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草行业投资管理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08:25:16  浏览:9212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草行业投资管理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烟计[2003]273号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草行业投资管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大连、深圳市烟草专卖局(公司),各省级工业公司,郑州烟草研究院,合肥设计院,南通、昆明、珠海醋酸纤维有限公司,国家局各二级公司:
  为进一步加强烟草行业固定资产投资、境外投资、多元化经营投资的管理,现通知如下:
  一、明确投资方向,突出投资重点。投资工作应坚持“做精做强主业、保持平稳发展”的基本方针,集中资金用于做精做强主业,严格控制非主业项目投资和楼堂馆所类项目建设。
  二、健全投资责任约束机制,提高投资决策水平。严格执行投资项目法人责任制,投资单位法人代表要对项目的策划、实施、资金筹措、债务偿还和资产的保值增值全过程负责。严格执行投资项目工作程序,投资项目必须按照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开工报告、竣工验收等工作程序进行,不得简化项目程序。要进一步提高投资质量和效益,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避免投资失误。
  三、严格执行投资项目的申报审批制度。要严格执行《烟草行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烟草行业企业境外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烟草行业多元化经营管理办法》的审批程序,其中投资金额300万元以上的基本建设项目、500万元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和500万元以上的多元化经营投资项目,一律报国家局审批。同时,所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严格按照《关于应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固定资产项目申报的通知》(国烟办综[2003]3号)要求,在使用纸质公文的同时,应用计算机网络进行项目的申报、审批和备案。
  四、加强投资项目监管。凡投资主体相同、实施地点相同、实施时间相距一年之内、相互依附的多个多元化经营投资项目或楼堂馆所类基本建设项目,应归入同一项目进行申报审批和管理,否则,视为化整为零、拆分项目、逃避监管的违规行为。
  五、严肃查处违规行为。国家局要加大审计、监管力度,对违反有关规定,擅自投资或投资决策失误造成损失的,要追究单位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的责任,视情节轻重予以行业内通报批评、行政处分和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六、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凡与主业有关联关系的内部职工集资入股项目一律按以上规定执行。
  七、凡以前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依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骞墓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汉中市人民政府


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骞墓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汉政发〔2009〕2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张骞墓保护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一日



张骞墓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张骞墓的保护管理,继承历史文化遗产,发挥文物资源优势,促进经济、社会、文化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陕西省文物保护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张骞墓的保护管理工作及其相关活动。

第三条 张骞墓的保护工作,必须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

第四条 城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张骞墓保护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张骞墓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协调解决张骞墓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正确处理张骞墓保护与建设规划、旅游发展、群众生产生活的关系,确保文物安全。

城固县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是张骞墓保护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委托张骞纪念馆履行行政执法职责。

城固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环境保护、土地、地质矿产、林业、公安、工商、建设、旅游等有关部门以及张骞墓所在地镇政府,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配合县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张骞墓的保护工作。

张骞纪念馆不可移动文物不得转让、抵押,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

城固县行政区域内的机关、部队、学校、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张骞墓的义务。凡进入张骞纪念馆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保护范围



第五条 为实现对张骞墓本体和其历史环境风貌的有效保护,本办法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陕政发〔1992〕35号)文件批准公布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确定保护区划范围。

(一)保护范围:张骞墓冢东外延100米,西外延140米,南外延192.5米,北外延160米。

(二)建设控制地带:核心保护区东、西、南、北各外延800米。



第三章 经 费



第六条 城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张骞墓保护事业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可根据张骞墓文物抢救、修缮、征集、购买和安全设施建设等需要设立专项经费。

第七条 张骞纪念馆可通过政府投入、社会各界捐助及海外捐赠、国际组织提供的保护经费等多种渠道筹集资金。鼓励国内外组织或个人为张骞墓的保护捐款、赞助。

张骞墓保护专项资金应当用于张骞墓保护事业,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八条 张骞墓的门票收入和其他事业性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门用于张骞墓保护管理。



第四章 规划与保护



第九条 张骞墓保护规划是对张骞墓保护管理的重要依据。张骞墓保护规划由城固县文物行政部门组织编制,由汉中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经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保护规划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后实施。

城固县人民政府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和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当符合张骞墓保护要求,与张骞墓保护规划相衔接。

第十条 城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张骞墓安全责任制,组织有关部门检查重大文物安全事故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调查处理重大文物安全事故。

