委会、作业区)为单位,由被考核单位,按照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总体水平的好、中、差分类方法均分所有的村委会(居委会、作业区)上报省人口计生局。
省核查抽样:每个被考核单位样本量为3000人左右,按好、中、差各抽取1个村委会(居委会、作业区),样本量为1000人左右。
市县自查抽样:市县自查样本量要求在5000人左右,按好、中、差各抽取1至2个村委会(居委会、作业区)。
(四)评分与奖惩办法:由省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组成的考核组,根据自查自评、评估认定和复查结果,依照《考核指标》和本《考核方案》规定给予评分,经省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报省委、省政府批准,并依照《分类考核奖惩办法》规定给予奖惩。
七、 组织领导和实施
成立2005年度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组,组长由省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省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人担任,成员由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派员组成;具体考核实施工作,由省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八、 考核时间
为了全力配合统计部门做好今年的1%人口抽样调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决定,2005年度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的考核定于2005年12月进行(具体时间另行通知),每个单位检查3天。
九、 有关要求
(一)各单位务必于11月10日前,将分类的村委会(居委会、作业区)名单、抽样调查的样本点、调查原始数据、调查汇总结果、自查自评《报告》和《2005年度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指标完成情况自报和认定表》、《2005年度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考核综合指标自查评分表》一并送省人口计生局发展规划处(在报送以上材料时,请一并报电子文档,电子邮箱:jhliang@hainan.gov.cn)。
(二)考核组人员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公平、公正地认真履行职责,不得放宽考核标准。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泄露调查点和调查情况。
(三)被查单位应密切配合调查工作,严禁弄虚作假,现场调查时,按要求及时提供有关资料,无关人员不得介入,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阻碍调查。
(四)考核期间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有违纪行为的考核人员和被查单位人员,将严肃处理。

附件一:《海南省2005年度各市县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指标》
附件二:《海南省2005年度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考核综合评分指标分值及评分标准》
附件三:《2005年度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指标完成情况自报和认定表》
附件四:《2005年度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考核综合指标自查评分表》




二○○五年九月十二日


附件一:
海南省2005年度各市县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指标
单位 自然增长率‰ 符合法定生育率% 出生人口性别比 档次
琼海市 6.7以下 96%以上 110以下 先进1
白沙县 8.8以下 96%以上 110以下 先进1
昌江县 8.4以下 96%以上 110以下 先进1
文昌市 6.2以下 96%以上 110以下 先进1
定安县 7.5以下 96%以上 110以下 先进1
五指山市 9.2以下 96%以上 基本正常 先进1
三亚市 9.5以下 95%以上 115以下 保先进2争先进1
保亭县 8.5以下 95%以上 基本正常 保先进2争先进1
屯昌县 8.8以下 95%以上 基本正常 保先进2争先进1
琼中县 8.3以下 95%以上 基本正常 保先进2争先进1
海口市 8.2以下 95%以上 115以下 先进2
万宁市 8.5以下 95%以上 115以下 先进2
东方市 9.2以下 95%以上 115以下 先进2
澄迈县 8.5以下 95%以上 115以下 先进2
陵水县 7.8以下 95%以上 115以下 先进2
洋浦局 6.0以下 95%以上 明显下降 先进2
农垦局 8.0以下 95%以上 115以下 先进2
临高县 9.2以下 94%以上 118以下 保合格争先进2
乐东县 9.5以下 93%以上 118以下 保合格争先进2
儋州市 9.5以下 92%以上 118以下 保合格争先进2


附件二:
海南省2005年度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目标管理考核综合评分指标分值及评分标准
(总分1000分)
一、党政线综合考核指标(500分)
项目 考核内容 评分标准 考核方法
(一)
市县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
(100分)
1、财政投入。市县本级财政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费投入,要求达到人均7元以上(60分)。 本年度人均投入7元以上(含7元),得60分;4元以上(含4元)得30分,在此基础上每增加0.1元加1分;不满3.5元的,不得分。 1—12月财政拨款凭证、计生部门收入凭证、计生部门开支凭证。
2、转移支付经费。保证农村税费改革后上级通过转移支付下拨到乡镇的经费,由10%用于计划生育工作(40分)。 用于计划生育工作部分占转移支付总额达10%的,得40分,每降1个百分点减4分。 截止时间为12月31日。查看市县财政部门拨款凭证,抽查乡财政拨款凭证、乡镇计生部门开支凭证。
(二)
人口与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建立
(150分)
1、全面落实好国家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的奖励扶助制度(30分)
(1)按时、按程序、按条件高质量完成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汇总、上报工作,做到不错不漏(15分)。
(2)市县配套资金按要求、按时足额落实到位,奖励扶助制度运行机制健全畅通,奖励扶助金及时顺畅地发放到对象手中(15分)。 1、按时、按程序、按条件高质量完成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汇总、上报工作,得15分;发现有拖延、错漏一例的扣1分,扣完为止。
2、市县配套资金按要求、按时足额落实到位的得5分,未及时足额到位的不得分。
3、市县邮政储汇部门及时将奖励扶助金发放到对象手中得10分;发现有未发放到位一例的扣1分,扣完为止。 1、随机抽查市县人口计生局上报奖励扶助对象的个案材料15份。
2、查看市县财政部门的拨款凭证。
3、查阅市县邮政储汇部门发放奖励扶助资金的文件资料,了解有否截留、拖欠、抵扣奖励扶助金的情况。
4、随机抽查至少10户以上奖励扶助对象了解奖励扶助金的兑现情况。

