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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病媒生物防制管理办法(废止)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07:53:29  浏览:813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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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病媒生物防制管理办法(废止)

广东省韶关市人民政府


韶关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


《韶关市病媒生物防制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9月9日韶关市人民政府第十一届2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徐建华



二○○五年九月九日









韶关市病媒生物防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消除蚊子、苍蝇、老鼠和蟑螂等疾病媒介生物的危害,防止疾病传播,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广东省除“四害”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 病媒生物防制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防范和杀灭病媒生物的义务,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

第四条 市和县(市、区)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病媒生物防制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爱卫会成员单位按照其责任分工,履行病媒生物防制工作职责。市和县(市、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爱卫办)具体负责本城区内病媒生物防制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和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辖区内病媒生物密度监测、防治技术指导工作,及时将辖区的病媒生物密度监测情况和相关疫情通报同级爱卫办。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病媒生物防制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公共环境病媒生物防制所需经费由当地财政安排列支。单位和居民住户的病媒生物防制费用由各自负担。城管、农业、建设、电信、供电、人防和新闻等部门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病媒生物防制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按照病媒生物孳生、消长规律,结合爱国卫生活动,组织开展统一的环境卫生整治、消除病媒生物及其孳生场所等活动。病媒生物防制统一活动,城区每年应当至少开展4次;农村至少开展2次。

第七条 各级爱卫会负责制定城区病媒生物防制规划和年度计划,开展病媒生物防制宣传活动,加强日常检查、监督;农业部门负责农村灭鼠工作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八条 市和县(市、区)爱卫会聘任病媒生物防制监督员,监督员应由经验丰富的专业人员担任。监督员的职责如下:

(一)检查指导本地区单位、居民住户开展病媒生物防制工作;

(二)协助有关部门对所辖范围内的病媒生物防制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三)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提出处理建议。

街道和镇爱卫会设立病媒生物防制检查员,由县(市、区)爱卫会聘任,并报市爱卫会备案。检查员职责如下:

(一)在病媒生物防制监督员指导下,检查、督促本辖区单位、住户病媒生物防制工作;

(二)协助监督员处理违反本管理办法的事件。

第九条 具体负责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的单位按下列规定确定:

(一)新区规划、建设和旧城区改造,必须同时规划防制病媒生物密封下水道,逐步将明沟渠改造为暗沟渠,沙井口设“四防”装置,由规划建设部门负责;

(二)城市主次干道、桥梁、地下通道、公共广场和绿化带等城市公共区域由城市管理部门负责;

(三)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场所由产权人负责;产权人、管理人、使用人之间约定管理责任的,由约定的责任人负责;

(四)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尚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但责任区范围内的单位和住户应当按规定支付相应的费用;

(五)居住区外的街巷,由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负责;

(六)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及个体工商户内及周边区域,由相关单位及个体经营户负责;

(七)风景名胜区、公园等场所,由管理单位负责;

(八)在建工地由承建单位负责,建设部门负责督促落实;拆迁工地由拆迁单位负责,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督促落实;待建地块由产权单位负责;

(九)化粪池、储粪池,由产权单位负责;

(十)城中村和城乡结合部的卫生和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由镇人民政府负责。

责任不明确的区域和城乡结合部,由所在地爱卫办划定责任区,确定责任人负责。

第十条 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实行政府组织、分级管理、部门协作、单位负责、全民参与的方针。以专业队伍与群众防治相结合,坚持以治本为主、标本兼治的原则,采取改造环境、控制病媒生物孳生地为主,药械控制为辅的防制措施。

易招致或孳生病媒生物的行业和场所,应当有完善的防范、杀灭措施,严格控制病媒生物孳生、繁殖和扩散。

第十一条 各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居民住户应有防鼠、灭鼠措施,采取堵洞、器械捕捉、毒杀等办法消灭老鼠。

第十二条 各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居民住户应当妥善处理垃圾,严禁随地倾倒、堆放。采取诱捕、拍打和毒杀等办法消灭成蝇。

加工、销售直接入口食品的场所不得有蝇。

第十三条 各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居民住户应整治各自责任范围内的蚊虫孳生地,运用生物、物理、化学等办法消灭幼虫和成蚊,水体和积水中不得孳生幼蚊和蛹。

第十四条 各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居民住户应保持室内外环境整洁,消除蟑螂栖息场所,积极运用各种方法杀灭蟑螂。

