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江南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筹)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6 15:11:08 浏览:83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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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江南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筹)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江南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筹)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1997年5月8日 证监发字[1997]210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
江南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筹)采用“上网定价”方式发行股票的发行方案已经
我会证监发字[1997]209号文批准,请你所按照我会证监发字[1996]169号和423 号
文的有关要求,组织好此次股票发行工作。本次发行要先验资后配号,对申购资金
到位情况要认真查实,凡资金不实的申购一律视为无效申购。申购冻资金的利息,
按企业存款利率计息(3天)部分归发行公司所有, 其余部分存入交易所设置的专
户。发行申购结束后1个工作日内,请你所将发行情况反馈表传真至我会发行部;7
个工作日内,请将发行申购、冻结资金和认购中签明细的磁盘报至我会。未按时上
报发行有关资料的发行公司不予安排上市。
关于《内地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第二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内地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第二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8号
《内地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第二议定书已于2011年4月26日在北京正式签署,双方分别于2011年9月15日和2011年10月8日相互通知已完成使议定书生效所必需的各自法律程序。根据该议定书第二条的规定,议定书应自2011年10月8日起生效,并适用于2012年1月1日或以后取得的所得。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十一月七日
《内地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第二议定书
内地和澳门特别行政区,为修订2003年12月27日在澳门签订的《内地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取消《安排》第二十六条,用下列规定替代:
“第二十六条 信息交换
一、双方主管当局应交换可以预见的与执行本《安排》的规定相关的信息,或与执行双方征收的本安排所涉及税种的各自内部法律相关的信息,以根据这些法律征税与本《安排》不相抵触为限。信息交换不受第一条和第二条的限制。
二、一方根据第一款收到的任何信息,都应和根据该一方内部法律所获得的信息一样作密件处理,仅应告知与第一款所指税种有关的评估、征收、执行、起诉或上诉裁决有关的人员或当局(包括法院和行政部门)及其监督部门。上述人员或当局应仅为上述目的使用该信息,但可以在公开法庭的诉讼程序或法庭判决中披露有关信息。
三、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在任何情况下不应被理解为一方有以下义务:
(一)采取与该一方或另一方的法律和行政惯例相违背的行政措施;
(二)提供按照该一方或另一方的法律或正常行政渠道不能得到的信息;
(三)提供泄露任何贸易、经营、工业、商业或专业秘密或贸易过程的信息或者泄露会违反公共政策(公共秩序)的信息。
四、如果一方根据本条请求信息,另一方应使用其信息收集手段取得所请求的信息,即使另一方可能并不因其税务目的需要该信息。前句所确定的义务受第三款的限制,但是这些限制在任何情况下不应理解为允许一方仅因该信息没有本地利益而拒绝提供。
五、本条第三款的规定在任何情况下不应理解为允许一方仅因信息由银行、其他金融机构、名义代表人、代理人或受托人所持有,或因信息与人的所有权权益有关,而拒绝提供。”
第二条
本议定书应在各自履行必要的批准程序,互相书面通知后,自最后一方发出通知之日起生效。
下列代表,经正式授权,已在本议定书上签字为证。
本议定书于2011年4月26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写成。
国家税务总局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
代 表 代 表
王 力 谭伯源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有偿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权限的决定》的决定
安徽省人大常委会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有偿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权限的决定》的决定
(2002年4月4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鉴于《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已对有偿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权限作出规定,决定废止《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有偿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权限的决定》。