项目 考核内容 评分标准 考核方法
2、全面落实《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本市县政策规定的对城乡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的奖励和优先优惠规定(30分)。 1、城镇居民、农村居民领取独生子女证,100%落实《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奖励和优先优惠规定的,得20分,每降低1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为止。
2、城镇居民、农村居民领取独生子女证,100%落实本市县奖励和优先优惠规定的,得10分,每降低1个百分点扣0.5 分,扣完为止。 随机抽查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城镇居民、农村居民各5户了解奖励的兑现情况。

3、全面落实本市县政府规定的对二女结扎户和纯女结扎户的奖励和优先优惠规定(30分)。 1、市县政府制定政策的,得10分。
2、落实奖励人数占农村二女(含农村少数民族三女)已结扎人数的100%以上的,得20分,每降低1个百分点扣1 分,扣完为止。 查阅市县政府制定对农村二女(含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农村少数民族三女)结扎户实行奖励政策的有关文件、资料,并随机抽查至少5户以上农村二女(含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农村少数民族三女)结扎户奖励的兑现情况。
4、全面落实本市县政策规定的对计划生育困难家庭在扶贫、救济和实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方面的倾斜照顾和优先优惠政策(30分)。 1、市县制定倾斜政策的,得10分。
2、全部落实政策的,得20分,每降低1个百分点扣1 分,扣完为止。 查阅市县政府制定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户给予扶持和在扶贫中给予倾斜政策的有关文件、资料,并随机抽查至少5户以上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户奖励的兑现情况。
5、全面落实《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对城乡计划生育家庭的其它奖励和优先优惠规定(30分)。 1、落实给予终身只有一个子女或无子女的退休干部职工加发退休金的规定,100%落实得20分;每降低1个百分点扣1 分扣完为止。
2、落实其他优惠政策的,得10分,有一项不落实的扣2 分。 随机抽查至少各5户以上已退休的干部职工、城镇居民、农村居民奖励和优先优惠政策的兑现情况。


项目 考核内容 评分标准 考核方法
(三)
人口问题综合治理
(100分)
1、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的综合治理(50分)
(1)层层签订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的目标管理责任书(5分)。
(2)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20分)。
(3)开展执法检查活动,严厉打击非法从事计划生育手术、胎儿性别鉴定和助产技术服务,依法处罚违法的单位和个人(20分)。
(4)建立健全人口出生和统计的科学管理机制,提高出生人口性别统计准确性(5分)。 1、市县党委、政府与卫生、计生、公安、药监等部门签订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的目标管理责任书(5分)。
2、制度制定与宣传(20分)
⑴宣传国家、省关于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3分)。
⑵各种制度(17分)
①B超管理制度(2分)。
②非医学需要引产制度(5分)。
③医学需要引产制度(6分)。
④终止妊娠药品器械管理制度(2分)。
⑤报告制度(2分)。
3、执法检查(20分)
⑴组织执法检查活动(8分)。
⑵查处非法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机构和个人(12分)。
4、机制与统计准确性(5分)
⑴建立健全出生人口性别统计报告制度(2分);
⑵出生人口性别统计、引产性别统计准确(3分)。 1、听取汇报与下基层了解情况相结合;
2、查阅有关文件或会议记录。




项目 考核内容 评分标准 考核方法
2、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综合治理(50分)
(1)逐级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综合治理领导机构,协调落实有关职能部门的工作职责,召开流动人口综合治理协调会。统一组织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清查验证活动(30分)。
(2)市县(区)与公安、工商、卫生等有关职能部门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并兑现奖惩(15分)。
(3)市县(区)与乡镇(街道)签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中有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内容(5分)。 1、建立综合治理领导机构的,得5分,不建立的,不得分;部门工作职责落实的,得10分,不落实的,不得分;召开流动人口综合治理协调会的,得5分,不召开的,不得分;组织开展清查验证活动的,得10分,不开展的,不得分。
2、市县(区)与各职能部门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的,得5分,不签的不得分;兑现奖惩的,得10分,不兑现的不得分。
3、市县(区)与乡镇(街道)签订的目标管理责任书中,有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内容的,得5分,无内容的,不得分。 年终由省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考核评分。主要看市县(区)党委、政府与各相关职能部门和各乡(镇)签订流动人口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和考核兑现奖惩文件及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协调机构等文件资料。
(四)
人口与计划生育重心下移
(150分) 1、创建计划生育合格村(30分)
(1)制定计划生育合格村创建计划,有工作措施,掌握工作情况,村(居)委会发挥作用好(20分)。
(2)合格村(居)人口占市县总人口的56%以上(10分)。 1、有计划的、得3分,有措施的,得3分,无计划、无措施的,不得分;村(居)计生员掌握工作情况好的得8分,较好的得6分,一般的得4分,不掌握的,不得分;村(居)委会发挥作用好的得6分,较好的,得4分,一般的得2分,不好的不得分。
2、合格村(居)人口占市县总人口达到56%以上的,得10分,每降低一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为止。
1、 实地查看有关资料
2、随机抽查3个合格村(居),