城固县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重大文物安全事故防范预案,检查落实张骞纪念馆的文物保护安全措施,并根据需要组织建立群众文物保护组织。

张骞纪念馆应当加强和完善文物保护安全措施,并接受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一条 张骞纪念馆负责对张骞墓的日常管理工作,并接受城固县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

张骞墓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可以成立群众性的文物保护组织或者确定文物保护员,协助张骞纪念馆开展文物保护工作。市县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对聘用的文物保护员,应当给予适当报酬。

第十二条 在张骞墓保护范围内实施下列文物保护工程,应当制定张骞墓保护工程方案,并履行报批手续:

(一)新建、改建、扩建文物保护设施;

(二)实施修缮、保养文物工程;

(三)铺设通讯、供电、供水、排水等管线;

(四)设置防火、防雷、防盗设施和修建防洪工程;

(五)其他有关张骞墓保护的建设工程。

张骞墓的保护工程方案,经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

第十三条 在张骞墓保护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前,应当进行考古勘探和环境影响评价,并依法履行报批手续。建设工程的风格、色调和高度应当与张骞墓保护的历史风貌和周边的自然环境相协调。

第十四条 在张骞墓保护范围内,严格控制与张骞墓保护无关的经营活动,确需开展经营活动的,办理相关手续后在规定的区域和范围内进行。

第十五条 张骞墓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其他资源属国家所有,应当严格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

第十六条 张骞墓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设立的界桩及标志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和破坏。

第十七条 张骞墓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张骞墓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张骞墓的义务,有权制止和举报破坏张骞墓的行为,对保护张骞墓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由张骞墓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八条 在张骞墓保护范围内的各种风景林木和古树名木,不分权属都应当按照规划进行抚育管理,不得砍伐或者迁移,必须冠名、造册登记。需要更新或砍伐的,应当依法审批。

第十九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在张骞墓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张骞纪念馆文物和标志上刻划、涂画、张贴;

(二)排放污水、挖砂取土取石、修建坟墓、堆放垃圾和其他可能损害张骞墓安全的行为;

(三)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四)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修建人造景点和其他与张骞墓保护无关的工程。

第二十条 拍摄电影、电视剧(片)、录像或专业摄影需拍摄张骞墓景区、文物、艺术品的,按照审批权限报相应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市县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进行。

第二十一条 张骞纪念馆应当根据景区的容量,有计划地安排接纳游人,控制游客数量。

第二十二条 张骞纪念馆存放的文物藏品,按照以下规定进行保护管理:

(一)建立档案,分级、分类管理,并报汉中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和陕西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二)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和必要的技术手段;做好文物建筑的防腐、防潮、防火、防雷以及维修和防盗工作;

(三)张骞墓纪念馆文物藏品的调拨、交换和借用,应当依据文物等级管理规定,逐级呈报有批准权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三条 对张骞墓保护范围周边可能有地下文物遗存的区域,城固县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法进行文物勘察,并由专业考古人员进行技术鉴定,划定地下文物遗存的保护区域。

第二十四条 对张骞墓的修缮,应当依法履行报批手续,严格按照保护规划进行,遵循不改变张骞墓安全、环境、历史风貌的原则,保持原有材料、传统结构和制作工艺。

第二十五条 参与张骞墓修缮的施工单位,必须持有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的相应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在通过招投标后方可施工。

第二十六条 城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部门,应当采取措施,继承、保护和弘扬张骞精神,传承地方文化;收集和保存张骞文化、艺术、工艺珍品;设置传统文化博物馆、陈列室;出版、展示、宣传有关张骞的历史文化和优秀作品。

第二十七条 张骞墓保护机构应建立工作日志,并对张骞墓进行日常维护和监测。当发生或可能发生危及张骞墓安全的突发事件时,立即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及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按照有关程序向联合国世界遗产委员会通报,寻求资金、技术等方面的援助。

第二十八条 张骞墓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与文物保护有关组织的交流与合作,适时组织对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主要负责人应取得国家文物局颁发的资格证书。其他工作人员应持有县级以上文物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作证上岗。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或者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第十九条第(二)、(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恢复原状,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四)项规定的,由市县以上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第七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对作出个人处两千元以上罚款、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罚款决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 对未经审批、擅自对张骞墓修缮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无资质证书参与张骞墓修缮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并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三条 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张骞墓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广东省农办、监察厅转发《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暂行规定》