宾馆、旅店、饮食行业及食品生产、销售行业应设置合格的防鼠、防蝇和防蚊设施。

第十五条 屠宰场、养殖场、饲养场应当严格审批制度,采取环境综合治理措施,及时清理禽畜粪便、有机废料,经常冲洗场所,定期药物喷洒,不污染周围环境,不孳生病媒生物。

第十六条 单位内部的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由各单位自行负责,也可委托病媒生物防制专业服务机构提供服务。

易招致和孳生病媒生物的行业如宾馆、酒楼、食品加工企业、食堂、集贸市场、医院、学校、屠宰场、建筑工地等单位应重点落实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其主管行政部门在每年换发卫生许可证时应督促其病媒生物防制工作交给专业服务单位承担。

第十七条 设立城市(镇)病媒生物防制专业有偿服务机构,应由市爱卫办审核资格,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后方可营业,专业服务机构对外实施收费时,应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城市病媒生物防制专业服务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独立的库房;

(二)有健全的服务制度、安全管理制度;

(三)有1名卫生专业或相关专业的师级以上职称,且从事专业工作2年以上的技术人员;

(四)有3名以上具备相应专业知识的从业人员,持证上岗。

第十八条 病媒生物防制专业服务单位提供服务时,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药械。每年将提供服务的对象、工作方案和消杀情况报市爱卫办备案。

第十九条 严禁生产、配制、销售和使用国家禁用和伪劣的灭鼠和卫生杀虫药物。

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可由县以上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委托街道、镇爱卫办依照《广东省除四害管理规定》,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和罚款处理:

(一)单位、住户的沟渠、沙井、容器积水孳生蚊虫的,责令限期清理,并可按水体面积计算罚款,单位每平方米(不足一平方米按一平方米计)罚款100元至500元;住户罚款10元;

(二)单位、住户堆积垃圾或粪池、粪缸不密封而孳生蝇蛆的,责令限期清理,并可对单位处以罚款300元至500元,住户罚款50元;

(三)单位室内病媒生物密度超过省规定标准的,责令限期除害。并按房间数计算每间可罚款100元至500元。

以上各项,逾期不改正者,可加倍处罚。

第二十一条 为病媒生物防制提供有偿服务的单位或个人,应确保病媒生物防制质量。防制效果未达到省规定要求的,按照《广东省除“四害”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应责令其限期改进或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所罚款项由提供有偿服务的单位或个人负责。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由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三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应当依法查处而没有查处的,市和县(市、区)爱卫会应当督促该机关依法查处;对拒不依法查处的单位,有权给予批评,并可提请本级政府或者该单位的上级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侮辱、殴打行政执法人员,或者阻碍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管理办法的罚款纳入市财政专户,按“收支两条线”规定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以前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管理办法有抵触的,以本管理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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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署办公厅关于清理登记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的通知

审计署办公厅


审计署办公厅关于清理登记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的通知


审办办发〔2004〕89号

署机关各单位、各特派员办事处、各派出审计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开展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清理登记工作的通知》(财金〔2004〕42号)要求和署领导指示,为进一步严格财务管理,促进廉政建设,各单位要对用公款为干部职工购买个人商业保险问题进行一次全面清理。

这次清理登记工作,时间范围是自我国实施商业保险制度起至2004年5月31日;人员范围是各单位的干部职工,包括离退休人员和调入调出人员;购保范围是凡用公款为干部职工个人及家属购买的财产保险、人身保险(含寿险、健康险、人身意外伤害险)等商业保险。

请各单位严格按照财政部《通知》要求,以财务核查方式为主,认真做好清理登记工作,填报财务核查登记表和汇总统计表,并于6月30日前,将清理报告和有关表格报署。



附件:财政部关于开展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清理登记

工作的通知









二○○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关于印发《海洋技术监督组活动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


关于印发《海洋技术监督组活动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1年5月10日,国家海洋局

局属各单位:
为加强海洋技术监督组工作,现将《海洋技术监督组活动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落实。并于一九九一年六月底前将技术监督组和小组的组成名单报局科技司技术监督处。

海洋技术监督组活动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有关产品质量监督与管理的办法、规定以及全国海洋技术监督工作会议精神,为开拓海洋技术监督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为了适应我国海洋事业发展和改革开放形势的需要,保证和提高海洋调查监测资料的质量,更好地履行我局的管理职能和开展对内对外服务,成立海洋技术监督组。
第三条 海洋技术监督组活动的宗旨是:以质量为中心,以标准、计量为基础,全面开创我国海洋技术监督工作的新局面。