项目 考核内容 评分标准 考核方法
2、重点管理乡镇上水平(70分)
(1)乡镇按照《2005年重点乡镇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上水平标准》,结合实际制定整改方案,采取有效措施,狠抓落实,确保工作上水平(25分)。
(2)健全人口与育龄妇女信息档案,信息准确率达到90%以上,人口出生统计准确率达到90%以上;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的建档率要达到90%以上,查验证率达到90%以上,省内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持证率达到80%以上(15分)。
(3)抓好以结扎为主的避孕节育措施工作的落实,特别是突出抓好二孩尤其是非纯女户结扎措施的落实,结扎及时率达到70%以上,历年结扎率达到60%(15分)。
(4)严格控制超生,符合法定生育率达到90%以上(15分)。 1、有整改方案的,得5分,无方案的,不得分;采取有效措施,狠抓落实,效果好的得20分,较好的得15分,一般的得10分,不采取有效措施抓落实的,不得分。
2、信息准确率达到90%以上,得3分;人口出生统计准确率达到90%以上,得3分;建档率达到90%以上,得3分;查验证率达到90%以上,得3分;省内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持证率达到80%以上,得3分。以上各项指标每降低一个百分点,扣0.5分,扣完为止。
3、结扎及时率达到70%以上,得10分,每降低一个百分点,扣0.5分,扣完为止。历年结扎率达到60%以上,得5分,每降低一个百分点,扣0.5分,扣完为止。
4、符合法定生育率达到90%以上,得15分,每降低一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为止。 1、 听取工作汇报
2、 实地查看有关资料
3、 随机抽查1-2个乡镇,入户核对。



项目
考核内容 评分标准 考核方法
3、计划生育协会发挥作用好(50分)
(1)落实市县计生协活动经费(20分)。
(2)计划生育村民自治试点工作(15分)。
(3)少生快富工程工作和创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会工作(15分)。 1、落实市县计生协活动经费(20分)。
其中:省下拨的计划生育事业费2万元,地方财政拨款1.5万元,每缺一项扣10分。
2、开展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试点(15分)。
制定《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和《计划生育村规民约》,召开村民大会通过《章程》和《乡规民约》,与育龄对象签订计划生育承诺书。每缺一项扣5分。
3、分类考核(15分):贫困市县考核少生快富工程开展工作情况。有活动方案、有投入、联手部门密切合作得满分,一般的得10分,差的得5分以下;非贫困市县考核流动人口计生协会创建工作。制订流动人口计生协章程、召开流动人口计生协代表大会,建立流动人口计生协档案,开展流动人口“三生”服务等活动,好的得满分,一般的得10分,差的得5分以下。 1、实地查阅有关资料。
2、听取工作汇报 。
3、平时检查和年终考核相结合。


二、计生线综合考核指标(500分)
项目 考核内容 评分标准 考核方法
(一)
宣传教育
(100分)
1、全面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50分)
(1)坚持分类实施、全面推进宣传访谈活动,对重点户的访谈率达到90%以上(20分)。
(2)建立两个以上婚育新风进万家示范基地(村委会或居委会),把倡导婚育新风与乡土文化相结合,突出地方特色,建设新型生育文化(20分)。
(3)村(居)委会制作固定的与周边环境协调的计划生育宣传栏,及时张贴《计划生育墙报》;自然村在相对固定的地方张贴《计划生育墙报》(10分)。 1、对计划生育重点户进行访谈,访谈率达到90%以上得满分,每降低1个百分点扣0.5分。
2、建立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要求示范基地得满分,否则不得分。
3、村(居)委会都建有固定宣传栏得5分,发现一处未有扣2分;及时张贴《计划生育墙报》得3分,发现一处未张贴扣1分;自然村在相对的地方及时张贴《计划生育墙报》得2分,发现一处未及时张贴扣0.5分。 以平时考核为主,年终入户抽查。
2、深化“关爱女孩行动”(50分)
(1)制定“关爱女孩行动”计划和工作方案,开展“关爱女孩”集中宣传活动(10分)。
(2)继续加强“关爱女孩”宣传牌制作,在市县政府所在地和镇政府所在地制作精美、实用的“关爱女孩”宣传牌,形成“关爱女孩”的强大社会氛围(30分)。
(3)利用人口日、公开信发表纪念日等,举办对贫困女孩的救助活动(10分)。 1、制定工作计划和方案,开展两次以上“关爱女孩行动”主题的集中宣传活动得满分,否则不得分。
2、在市县政府所在地建有大型“关爱女孩”宣传牌得20分,否则不得分;在镇政府所在地建有“关爱女孩”宣传牌得10分,否则不得分。
3、开展救助活动得满分,否则不得分。 以平时考核为主,年终入户抽查。