广东省农办 监察厅


广东省农办、监察厅转发《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暂行规定》
广东省农办 监察厅




省农办、监察厅于2月10日发出《关于转发农业部、监察部〈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暂行规定〉的通知》(粤府农〔1998〕008号),要求各级政府和农村合作经济管理部门、行政监察部门,必须高度重视,把学习贯彻《暂行规定》作为在农业和农村工作中贯彻落实十五大
精神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切实加强领导,认真把这项工作开展起来,坚持下去。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农村集体财务活动的管理和民主监督,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按村或村民小组设置的社区性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称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三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财务公开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应以便于群众理解和接受的形式,将其财务活动情况及其有关帐目,定期如实地向全体村民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四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以群众代表为主组成的民主理财小组,对财务公开活动进行监督。民主理财小组应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的内容包括:
(一)财务计划:
1.财务收支计划;
2.固定资产购建计划;
3.农业基本建设计划;
4.兴办企业及资源开发投资计划;
5.收益分配计划。
(二)各项收入:
1.村提留、乡统筹费;
2.发包及上交收入;
3.集体统一经营收入;
4.集资款;
5.土地补偿费;
6.救济扶贫款;
7.上级部门拨款;
8.其他收入。
(三)各项支出:
1.生产性建设支出(包括购建生产性固定资产支出);
2.公益福利事业支出(包括购建公益性固定资产支出);
3.村组(社)干部工资及奖金;
4.招待费支出;
5.集体统一经营支出;
6.救济扶贫专项支出;
7.上交乡统筹费;
8.其他支出。
(四)各项财产:
1.现金及银行存款;
2.产品物资;
3.固定资产;
4.对外投资;
5.其他财产。
(五)债权债务:
1.农户往来;
2.内部单位往来;
3.外部单位和个人往来;
4.银行(信用社)贷款;
5.其他债权债务。
(六)收益分配:
1.收益总额;
2.缴纳税金数额;
3.提取公积金数额;
4.提取公益金数额;
5.提取福利费数额;
6.投资分利数额;
7.其他分配。
(七)农户承担的集资款、水费、电费、劳动积累工、义务工及以资代劳等情况。
第六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在年初时公布财务计划,每月或每季度公布一次各项收入、支出情况,年末时公布各项财产、债权债务、收益分配、农户承担的集资款、水费、电费、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及以资代劳等情况。
第七条 平时对于多数村民或民主理财小组要求公开的专项财务活动,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及时单独进行公布;重要的财务活动,应及时逐项逐笔公布。
第八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应主要以填写财务公开栏的形式张榜公布。财务公开栏应张贴在群众集中聚居地带、主要交通路口等群众方便阅览的地方。财务公开栏的样式由县级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部门统一规定。
第九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公布的财务帐目必须真实可靠。村集体经济组织在进行财务公开以前,应有民主理财小组参加,对全部财产、债权、债务和有关帐目进行一次全面的核实,财务公开的内容要经乡(镇)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部门审核认可,同时要有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民
主理财小组负责人和主管会计签字。
第十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在财务帐目张榜公布后,其主要负责人应安排专门时间,接待群众来访,解答群众提出的问题,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对群众在财务公开中反映的问题要及时解决;一时难于解决的,要作出解释。不得对提出和反映问题的群众进行压制或打击报复。
第十一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下列监督权:
(一)有权对所公布的财务帐目提出质疑;
(二)有权委托民主理财小组查阅审核有关财务帐目;
(三)有权要求有关当事人对有关财务问题进行解释或解答;
(四)有权逐级反映财务公开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主理财小组行使下列监督权:
(一)有权对财务公开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二)有权代表群众查阅审核有关财务帐目、反映有关财务问题;
(三)有权对财务公开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建议;
(四)有权向上一级部门反映有关财务管理中的问题。
第十三条 乡(镇)政府承担下列指导和监督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村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本暂行规定,实行财务公开;
(二)指导和监督村集体经济组织建立健全财务公开制度;
(三)会同上级有关部门对财务公开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查处。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暂行规定的村集体经济组织,由乡(镇)政府责令其限期纠正;到期仍不纠正的,由乡(镇)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有关责任人相应的处分。
第十五条 县乡两级应将执行本暂行规定纳入政府工作的目标管理,作为考核乡村干部的重要内容,定期检查和监督。
第十六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由村民委员会代行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
第十七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1998年2月10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