第二章 组织、管理及职责
第四条 我局的技术监督工作,由科技司主管。各分局、研究所、中心、出版社、报社内部设立技术监督组,基层单位设技术监督小组。
第五条 技术监督组的组成及职责
技术监督组的组成:各分局的技术监督组由分管业务工作的副局长任组长。调查、监测、资料、设备、计量等部门各派一人参加,并指定一名副组长;各研究所、中心、海洋出版社、海洋报社的技术监督组由分管业务工作的副所长(副主任、副社长)任组长,科技处(总工办)一名领导任副组长,有关研究室、资料、设备等部门各派一人参加。
副组长主持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副组长单位。
技术监督组的职责:
1、制订本组年度计划及工作方案;
2、宣传贯彻国家《标准化法》、《计量法》、《质量法》(待发布)。认真组织实施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和海洋调查、监测等专业技术标准;
3、指导各小组的技术监督活动;
4、凡订购仪器设备(指海洋专业用),要对技术指标及性能进行审核,把好质量关;
5、对调查、监测资料进行质量审核和评估,并将审核情况和评语上报局技术监督部门,还要反馈给资料产出单位;
6、如发现仪器和资料有质量问题,及时把情况调查清楚,并提出处理意见。敦促有关部门作出处理,并上报局技术监督部门;
7、完成上级布置的其它任务。
第六条 技术监督小组的组成及职责
技术监督小组的组成:
各分局所属调查队、浮标队、监测中心、预报区台、海洋管区,二所的水处理中心、淡化所的试验基地、信息中心的印刷厂、海洋出版社印刷厂均设技术监督小组。组员要从熟悉海洋技术法规、海洋仪器、海洋资料,责任心强,职业道德好并相对稳定的管理干部和技术人员组成。各小组人数可视本单位的具体情况自定。原则上基层单位和仪器、资料的负责部门都要有人参加。质量管理、质量监督、标准计量工作可由技术监督员一人兼任。
技术监督小组的职责:
1、制订本小组的年度活动计划;
2、宣传贯彻有关技术法规。制订出宣贯计划并组织实施。近期的宣贯重点是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和海洋调查监测等专业技术标准;
3、了解和监督参加调查监测工作人员的技术水平和职业道德;
4、审查所使用的仪器设备、标准物质等是否符合质量要求。如发现质量问题,及时向上级领导反映并解决;
5、把好资料质量关,严格按有关技术标准对产出的资料图表在上报前进行审核。对所审核资料的质量作出评价,并将审核情况反馈给资料产出单位或本人。发现资料质量有问题,及时报告单位领导解决,并将情况向技术监督组报告;
6、各分局调查队、监测中心及各所组织的海上调查监测,实行三个阶段的技术监督活动,即出海前的准备阶段,海上作业阶段以及回队后的样品分析及资料处理等;
7、协助和敦促本单位健全各类规章制度。积极开展技术竞赛活动。
第七条 技术监督组或小组的成员统称海洋技术监督员。将分期分批接受培训并考核,考核通过后,发给资格合格证书。有关培训事项由标准计量中心进行安排。
第八条 标准计量中心对各组或小组的活动给以技术上的指导。
第九条 各单位领导要充分发挥技术监督组和小组的作用。赋于必要的权限,并给予指导和支持。
第十条 各技术监督组或小组在按“计划、实施、检查、 总结”开展工作过程中,各成员要分工负责。
第十一条 技术监督组(小组)和技术监督员的活动,都要用专用的记录簿,将活动情况记录在案,以备查。

第三章 总结和奖励
第十二条 各技术监督小组每季度或至少半年进行一次工作小结,并书面报技术监督组。
第十三条 各技术监督组,每年召开一次技术监督工作会议。总结汇报上一年的活动情况,评选优秀小组和个人,包括成绩显著的单位领导。以书面形式向局技术监督部门报告并抄送海洋标准计量中心。
此外,还要研究确定下一年的工作计划和方案。奖金由各单位奖励基金中列支,数量由单位自行确定。
第十四条 对优秀集体和个人给以精神和物质奖励。奖金由各单位奖励基金中列支,数量由单位自行确定。
第十五条 对在海洋技术监督工作中不称职的人员,经本单位领导和技术监督组(小组)随时研究撤换,并上报备案。领取技术监督员证书的将其收回。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正式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局科技司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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