项目 考核内容 评分标准 考核方法
(二)
避孕节育技术服务
(150分) 1、实施国际合作项目的琼海、文昌、昌江已生育二个以上孩子(不含少数民族农村二女)的已婚育龄妇女长效节育措施落实及时率达到85%以上,其中结扎及时率在50%以上;其它市县结扎及时率达到70%以上,历年结扎率达到65%以上(60分) 1、长效节育措施落实及时率达到85%以上的,得60分,每降低1个百分点扣2分,扣完为止。
2、当年结扎及时率达70%以上的,得50分,每降低1个百分点扣2分,扣完为止。
3、历年结扎及时率达到65%以上的,得100分,每降低1个百分点扣0.5分,扣完为止。 1、平时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
2、查阅计划生育年终报表、查环查孕情况记录表及有关的卡册表和已婚育龄妇女信息系统的记录情况;
3、抽取一定数量,入户访谈、核实、查阅生育服务证;
4、实地考查;
5、查阅有关文件和工作记录。
2、加强孕前管理和服务。查环查孕重点对象每季度检查率和孕前管理对象(汉族已生育一个女孩和少数民族农村已生育二个女孩的育龄妇女)访查率达到90%以上(10分)。 1、“查环查孕”重点对象的检查率达到90%以上的,得5分,每降低2个百分点扣0.5分,扣完为止。
2、孕前管理对象访查达到90%以上的,得5分,每降低2个百分点扣0.5分,扣完为止。
3、加强计划生育服务站(所)的建设和规范化管理。按照《海南省计划生育服务站(所)定级标准》落实等级评定工作(50分)。 服务站达到甲级站标准的,得50分;达到乙级站标准的,得20分;达不到乙级站以上标准的,不得分。(以服务站等级评定结果为依据)
4、健全避孕药具免费发放网络,及时为育龄群众提供药具发放、宣传和随访服务(30分)。 1、避孕药具品种齐全,药具储存、存放妥当,没有过期变质药具,得10分,缺一项扣5分,扣完为止。
2、有药具展示柜,有药具宣传品发放,得5分,缺一项不得分。
3、随访率达98%的,得10分,达不到不得分。
4、药具服务满意率达95%以上,得5分,达不到不得分。




项目 考核内容 评分标准 考核方法
(三)人口与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
(50分) 1、育龄妇女个案信息库建设达到国家规定的甲级市县标准(25分)。 达到国家规定的甲级市县标准的,得满分。达不到的,得15分。 平时检查
2、人口信息覆盖率、主要数据项完整率、逻辑关系准确率和信息准确率均达到90%以上(25分)。 准确率在90%以上的得15分,80%-90%之间的得8分,80%以下的不得分。完整率在90%以上的得10分,80%-90%之间的得5分,80%以下的不得分。 平时检查
(四)
社会抚养费征收与管理
(70分) 1、完成社会抚养费征收任务(40分)。 按省下达的任务,完成任务的给满分,满分为40分。未完成任务的,每减少一个百分点扣1分;完成任务比例在60%及以下的不得分。
1、征收时间为1月1日—12月31日止(考核如提前,按实际工作月数计算完成任务情况)
2、征收金额应是实际收入的金额数,不含减免数。
3、查看财政收入凭证、财政拨款凭证及计生办开支的凭证。
2、坚持依法、按程序规范征收社会抚养费,禁止乱收费、乱罚款。按照《社会抚养费暂行管理办法》管好、用好社会抚养费(30分)。 1、社会抚养费全部用于计划生育工作的,得5分,不足的按比例得分;
2、乡镇单独设立帐户或专设科目管理社会抚养费(10分),不单设的不得分;
3、社会抚养费管理规范(15分)
(1)领导审批手续完备的得5分;
(2)专款专用的得10分。不专款专用的不得分。 1、通过查帐,了解社会抚养费是否用于计划生育工作。
2、检查乡镇计生部门是否单独设帐或单设科目进行会计核算管理社会抚养费。
3、检查社会抚养费的用途及支出手续是否规范。
(五)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50分) 1、建立经常性的流动人口登记工作制度,及时将流动人口的生育、节育等信息录入到计算机进行管理,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建档率达到90%以上(10分)。 1、信息录入及时、准确的得4分,达不到要求的相应扣分,建档率达到90%(含90%)以上的得6分,每降低一个百分点,扣一分,扣完为止。
项目 考核内容 评分标准 考核方法
2、建立查验证工作制度,不定期查验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婚育证明》,督促未办理《婚育证明》的流动人口在规定期限内补办,尤其是要加大对本省流动人口的办证工作。流动人口,查验证率达到90%以上、持证率达到60%以上(20分)。
3、正常开展流动人口信息平台交换工作,及时提交和反馈信息,提交和反馈信息质量高,反馈率达到90%以上(10分)。
4、对流动人口提供服务。定期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月活动,为流动人口育龄群众提供政策咨询、避孕节育、生殖健康、查环、查孕、查病等计划生育服务。成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会,将流动人口纳入现居住地与常住人口同管理、同服务(10分)。 2、不定期开展对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婚育证明》的查验证工作,查验率达到90%(含90%)以上的,得10分,每降低一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为止。流动人口持证率达到60%(含60%)以上的,得10分,每降低一个百分点扣0.5分,扣完为止。
3、及时提交信息的得5分,不及时提交的相应扣分;信息反馈率达到90%(含90%)以上的得5分,每降低一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为止;提交和反馈信息质量差的相应扣分。
4、工作开展效果好的得10分;较好的得8分;一般的得5分,不开展的不得分。
1、听取工作汇报。
2、查看相关资料。
3、入户调查、核对信息录入。
4、通过信息交换平台确定提交和反馈信息情况。
5、采取年终考核和平时检查相结合。
(六)
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质量(80分) 1、人口出生统计准确率(30分)。 统计准确率达到90%(含90%)以上得满分,在88%至90%内扣15分,在85%至88%内扣25分,低于85%不得分。 平时抽查与年终入户调查结果与上报情况进行核对计算。
2、出生人口性别比统计准确率(25分)。 统计准确率达到90%(含90%)以上得满分,在88%至90%内扣12分,在85%至88%内扣20分,低于85%不得分。
3、法定生育统计准确率(25分)。 统计准确率达到90%(含90%)以上得满分,在88%至90%内扣12分,在85%至88%内扣20分,低于85%不得分。

附件三:
2005年度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
责任制指标完成情况自报和认定表
单位:‰,%
单位 自然增长率 符合法定生育率 出生人口性别比 档次
自报 认定 自报 认定 自报 认定 自报 认定
海南省
海口市
三亚市
五指山市
文昌市
琼海市
万宁市
定安县
屯昌县
澄迈县
临高县
儋州市
白沙县
昌江县
东方市
乐东县
陵水县
保亭县
琼中县
洋浦局
农垦局


附件四:
海南省2005年度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考核
综合指标自查评分表
(总分1000分)
一、党政线综合考核指标(500分)
项目 考核内容 市县自评得分 核查确定得分 领导小组认定得分
(一)市县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
(100分) 1、财政投入。市县本级财政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费投入,要求达到人均7元以上(60分)。
2、转移支付经费。保证农村税费改革后上级通过转移支付下拨到乡镇的经费,由10%用于计划生育工作(40分)。
(二)人口与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建立
(150分) 1、全面落实好国家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的奖励扶助制度(30分)。
(1)按时、按程序、按条件高质量完成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汇总、上报工作,做到不错不漏(15分);
(2)市县配套资金按要求、按时足额落实到位,奖励扶助制度运行机制健全畅通,奖励扶助金及时顺畅地发放到对象手中(15分)。
2、全面落实《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本市县政策规定的对城乡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的奖励和优先优惠规定(30分)。
3、全面落实本市县政府规定的对二女结扎户和纯女结扎户的奖励和优先优惠规定(30分)。
4、全面落实本市县政策规定的对计划生育困难家庭在扶贫、救济和实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方面的倾斜照顾和优先优惠政策(30分)。
5、全面落实《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对城乡计划生育家庭的其它奖励和优先优惠规定(30分)。
(三)人口问
题综合治理
(100分)
1、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的综合治理(50分)
(1)层层签订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的目标管理责任书(5分)。
(2)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20分)。
(3)开展执法检查活动,严厉打击非法从事计划生育手术、胎儿性别鉴定和助产技术服务,依法处罚违法的单位和个人(20分)。
(4)建立健全人口出生和统计的科学管理机制,提高出生人口性别统计准确性(5分)。
2、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综合治理(50分)
(1)逐级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综合治理领导机构。协调落实有关职能部门的工作职责,至少召开一次综合治理协调会。组织统一开展流动人口清查验证活动(30分)。
(2)市县(区)与公安、工商、卫生等有关职能部门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并兑现奖惩(15分)。
(3)市县与乡镇(街道)签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有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治理的内容(5分)。
(四)人口与计划生育重心下移
(150分) 1、创建计划生育合格村(30分)
(1)制定计划生育合格村创建计划,有工作措施,掌握工作情况,村协会发挥作用好(20分)。
(2)合格村(居)人口占市县总人口的56%以上(10分)。
2、重点管理乡镇上水平(70分)
(1)乡镇要按照《2005年重点乡镇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上水平标准》,根据实际制定整改方案,采取有效措施,狠抓落实,确保工作上水平(25分)。
(2)健全人口与育龄妇女信息档案,信息准确率要达到90%以上,人口出生统计准确率要达到90%以上;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的建档率要达到90%以上,查验证率达到90%以上,省内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持证率达到80%以上(15分)。
(3)抓好以结扎为主的避孕节育措施工作,突出抓好二孩尤其是非纯女户结扎措施的落实,结扎及时率达到70%以上,历年结扎率达到60%(15分)。
(4)严格控制超生,符合法定生育率达到90%以上(15分)。
3、计划生育协会发挥作用好(50分)
(1)落实市县计生协活动经费(20分)。
(2)计划生育村民自治试点工作(15分)。
(3)少生快富工程工作和创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会工作(15分)。


二、计生线综合考核指标(500分)
项目 考核内容 市县自评得分 核查确定得分 领导小组认定得分
(一)宣传教育(100分) 1、全面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50分)
(1)坚持分类实施、全面推进宣传访谈活动,对重点户的访谈率达到90%以上(20分)。
(2)建立两个以上婚育新风进万家示范基地(村委会或居委会),把倡导婚育新风与乡土文化相结合,突出地方特色,建设新型生育文化(20分)。
(3)村(居)委会制作固定的与周边环境协调的计划生育宣传栏,及时张贴《计划生育墙报》;自然村在相对固定的地方张贴《计划生育墙报》(10分)。
2、深化“关爱女孩行动”(50分)
(1)制定“关爱女孩行动”计划和工作方案,开展“关爱女孩”集中宣传活动(10分)。
(2)继续加强“关爱女孩”宣传牌制作,在市县政府所在地和镇政府所在地制作精美、实用的“关爱女孩”宣传牌,形成“关爱女孩”的强大社会氛围(30分)。
(3)利用人口日、公开信发表纪念日等,举办对贫困女孩的救助活动(10分)。
(二)避孕节育技术服务(150分) 1、实施国际合作项目的琼海、文昌、昌江已生育二个以上孩子(不含少数民族农村二女)的已婚育龄妇女长效节育措施落实及时率达到85%以上,其中结扎及时率在50%以上;其它市县结扎及时率达到70%以上,历年结扎率达到65%以上(60分)。
2、加强孕前管理和服务。查环查孕重点对象每季度检查率和孕前管理对象(汉族已生育一个女孩和少数民族农村已生育二个女孩的育龄妇女)访查率达到90%以上(10分)。
3、加强计划生育服务站(所)的建设和规范化管理。按照《海南省计划生育服务站(所)定级标准》落实等级评定工作,计划生育服务站(所)达到乙级以上标准,其中人口和计划生育先进一类市县的计划生育服务站达到甲级标准(50分)。
4、健全避孕药具免费发放网络,及时为育龄群众提供药具发放、宣传和随访服务(30分)。


项目 考核内容 市县自评得分 核查确定得分 领导小组认定得分
(三)人口与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50分) 1、育龄妇女个案信息库建设达到国家规定的甲级市县标准(25分)。
2、人口信息覆盖率、主要数据项完整率、逻辑关系准确率和信息准确率均达到90%以上(25分)。
(四)社会抚养费征收与管理
(70分) 1、完成社会抚养费征收任务(40分)。
2、坚持依法、按程序规范征收社会抚养费,禁止乱收费、乱罚款。按照《社会抚养费暂行管理办法》管好、用好社会抚养费(30分)。
(五)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50分) 1、开展经常性工作,建立流动人口登记制度,及时录入流动人口的生育、节育信息,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建档率达到90%以上(10分)。
2、建立查验证制度,不定期查验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婚育证明》,督促未办理《婚育证明》的流动人口在规定期限内补办,尤其是要加大对本省流动人口的办证工作。持证率达到60%以上,验证率达到90%以上(20分)。
3、对流动人口实行信息交换管理。积极提交查询信息,了解流入人口的计划生育情况,对其进行及时、有效的管理和服务,同时及时反馈信息,将流出人口的计划生育情况向流入地通报,实行双向管理。信息提交及时,反馈率达到90%,并且保证提交和反馈信息质量(10分)。
4、对流动人口提供服务。定期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月活动,为流动人口育龄群众提供政策咨询、避孕节育、生殖健康、查环、查孕、查病等计划生育服务。成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会,将流动人口纳入现居住地与常住人口同管理、同服务(10分)。
(六)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质量(80分) 1、人口出生统计准确率均在(30分)。
2、出生人口性别比统计准确率(25分)。
3、法定生育统计准确率(25分)。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沈阳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办法

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政府


沈阳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办法

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


(沈阳市政府第十四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规范对聘用合同的管理,保障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聘用单位)及其人员。
第三条 市人事局是我市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办法的贯彻实施。
第四条 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应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是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确立聘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第五条 聘用单位聘用人员,应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六条 聘用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的具体实施方案,须经职代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和人事部门审核备案后实施。

第二章 聘用权限、条件及程序
第七条 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行政领导班子成员由上级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和程序聘用或任用,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和不宜聘用的领导职务人员按有关规定办理。
职工由聘用单位自主聘用。
第八条 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必须按国家下达的人员计划,在编制部门批准的编制、职数和人事部门核定的职务限额内进行。
第九条 受聘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具有与所聘岗位相适应的文化程度、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聘用岗位需要的其他条件。
聘用单位在本单位内部聘用人员时,受聘人员不受原身份限制。
第十条 聘用的基本程序:
(一)公布聘用名额、职位、条件、办法及有关事宜;
(二)本人提出申请;
(三)进行民主测评、组织考核和必要的业务考试,双向选择,竞争上岗;
(四)单位领导集体讨论,确定受聘人员;
(五)签订聘用合同;
(六)聘用合同签订后,聘用单位应在一个月内到所属政府人事部门办理合同鉴证手续。
第十一条 聘用单位对聘用新进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聘用单位聘用新接收的复转军人、大中专毕业生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聘用合同的订立、变更、终止、解除及经济补偿
第十二条 签订聘用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聘用合同采取书面形式。合同的内容应明确规定聘用期限、工作岗位、工作报酬、失业保险、养老保险、福利待遇、工作纪律和劳动保护以及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的条件和违约责任等。
第十三条 聘用合同的期限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特定的工作为期限。
聘用合同的期限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但受聘人员在同一聘用单位连续聘用满十年以上,且当事人双方同意续签聘用合同的,如果受聘人员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聘用合同,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聘用合同。
第十四条 违反法律、法规,以欺诈、威胁等不正当手段订立的聘用合同为无效合同。
无效合同,由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确认。
第十五条 聘用单位对个人行为能力受到限制的原固定制职工,可缓签聘用合同。
原固定制职工不愿与聘用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又不属于缓签范围的,应给予两个月的择业流动期,流动期内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自行流动期满后仍不愿与聘用单位签订聘用合同的,其原人事关系自行终止,由聘用单位办理辞退手续。
第十六条 聘用单位中的原合同制人员,签订的合同与本办法不符的,可按本办法重新签订聘用合同。
第十七条 聘用合同签订后,当事人双方必须依法履行合同。任何一方违约,造成经济损失的,都应按合同规定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其经济损失。
第十八条 聘用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时,双方应协商一致,并按原签订程序重新签订变更合同。未重新签订变更合同的,原合同继续有效。聘用合同期满,经当事人双方同意,可续签聘用合同。聘用单位被撤销时,聘用合同自行终止。
第十九条 聘用合同期内,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可自行解除合同。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一)受聘人员在试用期内,被发现有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二)受聘人员不履行聘用合同的。
(三)受聘人员违反聘用合同规定或严重失职给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受聘人员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胜任的。
(五)受聘人员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服从另行安排适当工作的。
(六)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聘用合同达成协议的。
(七)公派或自费留学无故逾期不归的。
第二十一条 受聘人在聘期内被开除、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聘用合同自行解除。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不得依据本办法第二十条第(四)、(五)、(六)项之规定终止或解除聘用合同:
(一)受聘人员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医疗期内的。
(二)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三)受聘人员因公负伤或者患职业病医疗终结,经有关部门鉴定丧失或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人员可以通知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聘用单位不履行聘用合同或违反国家政策规定的;
(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经聘用单位批准后考入大中专院校、应征入伍、被录用为国家公务员和机关工作人员的。
第二十四条 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中一方要求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的,应当在三十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保证在不损害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对有关事宜做出妥善处理。
第二十五条 聘用合同终止后不再续签的或解除聘用合同的受聘人员,可以持单位出具的终止、解除聘用合同证明,到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登记,通过人才市场介绍择业或自谋职业,并享受沈阳市关于失业人员和再就业的有关优惠政策。失业期间的待遇,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聘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行政领导聘任期满,或在聘用合同期内解除合同的,应按有关规定进行离任审计。
第二十七条 属于下列情况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的,聘用单位应根据受聘人员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含原职工转制前的连续工龄),发给一定的经济补偿金。
(一)聘用合同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由聘用单位解除的,聘用单位应根据受聘人员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但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未满一年的,应按一年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二)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第(四)项规定,由聘用单位解除合同的,聘用单位应按受聘人员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但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三)因单位被撤销终止聘用合同和根据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五)、(六)项规定,由聘用单位解除合同的,聘用单位应按受聘人员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月工资计算基数为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
第二十八条 受聘人员经聘用单位出资培训的,双方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约定培训后的服务期限。没有约定的,受聘人员要求解除合同时,聘用单位可适当收取培训费,收费标准按培训后回单位服务的年限,以每年递减培训费用20%的比例计算。

第四章 受聘人员的待遇
第二十九条 受聘人员的工资可根据国家规定的工资政策,实行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原则,视其岗位、责任大小、难易程度和任务完成情况灵活确定,合理拉开档次。
第三十条 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并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
第三十一条 受聘人员的工时,公休假日,女职工保护,因公负伤、致残和死亡,非因公负伤和患病等各项福利待遇,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受聘人员在聘期内享有国家规定的培训和继续教育权利。
第三十三条 聘用合同制人员的工作年限,应当将其在各聘用单位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

第五章 原固定制人员的落聘管理
第三十四条 原固定制职工因机构撤并、精减人员不符合岗位要求和身体不适等原因。未被聘用的,为落聘人员。
第三十五条 落聘人员在单位内部的待聘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在待聘期内,聘用单位应当给落聘人员提供一次或两次上岗机会。
第三十六条 落聘人员在聘用单位内部待聘期满仍未能聘用上岗的,聘用单位可委托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代为推荐。委托推荐期限为半年至一年。委托推荐期满,仍未被聘用单位聘用的,由聘用单位办理辞退手续。
第三十七条 落聘人员在待聘期和委托推荐期内不再保留原岗位待遇。但工资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三十八条 原固定制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五年以内,且工作年限满二十年以上的,因体弱多病等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经本人自愿、聘用单位及主管部门同意,所在市区、县(市)人事部门批准,可在聘用单位内部提前退岗休养。提前退岗休养期间的待遇,由本单位参照本市有关退休人员待遇的标准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在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沈阳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0年10月16日

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文物局


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

文物保发〔2007〕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文管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国家文物局2007年第4次局务会议审议并通过,我局决定颁发《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请你局(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加强相关管理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

二○○七年四月十三日


附件: 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的管理。
第三条 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资质,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文物保护工程监理活动。
第四条 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等级分为四级,即甲级、乙级、丙级、暂定级。
国家文物局负责审定、颁发甲级《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证书》。
省级文物行政部门负责审定、颁发乙级以下(含乙级)《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证书》。乙级资质审定结果应报国家文物局备案。
省级文物行政部门负责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的日常管理及年检工作。甲级资质的年检结果报国家文物局备案。

二、资质等级标准

第五条 甲级资质标准:
一、单位负责人具有较强的文物保护意识并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接受过国家文物局规定的文物保护工程监理专业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二、单位技术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从事文物保护工程经历,或12年以上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经历、并主持过5项以上一级文物保护工程项目,取得《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三、持有《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固定工作人员不少于10人,其他监理员持有《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员证书》。
四、相关专业工种人员配置齐全。
五、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
六、近三年内承担过5个以上单项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的一级文物保护工程的监理工作,或10个以上单项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一级文物保护工程或二级文物保护工程的监理工作。
第六条 乙级资质标准:
一、单位负责人具有较强的文物保护意识并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接受过国家文物局规定的文物保护工程监理专业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二、单位技术负责人具有8年以上文物保护工程经历,或10年以上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经历、并主持过3项以上一级或5项以上二级文物保护工程项目,取得《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三、持有《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固定人员不少于6人,其他监理员持有《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员证书》。
四、相关专业工种人员配置基本齐全。
五、注册资金不少于70万元。
六、近三年内承担过5个以上单项投资额在80万元以上的二级文物保护工程、或10个以上单项投资额在40万元以上的二级或三级文物保护工程的监理工作。
第七条 丙级资质标准:
一、单位负责人具有较强的文物保护意识并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接受过国家文物局规定的文物保护工程监理专业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二、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4年以上文物保护工程经历,或6年以上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经验,并主持过3项以上二级或5项以上三级文物保护工程项目,取得《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三、持有《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固定人员不少于3人,其他监理员持有《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员证书》。
四、相关专业工种人员配置基本齐全。
五、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
六、近三年内承担过3个以上单项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的三级文物保护工程、或10个以上三级文物保护工程的监理工作。
第八条 暂定级资质标准:
一、单位负责人具有较强的文物保护意识并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接受过国家文物局规定的文物保护工程监理专业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二、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4年以上文物保护工程经历,或6年以上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经历、并主持过3项以上二级或5项以上三级文物保护工程项目,取得《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三、持有《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固定人员不少于3人,其他监理员持有《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员证书》。
四、相关专业工种人员配置基本齐全。
五、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
第九条 业务范围:
甲级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单位可以监理所有级别的文物保护工程项目。
乙级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单位可以监理工程等级为二级及以下的文物保护工程项目。
丙级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单位可以监理工程等级为三级及以下的文物保护工程项目。
暂定级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单位可以监理工程等级为四级的文物保护工程项目。

三、资质申请与审批

第十条 申请甲级《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证书》的单位,应向所在地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初审、汇总后,报国家文物局审批。
申请乙级以下(含乙级)《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证书》的单位,应向所在地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申请《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证书》,需提供下列资料:
一、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申请表;
二、主管机关颁发的企业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三、企(事)业单位章程;
四、单位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的工作简历、《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等相关资料;
五、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员的工作简历、《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员证书》等相关资料;
六、已完成文物保护工程监理项目的合同及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单位申请晋升资质等级,除提供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资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单位原资质证书;
二、经审计的前一年财务决算年报表;
三、《文物保护工程监理业务手册》及三年内完成的相应级别的工程监理合同及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 新设立的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单位只可申请暂定级资质。
已有监理资质的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单位连续3年年检合格,且已达到上一个资质等级标准后,可以申请晋升资质等级。
第十四条 个人资质的申请与审批:
一、申请《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从事文物保护工程十年以上,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并经培训、考试合格。
二、申请《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员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从事文物保护工程三年以上,并经培训、考试合格。

四、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证书》只限本单位使用,不得涂改、伪造、转让、出借。不得超越资质等级或超业务范围承揽业务。
第十六条 《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由国家文物局统一印制。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 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年检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向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提交《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年检表》、《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证书》、当年的《文物保护工程监理业务手册》等相关资料。
二、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做出资质年检结论。甲级资质单位年检情况报国家文物局备案。
第十八条 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单位年检结论分为合格、不合格。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单位的资质年检结论为不合格:
一、在监理活动中发生监理责任事故者;
二、涂改、伪造、转让、出借《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或超业务范围承揽业务者;
三、一年内没有监理业绩者。
四、未达到相应资质等级标准者。
第二十条 资质年检不合格,由审批部门审核、降低其资质等级。达不到最低资质等级标准的,取消其资质。
第二十一条 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参加资质年检的单位,由审批部门取消其资质。
第二十二条 涂改、伪造、转让、出借《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证书》或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揽业务,由资质管理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资质审批部门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第二十三条 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有隶属关系或其他有碍监理公正利害关系者,不得承担该项保护工程的监理业务。已承担者,由资质管理部门责令退出。拒不退出的,由资质审批部门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监理资质证书。
第二十四条 以欺骗手段取得《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证书》的,由资质审批部门吊销其资质证书。
第二十五条 被取消资质的单位应立即停止其文物保护工程监理业务活动,若要恢复需在停止监理活动一年后按本办法规定重新办理资质申请。
第二十六条 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地址等,应当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资质审批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七条 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单位破产、撤销、歇业的,应当将资质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第二十八条 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单位遗失《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证书》,应在全国(或全省)性媒体上声明作废后方可申请补发。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及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五、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文物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